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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人民调解在农村纠纷解决中的发展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7-18

社会转型期人民调解在农村纠纷解决中的发展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期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HB14FX001)阶段性成果(课题组成员:耿平 马洪亮 张淑亚 黄共兴 蒋若薇);河北省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新形势下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0140605)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周书霞,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从事诉讼法学、涉农法律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99-02

  当前我国正经历社会转型期,在这个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下,农村地区和人口众多的农民群众也身处其中,他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心理发展、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方面也发生着非常深刻而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必然会影响农村基层社会矛盾的发展和农村纠纷解决的方式。人民调解作为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发挥重要作用的解纷方式之一,也应与时俱进,通过不断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矛盾纠纷的解决。

  一、社会转型期农村纠纷的特点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不断改革与发展 ,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和农村社会正经历着从传统乡村到现代乡村的巨大变化中。纠纷出现了一些新特点:

  (一)农村矛盾纠纷类型出现复杂化、多样化

  传统的乡土社会出现的矛盾纠纷多集中于比较单一化的传统民事纠纷,如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赡养抚养纠纷等等。而随着农村社会的深入转型,尤其是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村纠纷类型愈加多样化,涉及领域广泛化,涉及问题也愈加复杂化。如因为土地而引发的纠纷呈大量上升趋势,土地承包、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拆迁征用补偿纠纷、土地补贴纠纷大量存在。随着农业土地的大流转、大承包的发展,很多土地经营权、承包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薪酬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工伤索赔纠纷也呈上升趋势。还有因为不满村务管理而引发的纠纷、对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的纠纷、对司法不公而产生的矛盾等等。

  (二)农村矛盾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群体性参与事件上升

  传统的农村矛盾纠纷的主体主要存在于村民之间、邻里之间、家庭家族内部等等。随着农村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矛盾纠纷的主体出现多元化。村民和村集体、村民和政府部门、村民和法人或其它组织、各种经济组织体之间等等纠纷不断出现。在这些纠纷过程中,一些村民会形成利益共同体,进而出现村民群体性参与纠纷,如土地拆迁补偿、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纠纷等往往会出现共同当事人的情况。群体性纠纷处理不好,往往会引起矛盾纠纷的激化。很大程度上影响当地的社会和谐和稳定。

  (三)农民法律意识增强,选择解纷方式趋于理性化,但有时也会极端化

  随着我国新生代农民受教育程度的普及,社会信息化共享程度的提高,现代乡村已不再是封闭的社会,而是开放的、与时俱进的新农村。新生代的农民群体法律意识普遍有所增强,发生纠纷后往往会理性地寻求权利救济途径。他们会比较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效果。是求助于人民调解,还是找政府部门行政解决,抑或是直接找法院打官司,往往内心会有一个权衡过程。之后会选择具体的路径解决纠纷。在此过程中,刚开始的农民往往是积极的、满含希望的,但遭遇过多的挫折和打击后,往往就会出现极端化的选择。所以在寻求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正确的引导机制。

  二、人民调解在农村纠纷解决中的现状

  长期以来,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民调解在农村矛盾纠纷解决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犹如乡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缓冲器,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调解先行,可把住第一道关口”。但随着我国全面步入社会转型期,农村基层社会矛盾出现很多新的特点,纠纷也日趋复杂化,人民调解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弱化的趋势。

  (一)调解组织松散,工作人员责任心弱

  按照《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的调解组织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其性质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设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近年来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协会也不断出现。长久以来,人民调解委员会因其设立在基层的村委会、居委会,更接近于村民的生活,在出现矛盾纠纷时能方便、及时、快捷地介入并有效化解。但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大批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村庄内大多是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村庄‘空心化’是当前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农村的基本现状”。表面上看起来村委会设置着人民调解委员会,但很多人民调解委员会虚化的现象比较严重,甚至有些地方的调委会已经名存实亡。导致很多老百姓即使想要走人民调解的路径解决问题,也找不到人民调解的办公场所,即使进行人民调解,也给人以不重视、凑合调解之感。资金不到位,硬件跟不上,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人民调解员的调解积极性。

  (二)调解工作注重依法调解,追求程序合法,对“案结事了”的传统调解继承不够

  人民调解在处理纠纷时,一方面要考虑到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还要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村规民约,对当事人双方往往除法律教育外还会进行道德方面的引导,注重“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但现阶段,有些人民调解员对依法调解的原则把握地很紧,调解过程中过分追求程序合法,只要程序合法了,即使没有调解成功,也是没有责任和过错的。在这样的调解意识下,人民调解员调解走过场,投入精力不足,调解的社会效果也难以提高。   (三)调解人员调解积极性不高,缺乏激励机制

  前述的人民调解员过分注重程序合法,只是任务式地、走过场地进行调解的很重要原因是人民调解员调解积极性不高,缺乏激励机制,只要我的调解程序合法,卷宗规范,那就没有问题。这样的调解立足点就背离了人民调解的初衷,起不到社会矛盾纠纷缓冲器的作用。如何更好的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需要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

