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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视角下农村独居老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28

以人为本视角下农村独居老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6-0054-03

  引言及文献回顾

  随着城镇化建设和新一轮农村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外出务工,尤以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为代表。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农村留守老人日益增多,其中包括大量无子女、无配偶的独居老人,这些独居老人年龄多高达60岁以上,他们一般无固定收入,大多依赖政府补助,生活上自力更生,由于法律和制度上的限制,其生存权、健康权、养老保障权等多种权利都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导致农村独居老人在婚姻、健康、精神生活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从法律层面研究农村独居老人权利保障问题十分必要。

  鉴于农村独居老人权利难以保障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日趋明显,不同学者对此问题展开了探讨。王武林(2009)通过使用贵州644名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调查数据,对不同居住方式下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不同居住方式中的老年人生活质量存在较大差距:三代户及以上中的老人生活质量最好,二代户中的老人次之,再次是夫妇户老人和隔代户老人,独居老人生活质量最差。田丽娟(2012)通过对农村空巢老人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象进行分析,提出了保障农村空巢老人合法权益的建议:一是从文化上弘扬“孝道”,秉承尊老、敬老、养老、爱老的优良文化传统;二是从法律上建构老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三是从制度上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养老机制,提供有效制度保障。贺静(2010)以社会支持理论为视角分析了独居老人群体问题,并据此提出了改善独居老人生活状况的思路:一是完善正式的社会支持体系,加大物质保障力度;二是倡导传统孝道,鼓励儿女对老人的情感支持;三是加大精神支持,提高独居老人的精神生活质量。黄军锋(2009)从立法角度对农村留守老人生活现状进行探讨,分析了农村留守老人权益立法的不足,提出了保障农村留守老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建议,诸如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改《老年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李芳、李志宏(2014)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城镇化是我国农村空巢老人激增的重要原因,同时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为农村空巢老人权益保障提供了新视角。因此,在城镇化视角审视下,应实施通过社会支持的途径获得养老资源的替代策略和通过流动而使自己和子女同住或就近居住的流动策略。

  一、农村独居老人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的表现

  1.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农村独居老人大多年逾古稀、身体老迈,村里又缺乏具有保护能力的青壮年,家庭财产时常被盗。2014年8月5号羊城晚报上一篇名为《佯装帮忙突抢九旬老人钱袋石碣镇独居老人屡被盗》的报道吸引了人们的眼球,据该报道载,石碣镇黎屋旧围村90岁的单婆婆在家门口整理废品,一名歹徒假装帮忙,结果趁其不注意,强行抢夺单婆婆挂在腹部位置的钱袋子并扬长而去。其子称,母亲此前遭遇十余次入室盗窃,此次歹徒明抢太猖狂。而羊城晚报记者走访发现,村中不少独居老人都有被入室盗窃的经历,这样的事情在独居老人群体里屡见不鲜。再如湘潭在线7月17日讯,岳塘区岳塘街道瓦窑塘小区的黎老人家里进贼,猪油和植物油都被偷走了一大半,黎老人平日生活简朴,没有太多积蓄,很少食荤腥,家里的生活必需品被盗,老人十分难过,却也只能默默承受。农村独居老人缺乏最基本的自卫能力,又无人看顾,独居村中,导致自身、财产安全难以保障。

  2.医疗救治条件差,身体健康水平低。由于农村独居老人生活水平不高,多数老人身体状况差,虽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为其提供了必要的帮助,但由于农村交通不便,医疗基础设施差,仍存在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如重庆日报《丰都:山区老人看病难》载,农村老人基本上都有一个习惯,“即小病不看,大病不住院”,据丰都县高家镇汶溪村卫生站乡村医生付雪清介绍,农村老人八成以上还患有高血压、脑血管病、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部疾患、类风湿性关节炎和缺血性心脏病等各种慢性病。在生产生活中,他们不时会出现疲劳、乏力、头晕、耳聋、神疲健忘、抑郁紧张、食欲不振、腰膝酸软等情况,但经医生诊断又无确切疾病,因此只能按医书上归为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这样的新闻报道近年来多见于各大媒体、报纸。老人的看病问题成为当前社会一个重大难题,在农村独居老人中更是突出,他们缺乏子女照顾,生病了也没有人带他们去医院,因此他们只能不治疗,硬靠自愈,这往往使小病变大病,夺去他们的生命。

  3.缺乏交流,社会交往范围小。各级政府在大力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忽略了城镇化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未能及时出台政策予以解决。以安徽省太湖县为例,全县养老院数量不超过15家,且地理位置上集中于县城,对于真正需要养老院的农村独居老人来说并不适用,而且养老院设施简陋,环境恶劣,膳食营养水平很低,部分养老院为了降低风险,便于管理,基本上禁止老人们互相交流串门。这样老人们的娱乐活动便仅仅限于散步和待在房里看电视,社会活动几乎呈现空白局面,同时各级乡镇的老年人健身场所与文化交流中心较少,因此农村独居老人之间的交往缺少平台和渠道,精神孤单寂寞现象较为常见,加上政府保障不到位,农村独居老人交流障碍问题突出。

