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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藏区农村金融供需失衡实证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26

青海藏区农村金融供需失衡实证分析

  藏区经济发展事关民族稳定、民族团结,对青海省实施生态立省战略的发展目标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青海有六大藏区金融发展水平相对落后,金融供需失衡,为了进一步了解当前形势下藏区农村金融供需失衡的具体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建设措施,我们课题组选取海北和海南藏族自治州作为调研对象,对农牧民的融资行为和当地金融机构进行了走访和调查,共发放问卷700份,回收有效问卷621份,有效回收率88.71%。

  一、青海藏区农村金融需求分析

  (一)样本基本情况。被调查的621户农牧民中海北州288户、海南州333户(见表1)。其中,从事传统农业的农户255户,基本占据半壁江山,达到41.06%;其次是以副业为主的农户有153户,占24.64%,第三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牧业生产为辅为主的农户126户,占20.29%。农户家庭规模最小1人,最大12人,在农户家庭总人口3009人中,劳动力人口为1541人,占比51.21%,户均劳动力人口2.48人。作为农村经济的基本单元,劳动力规模普遍偏小。

  (二)贷款需求分析。通过调查发现,农牧民的金融需求中最旺盛也最难以满足的是贷款需求。在621户农牧民中,“向金融机构有贷款需求”的农牧户为492户,所占比例为79.23%,我们主要以贷款需求为主进行金融需求分析。

  农牧民对贷款资金主要用途可分为生产性用途和生活性用途(见表2),满足生产性需求比例为37.96%,满足于生活性需要的比例为62.04%。其中用于建房和装修的为19.97%,子女教育为16.01%,看医治病22.09%,婚丧嫁娶和其他共占3.97%。随着农牧民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资金投入的扩大化,对从事生产所需的资金需求是比较强烈的,因为农牧业生产的季节性使农牧民必须投入资金购置各种生产资料和畜养成本,频繁的自然灾害也使农牧民加大了对应急贷款的需求。

  贷款需求金额的调查显示,最低融资金额为0.2万元,最高的为33万元。融资在5万元以下的农牧民共有436户,占到所有融资总户数的88.61%;融资在5~10万元的农牧民有48户,占到了所有融资总户的9.76%;融资在10万元以上的农牧民有8户,占融资总户的1.63%,可见农牧民融资的额度还是以小额为主。在向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的农牧民中,选择的融资期限一般在6个月~1年,1年以内的借款农牧民为309户,占到所有借款户的62.80%,一年以上的借款农牧民为183户,占到所有借款户的37.20%。所以农牧民的借款期限基本上以短期为主。这说明,农牧民的信贷需求旺盛,但贷款额度小,期限短。

  借贷资金来源的调查显示,有492户通过金融机构借贷满足需求(见表3),占比为79.23%;有453户通过民间借贷满足需求,主要向亲戚朋友借款,比例为72.95%;21户通过私人钱庄借款,9户通过其他途径满足需求。由此可以看出,青海藏区农牧民对借贷资金的需求旺盛,但因为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导致借款比较困难。83.5%的农牧民认为贷款不易,取得艰难。

  通过实地走访和调查发现,贷款取得的难易程度与农牧民的经济条件和受教育程度密切相关。少数认为贷款容易的农牧民,家庭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受教育程度也比较高。而大部分认为贷款难以取得的农牧民,收入水平和受教育程度也比较低。受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藏区农牧民的收入普遍偏低(见表4),2000元以上占15.4%,15000――20000元占20.60%,10000-15000元的占25.93%,5000―10000元的占24.96%,5000元以下的占13.37%,收入分布较为均匀。受教育程度显示小学文化水平比例48%;初高中文化水平比例40%;大学或其他比例12%,由此可见青海藏区农牧民受文化教育水平偏低。收入水平低,影响偿还能力和担保能力;受教育水平低,理解金融政策有难度,获取金融信息有限、导致贷款难甚至无法取得贷款。

  二、青海藏区农村金融供给分析

  (一)金融服务网点不足。自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革,便从青海县域进行战略性撤退,基本上只在州府、县府所在地及经济相对发达乡镇布置网点,县级以下网点以农村信用社为主。截止2012年末,海南州36个乡镇拥有68个金融机构网点,金融服务覆盖率为77.8%;海北州30个乡镇拥有57个金融机构网点,金融服务覆盖率为83.33%。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虽说以扶持农业发展为主,但受管理体制制约,对县域经济的支持也在逐渐萎缩,大部分农牧区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导致藏区金融服务体系单一。

  (二)金融业务单一。随着青海经济的发展,当前农牧民资金主要投向农畜产品加工、特色种养殖业、农家乐建设等领域,信贷需求数额增大,期限延长,而青海藏区的金融服务仍以存贷款、汇兑等传统业务为主。一些金融工具如汇票、支票等使用范围狭窄,推广力度不大;现有的信贷品种、放贷方式难以适应未来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规模化经营对信贷资金的需求;贷款期限不科学,均以短期为主,不符合畜牧业生产的发展周期,更难以满足农牧民对资金的需求;资金结算方面电子化水平低,县级以下很多信用社未开通大额支付系统,使农牧民资金结算,农牧民外出务工带来不便;中间业务可选择余地狭小,如投资顾问、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开通的很少,养殖大户、个体工商户、种植业大户无法获得各地市场的产销信息,也不能及时根据市场最新供销信息调整结构。

