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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影子银行以及监管对策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01

我国的影子银行以及监管对策

  一、影子银行概述

  2007 年8月在美联储的年度会议上,由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考利(Paul McCulley)第一次提出并被广泛采用,专指那些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与传统、正规、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相对应的金融机构。

  二、影子银行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建国以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建立了以银行间接融资机制为主的金融结构,通过利率管制促进储蓄转化为投资。改革开放以后,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开始建立,直接融资社会融资总量的比重逐渐上升, 这也意味着投行、基金、信托、担保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迅速。

  我国的影子银行从其产生原因来看,主要源自规避监管。从其规模上,目前对影子银行的规模还没有准确的计量方法。2014年5月,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在京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4)》称:中国影子银行体系所涉及的非传统信贷融资规模大致为27万亿元,占银行业资产比例为19%,从中可以看出影子银行在我国可谓是发展迅速,规模庞大。

  三、我国影子银行的几种典型形式及其影响

  (一)银行理财产品及其风险分析

  近几年,随着投资意识的增强,银行理财逐渐成为居民主要的投资方向。然而随着市场的竞争不断加剧,银行理财趋于雷同,部分理财产品逐渐异化,期限越来越短,功能上有变相违规揽储之嫌。同时,一些商业银行通过理财资金向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有的甚至投资于资金组合池不确定的项目,来规避监管当局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对宏观调控产生了不利影响,影响了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私募基金及其风险分析

  通常,私募基金是以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群体筹集资金的一种集合投资理财方式。近年来,我国的私募基金发展很快,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民间私募基金,完全依靠其民间的个人信誉来维持运作,主要通过委托理财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投资服务,是纯民间行为,例如,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等。二是阳光型私募基金,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其运作,例如:银行的理财产品、集合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私募的股权投资基金等。

  虽然私募基金在中国发展迅速,实力巨大,但是也存在许多问题,蕴藏着很大的风险,一是我国还没有成立民间私募基金的金融管理机构,没有明确的监管法律和规范,容易滋生非法集资。二是由于缺乏法律规范,投资者与投资管理者间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明确规定,很容易发生纠纷,很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三是大量的私募基金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会增加金融活动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我国的交易秩序与金融安全,加大了金融系统的风险。

  (三)委托贷款及其风险分析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在实际操作中,委托贷款基与银行信贷基本上是没有差别,只是委托贷款的利率比较灵活,可随行就市。

  实际中,公司在发放委托贷款时,其委托贷款利率普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存在较大的风险。同时,一些公司通过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润已经成为其整体利润的重要构成部分,导致部分企业过分热衷于委托贷款,从而导致主业的衰落,这样既不利于构建富有竞争力的产业结构,又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

  (四)银信合作及其风险分析

  银信合作是我国影子银行中最具代表的形式。银信合作是指商业银行以信托理财产品的形式曲线地向企业提供贷款。银行在为企业提供贷款时,仅仅充当中介的角色,并不占用自身的资本金,通过发放信托产品筹集的资金向企业发放贷款。又因为信托产品是商业银行的表外资产,不属于银行的管控范围,所以既能规避监管当局的监管,又可以有效地转移资金风险。然而,银信理财合作中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一是部分资金容易流向房地产等受宏观政策调控的高风险行业;二是融资性理财产品的担保藏着很大的风险;三是银信合作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行为,优化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不能反映商业银行面临的真实风险。

  (五)其他类

  此外,部分逐利资本也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影子银行。比如,小额贷款公司,近几年虽然发展迅速,但它的迅猛增加也使行业在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违背小额贷款发展的初衷。例如,贷款对象分布不合理,大多集中在大户、小额贷款的额度及其利率相对较高、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甚至违规吸收存款。其次,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借贷也作为一种新型的影子银行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由于对网络借贷并无明确立法,可参考的合法性依据自然很少,法律法规还不健全,需要加强对金融服务的合法性和正规性。再次,地下钱庄等违规的融资模式也是重要的影子银行,这种融资方式信息公开度不够,一般在司法案件中才会浮出水面。

  四、完善对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资金池的监管,促进银行理财产品的健康规范发展

  组合类理财产品是主要投资于债券、股票、信托等多种资产组成的资产池。目前,组合类理财产品迅速发展,并在理财产品中占据了很大的份额。完善理财产品市场的法律法规,以市场风险为防范重点,推动银行理财的健康规范发展。一是银行应当规范理财产品的资产池组合以及资金池模式,对每个理财计划对应的资产池实行单独的管理。二是加快推动银信理财合作从表外转表内,以防范市场风险。三是严厉打击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产品违规经营,例如:变相提高理财产品收益来高息揽储、通过发行理财产品规避央行的存款准备金监管等问题,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二)推动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由表外转表内,完善相关的统计制度

  目前,我国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主要流向房地产等受宏观政策调控的高风险行业,自2013年以来,已有超过10家信托公司陷入房地产项目兑付危机,房地产信托项目风险巨大。因此,应当将银信合作理财纳入表内监管,加强对理财产品的监测与调控,完善相关的统计制度。

  (三)委托贷款的监管重点是规范消息披露,加快立法进程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放贷人条例》,而《贷款通则》明令禁止公司间的直接借贷行为,很明显委托贷款规避了此规定,属于典型的监管套利。对于委托贷款的监管,应当以规范信息披露为重点,提高信息批露的透明度,避免因为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规范导致局部资金链断裂、小企业倒闭等引发系统性风险。其次,建立重大风险信号应急处理机制,制定风险处理措施,尽可能控制风险,减少损失。最后,加快《放贷人条例》的立法进程。

  (四)进一步完善新型影子银行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建立积极有效的监管体系

  对于新型影子银行的监管,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探索出一套适合其发展的监管体系。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要进一步明确监管的方向,相关部门要注重对日常经营活动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引导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尤其是对网络信贷等新型的影子银行,更是要加强监管,明确网络信贷的信息披露要求及范围,完善相关的信息披露。

  (五)完善典当行影子银行的监管规范

  对于典当行,我们应该严厉打击变相典当等违规行为,促进典当行业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典当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的审查批准以及对典当机构的监督管理。(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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