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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产品效应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7-09

金融创新产品效应研究

  综观世界金融发展史,各种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金融创新俨然成为金融体系促进实体经济运行的“引擎”。而委托贷款作为金融创新业务的品种之一,它既对社会融资问题起到了“另辟蹊径”的作用,也是商业银行中间收益的一片“绿洲”。但收益必然与风险并存,委托贷款业务同样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对委托贷款这个金融创新产品,研究其效应的利弊,廓清对其的认识,从而得出正确、客观的评价。

  一、委托贷款的效应研究

  委托贷款究竟是“蜜糖”还是“鸠酒”,一直是金融学家争议的焦点,我认为这个不能绝对而论,任何事物都是双面的,有正效应的同时必然也伴随着负效应。只有探索一个合理的途径,来尽量发挥其有效性,避开其不利,以达到相对的双赢。

  1.委托贷款的正面效应

  (1)解决资金供需矛盾。目前我国资金密集型经济占主导地位,国内民间资本量大,而投资途径又太少。委托贷款为市场资金的转移和有效运用提供了良好的途径,使企业融资的经济效益得到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与资金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

  (2)使企业间的借贷合法化。委托贷款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打击高利贷、制止地下钱庄和地下金融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也为社会主义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发挥着积极作用。

  (3)有利于增加金融机构中间业务收入。随着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不断放开,银行业竞争日益白热化,中间业务成为各家银行竞争的焦点。委托贷款业务作为传统的中间业务,通常资金规模较大,成为金融机构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

  2.委托贷款的负面效应

  在民间融资异常火爆的背景下,委托贷款风生水起,它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中国式影子银行”的角色。但委托贷款在受到各家银行追捧的同时,也很容易造成监管不到位,产生许多不同于常规贷款的问题,因此它也成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关注点。从目前来看委托贷款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假委贷”现象。这主要由银行主观问题造成,如有的银行为控制存贷比,担心贷款超规模,将真实贷款隐藏在委托贷款科目中反映,使真贷款变成“假委贷”,导致委托贷款额大于委托贷款基金;有的银行在未落实委托贷款基金的情况下提前发放委托贷款给资金借款人,而最后提供资金方未按承诺将委贷基金存入银行,导致银行垫款,成为没有资金来源的“假委贷”;也有的商业银行为扩大市场份额,盲目对一些所谓资信好的大客户发放贷款,使一些资金充裕的垄断企业、集团企业可以轻易地从商业银行获得稳定的、低成本的信贷资金,再利用这些资金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从中获取利差收益,以“贷”换“贷”。

  (2)银行操作风险。由于委托贷款业务归属于一类信贷业务,在目前公司信贷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式中,实际并未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具体审查,管理中容易出现“真空”。

  (3)银行法律风险。从表面上看,委托贷款业务对银行来说属于无风险或低风险业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委托贷款业务已出现不少问题。如前几年曝光的上海社保违规投资案和内蒙古电力违规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资金都是以委托贷款形式发放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中规定“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委托贷款中,银行可能会因为借款人原因而陷入法律诉讼。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规定,受托人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的责任,一旦失误,银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资金来源风险。由于大多数委托企业将信贷资金与自有资金捆绑在一起,放在资金池中统一调剂使用,银行无法掌握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和委托贷款资金的真实来源,也无法据此判断企业是否违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5)政策与监管方面有空可钻。委托贷款方面的监管存在政策漏洞,容易出现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现象。比如,目前尚无文件明确规定房地产委托贷款业务按照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执行,一些企业利用这一政策漏洞,在直接贷款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房地产金融政策的情况下,绕道而行,采取委托贷款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督。

  二、规避委托贷款风险的相关对策

  1.加强委托贷款审查力度,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一是,加强对委托贷款资金方的授信管理,严格控制授信集中度,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客户经营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大客户信用评级与授信额度,有效防范垄断企业、集团客户及其关联企业贷款集中度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二是,加强对委托资金来源的审查,完善有关审查手续,审查资金来源时政府部门要出具政府公函,企事业单位要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文件,个人要提供其资金合法来源的有关证明如收入证明纳税单、继承文件等,严防套取或挪用信贷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政策明令禁止的资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三是,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委托贷款操作程序,追究贷后监控不力等行为的相关责任,确保委托贷款资金的合理投放与合法使用。

  2.探索建立有效制度和完善征信系统,消除信息不对称

  委托贷款目前尚无专项的统计制度,建议统计部门借助银行作为委托贷款业务中介的有利条件,积极探索建立委托贷款业务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委托资金来源和投向等方面信息的监测分析,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提供依据。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促进信息跨行流动,使银行全面掌握企业的借贷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决策风险,从而降低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风险,并防止企业挪用信贷资金用来办理委托贷款的现象。

  3.明确责任,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为规避银行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损失风险,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银行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避免承担不必要的义务,在合同中严格限定受托行责任,明确其作为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不应承担任何因委托人和借款人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建议对目前的委托贷款合同法律文本进行修改,对具体委托事务进行详细的约定。同时在委托贷款业务的办法过程中,加强对书面通知的应用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委托贷款业务。一是严格限定准入条件,明确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的条件、委托人与借款人的资质,并规范委托贷款的操作流程;二是严格规范“多对一”的委托贷款行为;三是明确委托贷款当事各方在贷款用途、对象是否符合国家货币信贷、环保、产业等宏观政策方面的审核把关责任;四是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信贷政策以及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防止企业或银行利用委托贷款逃避银行业监管当局的监督;五是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收费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与此同时,需加大属地监管的力度,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加强监测和现场检查力度,定期进行委托贷款专项审查,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得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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