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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教学中古代文学作品运用的路径略谈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8-10

法制史教学中古代文学作品运用的路径略谈

  引言

  古代的法律制度产生与发展都与当时的社会背景联系紧密,法制史是关于法律制度的历史,涉及许多历史知识,兼具史学和法学双重性质,同时也具有法学和史学的双重难度,这些历史知识中有许多与古代的语言文学作品密切相关。历史不能重演,今人只能通过文字材料、历史文物等间接了解过去,其中文字材料是提供历史发展具体状况和史实情节的主要源泉。文字材料包括历史文献和文学作品,但历史上许多社会现象在历史文献中未必有正式记载,文学作品通过塑造形象,真实、具体、典型地再现社会生活,在相当程度上真实地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和地域普遍的意识形态、风俗习惯、社会面貌和法律状况,渗透着浓郁的时代特色。文学与史学之间没有绝对界限,历史为文学作品提供时代背景和素材,有的文学作品本身就是珍贵的史料,正所谓文以载史,史以文传。[1]因篇幅所限,文中“法制史”指的是中国法制史。古代文学作品主要指民国以前的小说、诗歌、史书和戏剧。

  法制史讲授的内容远离现在生活,若照本宣科,教学效果肯定不好。讲授法制史时,教师适当引用古代文学作品中的涉法内容,与课程教学内容相互联系和对照分析,从中挖掘出深具法学价值的制度传承与风俗流变,可帮助学生更好地识记法律思想史和法律制度史。具体说来,在法制史教学中运用古代文学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借助小说

  中国古代“小说”与“史传”有着难以分割的亲缘关系,其中与中国法制发展重合部分的内容不少。讲解清朝婚姻制度时,可以引入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的相关内容:薛姨妈为宝钗定亲征询其意见,宝钗正色地对母亲道:“妈妈应该做主的,再不然问哥哥。怎么问起我来了?”由此可知,男女缔结婚姻主要体现家长意愿,实行尊长主婚,家长有权对子女婚姻对象进行选择和确定。清朝特别强调婚书的法律效力。即使没有正式的婚书,接受聘财的行为也被视为婚约。[2]刚烈任性的尤三姐因爱慕柳湘莲人品,提出非其不嫁,得到了柳湘莲的定情宝剑,但柳湘莲对尤三姐勇敢的行为感到疑惑,继而反悔,并前往索要订礼,三姐见其反悔,拔剑自刎,演出了一场爱情悲剧。婚约的效力在这里可见一斑。在婚姻禁忌方面,清朝规定:同姓不婚,同姓不婚目的是防止血缘相同或相近者之间的乱伦;同辈亲属不婚,娶姑舅、两姨姊妹者,本有处罚,但民间姑表、姨表兄弟姐妹通婚相沿成俗,听从民便,否则也就不会存在令无数读者为之叹息的宝黛之间的爱情悲剧了;良贱不婚。贱人娶良人为妻妾的要处以杖刑,家长如果知情则同罪,而良人娶贱人为妻的,庶民无罪,但是为官之家长及其子弟要接受杖刑处罚。[3]如此就不难理解《红楼梦》中的奴婢要么随便配给小子,要么被主人纳为妾,即使其中较优秀的袭人,最后也只有与同具卑贱身份的优伶蒋玉菡结为夫妻。再看婚姻解除条件。贾琏的合法妻子王熙凤担心尤二姐生儿子后取代自己的位置,苦于“七出”中的“不孝”“妒”和“无子”婚姻解除条件的限制,只能以迂回战术对待尤二姐:明着对尤二姐精心照顾,暗里找来原与尤二姐订婚的张华,逼他诬告贾琏“强逼退亲”等罪名,希望借此赶走尤二姐,因清律对订婚后男女再擅许他人者,有严厉的惩罚,致使尤二姐被逼自杀。借助对《红楼梦》的讲解,学生对清朝婚姻家庭制度一目了然。

