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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08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创新思维的层出不穷,近年来,互联网不断地渗透到各行各业。金融业作为一个传统的行业,也不断地与互联网融合,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极为迅速。近几年,得益于技术的不断发展,思维的不断创新以及监管当局的适当监管与支持,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速度极为迅速。互联网金融为大众带来更有效率更优质的金融服务,在其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也给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的研究变得十分必要。

  二、互联网金融的几种主要形式及发展状况

  (一)互联网销售金融理财产品

  在互联网金融还未兴起时,我国普通民众较难以获得较好的理财服务,提供理财服务的金融机构往往对理财产品的购买者有较高的资金门槛,繁复的购买以及赎回手续使不少人望而却步。针对这种情况,一些互联网企业或金融企业设计出了相应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使普通大众可以通过手机快速地购买及赎回金融理财产品,如阿里巴巴推出的“余额宝”,百度摊出的“百度理财”,招商银行推出的“朝朝盈”等。这些产品通常对接某个基金产品,但其实现了快速购买及赎回需求,以及接近零的资金要求门槛。因此,一经推出便获得了空前的成功,全民理财的热潮开成,各金融企业及互联网金融企业也纷纷跟进开发类似的产品。截至2014年12月底,“余额宝”规模达到5789.36亿元人民币,其对接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也成为我国第一大货币基金。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促进金融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

  (二)P2P网络借贷

  P2P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于2005年起源于英国,是指借款人及出借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行为的一种信贷模式,互联网的出现解决了不同地域不相识的人的信息可以得到廉价交流的问题。P2P模式使得资金需求者及资金供给者的信息可以很简单便捷地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匹配,其一出现便迅速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共有1540家P2P网贷平台,截至2014年11月我国P2P网贷平台累计成交金额达到人民币2451亿元。

  (三)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指与各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推动了第三方支付的迅速发展。2014年7月,央行发放第五批第三方牌照后,累计已发放269家第三方支付牌照。2010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为人民币10105亿元,而2014年交易规模为人民币80767,短短5年便增长了7倍。随着智能手机的使用率越来越高以及移动互联网广泛使用,第三方移动支付也迅速发展,2011年,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为人民币798.7亿元,而2014年达到了59924.7亿元,短短4年便增长74倍。我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2014年的交易规模超过4万亿,远远超过已经发展十余年的“银联”。

  (四)众筹融资

  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广大分散的投资者为其特定项目进行融资,广大分散的投资者通过少量的资金投入而获得融资者项目产出产品的实物或者股权回报的融资模式。与P2P网贷模式最主要不同的是,众筹融资通常是股权关系,P2P则是债权关系。互联网廉价高效的信息交流是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出现的基础,众筹融资平台可聚集起广大分散的投资者的资金,为小型企业或者个人为某个项目提供了资金,使项目得以顺利进行,对资本领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011年7月我国第一家互联网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上线,随后大量的众筹平台上线,2014年我国众筹融资规模超过人民币4亿元,虽规模还不大,但发展迅速。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监管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非常迅速,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由于缺少行业经验、规范制度、监管跟不上等,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问题。首先,互联网金融中的信用风险问题较传统金融更为突出。无处不在的互联网,使得金融交易呈现虚拟化的趋势,交易范围较广,使交易对手的信息并不能被完全获知。例如,P2P网络借贷中的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信息了解并不充分,存在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信用风险难以把控。第二,互联网安全引发的技术风险。随着互联网支付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的资金也越来越多地与互联网连接,如果互联网安全出现问题,将给人们带来重大的损失,甚至产生社会问题。为了为用户提供极致的产品体验,很多互联网理财产品与第三方支付技术深度结合,一味追求简便的操作流程,使用户的资金暴露在网络安全的威胁之下,如余额宝等理财产品所支持的对他人转账功能。第三,互联网金融促使短时间内能实现的巨大金融交易规模使得各种传统金融风险防范机制难以有效运作。互联网技术的充分应用,以及参与人数的规模大,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金融交易速度快,交易频率非常高,在监管层面,目前还较多地停留在风险提示阶段,一旦出现风险,其波及面非常广。第四,个人信息保护的不到位。互联网金融促使个人真实信息出来电子化,互联网化的趋势。频频爆发的个人信息泄漏事件,使公众处于互联网“裸奔”的状态。个人信息泄漏对于个人而言可能带来个人财产等损失,而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漏甚至有可能危及国家信息安全。

  (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完善建议

  互联网金融作为创新事务,其在推动现代金融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我们既应该鼓励其发展,也要进行完善地监管,才能减少与防范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以促进其更有利的发展。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现存的一些问题,本文提出几点监管建议:首先,应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以确保监管有法可依。第二,确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以解决多头管理问题,都能管最后都不管的问题要杜绝。第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及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缺少强有力的信用中介使得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及投资者权益亟须得到更有力的保护。第四,鼓励互联网安全技术的发展。安全技术的进步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物质基础。

  (作者单位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作者简介:何子珍(1984―),男,广东韶关人,本科,主要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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