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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规避劳务派遣风险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08

企业如何规避劳务派遣风险

  企业选择劳务派遣服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管理的负担,但是要保证服务的效果并且规避服务过程中的风险,需要进行充分的计划和准备工作,并且在劳务派遣过程中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而且要时时关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被派遣服务机构做好沟通,将有可能出现的矛盾及时化解,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一、订立合法有效的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用工单位对于派遣协议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有些协议内容模棱两可,表述得不准确、不到位,有的甚至缺失必备的内容,比如没有在协议中约定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明确违反协议的责任承担问题等等。这种做法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用工单位非但不会因此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反而会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因为缺少充足、对自身有利的书面证据而带来麻烦。因此,比较明智的做法是在充分而全面协商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违约事项,这既保证了协议的顺利履行,排除了任何一方的投机心理,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又便于责任的归置和裁决。

  二、如何规避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

  1.招聘时的法律风险

  由于是“招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招人”,在实务中,就普遍出现了这样的一种操作模式:由用人单位招工,招到合适人员以后,再由派遣服务机构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这体现到派遣协议中,就出现了这样一些条款:“派遣公司根据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代实际用人单位招聘某某岗位多少名员工”、“实际用人单位自己直接招聘派遣员工,而后和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再派往实际用人单位工作”、“派遣公司的招聘人选以及过程应接受实际用人单位的监督与确认”……殊不知,这些条款的规定带来的是招聘主体的不明确,进而带来的是劳动关系主体的混乱,造成派遣员工的认识错误。一旦发生纠纷,特别是发生工伤事件,不管是派遣服务机构还是实际用人单位,都会被卷进纠纷中。

  在劳动法中,招聘被认为是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对于招聘主体,一般就会被认为是可能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因此,在派遣协议中涉及招聘的事项,应该只体现两个主体:派遣服务机构与派遣员工,同时协议中应体现派遣服务机构的招聘是独立地根据自己意志进行的。而《录用通知书》等类似文书也应当由派遣服务机构出具。

  当然,为保证招聘质量,派遣服务机构可书面授权用人单位代为招聘。具体招聘事宜,应当由派遣服务机构出具的授权书规定。实际用人单位代派遣服务机构招聘的,实际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向劳动者出具授权书或披露其代理人身份。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造成招聘时的主体混乱。

  2.规章制度冲突的法律风险

  实际用人单位与派遣服务机构两家单位的规章制度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对此,法律法规没有做明文规定。因此,这类纠纷一旦形成,往往需要仲裁官或者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本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裁量。有这么一个原则存在,不管是派遣服务机构还是实际用人单位,胜诉的可能性都不会太大。因此,建议实际用人单位如果想让自己的规章制度对派遣员工有约束力,应当作两件事:第一,在制定时最好查阅派遣服务机构制定的类似规章制度,避免矛盾;第二,在与派遣服务机构的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派遣员工应同时遵守派遣服务机构和实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两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冲突时,以实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准。

  3.工资支付的法律风险

  部分实际用人单位在采用派遣用工时,出于种种考虑,未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自己直接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殊不知,工资的发放形式往往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最重要因素。一旦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就要承担雇主责任。那么,实际用人单位出于避免雇主责任而采取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就白白浪费了。

  实际用人单位和派遣服务机构可以在派遣协议中明确,经过实际用人单位的书面同意,派遣服务机构也可以委托实际用人单位代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这样,就明确了即使是实际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工资,也是以派遣服务机构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的,从法律上讲,还是派遣服务机构在向员工发放工资。

  4.合同相对性的法律风险

  所谓合同相对性原则,指的是合同约定的条款一般只对合同当事人有效,非经第三人同意,合同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这个原则,是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适用于任何一种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例外。

  正常的用工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只有一个合同存在,往往不会涉及第三人,也就不会出现合同相对性的问题。但是,在派遣用工中,三个主体,理论上可以产生三个合同。这时,稍不注意,本应是双方的合同就会给第三方设定一个他不知晓的义务。此时,这种义务对第三方是没有约束力的。

