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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现状及对策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5-01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现状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1-0114-02

  美国主要是通过各种政策和手段来维持其金融霸权地位,诸如金融战争、金融恐怖主义、金融外交等,除此之外,还有一项很重要的手段,即金融知识产权霸权。美国凭借领先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技术大肆在这些国家布下专利暗器,一旦这些国家的金融发展威胁到美国,美国就会运用之前在该国申请的专利阻碍该国金融的发展。花旗银行从1996年开始,已经在中国申请了19项金融产品的“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而我国目前对于“商业方法”可否授予专利仍存在着争议。这19项发明大多涉及网上银行业务,即每个银行都会涉及的业务,一旦申请成功,中国金融业也会像制造业一样因缺乏核心技术而频遭专利壁垒。为了避免此种情况发生,同时也为了抵制美国金融霸权,我国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对金融产品专利权的保护。此文拟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现状及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的对策。

  一、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意义

  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黄毅曾指出:“在信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演进过程中,如何占有、配置、生产和运用知识或智力资源,已经成为金融业赖以生存的基础,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已经成为未来金融竞争的重要战略储备。”[1]

  对于金融创新产品授予的专利权与其他一般专利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及超前性,那么,一旦一个金融企业申请的金融产品专利获得批准,此企业就可以利用获批的专利权超前抢先占领某些领域,并在专利权保护期内独享此专利带来的技术及市场,其他金融企业只有两个选择,要么向该企业支付高昂的专利使用费用要么退出此领域的竞争。花旗银行在我国申请的19项“商业方法”类专利虽然现在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方法”可否授予专利权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无法获得批准,但我国对于专利权的授予采取的是“先申请,先批准”的原则,一旦我国法律规定了商业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那么花旗银行申请的19项“商业方法”类专利会首先获得批准,到那时,我国的商业银行在此领域就会遭遇专利壁垒,势必会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可持续性发展。而且,现在对于金融创新产品授予专利权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并且带有全球性的特点。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日本等,早已意识到,在未来激烈的金融竞争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最为重要的战略储备,谁获得的专利权越多,谁将夺得未来金融发展的“制空权”。因此,他们都非常注重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以及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在本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研发的同时,他们在申请专利权的时候会采取全球同步的做法。这种做法在空间上大大增强了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提高自己竞争力的同时也打击了国外的竞争对手。更让我们觉得和发达国家拉开差距的是,现在很多国家都允许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但我国《专利法》对于商业方法能否授予专利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也无此类案例。目前,涉及网上银行业务的许多核心技术都已被外国的商业银行申请了商业方法类的专利权。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想在未来激烈的国际金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及保护。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以及外资银行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与外资银行大量抢注专利的压力下,我国商业银行对于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了长足的进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都已经意识到了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及专利的申请与保护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申请专利的商业银行及专利的数量已经大幅的提升。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资料显示,总体上我国商业银行专利申请的数量是呈上升趋势的,截至2009年6月,中、外资银行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总量累计已经达到了665件,其中中资银行623件,外资银行42件。在所有的中资银行中,中国工商银行申请的专利数量最多,发明专利140项、实用新型专利60项、外观设计专利7项,而且中国工商银行申请的“一卡双户银行卡处理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是国内商业银行首次获得国家批复的专利。其次是中国建设银行,发明专利96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外观设计专利5项。在外资银行中,比较突出的是美国花旗银行和美国大通银行,花旗银行共申请了24项发明专利,大通银行共申请了10项发明专利。在数量上,外资银行申请的专利比中资银行要少得多,但在质量上要远超中资银行。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在专利及其保护方面起步较晚,但是正在向国际标准靠拢并具备一定的后发优势[2]。

  目前,在我国调整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产品专利保护的法律主要还是《专利法》,除此之外,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实施指南》。《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按照此条规定,商业银行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畴。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只能授予著作权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相关的专利权知识及专利权保护意识

  商业银行的业务专业性很强,一般要求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金融及会计类的专业知识,因此,商业银行的现有的工作人员基本为这两个专业的毕业生。而知识产权属于法学学科,鉴于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跨学科学习实现起来有诸多障碍,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一般的法律知识都知之甚少,更别提专业性很强的知识产权知识了。由于不了解基本的知识产权知识及长期从事传统业务的原因,使得商业银行的员工对于金融产品的研发及其专利的申请与保护缺乏了解,没有意识到金融创新产品的专利权保护对于银行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即使研发出了新产品,也没有意识向专利主管部门申请专利,如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卡的“一卡双账户银行卡处理装置”早在1996年就已经开发出来了,但直到2002年8月才进行专利申请,这充分显现出我国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严重缺乏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专利保护的意识。   2.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在我国调整金融专利权的法律主要还是《专利法》。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畴。但是,对于金融专利权的保护没有特别的法律法规,虽然金融产品专利权也具有普通专利权具有的特性,但其还有特殊性,由《专利法》进行调整,不能起到促进商业银行利用金融专利权提升自身竞争力的作用。而且,最为重要的是,现在大多数国家对于“商业方法”都可以授予专利权,而《专利法》对于“商业方法”能否授予专利权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在我国对“商业方法”无法授予专利权,无法对其进行专利保护,但是现在商业银行的几乎所有的网上银行业务的核心技术都是商业方法,其他国家对于这些网上银行的核心技术都授予了专利,又由于专利具有全球性,那么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时候就会遭遇专利壁垒,要么退出此领域的竞争要么支付高额的专利使用费,势必会影响商业银行的发展。

