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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8-01

试论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作者简介:刘瑾,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83-02

  一、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司法处置现状

  1.不捕、不诉适用率较低。司法实践中外来涉罪未成年人适用不捕、不诉的案件比例较低,一方面他们在本市均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取保后缺乏监管手段,另一方面附条件不起诉后监督考察如何落实成为难题。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3条规定:“审前拘留应仅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使用,而且时间应尽可能短”,我国对未成年人也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工作思路,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不进入审判程序的应合理适用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必须进行刑事处罚的也应尽量适用缓刑,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2.短期监禁刑替代缓刑。当前外来未成年人取保直诉者所占比重较少,但多数情况下逮捕仅作为一种必不得已的诉讼保障措施。按照目前的未检工作评价标准,捕后判缓是严重影响案件质量考核的,因此法院通常会以判处接近已羁押期限的短期监禁刑来处理此类案件,短期监禁刑成为符合缓刑条件的外来未成年被告人的替代处罚措施。未成年人缺乏必要的社会、生活及法律知识,羁押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容易使其产生心理问题,还容易与其他羁押者交叉感染。

  3.社区矫正适用困难。《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融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及帮困扶助为一体的刑罚执行办法,其可在不脱离家庭及社会的前提下有针对性的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工作。外来未成年罪犯多无本市户籍甚至无固定住所,如判处管制、缓刑,其社区矫正组织如何确定、矫正工作如何开展成为困扰司法机关的难题。

  二、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解析

  1.文化程度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笔者所办理的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文化程度多为初中以下,中途辍学者也较多。这些未成年人多半无心求学,因在原籍就业机会较少、工作收入微薄,转而选择前往城市谋生。他们多半未接受过系统的法制教育,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遵纪守法的意识普遍较低,这也是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2.脱离父母监护,缺乏有效监管。未成年人多以自我为中心,伴随青春期的叛逆躁动、危险年龄段的胆大妄为,他们思想幼稚、自我控制力差,行为具有很强的盲动性,如缺乏有效监管及适当引导,则极有可能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笔者接触的外来涉罪未成年人,一部分是管教过严急于逃避,更多则是父母忙于生计无暇管教,国外学者总结离异、冲突、暴力、忽视四种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模式,其中父母甚少管教、监护不到位的“忽视家庭”,就极易使这些危险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丧失控制、恣意妄为。

  3.缺少经济来源,就业渠道不畅。笔者所在未检部门所办理的案件中,盗窃、抢劫等侵财类案件在外来未成年人中尤为多发,究其原因,城市中生活成本高昂、经济来源缺乏等成为主要因素。这些外来未成年人多缺乏可行的就业规划,多数因缺少工作机会导致经济来源中断,而后为维持生计铤而走险。他们文化程度较低,无相应的职业技能,通常只能从事一些技术含量较低、人员流动频繁的服务行业,另外又无相应的就业渠道及特殊政策,导致生存压力增加。

  4.混迹网吧浴池,接触不良人员。这些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初入城市后多无固定住所,出于节省开支的考虑,他们通常选择在网吧、公共浴池、小旅馆等收费低廉的场所过夜,而这些场所不仅是社会闲散人员的聚集地,同时也是犯罪行为的多发地。未成年人往往是非辨别能力较差、社会经验不足,同时又具有好冲动、易集群等特质,极易受他人影响或被他人利用而从事一些违法犯罪活动。

  三、建立外来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的必要性

  1.法律平等原则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而这些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因缺少有效监护条件及社会帮教措施,无法平等适用不捕、不诉、缓刑等措施或处罚,这不仅有悖于法律精神,也不利于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司法机关应在诉讼程序中着力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及合法权益,将公平、平等原则贯彻于办案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平等。

  2.无罪推定原则的应用。限制适用羁押措施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强制措施上的应用,有助于实现人权保障及司法公正之诉讼目的。“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充分享有免受不当羁押、获得人身自由的权利。” 这些涉罪未成年人只有免受不必要的羁押,才能从根本上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3.淡化犯罪标签的作用。采取羁押措施或接受法庭审判都会为未成年人贴上犯罪者的标签,日后升学、就业时,其过往的犯罪行为往往要接受他人、社会的二次负面评价,这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发展,同时也令未检工作的实效大打折扣。建立多元化的社会帮教体系,为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的监督监管、考察帮教创造条件,可以有效淡化犯罪标签,尽快帮助其复归社会。   4.起诉便宜主义的要求。根据起诉便宜原则,即使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也不必然交付审判,检察官可以充分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以实现诉讼经济。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在一定时期内仍将不断发案,建立适合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帮教长效机制,可有效减轻基层未检部门的工作压力,提升未检工作的法律及社会效果。

  四、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多措并举,建立多元化的社会观护体系。检察机关应多措并举,着力建立全方位、多元化的社会观护体系,加强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共青团、学校、社区等组织的联系协作,建立司法借助社会力量的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如上海借助“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覆盖各区县的社工力量建立社会观护制度,江浙等地通过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建立社会管护基地。笔者所在的未检部门,也与辖区的爱心企业、学校共同建立关护基地,对外来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心理辅导、就业指导,解决了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难、考察帮教难的问题,取得了很好的帮教挽救效果。?Q

  2.整合资源,建立帮教观护的异地协作机制。根据检察一体化原则,对于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在异地的涉罪未成年人,由两地检察机关共同对其开展监管帮教工作,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只因非本地户籍、缺少有效监护条件而逮捕的情况发生,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同时可以充分整合两地司法资源,凝聚合力,让涉罪未成年人在其熟悉的生活环境中接受教育矫治,更好地提升帮教挽救的效果。笔者认为,双方可采取共同签订异地帮教考察协议的方式,对考察内容、考察期限、帮教人员、帮教方式等作出规定,双方定期交流考察情况及帮教效果,并据此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3.不断完善,加强观护机构管理及观护人员队伍建设。当前检察机关的社会观护既缺乏统一的管理和指导,又无相应的组织及物质保障,而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持续发生要求社会观护组织应长期、稳定、专业地开展工作,以满足司法机关的办案需要及外来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需要。我国可借鉴西方国家建立观护工作统一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和完善工作规范、管理和指导观护工作、协调解决观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监督组织运行并开展人员培训。同时要建立健全观护人员队伍的政策体系及配套制度,合理设置年龄、性别及特长配比,不断完善观护人员的遴选、录用、考评、奖惩机制,并为其进一步的教育、培训提供相应保障。

  注释:

  宋英辉、何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45-46.

  笔者所在的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自2012年7月成立以来,在关爱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挽救工作上作了诸多有益尝试,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先后与辖区内的公益性质企业、中学、高职院校形成合作共建关系,为外来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后的监管、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提供场所,并依托高校的便利资源,为相关未成年人开展心理辅导、帮教挽救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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