  二、农村独居老人权利保障问题突出的原因

  其一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而农村独居老人的生活保障制度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政府政策和各级法规之中。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国家出台了村乡县三级联合解决农村独居老人的生活保障政策,但存在的问题比较明显:低保界限不清,覆盖面窄,标准过低;保障范围不全面,缺乏人文关怀,且没有相应地问责制度;相关针对性配套措施不公正、不到位等,同时由于监督不力,制裁不严,导致各种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截至2013年末,全国约有2亿老人,这些老人大多处于“空巢”状态,农村独居老人养老权缺位现象严重。其二是当代社会文化的歧视。孤僻、无知、自私、懒惰、嫉妒等性格特征是贴在农村独居老人身上的不公正标签。由于赡养老人成本高,回报率低,大多子女不愿意赡养老人,以至于逐步形成了“空巢老人”的社会现象,社会风气有所恶化。社会文化环境在没有给他们提供应有关爱的同时,却丝毫没有降低对他们的苛刻要求,侮辱、虐待农村独居老人的现象屡禁不止,违背传统孝道文化的事情时有发生,在这样的大社会环境下,农村独居老人所遭受的只有白眼与冷漠,更没有人愿意与他们一起生活,进而导致农村独居老人身心健康受到摧残,其权利保障问题也亟需解决。   三、解决农村独居老人权利保障问题的建议

  1.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保障基本生存权。构建农村独居老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保障社会底线公平,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样有着重要意义,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从法律层面并采用强制手段保障其实施,只有如此才能使农村独居老人的生存权得到真正的保障。2012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等权利进行说明,并从经费保障、规划制订和老龄工作机构职责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老龄事业、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但作为老年人中的特殊群体即农村独居老人,法律仍然需要做出一些详细的规定,更好地保护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如北京市计生委推出综合养老保险计划,包括养老金保险、疾病身故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等,各省市也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单行法规和配套政策,使保障农村独居老人权利真正走上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的道路。与此同时,加快落实相关部门的法定监督义务也是这项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有利于保证工作的推进和有效落实,促进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法制时代,有法可依,才能使农村独居老人的权利真正得到保护。

  2.制定部门法规,保证政府履行职责。各级地方政府在保障农村独居老人权利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急需制定相关法律来保证政府真正履行其职责。其一是积极建立家庭、政府、社会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并且详细规定政府的职责和政府所应该采取的措施,形成从中央到地方包括市、县、镇、乡乃至村民小组的层级关系,使每一个部门都有事干、干实事。而对于中央拨款到地方用于养老的经费,需要制定管理制度,以此来保障政府真正把钱用到养老、丰富独居老人社会生活的方面。其二是出台相关条例,使农村养老水平的好坏作为衡量政府业绩的一个重要标准,建立鼓励机制,推动政府做好养老工作,提高农村独居老人养老水平,保障老人基本权益。其三是政府要增加养老院的数量,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改善农村独居老人的生活状况,同时加快老人文化交流中心的建设,扩大其规模,给独居老人提供一个分享和交流的平台,从而扩大农村独居老人的社会交往范围,增强其幸福感。

  3.加大法律监督制度,促进低保资格审查透明化、公开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审查需要配备更加透明和专业的机构,坚决杜绝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农村独居老人法律观念淡薄,知识水平有限,对于相关政策法规缺乏了解和认识,又无依无靠,没有人为他们操持,因此难以真正享受低保待遇,而由于暗箱操作,某些生活富裕老人甚至可以享受低保,从而出现了不公平的现象。对此,我们必须要用法律的手段来保证独居老人享受低保待遇,并建立区别对待机制,不同贫困群体享受不同等级的津贴、补助,使低保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其效益。

  4.加大宣传力度和文化教养,保证老人受尊重的权利。大力推行传统美德和“八荣八耻”道德教育,加强道德教化和舆论监督,运用法律制裁与奖惩相互结合的方式缓解道德失范和文化功能失调的矛盾,遏制享乐主义和机会主义等不良思潮的侵蚀,保障老人的基本需要,形成关爱弱者、关爱老人的道德风尚。例如,可以鼓励一些五十多岁身体硬朗的老人去陪伴照料农村独居老人,并适当给予一些奖励;政府官员要身先士卒,做出表率,走访慰问农村独居老人,以促进农村独居老人融入周围环境,更好地被人接受;可以为身体健康的独居老人提供一些岗位,扩大老人的生活范围,获得人们的尊重与认可,改善其心理状态;在村民小组里创建结对帮扶、认养助养、志愿服务等多种救助形式,使农村独居老人获得更多来自外界的帮助和关爱,真正安享晚年。社会文化环境的改善对于农村独居老人获得平等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而农村独居老人与周围人和睦共处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同样影响深远。

  小结

  通过对该课题的调查研究,笔者发现保障农村独居老人权利最根本的手段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社会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推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爱老人,特别是让最弱势的农村独居老人幸福、安康地颐养天年,这也是我国和谐社会的伦理思想,更是现代以人为本社会最基本的操守,同时对于独居老人的关爱不能仅仅停留在物质层面,更应该关注精神层面,要多关注老人的心理需求,无论是在养老院还是普通农村,大家都要鼓励独居老人,增强老人之间的情感交流,维护他们的自信与尊严,为其寻找精神寄托和归属感,让他们生活幸福。当然,也可以为乡村和敬老院等场所配备工作人员,更好地为独居老人提供更加人性化、专业化的服务,这样可以从技术层面保证独居老人的生活质量,从而进一步保障其各项权利的实现。最后,还要动员社会大众的力量,如通过集资、募资等手段来筹集养老建设资金,提高农村独居老人的生活水平,这也是未来农村养老保障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鳏寡孤独有所养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从社会力量的发动这个角度来关爱独居老人将有助于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迈上一个新台阶。

以人为本视角下农村独居老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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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视角 以人为本 权利 老人 保障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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