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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及改革建议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19

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及改革建议

  一、养老金统账模式基本原则确立的历史沿革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确立,养老金支付方式为现收现付制,由国家从企业未分配利润扣除职工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基金,支付对象为国有大型企业和集体企业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0岁,退休工资待遇与退休前工龄相对应。

  1966年文化大革命使劳动保险基金的征缴与使用遭到破坏,1969年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颁布。这一举促使全国统筹的企业劳动保险制度进化为企业保险,由企业发放。

  1984年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颁布《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国家和有关部门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社会统筹的退休金制度。是继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因知识青年返城就业压力增大造成提前退休,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负担过重,为顺应社会发展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而进行的一次养老金制度的革新。

  1991年国家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这次改革开创了我国社会保障的里程碑。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颁布《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199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重申了这一原则,自此,确立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统账模式”的基本原则,并沿用至今。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历经几次重大调整 ,但仍存在着制度纰漏

  1995年至2005年十年间,我国共4次出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形成了现有养老金计发办法:[2005]38号文件。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统账模式一直沿用至今。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发布,统一了各地区模式不同的统账制度的费率,统筹部分和个人部分的比重及计发办法,也确立了养老金计发群体的分界点。新人为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中人为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尚未退休的在职劳动者,老人是1998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我国目前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过渡性”的方式进行养老金计发。

  从表1以及现有的基本养老金统账组合模式我们进一步分析,发现养老金生活待遇水平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人账户计入比率下降

  1、个人账户积累额是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累积形成,自国发[2005]38号文下发,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由11%降为8%,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再一次体现了约束激励机制,多缴多得,少缴少得,强调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同时也使养老金水平因工资收入水平大小而不同, 进一步分化了贫富差距。

  2、计发月数不再是以前的120个月,而是根据职工个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地的人均寿命增长,计发月数也随之增大,50岁退休计发月数195个月,55岁是170个月,60岁是139个月。这样在个人账户余额积累相等的情况下,女性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账户下降的幅度要大于男性退休人员。

  (二)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变化对计发基本养老金产生的影响

  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社平工资+本人退休前指数化平均工资)/2*1%*缴费年限。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职工上年度社平工资调整为当地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社平工资+本人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除了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是逐年递增的,指数化平均工资基本是一个定值,不包括退休前收入较高者,中低和较低收入者这两者的平均值将会低于旧计发办法中的计发养老金基数,因此现行计发办法导致中低收入者的养老金待遇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

  从以上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账模式组合上可以看出,现有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水平在分配群体尤其是在不同的性别与收入水平高低方面分别拉开了一些差距,从2005年至2015年十年间我国劳动生产力水平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作为社会保障重要的一部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却迟迟未进行改革和完善。显然已经不再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发展和满足中国多类参保人群退休后继续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需要。

  三、对如何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面的几点建议

  (一)继续深化养老金政策改革,平衡不同群体之间差异

  养老问题是社会关注的民生问题,需要继续深化我国的养老保险统账模式的改革。随着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人群,要求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构成也要考虑多重因素,加快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修改完善,继续扬长避。比如要给予女性退休职工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补偿增长率,平衡因男女性别差异而带来的养老金差别,同时对低收入人群要“兜底”,要有最低保障养老金,保证与物价指数相适应的生活待遇水平,所以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必将成为维护社会保持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从省级统筹实现全国统筹,为养老金计发待遇实现计发基数上的统一

  1999年国家劳动和社会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省级统筹的方式,2005年国发38号文中的基数一项是当地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缴费基数上限在上年度工资总额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保底下限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这样便因各省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收入不同造成了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不同,也会造成贡献相同因地区工资水平不同而养老金高低不等,而实现全国统筹,实行全国统一的计发基数和缴费比例,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价值理念。

  (三)提供多元化服务弥补现有基本保障的养老金待遇水平的不公平

  人口老龄化对养老金数量和人群增长带来的压力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现实而严峻的艰难问题,加大对老年人队伍的关爱,规划好各项老年公益事业,关爱老年人身体健康,关心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支持、鼓励社会商业团体对老年人爱好的物质投入和对不能参加社会保障地区人群的社会求助,社会福利和补贴的比重。补充现有养老金偏低的缺口,弥补养老金待遇水平分配结果不同造成的社会不公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为会议讨论热点话题,养老制度政策的改革、完善是一个渐近的,广泛征求意见,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我国养老金统账模式的计发办法也会经过向社会各界不断的征集意见,修改完善而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获得全国人民群众的一致认可。从而促进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扩大覆盖面,提高公平与效率,充分发挥社会保障机制的保障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国的经济繁荣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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