  (四)高水平调解人员储备不足,甚至有流失现象,对于出现的新类型纠纷解纷能力不足

  农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在村委会,调解员多由村两委干部兼任。近些年,作为乡村领头羊的村干部群体中,某些人的价值观、道德修养、工作作风和工作宗旨都有所改变。个人利益主义抬头,公共责任心缺乏,只关心个人及其家族利益,而没有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群众事务中。有些地方的人民调解员是推选出的德高望重的乡村精英。但随着外出务工潮的持续,乡村精英们大多已经外流到城市发展,高水平的人民调解员储备不足,还面临不断流失的现状。一方面是高水平调解人员的减少,另一方面则是日益复杂的农村纠纷类型,对于不断上升的新类型纠纷如土地承包、土地经营、土地流转等纠纷,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就必须相应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设,提高人民调解的解纷能力。

  (五)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不畅

  人民调解的解纷能力是有限的,对于传统的民间纠纷其优势明显。对于新出现的比较复杂、涉及问题面广的民间纠纷也可以起到矛盾缓冲的作用,但对于很多新出现的纠纷,人民调解是无法最终解决的,或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些人民调解员往往就直接将这些矛盾纠纷往外推,由于调解与其它的纠纷解决方式之间没有很好的衔接机制,这些被推出去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在孤独寻求权利救济的过程中容易受挫,导致矛盾激化,不利于纠纷的引导解决。在诉讼或者行政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为了弥补行政和诉讼的刚性思维,人民调解员也可融入其中某个环节,发挥其柔性作用。这就要求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应该有个良性的衔接机制。

  三、人民调解在农村纠纷解决中的发展

  针对前述人民调解在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农村纠纷解决中的积极作用,建议如下:

  (一)因地制宜,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针对现实中农村空心化,农村调解组织松散的问题,结合各地的情况,因地制宜,应重点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这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活力的前提。在这方面,“南通模式”值得借鉴。县级、乡镇级、村级均要有调解组织,且分工负责,职责明确。还有各种专业化调处中心,“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大调解机制取得了很好的解纷效果。各地农村也可借鉴构建大调解格局,将人民调解组织形成网格,要因地制宜,较小的村仅设专职人民调解员,发挥好作用并和上级调解组织衔接好。

  (二)区分纠纷类型,划定人民调解主要解纷类型,对于不适宜人民调解的纠纷,也要及时引导进入合适的解纷路径

  人民调解对于传统的民间纠纷如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债权债务等纠纷往往处理良好,对于社会转型期出现较多的新类型复杂纠纷往往比较棘手,尤其如拆迁补偿、土地征用、土地流转等纠纷,单靠人民调解的力量往往难以根本解决问题。所以人民调解要结合自身解纷特点,划定主要解纷类型,并注意经验的积累,对于不太适宜人民调解或者单靠人民调解难以达到效果的纠纷类型,调解组织要及时引导其进入合法的适宜的救济途径,防止将纠纷片面地推出去,导致农村社会的不稳定。

  (三)人民调解既要注重程序合法,也要兼顾社会效果,需建立适合的解纷规则

  近年来,人民调解比较注重依法调解,尤其是程序合法。对案结事了的传统解纷宗旨继承不够,社会效果也打了折扣。所以既要依法调解,又要发扬传统调解的优良传统,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村规民约,以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这就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建立起适合人民调解的解纷规则体系。

  (四)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建设,完善激励表彰机制

  人民调解的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调解员的队伍建设。针对农村精英人才的不断外流,尤其是优秀调解人员的匮乏,我们要广开才路,吸引优秀人才进入人民调解员队伍。人民调解员专兼职并存,选举产生,提高荣誉感,要营造“做人民调解员是非常光荣的”氛围。多吸收各路精英,如大学生村官、退休公务员、退休法官等进入队伍,只有队伍充实,人民调解才有了发挥活力的新鲜血液。

  人民调解员也要做到与时俱进,把握新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导向,由此,要建立人民调解员的定期培训机制,不断提升素质,以适应社会转型期的新需要。针对现实中的人民调解员的调解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要建立相应的激励表彰机制,从物质上主要是精神上加以鼓舞。对于人民调解的配套资金、硬件建设要及时跟进,配置到位。对于工作突出的人民调解员要给予奖励,给予荣誉称号等。

  (五)建立人民调解与其他解纷方式的衔接机制,共同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农村社会治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大问题,人民调解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环节,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积极作用,与其它的解纷方式构成一个动态的相互衔接的机制。如江苏南通模式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司法行政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调处中心具体运作”的新格局。如对于不适合人民调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后没有解决的纠纷可以建立纠纷移交制度,转入行政或者诉讼。对于进入行政程序或者诉讼程序的纠纷,也可尝试建立委托调解、联合调解的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各解纷方式间要建立互通的信息反馈机制,以系统化地对农村社会的矛盾纠纷协调处理机制,防止出现矛盾纠纷的激化,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社会转型期人民调解在农村纠纷解决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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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人民调解 转型期 调解 纠纷 农村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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