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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洛克思想中自由、民主、法治的契合点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5-06

浅议洛克思想中自由、民主、法治的契合点

  自由是民主和法治的基础和动力,民主是保障并调节自由和法治的关系,法治则是理性地发展民主并保障自由合理释放,而这三者在洛克的政治思想中得以找到恰好的契合点。洛克作为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人,民主政治的倡导者,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能够准确迎合时代精神,形成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最具代表,最有影响的政治思想体系,其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观点直接被资产阶级所采用,从而奠定了资产阶级思想的基础。洛克的思想在世界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史中占据着极高的地位,美国哲学家梯利评价道:“没有一个哲学家比洛克的思想更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的精神和制度。”

  一、自由与民主的共通

  自由是民主的价值基础,民主是自由的实现手段。

  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认为人的自由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哲学意义上人的自然自由,他把自由看作是人本真的自然状态――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具有不被干涉,无需听命于其他人意志,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包括生命、行动和财产等一系列自然权利,洛克所说的人的自然自由并非呈现一种为了自己的生存权利而肆意妄为的放任无序状态,而是要在自然法的界限内才可以支配的自由,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自然法对其起着支配的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引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自然状态是洛克为其后的理论的整体构建和探究建立政府的目的而做出的假设, 人的自然自由也随之过渡到了另一种形态――政治社会中人的自由,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的自由看似很好,其实有着许多缺欠之处,在这样的自然状态之中缺乏强有力的判决执行力度,没有一个公众认可的中立裁决者和合法的公共权力。正如洛克所说:“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合适的地方,而这些不合适的地方是由于人人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产生,于是设置了一个明确的权威”。因此,为了解决自然法缺乏的强制约束力,人们通过缔结契约加入社会,批判了无政府状态,构建一个政治共同体,还完善了自然权利学说、宗教宽容理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保护他们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洛克的自然状态最终指向了君主立宪制,洛克认为的 “自然法就是介于上帝和无知之间的那种能够被具有正确理性的人所共同认识的理念。”,这种自然状态正是政府产生的基点同时也为洛克民主思想的提供理论基础。洛克指出人们若是想避免自然状态中的不足,那么可以通过放弃自然法赋予自己的部分权利,而与他人达成一致,组建一个社会团体或者是加入一个社会团体,以此来确保自己能够过上安全、舒适、和平的生活,同时他们还可以更好地防御自己所在的团体不受其他团体的侵犯。其中,人们共同达成一致的契约,或更准确的说是信托。这种权利的信托更多时候是以人们的同意与否来行使的。而人们的同意又是在每个人都明确或默示的基础上成立了一个共同体,也可以说是政府,那么这个共同体或政府就是一个整体,可以按照一个整体的方式采取行动,但是要采取行动还是要通过绝大多数人的同意,符合绝大多数的意志才能够去实施。其中提到大多数人的同意,为什么不是全体人呢?这涉及政治行为的问题,看一个国家的政治是否民主,一般是看政治参与,而对于政治参与又主要是看普通民众的政治参与,在洛克看来,“有些人会因为体弱多病或是事务缠身而无法出席公共集会或者是难免会出现不同意见” 这样看来,就没有办法以整体的方式行动了。政治社会的建立是以那些加入这个社会整体的个人的自由同意为依据的, 当他们同意组成这样的一个整体时, 他们也可以自由地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政府形式。自由是民主的前提,没有每个人的自由同意,就没有政治社会,没有政府也就没有民主政治。既然君主专制的政府无法去保障人民的自由,那么就需要人民自由同意而建立的民主政府中才能获得更多的自由,才能使个人的行动、人身和财产得以保护,因此,民主是自由的保障和实现手段。

