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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5-16

租赁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

  我国现代租赁行业的发展是从改革开放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的。中国东方租赁公司作为我国第一家专业性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在1981年4月正式成立。直至今日,我国租赁行业的发展已经经历了30多年的历程。在当前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逐渐进入发展的浪潮中,并且预计在未来一年之内超越美国,成为全球首位租赁大国。当前,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局面逐渐朝着多模式共存、内外投资并存的方向进行。

  然而我国租赁业务管理依然存在很多缺陷亟待解决。当前,虽然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经济体国家,但我国的本质依然属于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未能形成较为完善而成熟的资本交易市场,并且对租赁行业的立法也较为缺乏,在贸易、税收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及相应监督机制较少。此外,我国租赁的形式总体上来说是非常单调的,现阶段主要的融资租赁就是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且租赁的方式也难以享受到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租赁行业的发展起步较晚,所以在会计准则方面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一、我国当前租赁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分析

  租赁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行,大大促进了我国租赁业务的全面发展。在现行的租赁会计准则指导下的会计操作水平大大提升,并且在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方面也有很大的提升。虽然我国现阶段的租赁会计准则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与进步,但在实践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一)租赁分类标准不合理

  在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有明文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当在租赁开始的当日划分租赁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指南中规定第三条标准中多数都掌握在租赁期,并且占据整个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3/4甚至以上。准则规定经营租赁是不包含融资租赁之外的其他类型的租赁。同时,对于承租人来说,通过经营性租入资产并不需要将其纳入资产负债表之中,因而就不必作为自有资产进行核算,然而融资性租入资产则应当考虑纳入资产负债表之中进行核算。

  一方面,在我国,最低租赁收款额是等价于最低租赁付款额与第三方资产余值之和,这个第三方资产余值和出租人、承租人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所以,当出现该第三方资产余值之时,就说明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最低租赁收款额是不等价的,二者的现值也就是存在差异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的规定而言,就同一笔租赁交易来说,租赁双方在判断业务方面的水平是存在差异的。

  另一方面,由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在会计处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承租人通常依据自身的喜好而选择经营租质。由于经营租赁过程中,企业能够获得表外的融资,从而使得自身的财务杠杆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降低,实现了对资本结构进行合理调整的目的,最终有效压缩了资金的成本。而相对于承租人来说,出租人则依据自身的偏好选择融资租赁。由于对出租人而言,融资租赁的过程中,所有和租赁资产有关的风险都向承租人一方进行转移,作为出租人是不需要承担这一部分的风险的。正是在这种偏好不同的条件下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租赁双方就会将租赁会计准则中存在漏洞与缺陷找出来,从而尝试在博弈的过程中设计一份让租赁双方都没有异议的租赁合同。租赁会计准则中一些量化的标准,为出租人和承租人设计合同时提供了足够的余地。这些标准虽然看起来十分精确、严密,但在实际业务中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因而往往会受到规避和操作。例如,承租人能充分利用第三条判断标准中的有关量化规定,刻意制定出一个低于租赁资产使用受限的3/4的期限,从而规避了财务报表在融资租赁方面的缺陷。而作为出租人的行为则恰恰是相反的,其会选择很多种灵活多变的方式尽可能使租赁期限和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3/4相互等价。例如,在施乐公司发生的财务舞弊案件之中,该公司就充分利用了这种量化标准对背后的利润进行操控与监管。该公司旗下的子公司中使用的复印机使用期限为5年。而在进行租赁合同签订时,复印机使用寿命定为3年。然而该公司却故意将其寿命估算为4年,从而是复印机出租使用期限和经济寿命的3/4保持一致,最终使得销售收入得到夸大。

  (二)折现率方面的缺陷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有明确规定,承租人在对最低租赁付款额进行计算时,可以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可以将内含利率作为租赁的折现率,不然就应当将租赁合同规定好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没有对利率进行规定,并且承租人未能取得租赁内含利率时,就应当通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最终的折现率。

  所谓的租赁合同规定利率,就是指是租赁双方在协议的规定下,事先拟好的双方都能够接受的相对合理的一个利率。从表面上来看,租赁合同规定中的利率是公平的,然而对双方的操作都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上述文中已经提到,承租人偏向于选择经营租赁,所以在进行合同利率制定时,承租人通常都会和出租人进行协商,从而将折现率设计得很高,而出租人则往往为了进行开拓业务空间,从而不反对承租人的意愿。这样一来,最终制定出来的折现率就会进一步拉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最终导致融资租赁的业务性质逐渐转变为经营租赁,为承租人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

