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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对铁路施工企业的影响及税收筹划措施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24

论“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对铁路施工企业的影响及税收筹划措施

  “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至今,历时近三年,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主业全面纳入营改增范围,目前剩下的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等几个行业未实施,2014年5月李克强总理撰文指出,今后要继续推进税制改革,并明确营改增还有“五步曲”。2015年年底前,要实现“营改增”全行业覆盖,其中铁路施工企业属于建筑业营改增的范畴,笔者就铁路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带来的核算及税负变化做以下探讨。

  一、“营改增”的目的以及对铁路施工企业财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的初衷是取消重复征税,将营业税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并将二、三产业的抵扣链条打通,实现了由“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转变,即对产品及服务增值部分进行纳税,避免重复纳税环节,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加企业发展能力,让更多的企业享受改革红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其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税负。同时,“营改增”之后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会带来以下变化:

  1.应纳税税种的变化。铁路施工企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计征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抵扣将成为铁路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2.税率的变化。铁路施工企业“营改增”前按税率3%计征营业税,“营改增”后,企业按11%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3.成本核算的变化。营业税下,建筑业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增值税劳务和服务(以下统称“购进进项业务”)时,进项税额计入成本费用;增值税下,购进进项业务的进项税额不计入成本费用,购进进项业务所支出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均通过销项税额弥补或开支,不进入利润核算体系。

  4.应税会计科目的变化。“营改增”税制改革前,铁路施工企业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核算;“营改增”税制改革后按增值税计税原理,要使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核算。

  5.财会人员素质变化。“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增加了许多操作环节,对铁路施工企业的财会人员是个新的挑战。在日常工作中,要进行增值税的抄税、报税、认证工作,还要进行附加税费和个税的申报缴纳,既涉及国税又涉及地税,加大了工作量和操作难度。

  二、“营改增”对铁路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

  近期,住建部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和财税部门联合在杭州召开了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研讨会,协会秘书长阮智勇透露,他们正在酝酿和财税部门一道组织营改增相关调研,由于现有税收和经营环境的局限性,按财税部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实行既定建筑业11%的税率,所谓税负不变或者略有减轻只是理论测算,按照实际测算,税负增加的企业达到85%以上,而且绝大多数企业税负增加幅度超过90%,尽管不方面透露细节,不过阮智勇坦承,尽量推迟营改增在建筑业实施的时间,住建部和其下属协会的意见是,把建筑业作为营改增的最后一个行业推广。

  在营业税税目下,铁路施工企业适用税率为3%,“营改增”后铁路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铁路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后,实际上给铁路施工企业税负带来了很大的负担。税负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务费用支出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从现行执行增值税的试点行业看(交通运输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人工费支出部分是不允许进行抵扣的,属于应纳税的增值范畴。铁路施工企业人工费约占工程成本的20-30%,且有连续上涨的趋势。这部分支出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直接造成进项税抵扣不足。

  2.设备租赁支出取得的进项抵扣不足。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企业税负。

  3.一些辅助材料、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施工企业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取得的发票往往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甲供材”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为减低成本,甲方往往对钢材、水泥等大宗商品采用“甲供”形式,供应单位给建设单位开具发票,铁路施工企业只能从建设单位处得到金额相同的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

  5.工程款、材料款拖欠滞后导致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现实中,甲方验工计价后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施工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导致销项税和进项税的极大不同步。税务机关对铁路施工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企业不仅需要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还要垫付未收回款项部分工程的税金;又由于未收回工程款,铁路施工企业也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也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进行抵扣。工程款被拖几年时间,但税款已全额扣缴,时间差造成了施工企业税负增加。

  三、铁路施工企业对“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措施

  施工企业获取增值税发票困难无法按理论扣除等问题是现实存在的,但施工企业面临刚性税制改革是国家政策的大势所趋,无可避免。所以,铁路施工企业要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对“营改增”做好无条件承接的准备和相应的应对措施。

  1.在企业自身建设方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应规范经营行为,实行精细化管理,增加进项税的抵扣额,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提高企业自身的获利能力,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竞争能力。

  2.在工程计价方面,要坚持“价税分离”的定价机制,合理调整工程计价规则,计入建安造价各项费用的价格应调整为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税价格,建安造价税金以税前造价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

  3.在人工费控制方面,一方面新引进的先进机械设备、流水线,尽量减少施工人员作业,另一方面施工企业多数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费用占总成本费用的比重较大,人工成本往往占成本总额的30%左右,因此施工企业在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中对涉税部分如何商定也是一项重要内容。

  4.在企业采购管理方面,要积极转变旧观念,加强源头控管,从材料采购环节抓起,在比质比价和洽谈合同时,就要树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和抵扣的观念,提高抵扣率,减轻企业的税负。

  5.在工程招投标方面,对业主方的招标文件里有关涉税内容的条款,如甲供材、代购系统设备等方面,应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归属问题在合同谈判中予以高度的关注和明确,避免出现企业税款无法抵扣的情况。

  笔者结合铁路施工企业“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对企业财务核算以税负操作方面的影响,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总而言之,铁路施工企业的“营改增”要适应经济环境,优化内部管理,提高核算水平,认真学习相关税法知识,重视增值税的核算,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策划平台,把“营改增”作为促进企业加强内控的契机,加强纳税策划,以达到优化企业税收环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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