  因此,在劳务派遣用工中,不管是哪两方签订协议都应当慎重,千万不要给第三方设定义务,除非得到他的书面同意。

  5.出资培训与服务期约定的法律风险

  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中,出资培训与服务期约定一直是个让实际用人单位头疼的问题。他们搞不明白,这个培训协议该跟谁签,内容由该怎么表述。

  许多用人单位和派遣机构选择了在《派遣协议》中作出约定,这就涉及到合同相对性,所以这种约定是无效的。服务期协议的主体双方应当是法律上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应当是派遣机构和员工。然而,实际上派遣机构并没有出资进行培训,因此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双方并不能约定服务期。而用人单位虽然出资对员工进行了培训,但由于其和员工之间并不是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是员工法律上的雇主,因此还是不能签订服务期协议。   有鉴于此,建议实际用人单位,对于确实想用的人才,必要时应当由派遣用工转化为直接录用。

  6.员工侵害实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风险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如果因过错损害到用人单位的一些合法权益,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那是需要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但是,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因此,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往往很难能够得到完全的弥补。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由于派遣服务机构的存在,而且派遣服务机构是派遣员工的实际雇主,因此多数实际用人单位希望由风险承担能力较强的派遣服务机构来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跟合同相对性一样,债权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只有对损害负有过错责任的主体才是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因此,在这种员工侵害用人单位合法权利的情形中,派遣服务机构并不是侵权责任的义务主体。

  所以,用人单位如果确实想由派遣服务机构来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那么就应当把这种员工的侵权责任转化为派遣服务机构的违约责任。具体来说,就是在派遣协议中约定:派遣服务机构应教育自己的员工遵守实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派遣员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视为派遣服务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派遣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后,可视情节追究派遣员工的责任。这样,既避免了侵权责任的难以认定,也强化了派遣服务机构的雇主责任,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对用人单位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其实人力资源派遣用工中还存在着很多其他的法律风险,以上六大法律风险是人力资源派遣用工形式中经常会出现的。

  三、科学管理派遣员工和派遣服务机构

  1.对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

  企业要着重检查派遣服务机构是否与派遣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主体、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期限以及劳动合同的续签等都是管理的重要内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重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如果派遣员工没有与派遣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明确,那么企业就有可能成为与派遣员工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企业本想通过派遣分解或转移风险的目的就无法实现,而且还有可能由此带来一系列的劳动争议和纠纷,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一系列的麻烦和问题。

  2.对派遣服务内容的管理

  企业在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后,要及时督促派遣服务机构及时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按约定支付工资。如果派遣服务机构在收到企业支付的保险费用后未及时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对企业会存在很大的风险和隐患。如果在未办理社会保险期间,派遣员工发生的突发大病、意外和工伤等情况需要巨额费用的支出时,就会给企业、派遣服务机构和派遣员工造成重大损失,还会有可能引发派遣员工与企业或派遣服务机构的劳动争议。

  3.企业信息的管理

  由于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形式,企业的工资信息、员工信息、部分商业信息会被派遣服务机构或派遣员工掌握。如果这些信息是涉及保密的,应该在企业与派遣服务机构、企业与派遣员工、派遣服务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进行约定,既可以在服务协议、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就此单独签订独立的保密协议。同时,对于涉及保密的信息或材料要由专人管理,对电脑和文件进行加密,对重要的材料要通过备份等方式保存,以防丢失。

  4.对派遣服务机构的质量考核

  企业在选择了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时,要同时建立对其的质量考核制度。尤其是企业在选择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派遣服务机构时,更应建立对派遣服务机构的考核制度。通过定期质量考核,从中提取企业需要知道的信息,及时了解派遣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派遣员工的满意度等。既可以通过质量考核制度,督促派遣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派遣员工满意度;也可以通过派遣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考核比较,提高派遣服务机构的服务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还可以通过对派遣员工进行服务质量考核,通过考核奖优罚劣,以提高派遣员工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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