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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的规范化发展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5-11

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的规范化发展

  互联网在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改变了我们的经济活动方式,其与金融活动相结合形成了一个既不同于传统的民间融资市场,也不同于正规金融市场的新型配置民间资本的市场,民间资本以互联网为媒介实现资金融通、网上支付、网上借贷等金融活动。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如火如荼,其中民间金融始终是社会公众及国家高度关注的重点问题。与正规金融市场不同,民间资本长期缺乏有效的引导和监管制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加快,民间资本和互联网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获得了更迅速地发展。2005年以前,金融机构还只是利用互联网提供技术方面的服务,具有真正意义的互联网金融并未出现;2005年以后,第三方支付逐渐兴起,互联网对金融机构的支持从技术方面深入到金融业务方面,互联网借贷开始出现;2013年网络借贷P2P异军突起,众筹平台开始起步,一些金融机构大力建设线上创新平台。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传统借贷市场的信息约束条件,克服了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使民间借贷的监管成为可能,但也为法律对其监管带来了新的问题,对互联网背景下的民间融资采取何种监管方式已成为无法回避的命题。

  一、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的新概念

  传统的民间融资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主要是指游离于现行法律法规之外,不受国家和地区的监管部门完全监管,不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中介的金融活动,主要为无法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金融服务的主体提供服务。随着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民间融资出现了网络借贷如P2P、众筹融资等形式,实现了金融销售和获取渠道的创新。民间融资与互联网的结合虽然没有改变融资活动的性质,但是改变了民间融资的结构和法律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交易主体出现新变化。传统的民间借贷其主体多为个人和私人组织,其交易行为多产生于熟人之间,但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扩大了民间借贷的地域范围,同时也拓展了民间融资交易主体的类型,从小圈子的熟人发展到网络上的陌生人社会,几乎所有的单位和个人都能够通过互联网进行融资借贷。

  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交易价格机制出现新变化。目前,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基本实现市场化,但是其存款利率尚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由于银行间激烈竞争的存在,即使银行利率完全市场化,存款利率的波动幅度也不会太大。传统民间借贷的交易主体只是借款方和出借方,借款利率完全由双方自由决定,利率变动幅度较大。而互联网背景下的民间融资除了受国家最高利率管制外,其他法律规制尚不存在,其利率机制基本走向完全市场化,相较于正规金融市场,其利率机制更加灵活。另一方面,民间融资的互联网化使得借贷双方可自由选择交易内容、交易主体和交易对象,信息对称、充分竞争的市场使得交易的价格更低。目前,网络上最主要的融资类型,如P2P、众筹等的利率的确定,都是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这是一种既不同于传统借贷市场,也不同于正规金融市场的价格机制。

  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交易工具出现新变化。互联网化的民间金融是利用网络生成并传播信息,利用搜索引擎组织、排序和检索信息,然后通过云计算处理信息,有针对性地满足用户在信息挖掘和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需求,通过点对点之间交易,完成民间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供需双方可以在互联网上发布和搜索资金和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匹配后,可以直接联系并交易,交易过程更快速,交易手段更自主,交易范围更广泛,因而民间融资的融资环境更加透明,融资成本不断降低。从交易方式来看,P2P等贷款消除了传统借款中的中间人,如商业银行和其他中间人,形成金融脱媒,使投资人能够获得更高的收益。

  综上所述,通过交易主体、价格机制和工具方式等金融市场要素出现的新变化,互联网背景下民间金融的交易结构已发生了质的变化,传统的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难以适应这些新变化,已无法对其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此外,传统的金融监管是对特定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而互联网背景下借贷双方没有任何一方是金融机构,传统的金融监管似乎“捉襟见肘”。因此,对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的规制与监管已成为无法回避的命题。

  二、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监管的思路

  如何确定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监管的思路,对于其发展至关重要,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同样重要。对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民间融资进行规制和监管,已成为学术界的共识。传统民间借贷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任由其发展出现的新问题也不能忽视。因此,应从性质上对传统民间借贷和互联网金融进行划分,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规制和监管方法,严格规制和监管属于正规金融业务的范畴,引导和鼓励纯粹民间金融的发展。

  若某金融业务会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会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和效率,会侵害社会公众的投资利益,则必须对其进行规制和监管。因此,以下三种类型的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需要进行规制和监管:一是该机构的基本业务是经营社会公众资金,由于其经营的是社会公众资金,一旦经营失败,将严重损害社会公众的投资利益,进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该机构的基本业务是为社会提供专业金融服务,由于其客户大多是社会公众,如果不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和监管,将严重损害社会公众的投资利益;三是交易各种规模金融工具的机构,由于其交易的是不同类型的金融工具,如果不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和监管,可能会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乱,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在我国,对于上述三种类型的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规制和监管制度,并由相关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对于不属于上述三种类型的金融业务,则不需要建立专门的规范制度,可以鼓励其自由发展。   在我国目前互联网背景下属于经营社会公众资金的金融业务主要是各种不同类型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如支付宝、移动支付等,属于商业银行附属性支付结算业务的范畴,国家应对此类业务进行严格地规范和监管,以保障社会公众的资金安全。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和一些私人钱庄,若其所经营业务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具备条件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展为村镇银行,并制定专门的“村镇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若不具备改造条件,可以令其改造为不经营公众资金的金融公司或贷款公司,并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如“贷款公司法”等。若不能发展成为合法的金融公司,必须禁止其继续经营公众资金和金融业务,否则必须对其进行严格惩罚。

  P2P网络借贷和众筹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最突出的形式,P2P借贷的原本含义即个人与个人通过互联网实现互相借贷;众筹的本来含义是利用互联网筹集小规模的非经营性资金。因此,根据其原本含义,P2P网络借贷和众筹都是纯粹的民间金融,不经营公众资金,不提供专业性金融服务,不存在超规模的融资平台,不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也不需要专门的防范风险的法律法规,而是由其民间自行管理,风险自担。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金融环境,P2P个人借贷传到我国后逐渐成为网络借贷融资平台,众筹则为网络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提供了平台。随着网络金融机构的不断放开和金融法律的不断健全与完善,一些不符合规范的网络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将不断消失,而发展成为正规的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如目前的P2P网络借贷,可以发展成为网络银行或金融公司,或者改造为只是提供借贷信息服务的金融中介。众筹融资平台可以发展成为网络证券交易市场,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和监管,未达到一定规模的,则不需要专门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

  因此,对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的规范化发展,既是一个法律不断完善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调整分类的过程,随着金融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与完善,民间融资会分化为纯粹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要从性质上对传统民间借贷和互联网金融进行划分,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规制和监管方法,严格规制和监管属于正规金融业务的范畴,引导和鼓励纯粹民间金融的发展。(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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