  二、民主与法治的统一

  民主需要靠法治来推行, 法治需要民主来保障。

  洛克的民主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在否定了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同时也批判专制与人治思想层次上确立的,洛克认为民主法治是自由权利的手段和保障,保障人们的自由和权利是民主和法治的共同内容,他同时指出自由是在民主和法治下的自由,建立政府和解散政府都是人民自由同意选择的必然结果。因此政府运用权力采用民主法治的思想来更好地维护人民的权利。洛克思想中的民主法治是共生共存互为前提和基础的, 不存在何者优先的问题。 民主的核心是人民主权,是基于人民同意制定的法律并用法律为公众谋福利就是民主,倘若背离以维护人民权利的最终宗旨则为专制。洛克用明君的通晓事理以公众的福利为目的法治和暴君的一切只服从自己意愿的人治作对比来阐释民主政府和专制政府,而二者的区别就以是否遵照法律来统治作为有力依据。在洛克看来没有法律的政府是一种政治上无法理解的事情,因为它是人民意愿下共同批准的规则,是民主下的法治。

  “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为后盾,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绝对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除非基于他们的同意和基于他们所授予的权威,没有人能享有对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力”。正如洛克在《政府论》中所阐述的,没有民主真正的法律就趋于形式,就更没有高层次意义上的法治。洛克的法治思想中分权制衡的思想也尤为重要,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掌握在以人民代表组成的议会手中,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执行权和对外权则归属于君主,洛克分权思想实质是用权力制衡权力,使立法权与行政权既分离又分立,洛克意识到在法治社会是不容许集立法和行政于一身的,他也十分痛恨绝对专断的权力,所以要想办法去相互限制得以制衡,不要为了自己的私利背离了法律的真正目的,由分权制衡到公正的法律,再到真正的法治社会和民主,逐层次的思想链接成体系才使得洛克成为“民主的奠基人”,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   三、自由与法治的契合

  自由:法治的动力之源;法治:自由的制度之真。

  洛克思想中以自由为起始点,以法治为立足点,洛克的《政府论》是法治思想的集大成之作,对后世有着建设性意义。《政府论》下篇不仅论证了资产阶级议会制还建设性的论述了他关于国家法治的政治理论。洛克思想中法治的基础是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充分保障,法治的宗旨是自由与权力的有机协调。洛克《政府论》中所阐释的法并不是一种命令性的行为约束制度,它更多的是以对个人自由、生命、财产权利的尊重为出发点的理性的法律,法律是对自由和法治实现一种把控力促使二者相辅相成。

  洛克认为人民的福利是最高法律,而过去的法律是与人民相向而立的,是单方面让人们百依百顺、敬谨如命。法治的社会是绝不允许扩张到超过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实行法治的价值就在于保障人民的实在性权利和发展公民天赋权利。洛克的自由思想认为这项天赋权利是人们追求的重中之重,对于社会的人来说它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条件”“其余一切的基础”其意义非同小可。所以在洛克看来人们若想保护自身利益必定会去寻求保障的办法,而这个方法就是用法律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在当时专制政体下使自己规避所带来的威胁,所受到的这些权利也不会因缺乏依据而有太多的不确定性。每个人自由意志和正当利益都共同包含在法律之中,法律与自由不仅不构成对立面,而且还得以维护和扩充,当人们受困于“欲望”的羁绊而不能明辨事物中潜在的善恶是非,那么就需要法律来起到正确导向标的作用。在政治社会中,自由作为一种特殊的、具体的、又容易被侵犯的社会权利,如果没有法律加以明文规定和切实的保护,那就是空洞和抽象的。他明确指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洛克所讲的法治是有目的,有价值观念的,其目的是保障‘个人自由’自由只有在权力不被滥用的地方存在,要实现个人自由就必须以权力来约束权力,通过法律使权力达到至真至善的目的。

  洛克所阐释的政治思想之所以卓越就在于将零散的观念整合形成逻辑体系,并以简明平实并极具说服力的语言系统论证了个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深入阐明了法治、分权、有限政府的基本理念,洛克思想中的自由、民主和法治三者之间是联系共生,相容统一的,并极具时代性和现实性,更代表了独立、民主、平等、自由的近代精神,洛克的哲学理论在西方思想史上有着非凡的地位,也对后世政治思想产生卓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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