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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小微企业”扶持性税收政策的思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16

完善我国“小微企业”扶持性税收政策的思考

  一、引言

  国家工商总局的调查表明,截至2013年年底,占我国注册企业总数94.15%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创造了GDP的60%左右,上缴税额达到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吸纳就业人数达1.5亿,在7亿多的全国就业人数总量中约占1/5,“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和提高就业水平的主要市场主体和动力来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贡献越来越凸显。自危机爆发以来,由于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内外交困,“小微企业”的营运和发展遇到了很大困难。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性的税收政策,但仍存在一定欠缺。

  二、我国“小微企业”扶持性税收政策实践

  自2009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扶持性税收政策。2014年4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的上限进行上调,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含)较大幅度地提高至10万元(含),优惠政策延至2016年年底。从政策内容来看,主要包括降低“小微企业”所得税率,扩大受惠企业范围;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免征“小微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收费等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见表1),旨在鼓励研发创新、改善融资环境、支持创业投资、增强成长能力。

  三、我国“小微企业”现行扶持性税收政策的不足

  (一)针对性仍显不足,税收政策体系不够完善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缺乏专门和系统的税收政策法规体系。多数政策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就业、残疾人福利等社会问题,并未突出“小微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忽视了对“小微企业”创业、投资、转型等方面的税收扶持,政策措施的针对性不强。而且,现行税收政策规制中还存在小型微利、小型微型等不同概念表述,界定和划分标准尚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的衔接配套及其执行效果。

  (二)起征点过低,税率偏高,优惠力度不够

  在2014年新上调的“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方案中,所确定的小规模纳税人30000元的月销售收入(月营业额)上限及对于个体工商户20000元的月销售收入(月营业额)的上限,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营业收入标准相比仍有较大距离,参照35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批发、零售业的起征点标准也仍然过低。同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可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与一般企业25%的税率相比,其一年最大减税额也仅为1.5万元,减负效果不够显著,且20%的统一税率对处于临界点附近的“小微企业”也明显存在税负不公平现象。

  (三)重复征税尚存,税收政策覆盖面过窄

  在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方面,“小微企业”基本上被划归为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微企业”还遭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纳税压力,税负重于个体工商户。而由于计税内容复杂,建筑业、生活性服务业和金融服务业领域也存在着营业税重复征税现象。另外,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优惠仅限属于“小微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且“营改增”试点地区和适用行业有限,正面效应较小。

  (四)税收优惠手段单一,缺乏差异化和引导性

  目前对“小微企业”主要采用直接减免的税收优惠,缺乏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的配合。就优惠税种而言,大部分局限于增值税和所得税,其他税种涉及较少。同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多为“一刀切”,缺乏差异化,对技术研发、创业投资、节能环保、产业升级的激励力度不够,难以推进“小微企业”向优势、强势发展。

  四、完善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性政策的构想

  (一)改善征纳环境

  在税收服务方面,加强税收宣传与纳税辅导,免费提供纳税指南,让“小微企业”及时了解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升纳税工作的效率与精度;大力完善电子税务系统,鼓励电子申报,实行计算机审核制度。

  在征纳管理方面,对少数“小微企业”在纳税环节可能出现的非故意差错,只要其之后能够依法补缴税款,可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简化“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资料,延长纳税期限,可实行“小微企业”年度申报、分期缴纳税款等,降低纳税成本。

  (二)优化税收结构

  1. 合并税种,统一计税依据

  借鉴俄罗斯、巴西等国的税制改革经验,实行更为简化的税制。一是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合并至增值税中加以统一征收;将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等合并为单一税种进行相应减免,降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二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收入或利润为计税依据,若会计核算健全可按利润征税,否则按收入征税。

  2. 减少重复征税

  一是根据现行“营改增”试点方案,服务型“小微企业”的营业税负担仍然较高,应扩大“营改增”适用的行业范围。且“小微企业”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可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和现代服务业逐步扩大到所有服务行业。二是针对“小微企业”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允许“小微企业”自由选择缴纳企业所得税或按个体工商户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提高起征点标准

  在起征点幅度方面,“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新政中的月销售额(月营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上限与“小微企业”的营业收入标准、企业规模的发展变化相比仍有一定距离,上调幅度仍然过低,建议将起征点、月销售额(月营业额)的最高限额分别由先前的2万和3万元提升至5万和6万元。   (三)完善税率设置

  1. 加大减免税力度

  一是降低所得税税率,建议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5个百分点,或将所得的75%计入应税所得额,对年应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建议将现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下降为2%。如按小规模纳税人的上限计算,这样的下降幅度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每年最多可减少0.5万元或0.8万元的税负。三是对无纳税能力的“小微企业”实行免税,按照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月和42 000元/年,建议对年利润低于5万元的免税。如果以收入为计税依据,则将5万元换算为收入额确定免税标准。

  2. 细化特殊优惠

  一是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可对创建初期“小微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的办法,且免除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为激励企业科技创新,可对高新技术型“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以专利、发明等无形资产投资所获利润增值部分可推迟5年纳税。同时,可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提高“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研发支出的扣除比例,对其研究开发费用给予200%的扣除;对于创新型“小微企业”允许在税前列支科技开发准备金、结构调整风险金,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费用、技术培训费可在税前加计扣除。三是为减缓原材料价格和劳动工资上涨引致的压力,可对原材料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施行减半征税。四是为鼓励企业扩大就业吸纳,对于月平均实际安置下岗和残疾人员或社区人员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0%的“小微企业”,可根据安置人员的规模减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特别是对残疾人、下岗员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开办的“小微企业”可考虑直接给予“免、抵、退”税收政策;对从事环保或公益性质的“小微企业”可免除增值税。在“小微企业”实现利润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把工资薪酬和社会保险支出等放在企业纳税之前。五是为缩小地区差异,可借鉴德国的经验,对新建“小微企业”所消耗的动产投资免征50%所得税,对落后地区免除新建“小微企业”5年营业税。六是为促进面向“小微企业”的投资活动,可对大企业向“小微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和投资所获得的利润,给予一定的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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