  法律作为文学的主题,自古以来中西皆有存在,尤以《狄公案》和《包公案》等公案小说最有代表性。[4]中国古代公案小说,以案例为中心,以惩治罪犯和张扬正义为主要内容,小说主要人物为清官、罪犯、受害人等,其中清官如《百家公案》《龙图公案》中的包公、《海公案》中的海瑞等均为核心人物。公案小说反映特定时代的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和司法活动等方面的社会生活,折射了审判官、民众的司法心理和作者的法律意识,即便有些案件反映的不是个人的真实,也是社会的真实。中国法制史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的特点。[5]学生对此特点不容易理解,此时可引入《水浒传》中的刑事案件,《水浒传》虽然不是严格意义的公案小说,却讲述了几个公案故事,藉此可以了解我国古代地方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地方最高行政长官也是地方最高司法审判长官,对当地行使完整的管辖权。在宋朝,官府受理案件后需做前期准备工作:首先是勘验。对此文中有详实描写:武松杀死潘金莲和西门庆后,地方长官带着一干人到紫石街和狮子桥酒楼前分别对潘金莲身尸和西门庆身尸进行检验,清楚地填写尸单各项目,然后回到县里呈堂立案。[6]勘查检验不仅有初检,还有复检。然后是传讯。传讯对象除原告、被告外,还包括相关证人。除有罪者外,被传讯到案的证人在质证完毕后,马上释放。对于徒刑、流刑和死刑案件,案犯逃匿还没录问的,证人不得出远门,以便官府随时传讯到庭。如杨志等案件就是录完口供后释放证人,让其在家听候官府传讯。[7]课后学生可结合现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以对照分析,并思考我国起诉方式和司法鉴定程序需要完善之处。

  二、借助诗歌

  中国是一个诗的国度,自古就有人用诗来反映历史,古代诗词中蕴含不少法律知识。《诗经》是我国最早的诗歌总集,它真实地反映了从西周到春秋大约五百多年的社会各方面状况。[8]西周时期礼法结合,要想了解彼时的婚姻制度状况,可以引用《诗经》。先秦婚姻的缔结,程序十分繁琐,一旦越过礼法的规制而缔结的婚姻,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不被世人所承认。如《诗?齐风?南山》称:“……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何?匪媒不得。”显而易见,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告诉父母并尊重于父母,而且还必须由媒氏充当介绍人。即便是地处偏远、受周王朝礼教影响较少的齐、卫之地,也遵从这一原则。此处的媒氏,并非指后来普通的媒人,而是指当时掌万民之判的官方“媒氏”。   从《诗经》开始发展到清末,诗歌在中国古代文坛上占据重要地位,其中的唐诗更是达到顶峰。诗歌具有朗朗上口的特点,容易被人熟记,引用诗歌中涉及的法律可以增加课堂的生动性,培养法学学生的审美情操和人文素质。

  三、借助史书

  文学作品离不开历史:历史人物、历史事件和历史现象为文学创作提供丰富素材,若抽去历史,文学作品变成无本之木。历史离不开文学作品:历史记载、历史传播需要借助文学形式,特定时期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能被记入正史的毕竟是一小部分,大多数是以小说、诗歌、散文、戏剧等文学作品形式流传下来。我国古代文学与史学不分家,如以中国最早的一部权威的正史《史记》为例,它既是优秀的纪传体通史,又是杰出的文学作品,它所记载叙述的史实成为了解中国古代社会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重要依据。教师在讲解汉朝刑事法制度对“略卖”行为的处罚时,可引用《史记》记载拐卖人口的相关内容。古代中国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收益较大,虽历朝对此均是严刑苛法,但仍有人偏向虎山行。汉朝对“略卖人”的处罚相当严重,将其与群盗、盗杀伤人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对之执行特别残忍的死刑方式――磔刑(砍头后将尸体分裂)。人口拐卖犯罪行为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庭的极端侵害,给社会带来广泛心理恐慌,严重威胁着整个社会的和谐。[9]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而不是拐卖人口罪,导致大量类似被卖到黑砖窑打黑工的男性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维护。通过对比学习,可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法律思维能力。

  四、借助戏剧

  古代涉及法律的戏剧较多,尤以元代公案戏《窦娥冤》最突出。我国古代审判大多奉行有罪推定证据原则,自西周以来,原被告双方口供是最重要的诉讼证据,为取得当事人的口供,往往会使用刑讯逼供手段,从而背离事实真相,导致大量冤假错案。《窦娥冤》中,太守桃杌在实行有罪推定的证据原则指导下,为逼取口供,目光威严,惊堂木一拍,对窦娥滥施酷刑,千般拷打,万种凌逼。窦娥见此胆战心惊、言语错乱、生不如死、最终承认是自己害死了张驴儿的爹。我国现行刑法实行无罪推定,但刑讯逼供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通过引用《窦娥冤》,让学生明白刑讯逼供存在的历史原因及其不合法性,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操守。

  以小说、诗歌、史书和戏剧为素材,可以增加法制史教学的知识性和趣味性,使教学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法律与文学毕竟有着质的区别,在将法律与文学相结合进行法学教学的过程中应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古代文学作品都可以应用到法制史课堂中来,也不是每一个知识点都需要古代文学作品的辅助。教学过程中引用不宜太多,分量要适度、少而精,不可喧宾夺主,更不能把法制史课变成古代文学作品赏析课。运用古代文学作品本身不是目的,只是法制史教学手段之一,决不能代替法律知识的讲授。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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