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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务员绩效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政策机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5-31

浅谈公务员绩效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政策机制

  一、引言

  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以来,公务员绩效体制改革一直是其中的主题,某些意义上,公务员绩效体制改革的成败决定着公务员制度改革的成败。因此公务员绩效体制的改革在公务员制度改革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公务员选任留的标准,同时好的绩效考核体制也能发挥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

  二、我国公务员绩效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过程中,绩效改革成为改革的成败的关键。虽然我国公务员绩效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绩效考核标准不够具体,易行性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务员的绩效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公务员工作和作风的各个方面,覆盖全面,但也存在着严重的内在缺陷。《公务员法》中并没有对“德、能、勤、绩、廉”做出具体规定,换句话说,对“德、能、勤、绩、廉”的程度没有明确。这一情况的存在使得绩效考核在具体执行时,公务员不能清晰知道做到什么程度成为称之为“德、能、勤、绩、廉”,缺乏执行的积极性和动力。另外,也存在着同一部门中存在着绩效考核尺度不一,加上对人情世故的考量,使得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具体实施起来不易行。

  (二)不同部门考核标准过于统一,灵活性差

  我国不同的政府部门和单位,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分别负责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区分,可以分为经济文化、体育、科技、卫生、人力资源等部门。这些部门的性质和公务员工作职责不同,相应的绩效考核标准应该分门别类,因地适宜。而我国现行的公务员绩效考核标准却过于统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绩效考核内容的高度统一和考核重点不突出、灵活性差。

  绩效考核内容高度统一主要表现在不同的公务员部门,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内容都高度相同,即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而对于有些承担着多种职责的公务员部门来说,考核内容或多或少难以与公务员的职责进行匹配。另一方面,考核重点不突出、灵活性差,主要表现在,对公务员的绩效考核重点与其工作重点难以充分吻合,举例来说,对于负责公共工程资金的公务员来说,考核重点是其工作的效果性,即以工程质量的高低对其进行考核,而不应以其耗费的资金为主。

  (三)考核周期与公务员工作周期不一致,考核效果差

  《公务员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这实际上是一种以平时考核为主的考核方式。这种考核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公务员工作的性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也忽略了一个重要因素,即有些公务员的工作具有周期性(如公共工程资金管理人员,其工作周期往往很长,通常以一个项目为周期,且其工作需要保质保量)。对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如果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平时考核得出的考核结论偏离公务员工作的实际较多,对公务员绩效的考核有失偏颇,定期考核建立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也难以收到理想的效果,对公务员本身亦难以达到激励的作用,甚至是反作用力。

  (四)考核过程流于形式,执行性差

  《公务员法》中规定“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但在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听取群众意见这一项在执行过程中鲜有实际执行,考核过程流于形式。

  三、完善公务员绩效体制的政策机制

  由于公务员绩效体制在考核标准、考核周期及考核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对提高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收效不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务员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基于以上考虑,为保障公务员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结合中国实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及实施保障机制。

  (一)完善绩效考核标准,量化指标体系

  《公务员法》中规定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公务员进行考核,但是具体到每一个方面却没有相应的具体衡量指标。设立的考核部门对五个方面的把握仅靠工作中的实际经验,虽然有时能够从侧面反映公务员工作的实际状态,但却难以复制,经验推广遇到瓶颈。因此,要完善绩效考核标准,须尽快对考核标准进行量化,将公务员工作的贡献转换为实际的数字进行反映;对于确实无法量化的考核标准,要考虑其工作的性质,从其工作的质量出发,选择替代标准进行评价。以党群工作部门的公务员为例,对其的绩效考核以一年为一个周期,我们可以通过群众满意度调查,以其服务的对象发放随机调查问卷,跟据样本反馈结果,对其工作展开评价;另外,也可以当年发生的党群关系不和谐的事件规模的大小、性质等方面,对其进行评价。

  (二)合理选择考核周期

  考核周期对于公务员的绩效考核也是十分重要的,考核周期过长,不利于对公务员的工作状态进行及时反馈;而周期过短,考核过于频繁,既浪费资源,也影响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合理界定考核周期。公务员绩效考核周期的确定应坚持以工作性质为基础的原则,考虑工作的复杂程度和重复性高低进行确定。具体来讲,由于公务员所在的部门单位的工作性质不同,公务员从事的工作内容、性质以及流程等也不同,确定考核周期时,要考虑他们工作的周期。对于有些工作项目,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工作的重复性低,对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周期应当以实际工作的循环周期来进行确定,不仅节约考核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利于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

  (三)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加强群众监督

  由于公务员工作服务的对象大部分面向广大群众,对其的绩效考核反了公务员工作的成果,同时从侧面也反映着社会的和谐程度。但如果设立的考核标准没有被严格执行,考核目的也难以达成。因此,在执行绩效考核标准时,应严格按照确定的标准执行,发挥群众在监督中的重要角色。另外,建立的考核委员会,应当有群众参与,对绩效考核过程客观评价,加强执行力度。(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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