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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监管约束下银行资本与风险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18

资本监管约束下银行资本与风险

  一、资本与风险的定义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资本有着不同的定义。就经济学而言,资本被看做是价值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它会在运动中不断地追求自身的价值增值;从会计的角度来看,资本是总资产和总负责的账面价值之差;而银行资本即自有资本或是资本金,是银行自行投入的资金,以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代表着股东的权利。

  同时,与资本密不可分的另一个概念即风险。风险从广义的角度而言,不仅仅是代表着可能的损失,收益的不确定同样意味着风险。商业银行风险指在银行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不确定的单一或是综合因素的影响,使银行遭受损失、获取收益的可能性。

  二、影响银行目标资本与目标风险因素

  目标资本:在银行的资本中存在着经济资本和监管资本之分。经济资本是在统计学上新出现的概念,即用来承担非预期损失和保持正常经营所需的资本;监管资本是监管当局所求的银行必须留有的最低数量的资本,还必须与银行的风险资产对应。

  目标风险水平:就商业银行而言,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流动性风险,即当面对客户的贷款、取款及其他的现金需求时,银行不能提供充足的资金供应而出现风险。该风险主要表现为银行的财务困难,严重时可能导致银行破产。

  二是信用风险,即银行未能充分掌握好客户的信用状况、控制好客户的违约可能而出现的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商业银行作为国民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的金融中介,发放贷款是其重要的收入来源,信用风险不可避免。

  三是价格风险,市场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处于随机波动的状态,其波动对商业银行持有的证券投资组合等产生的影响被视为价格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

  四是操作风险,即因为操作处理工具,人员素质、银行内部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引发的风险,尽管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不大,却会在发生时产生巨大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下的资本与风险

  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中,资本充足率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指标。

  在《巴塞尔协议1》中,将资本划分为两部分:第一级资本即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准备金,具体有普通股、资本盈余、不可收回的优先股、留存盈余、可转换的资本债券和各种补偿准备金,并要求占全部资本的50%以及风险加权资产的4%;第二级资本为附属资本,由未公开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是呆账准备金组成。全部银行资本占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即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小于等于风险资产的1.25%。

  相应地,《巴塞尔协议1》也依据信用风险大小对风险资产进行了分类。第一类为0%风险权数的资产:如现金;对OECD成员国,或对IBM达成与其借款总体安排相关的特别贷款协议国家的中央政府或央行的其他债权。第二类为20%风险权数的资产:如托收中的现金款项。第三类为50%风险权数的资产:如完全以居住用途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第四类为100%风险权数的资产:如对私人机构的债权。尽管此协议对银行的资本监管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却未能考虑到证券价格等因素的不利变动的影响,从而促使了《巴塞尔协议2》的产生。

  《巴塞尔协议2》中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为监管部门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执行计算出的最低资本要求、按要求披露资本结构、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等信息。而对于风险的划分,也增加了150%的风险权重的资产类别:如标准普尔信用评级低于BB-的信用贷款。

  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巴塞尔协议2》的不足也随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首先:资产证券化的过度发展是造成危机的原因之一,而究其根本却与监管资本有着密切的关系。作为特殊企业的商业银行,其经营目标自然是利润最大化,而如何减少监管资本的持有,增加盈利资本,自然成为了他们的关注点。金融工具的创新就成为了不错的选择,作为其代表的资产证券化受到银行家的青睐,潜在的风险增加未被引起关注,而资本监管效果被降低。其次:提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人们不难会想到其经营的高杠杆性,其特殊性也体现在这类金融机构能以较少的资本金维持着经营活动,并能从中盈利。这也意味着对此类金融机构的监管不能放松。而此次危机中,投行等高风险的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的不透明性也潜藏着巨大的风险。最后,顺周期性效应明显。如在经济向好时,商业银行会增加贷款,放松对风险的警惕,所留有的监管资本也会相应降低,从而使资本充足率虚高,误导资本监管。

  因此,《巴塞尔协议3》应运而生。第一: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到6%,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在风险资产的下限由2%上调至4.5%,并要求银行增设“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大于等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第二:体现出实施时间和过渡期的安排,对于比率的提高均在时间范围内完成即可。最后,此协议还引入概念――宏观审慎监管,明确提出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在防范非系统性风险的同时,还必须注意使用逆周期手段调控系统性风险。

  (二)监管约束下的风险调整

  在监管当局的标准下,满足资本充足率是各个商业银行都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而供其选择的分母策略中,重点即是对风险资产的调整。

  第一,应对流动性风险,要求银行从自身现实情况出发,把握好所需的现金量以及各个网点合适的现金调拨点,以尽可能应对流动性风险。   第二,信用风险,银行可以从贷前贷中贷后着手。决定贷款前做好对贷款人的信用调查以及风险评估,为决策提供充足的依据;贷款过程中,需要工作人员做好跟踪调查,实时监控贷款人的信用状况是否出现了新变化,并进行“五级分类”,计提损失准备金;在贷款到期时,及时进行贷款回收和不良贷款的处置,可通过展期、要求贷款人增加担保物借新偿旧等方式实现。

  第三,价格风险,银行可以通过优化投资组合分散风险。

  第四,操作风险,加强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维护好信息技术系统的正常运行,是银行应对此类风险可以考虑的点。

  三、银行资本补充机制分析

  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可以从分子对策出发,即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总量,促使银行选择内源资本策略或是外源资本策略。

  第一,选择内源资本策略,是一种低成本的有效方式,对于外源资本不足的银行有其特有的优势。但该策略也有其局限性:首先,留存收益的增加必然导致股利分配的减少,可能使其股价下跌,对银行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其次:该策略对银行的盈利能力也是一个很大的考验,若该银行创利能力不足,不能提供足够的盈余留存,该策略就无法产生效果。

  第二,银行资本结构的优化,首先需要达到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这就为银行提供了一种方式――发行普通股。但该种方式因其会稀释股东权益而不受商业银行的欢迎。反之,债务融资的方式,不仅可以达到避税的效应,还具有杠杆效应而流行。事实上,监管当局对债务融资有限制,且其只能够补充附属资本。

  综上所述,就资本调整具体该作何策略的选择,应视具体银行的具体情况并结合监管当局的具体要求而做出不同选择。而上述策略仅仅属于宏观层面的考虑点,具体措施应将其详细化。

  四、结语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其特有的存在方式参与着市场竞争,并在日益全球化的社会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作为一种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联系着贷款人与借款人,调剂资金余缺,并为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做着不容忽视的贡献。而正由于其重要性,以及自身的高杠杆性等特点,使得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成为必然。资本充足率作为常用的银行监管指标,对于银行意义非凡,而如何做到在资本监管的大环境下合理安排资本,进行风险调整,成为各个商业银行都必须正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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