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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5-13

浅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引言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强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退出劳动岗位且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从养老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保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溯及时间长,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在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X公司是一家从事石化油气勘探开发、销售、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经过多次改革整合重组的大型企业,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经过多年的探索,虽然按照地方社保机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并办理各项业务,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也日趋规范化、科学化,但是仍存在一定问题,与推进企业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益、更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不适应。

  二、养老保险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X公司承担着近1.4万名在职职工、0.9万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管理,参保地区跨越多个省市,区域宽、点多线长,各统筹区域管理方式和社会保险待遇计算存在一定差异。企业在养老保险管理中一是加强职工收入申报,严格工资收入口径、规范申报程序、汇总核对、本人签字确认,避免少报、多报、漏报,确保职工缴费基数的准确性。二是加强养老保险缴费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在与地方社保机构核定数据基础上,编制各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计划,统一支付社保机构,理清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职工之间、单位与地方社保机构之间缴费,杜绝欠缴、漏缴,减少补缴等情况。三是加强职工参保信息维护,配合SAP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管理,核定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岗位类别等基本信息,确保数据一致性,提高数据使用的有效性。多年来,X公司按照地方社保机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并办理各项养老保险业务,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也日趋规范化、科学化,但由于各地政策差异和业务办理规定的不同,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的问题

  X公司总部设在四川省成都市,基层单位地跨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广西、湖南等省、直辖市、自治区,而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主要集中在四川省省本级、云南省省本级、贵州省省本级、长沙市市本级、重庆市市本级等地方社保机构参加,统筹层级不同,由于企业工作性质,职工在油田系统内相互调动频繁,涉及跨省转移社会保险人员较多,地方社保机构转移经办流程、操作口径不一,对接困难,造成转移个人账户资金时间过长。特别是职工批量转出养老保险关系时,地方社保机构因转移资金量较大,因资金计划原因延迟支付转移,或者停止办理企业员工的养老保险转移,严重影响职工退休条件审批和待遇领取,职工意见反映较大。

  (二)参保地政策不一样

  职工退休待遇计算不一样,造成相互攀比,宣传解释工作难度大。一是已退休人员间的相互攀比。X公司整合重组前已有八千多名离退休职工,其养老金有的是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计算的,有的是按企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计算的,计算待遇政策不同,退休早的人员待遇相对较低,新增退休人员待遇相对较高。二是不同参保地退休人员相互间的攀比。现在企业职工虽然均参加的企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是由于各参保地在岗职工工资以及待遇计算政策规定等原因,养老金计算结果差别肯定是存在的,如四川省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云南省规定企业职工自批准退休次月起发给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养老金5%的计划生育奖励。三是基层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人员变动相对频繁,变动后的管理人员对社会保险政策、业务操作流程、参保人员情况等不熟悉,工作中沟通协调又不及时,导致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滞后或出错,影响日常业务申报工作及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时间,在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上不到位,造成职工片面地认为同单位工作,同时间退休,就应享受同等待遇,盲目攀比。

  (三)人事档案基础管理薄弱

  造成职工退休条件审核不能及时办理,待遇领取受到影响。近年来,地方社保机构在审核人事档案确定职工退休时间时发现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与企业申报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档案中出现记载多个出生时间,审核结果与职工发生异议的相对较多。档案中有关参加工作时间及经历、岗位类别、从事特殊工种等材料缺漏,后期完善材料难度大。特别是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档案记载不全,如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不准确、从事特殊工种的起始时间不清楚、变动岗位或工种没有记载等等,给特殊工种认定带来较大困难,职工反映较强烈。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规范性

  首先,加强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让职工了解熟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条件、经办流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跨省转移,与参保人员户籍有关,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油田企业系统内调动人员必须持单位调动通知、身份证并在所属单位书面申请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其次,统一企业内部参保地区跨省转移的经办规程,统一操作口径,同时在企业内建立正常跨省转移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基层单位保险管理人员、片区保险管理人员及转接双方地方社保机构业务沟通协调的责任,避免转移接续不到位或职工往返奔波。   (二)进一步规范退休审批程序

  坚持退休审批公示制度,从严把好退休审批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针对企业参保人员情况,基层单位结合职工人事档案记载初步核定退休条件,特别是提前工种退休,必须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初审、单位承诺,实行退休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企业和参保人员的监督,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经公示无异议后,再由社保经办人员送地方社保部门进行退休审批,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防止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

  (三)加强社会保险管理队伍建设

  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业务模块多,工资申报、费用缴纳、人员管理、待遇发放等一系列环节,需要一批高素质的保险管理人员进行有效运行和管理工作业务,服务于企业的改革和稳定,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首先,与地方社保机构建立培训需求信息,借助多渠道培训平台加强保险管理人员对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的学习,提高政策理解和实际运作水平。其次,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编制操作性、时效性较强的年度培训计划,以“师带徒”的形式,熟练掌握业务经办流程,提高社保管理人员业务操作水平和业务经办效率。

  (四)切实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参保人退休后待遇享受

  人事档案是参保人员个人工作经历的原始记录,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它的真实、完整与否,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提高参保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健全完善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和转进、转出的档案,要加强管理,从严要求,防止虚假材料进档或随意抽取档案材料,避免弄虚作假现象发生。档案管理部门要与社保管理部门对达到退休条件拟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提前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退休手续的顺利办理和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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