  (三)资金外流严重。截止2012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海北州和海南州吸收的存款余额为212.8亿元,而发放的贷款余额为60.5亿元,转移资金额度达152.3亿元。这两个州共有银行业金融机构125个,平均每个乡镇被银行业金融机构转移的资金高达1.22亿元。这表明,农牧区资金外流现象严重,极大地削弱了藏区经济发展的资金保障。加上农户效率低下的自给自足式生产方式,导致农牧区缺乏投资机会,虽有大量农牧民外出打工,但其收入通过藏区金融机构回流到发达地区,其结果就是藏区农牧业、农牧民难以获得足够的发展资金,陷入融资难的恶性境地。   (四)民间金融存在风险。民间金融以其“短频快”的优势成为藏区被正规金融机构所排斥的农牧民贷款者的首选。在藏区日益繁荣和活跃的今天,海北州和海南州72.95%的农牧民曾向亲戚朋友借款取得所需资金就很好的证明了这点。民间金融虽能够及时满足藏区季节性的生产资金需求,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藏区金融供需矛盾,但由于民间金融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缺乏法律约束力,极易产生纠纷,从而引发社会风险。

  三、藏区农村金融供需失衡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信用社的垄断地位导致效率低下。藏区的农村金融市场是垄断市场。当行业垄断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会因缺少竞争而减弱发展的动力,从而导致企业衰败。近年来,青海省藏区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扁平化”经营策略的指导下,导致藏区金融机构网点数骤减,缺少直接服务农牧民的平台。农村信用社是目前青海省网点最多、覆盖最广、服务最贴近基层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目前与农村信用社产生一定竞争的只有邮政储蓄,缺少有力的竞争对手就会丧失拼搏和创新的能力。

  (二)正规金融机构的功能缺失。商业银行在藏区大量裁撤分支机构,上收贷款审批权限、实行贷款终身责任制,同时采用高利率吸引支行将资金进行上存,使基层机构的信贷业务不断萎缩,成为“吸存器”。农业银行非但没有填补网点和业务空白,在撤并县域以下的营业网点同时将经营重心向经济发达的城市转移,引发了农村金融资源的“漏出”;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随着国家粮油流通体制的深入改革,成立投资部,这意味着其商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开始朝综合金融道路迈进,与其最初定位的政策职能正在逐步错位;邮政储蓄利用其在农村网点多、分布广的特点,倒吸资金,成为藏区农村资金外流的主渠道,支农效果令人堪忧。

  (三)民间金融监管薄弱。民间金融是因民众的需求在民间自发形成的“非公开化”融资关系,随着非公制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金融机构数量和贷款存量金额巨大,资金流向难以掌控,融资关联主体多,信用软约束,金融风险大,隐蔽性强,易产生金融“黑洞”。加之专门的民间金融监管制度的缺失,管制政策过死,常用“禁止”方式笼统管理,民间金融和监管机构常处于博弈状态,导致有些监管领域出现真空状态。

  四、结语

  (一)健全藏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藏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健全,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发展,充分发挥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壮大支农实力。一是持续推进农村信用社股权改造,明确产权关系,转变经营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强化支农职能;二是鼓励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加大对藏区农村金融的投入支持力度,增加对藏区的信贷投入量,引导商业性金融资源回流农村,以保证农牧业信贷资金投入的充足;三是引导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要通过政策明确一定比例的农村邮政储蓄资金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方式支持农村的生产生活。四是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基础上,加快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建设。

  (二)创新藏区农村金融产品。藏区农牧民金融需求多元化要求农村金融产品的丰富化。围绕落实青海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实际需求,加强行企合作,进行产品组合,创业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适当增设产品研发中心,积极研发适销对路的金融创新产品,健全适应藏区经济融资要求的金融产品体系。例如逐步把电子化发展带入藏区,促进网上银行、电话支付、手机支付等新兴支付业务在农牧区的推广,提供现代化金融服务。同时,进一步拓展“惠农卡+财政补贴+批发商/零售商+农户”模式,确保政府补助资金直达农牧民个人账户;建立“惠农卡+小额贷款+农户”模式,确保农牧民轻松申请和支取小额贷款,丰富农村地区金融产品。

  (三)规范藏区民间金融的发展。在藏区民间金融以其简单、方便、快捷的特点还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占据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地位。为了促进青海藏区经济的发展,国家和政府应该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落实监管主体,明确监管责任,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允许民间金融以合法的身份走向透明化、公开化。同时可借助正规金融的力量发展民间金融。例如推出个人委托贷款业务,银行在其中“只做见证,不担风险”,只是帮助贷款人挑选合适的放贷对象,负责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监督贷款的使用和催收催还,不担风险。这样将民间借贷活动从“地下”走到“地上”,提高其正规化、组织化和合法化程度。在法律保护的秩序框架,使民间金融在监管中发展,在发展中健全。

青海藏区农村金融供需失衡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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