  (三)关联方的租赁交易规定不明确

  当前,对于有关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租赁业务,我国在很多规定条文中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尤其是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租赁双方有一定关联关系时,如何使得最低租赁的收款额和付款额降低,从而就可能造成关联双方共同利用开展的租赁业务对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进行操纵。和其他性质的交易有所不同,融资租赁并非是一次性付款的,而是分为很多期付款,其交易的整个过程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加上各类租赁资产在市场价格方面的变动较为频繁,从而弹性较大,一些集团内部就能够充分利用关联方产生的交易,对于租赁价格弄虚作假,实现利润操纵的目的。例如,当X公司上市后与其的利润并不十分理想时,而母公司作为出租方就能够将租金适当调低,从而有效降低了X公司的租赁费用,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利润。除此之外,X公司也同样能够充分利用其出租方的特殊身份,将租金调整至远远高出的市场价格,从而向集团内的其他一些公司进行出租,进而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利润。而如果关联方所属的地域在所得税率方面存在差异时,则就应当通过租赁交易的方式实现纳税额压缩的目的。例如,X公司所得税率要比统一集团旗下的Y公司高一些,此时A公司就能够通过高价将Y公司的资产进行租入,从而降低了自身的利润,而此时Y公司的利润有所提升,进而实现了利润所得税率的转移。   二、对租赁会计准则问题提出的应对策略

  (一)租赁分类方面的应对策略

  一方面,租赁双方在对待同一笔租赁交易分类标准不一致时,租赁会计准则应当明确作出规定,就是从出租人租赁人的视角进行分析判断。笔者认为,不妨从承租人的角度进行考虑,从而进行科学的标准划分。由于承租人在整个租赁业务中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其也是整个租赁交易的源头,所以以承租人的租赁分类作为标准较为合理。另一方面,在对待准则中实务中量化标准容易受到操作等问题,能从下述两个方面对这种操作行为进行解决:第一,建议在分类的准则中加入这一句话:“对承租人而言,若租赁资产为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在,则应当将其开展的租赁业务视为融资租赁。”第二,可以建议将判断标准取消,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界限模糊化,这一点也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2010年8月份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关租赁业务的关键内容。而正是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之间的明确区分,造成现行的租赁模式显得十分繁琐和复杂,并且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难以进行性质定界。要切实解决这些方面的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出全新的、统一的租赁会计处理方式,最终确保在资产负债表中将租赁交易中涉及到的负债及资产都清晰体现出来。

  (二)折现率方面的应对策略

  租赁合同问题造成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的利润操控现象较为泛滥,因而建议将租赁合同利率取消。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都倾向于选择增量借款利率和出租人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准则中所规定的折现率中租赁合同利率是多余的,没有必要选择租赁合同利率作为最终的折现率,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往往能够体现出其支付的实际筹资成本。第二,在取得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方面较为容易,并且往往都低于租赁内含利率,依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出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是相对较大的,并且也符合相关标准,从而能有效防止企业改变租赁性质的行为。因此,为了进一步将操纵空间减少,使其与经济的实际性质更加符合,并且保持和国际趋同,取消租赁合同利率是较为合理的。

  (三)对关联方租赁交易规范的应对策略

  通过租赁刮关联交易而事实利润操纵,这是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关联双方交易的约束力度,应当在租赁会计准则之中增加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尤其是对于关联双方之间开展的租赁业务定价问题。例如,对在对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收款额方面,能够与非关联双方的金额进行参考,同时可以确定差异的具体范围。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对关联双方教育的披露性。例如,可以要求企业在租赁交易之前详细谈好基本定价要素以及利润总额中关联交易利润的比例等,同时还应当对一些公司在关联双方租赁交易方面增加披露。除此之外,强化对违规公司的惩罚力度。在现行的《租赁法》中,应当对采用租赁业务实行的利润操控关联双方的经济及法律责任进行追究,强化经济制裁的力度。

  (四)我国未来租赁会计准则的发展展望

  当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租赁》(征求意见稿)引发了业界内外的激烈讨论本次修订意见将租赁分类取消,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租赁业务会计核算进行取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业务会计信息的实用性、可信度及透明度。然而中国有很多组织都反对此次修订方案,认为融资性租赁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就是经营性租赁,一旦会计处理方式不具备经营性租赁的特征,则经营性租赁业务就不存在发展的空间。我国租赁行业可能会由于经营租赁负债存在的表内化现象而对企业借贷行为产生影响,造成一定程度上租赁规模的缩水,有关租赁公司竞争力也可能在这方面受到影响。然而在我国当前现实环境的影响下,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在实质性方面存在逐渐趋同化,一旦国际新的租赁会计准则颁布并实行,则我国的租赁会计准则也应当随之进行调整与修改。未来租赁会计准则的修改与完善是必然的趋势,但要想对我国现行的租赁会计准则进行完善,还应当积极借鉴国外优秀经验,同时充分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和国际租赁会计准则趋同的进度表与路线图进行科学安排,并且与监管部门、财务部门及立法部门共同讨论制定新的条款,为我国租赁业的长久稳定发展打下坚实的根基。

  三、结语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一直势头良好,然而依然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而通过扶持租赁业的发展则能够发挥一种十分特殊的作用和标准。我国近年来租赁会计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并且逐渐实现了和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接轨。为此,我国在大力发展租赁业的同时,更应当深入对租赁会计的研究,强化租赁会计准则的实务操作性,并且要推动我国租赁业的发展趋同于国际的发展不掉,最终实现租赁会计对租赁行为发挥良好的指导作用,让规范的租赁会计准则更快地促进我国租赁业的壮大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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