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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承包经营权金融化的法理基础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7-18

农地承包经营权金融化的法理基础

  作者简介:李慧?h、袁鹤铭,吉林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08-02

  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的深层结构正在发生着无声的巨变。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要想能持续发展必须勇于直面问题,敢于变革。目前在中国的人口结构中依旧是农民占绝大多数,农村问题是我国至关重要的问题。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需要金融产业的支持,金融既能为农业及农民的发展提供资金周转,也能为农民更好地利用土地提供选择。但是农村目前金融现状却不容乐观,据调查显示,缺乏担保物是造成农村贷款难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允许农民以其主要财产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担保物,正能解决这一问题。农地承包经营权金融化是农村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选择。

  一、 农地的财产属性

  (一)土地的财产属性

  1.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是一切商品的共同属性之一。一件物品要想成为商品,必须要具备使用价值,即能够供人们使用,满足人们某一方面的需求。土地作为人类最珍贵的资源之一,承担着满足人类生产生活需要的责任。人们通过对土地的利用,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即土地具有使用价值。

  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现今,人们或是直接开垦土地种植,发展农业林业等,或是在土地上进行城市规划等,总之,土地上直接或间接的开发都凝结着人类的劳动。土地既有适用价值也有价值,可以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

  2.有限性。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规模和容量是有限的。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它是否可替代变得十分重要。土地作为一种自然物,虽然在地球上分布最广,但是数量是有限的,并且目前为止人类无法找到能替代土地的所谓替代物,因此土地的有限性及不可替代性决定了土地必然是十分珍贵的。

  3.可循环使用。土地属于一种可再生资源。所谓可再生资源,是指那些已经过使用、消耗、加工、燃烧、废弃等程序后,能在一定周期内重复形成的、具有自我更新、自我复原的特性,并可持续被利用的一类自然资源。土地经过开垦、开发之后,仍然能继续循环使用,甚至随着开垦开发性能变得更加良好。

  4.位置固定。土地的位置是固定不可移动的,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是指自然性质或法律不能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5.流通方式特殊。土地产权可以像其它商品一样进行流通,但在市场上流通的不是地产商品的实体本身,而是地产产权的代表物――证书。地产的交易实际上是地产产权的交易。动产以占有、交付为公式方法,与此不同,作为不动产的土地以登记为公式方法。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土地流转,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上被定义为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农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耕地、草地及其他用于耕作的土地,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为目的,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能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他对其有承包经营权的耕地、林地和草地。根据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来流转土地。但是未经依法批准,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将其用于非农建设;流转期限必须在剩余承包期限以内。

  财产性权利是指可单独转让或与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的权利;旨在使持有者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以现实物质利益或预期物质利益交换而得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转让,享有收益。由此可看出,其财产属性十分明显。

  (三)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鼓励农民发展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集体资产股份的权利。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方面,提出要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另外,提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化、公正化、规范化。”这一决定的内容进一步肯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以及它的财产属性。《决定》鼓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鼓励农民发展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集体资产股份的权利。即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权能,完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

  二、农地金融化与农村社会保障

  长久以来反对农地金融化的的主要原因便是把农地看作是农民的一种生活保障,认为一旦允许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金融化,农民便会面临失地的风险,其生机难以维持。而一旦农民生计出现问题,便极易导致农村的混乱,进而导致整个社会的动荡。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金融化的声音才从未消失。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金融化真的是一种农村社会保障吗?一旦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金融化就会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吗?笔者让在下文中一一回答这些问题。   (一)国家与社会保障

  将农村土地视为农民的一种社会保障是对社会保障概念的一种误读。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立法强制规定的,有国家和社会出面举办,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死亡、遭遇灾难、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需要水平,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生产的制度。由此可见,农村土地在应然层面上就不是一种社会保障,不能以社会保障为理由而长期限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金融化。

  在实然层面上,农村土地在过去的几十年间的确发挥了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但这只是由于当时国家财力不足的一种无奈之举,是一种暂时性的替代。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发展,国家财力的雄厚有目共睹。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应该做的是大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且也的确在逐步实施。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早从2003年开始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全国农村居民基本都已已被纳入保障范围。同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试点普及当中,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代替功能已经弱化。

  (二)家长主义的思想影响

  我国限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金融化是出于法律家长主义,以国家代替农民个体做出以为对农民最好的选择。但是,在现代的多元社会中每个农民面对的情形都是千差万别的,事实上国家无法代替个人做出最好的选择。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农民作为一个“理性人”完全可以衡量自己的利益得失后做出对自己最佳的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金融化并不是让所有农民都要将土地信托或抵押,只是给了农民一个选择,让他可以做出对自己最好的选择。

  并且,一再坚持家长主义的政策对于调动农民个人的创造力与积极性也不利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有了更多的谋生选择,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金融化,可以解决贷款缺乏担保物的问题,为农民提供资金与创业、创新的机会。这对于农村、农业的进一步发展都有着深远影响。

  (三)金融化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我国农村土地公有制的基本形式是集体土地所有制,农民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在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分为承包权与经营权,将经营权金融化,并不影响农民从集体处承包土地的权利。并且农地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可以采取强制管理农地的方式,将农地出租或转包,并以该收益清偿债务,一俟债务清偿完毕,农地即回归原权利人。

  三、结语

  通过考察农村土地其自身的财产属性与农地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后,我们不难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金融化符合法理逻辑,在中国当下也具备可操作性,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金融化的理由并不能成立。并且正式认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金融化对我国农业、农村的发展有深远影响,其为农业的现代化,农村经济的活跃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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