  实际上,我国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在实践中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态度也并不积极。在美国,商业方法专利授权门槛较低,许多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都获得了授权,而在我国,目前商业方法专利获得授权的条件比较高――要求商业方法具备技术特征,实现技术效果[3]。

  3.未能设立专利主管部门,科研能力不足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领导及员工对金融产品的专利保护意识淡薄,重视程度不够,因此,现在我国的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专利管理机构,只设立了法务部门来负责。在花旗银行在中国抢注专利的压力下,某些商业银行开始重视对金融产品的专利权保护,设立了计算机软件中心,但与专门的专利管理机构差距甚远,他们只负责日常的维护工作而无法开展研发工作。而外资银行通常设有专门的专利管理机构来负责整个银行系统的专利研发保护及专利战略的制定工作。例如在花旗银行,专利保护的具体战略,总部的战略发展部门负责,而日资银行更是专门设有专利战略发展部门[4]。

  由于未能设立专门的专利管理部门,加之对于金融创新产品研发的投入不足,又缺乏研发激励机制,导致高水平的科研人员的缺失,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整体科研水平较低,金融创新产品的质量不高,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申请的专利权的技术含量也很低,这也是桎梏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专利权制度缓慢发展的原因之一。

  三、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对策

  (一)尽快提高我国金融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

  专利保护意识的增强是一切工作开展的前提与基础,只有提高了专利保护意识,才能增大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投入、才能培养高水平的科研研发人员、才能提升金融创新产品的技术含量,才能加强对金融专利权的申请与保护。

  外资银行历来非常重视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及金融专利权的保护,从高层管理人员到普通员工都有很强的专利保护意识,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外资商业银行专利权的保护理念及方法并以此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专利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专利保护意识提高的关键是要培养和提高商业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专利意识,高层管理人员对商业银行的重要事务具有决策权,只有他们拥有良好的专利意识,才能重视专利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专利保护意识提高的重点在于提升全体工作人员的专利保护意识,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主要是依靠高水平的研发人员,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的研发人员在进行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时有许多产品已经达到《专利法》规定的可以授予专利权的特性,但他们根本不知道申请专利来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如果研发人员的专利意识提高了,就可以对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产品申请专利,进而提升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除了研发人员,其他工作人员的专利意识也需加强,因为专利战略具有很强的保密性、技术性、法律性和风险性,只有充分发挥银行各部门在专利战略中的作用,才能实现自己的专利战略[5]。为此,专利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培训的力度。首先,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有关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可以聘请高校法律系教授知识产权课程的教师定期举办培训班、专利知识讲座,提高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专利法制意识。其次,需要全体员工对本行的知识产权战略有个了解,可以定期由专利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本行内部举办培训和讲座。再次,各个分行可以对自己的研发进展及研发情况进行定期交流。

  (二)制定、修改专利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

  前已述及,目前在我国对金融产品专力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及《刑法》等。在这几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将金融产品专利中最为重要的“商业方法”类专利纳入可授予专利的范畴。

  在其他领域,一般将商业方法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但在银行业领域,由于商业方法主要是与计算机和网络相结合,予将其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已不现实,于是,在20世纪70年代发达国家开始对金融“商业方法”进行专利权保护。在我国,银行业商业方法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始于欧美国家的商业银行,而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日本、韩国、台湾地区也开始在我国进行商业方法专利的布局与争夺[6]。商业方法专利本身就是一种金融创新,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对其授予专利权,是现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结果,而且,由于商业方法专利多涉及网上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的便捷、省时等特征将使其成为日后银行业主要的业务阵地。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承认对商业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而且在未来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会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如果我国不从法律层面将商业方法纳入可授予专利权的范畴,外资银行会在我国境内大肆申请商业方法专利,利用此专利“跑马圈地”,将会使我国银行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落于下风,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发展。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尽快修改《专利法》,将商业方法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畴,尽快与国际接轨。除此之外,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该颁布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调整金融专利权,金融专利权虽具有其他专利权的共性,其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三)设立专门的专利主管部门,加大科研投入

  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关键是要提高商业银行全体员工的专利保护意识,但更为重要的是应尽快设立专门的专利主管部门,与法律部门相互配合,来具体实施专利战略。专利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专利战略的制定,组织金融创新产品研发与金融产品专利权的申请,法律部门主要负责进行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的培训。这样可以改变由法律部门全盘负责所带来的针对性不强的情况,利于专利战略的开展。

  专利战略的实施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不仅周期长而且风险也大,因此,有些银行只顾眼前利益不愿加大研发投入。但从长远来看,金融专利权将成为银行竞争的制高点,会决定银行的发展走向,因此,我国的商业银行要想在激烈的国际金融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加大科研投入,不能鼠目寸光。金融产品的研发与专利的申请专业性很强,需要尽快培养与引进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复合型的专利研发人员和专利管理人员,同时还需建立激励机制,完全实施《专利法》规定的对于职务发明中商业银行和研发人员利益的比例分配。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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