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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套利的监管缺陷与监管改革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18

影子银行套利的监管缺陷与监管改革

  一、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及其套利倾向

  20国集团金融稳定委员会2011年4月发布的《影子银行:内涵与外延》认为,从广义角度看,影子银行体系应是指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组织和信用中介业务。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十分庞杂,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表外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投资基金、产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小额贷款公司、专业保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等融资性机构。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占主要地位,庞大的商业银行体系可以为影子银行体系如投资基金、信托机构、货币市场基金、担保公司等提供丰富的信息渠道和客户资源。这些传统的商业银行内部影子银行业务存在一定问题。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绝大部分被投资于股市、基金、外汇、信托等领域,在银行增加盈利的同时,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例如委托贷款和委托理财,以传统银行为媒介,为中小企业资金提供较高利率的融资,而多数资金又来源于银行的贷款,中国式影子银行和传统银行成为了一个不可分开的整体,影子银行通过转移传统银行的资金回避监管或监管法律规则来从事套利活动,这恰恰也是商业银行所支持的。

  近些年,地方金融随着银行利息的不断攀升、借贷逐渐紧缩,民间借贷包括地下钱庄、典当从地方金融的缝隙中蓬勃而生,现正呈爆炸式的增长,主要是因为影子银行能够直接为企业和地方居民提供信贷,实现信用创造,再加上其特有的优势:便捷、尚较安全、门槛低,广泛受到中小企业的青睐。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2014年10月发布的《中国民间借贷分析》提供的数据,我国民间借贷规模余额现已达到3.8万亿元左右,占“影子银行”贷款总额的33%,相当于商业银行贷款总额的7%。依据我国实际情况,虽然地方金融活动在我国部分地区非常活跃,但是其规模和风险不容忽视,而且部分民间金融监管不力已经暴露出滋生非法集资等社会问题,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迫在眉睫。

  二、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现状与监管套利

  (一)分业监管存在漏洞

  按照国办发〔2013〕107号文件《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国目前对影子银行实施分业监管,例如,银行业理财业务的监管由银监会负责,证券期货行业的理财业务和各类私募基金的监管由证监会负责;保险业理财业务的监管由保监会负责;金融机构的跨市场理财业务和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管与协调由人民银行负责。“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虽然专业化,可以使得各金融行业之间风险传递得到有效的隔离,但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地创新发展,银行、保险、证券三行业之间的业务界限逐渐模糊,业务交易的模式和手段更为灵活,但各大监管机构又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数据平台进行信息的共享与交流,相应的监管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由此便容易导致一些交叉业务监管环节的无序性和重复性。同一类影子银行机构受多家监管机构审批管理,监管机构之间难以制定统一的政策付之实施。商业银行激励进行监管套利,通过信托、证券、基金、保险等机构以及银信合作扩大表外资产,规避存贷比限制。再者,民间借贷不受监管,利率高,债权人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等等,都是影子银行能够进行监管套利的渠道。

  (二)监管套利

  目前我国政府监管主要采用规则导向模式,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分别处于不同的监管体系之下,有效性“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无法阻止监管套利,另一方面,由于监管标准不同,使得影子银行成为逃避监管、获取套利的渠道。随着数学模型和计算机等现代技术的发展,开发复杂的金融工具和业务变得越来越容易,从而可以成功实现从规则中套利,比如“余额宝”类产品处于监管真空,不受利率及传统交易、支付、清算制度规范约束,客观上利用法律真空非依法进行基金销售或变相揽存,把市场化存款以更高利率存于银行,本质上属于利率非市场化与利率市场化同业市场之间的套利行为。在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高度关联的情况下,在一定条件下一旦影子银行出现重大问题,内外交叉感染,风险则会传到原有金融体系。

  (三)微观监管单薄

  只针对单个金融机构或单个金融业务风险问题进行监管,无法从归属于宏观层面的监管套利行为进行真正的规制,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漏洞。迄今为止,大部分法律规则和政策工具没有对总体的信贷扩张风险从根本上进行遏制,只是缓解了某段时期内某一单个机构扩张的过分程度,而对机构同业之间或金融机构与实体市场之间的相互连锁效应没有进行充分而全面的管理。影子银行侧重于混业经营,如委托贷款,委托代理投资,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等涉及多个金融机构或多个金融业务,而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仅针对单一产品进行规范,难以有效识别多样化的变型衍生产品风险,也无力对跨机构和跨行业的监管套利行为及时有效作出反应。如银信合作可以转化的具体表现形式,“换汤不换药”,以投资类产品包装一新,资金流向房地产、地方债等高风险领域,逃避了法律的管理,不仅使得国家宏观调控难以取得预期目的,更易成为系统性风险的易燃点。

  (四)金融法律不健全,违规查处不严

  当前,我国对于影子银行机构虽然名义上纳入监管,但监管依据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缺乏对影子银行业务经营范围的规范性要求,条文含糊不清,监管边界不明晰,使之游离于法律监管体系外。影子银行的大量资金主要从事场外交易,信息不透明,杠杆率较高,存在的风险隐患相对较高。资金会在银行间流动性、债券市场、央行回购操作与新股申购资金之间流动。低廉的违规成本与违规收益一比,九牛一毛,并不能起到威慑的作用。   三、克服影子银行监管套利的对策

  分业监管模式的缺陷、监管套利的存在及法律的不健全,致使影子银行存在各种高风险。为了有效规制影子银行监管套利行为,促进影子银行稳健经营与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应对传统监管模式与方法进行创新。

  (一)立足国情创新分业监管模式,加强统筹

  影子银行业务监管应尽量由银监部门统筹。2014年12月30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自身开办以及银行集团其他附属机构参与的各类跨业通道业务纳入并表监管。其他类影子银行监管也应尽量由银监部门集中统筹进行,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此外, 中国经济发展在各地区存在着差异,所以在以后的监管中, 需要根据各地区的不同发展情况,不断地创新监管模式,因地制宜管理影子银行。

  (二)规范金融产品,强化信息披露

  在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等方面需要合理创新,也需要淘汰不合理的“金融创新”,也就是说,鼓励创新的同时不能放松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反而需要加大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力度,积极支持,疏堵结合,提高影子银行运营的透明度,减少投融资间的信息不对称,预防风险。要推动理财产品市场规范化管理,规定金融产品交易与发行环节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严厉遏制涉及监管套利的行为。明确可参与融资的地方融资平台与影子银行的范围,可允许盈利能力较稳定、经营能力强、符合贷款准入条件的机构进行影子银行融资务活动,促进资本流动,同时不可忽视监管套利和流动性风险隐患,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前瞻性防范,保证在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控制之下。

  (三)横、纵向结合,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目前,应构建包含影子银行在内的监管框架,进一步规范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预警与动态监测,利用不同国家的数据验证预警系统的功效,纵向预防和应对影子银行监管套利的一系列行为。从系统性角度构建监管体系,以宏观审慎为主,以微观督查为辅,定期评估风险水平,实现对影子银行的全面监管,减少监管的漏洞,关注一国金融乃至全球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范系统性风险。

  (四)建立健全金融领域法律法规

  实现影子银行体系健康发展的基础是法律规范完善。从国内监管立法现状看,尽管银监会出台一些实质性的规范文件,但总体来看相关立法仍不健全,监管边界仍不明晰。建立健全相关领域法律法规,需要逐步从影子银行的定义、机构形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等方面做起,明确主管机构,淘汰经营实力差、抵御风险能力差的的影子银行,建立影子银行有效的自律体系,有序推进民间金融的创新发展,并且引领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加强监测,为地方融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更好地为实体经济主体提供安全优质的融资、投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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