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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间融资阳光化与规范化运作的几点建议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5-17

促进民间融资阳光化与规范化运作的几点建议

  民间融资是指直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行为。近年来,我国民间资本迅速积累,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和资源富集地区,民间融资活动异常活跃,一方面为中小企业等资金需求者提供了可选的资金融通渠道,但也容易诱发非法集资等危害经济金融秩序的问题。而通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化运作,已成为学术界和相关管理决策部门的共识。根据近期对民间融资活动及风险状况的实地调查,笔者认为,应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多方着力,加快民间融资阳光化和规范化进程。

  一、健全与民间融资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关于民间融资,我国已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有涉及,但是比较缺乏系统性,没有针对性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面临许多具体问题。考虑到民间融资既有共性,又有典型区域特征,应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引导和规范。

  在国家层面,应结合新情况,对现有的法律条文进行修订,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一些核心问题进行界定,比如:(1)民间融资的定义和形式;(2)民间融资中合法、非法行为的区分;(3)不允许作为民间融资主体的特定人群和机构有哪些;(4)超过额度或符合特定条件的民间融资是否强制备案;(5)大额民间融资的合同规范;(6)民间融资的用途、利率、收益纳税等问题;(7)贷款利率完全市场化后,如何重定高利贷标准;(8)监测和管理民间融资的责任主体等。

  在国家对民间融资原则性问题统一规定的基础上,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民间融资管理实施办法、意见(如利率区间、备案金额起点、管理部门等),使民间融资参与者约束自身行为,降低道德风险,避免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现象反复发生。

  二、完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平台功能

  阳光化是规范化的前提,规范化是阳光化的目的。只有引导民间融资活动主动浮出水面,才谈得上对其的规范和管理。在温州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后,全国许多地区也先后成立了类似的服务平台,试图这样将民间融资纳入监管体系。但从目前情况看,主动进行登记备案的民间融资的占比都还比较有限。

  要发挥好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平台的功能,除了完善立法保障正常民间融资活动参与者的权益外,需要解决好以下问题:(1)民间融资本身具有隐蔽性,参与者担心一旦去登记,容易“露富”、“显穷”,给自己带来麻烦,因此应重视登记服务平台所获信息的安全,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在进行成交时,对双方的详细信息采取一定的技术处理。(2)对主动登记的,应予激励,比如若产生法律纠纷,法院优先受理、受偿。(3)平台除了登记备案外,应尽可能整合提供“一条龙”式的增值服务,如担保、公证、律师、评估乃至代理催收等,对相关费用,在发展初期可考虑通过政府补贴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对进行登记的参与者减免的方法,降低融资成本,吸引更多民间融资者前来。(4)平台应采用政府规划、市场主导、企业化运作的方式,只作为中介服务,收取统一的服务费,不承担民间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但在自愿的前提下,也可以出资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对可能的风险予以一定补偿,以吸引更多民间资金入场。

  三、拓展民间资本投资实业和金融领域的渠道

  从各地民间融资风险集中爆发的原因分析,主要还是在于民间资金集中在煤炭、房地产等少数暴利行业反复自我循环,没有分散投资,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和经济形势、资源价格出现重大变化,很容易导致集体性的资金链断裂问题。

  因此,引导民间资本多渠道投向实体经济,是民间融资阳光化和规范化的重要途径。由于各种原因,民间资本仍面临着各种投资障碍,如对铁路、电信等关键领域,一直难有重大突破。应彻底拆除民间资本投资的藩篱,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一者为民间资本找到更多的投资领域;再者也为支持实体经济提供更加充裕的资金。地方政府可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中心等,服务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债权等形式,进入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或通过设立民营投资集团,聚集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投资。

  金融业一直是对民间资本具有高度吸引力的投资领域。也正因金融业的“正门”没有打开,许多民间资本纷纷通过准金融机构乃至地下钱庄形式,从事影子银行活动,由于脱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风险较大。如今,监管部门对设立民营银行等做出了明确安排,这无疑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金融业,使地下金融走上阳光化、规范化轨道。但是,银行作为吸收公众存款的特殊机构,短期内出于审慎考虑不可能大幅放开准入,更有可能以试点方式逐步推进,因此除了民营银行外,监管部门还应逐步放开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组建各种金融公司等多元化机构,促进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均衡布局。

  小贷公司作为民间资本试水准金融业务的重要载体,下一步的发展重点是:相关部门应针对其发展中存在的体制性问题,明确其身份定位,拓展外源融资渠道等,降低转制为村镇银行门槛,增加小贷公司的牌照含金量。同时,对违规经营机构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惩戒,促使其规范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四、通过金融改革与创新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一是强化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目前,小贷、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具有融资性功能的组织,分别由地方金融办、工商、公安等不同部门进行管理,由于监管不足,导致其经营行为很难得到有效监督,超范围经营、变相吸存较为普遍,有的甚至异化为“合法”的地下钱庄。对此,在国家层面确立一致性监管规则和牵头协调机构的前提下,授权地方政府整合资源,增加人员,设立单一部门统一监管,形成责权利相统一、问责主体明确的格局。 二是发挥金融创新在引导民间融资活动中的作用。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正好可以依托自身优势和客户资源,提供各种中介服务,还可衍生新的业务。在这些业务中,金融机构仅承担类似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中介角色,并不承担潜在的信用风险,但由于金融机构可以帮助资金的融出者在事前事中评估、甄别和降低风险,因此客观上有利于引导民间融资业务办理过程的规范化和理性化。此外,应充分发挥正规金融机构与涉足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企业各自具有的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促进二者之间合作方式创新,使民间资金在安全性和收益性之间找到更多平衡点。

  三是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正规金融市场上资金价格不能完全反映供求关系,是民间融资活跃的重要原因。通过逐步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上浮幅度乃至最终完全放开存款利率,使金融机构能够紧贴市场需求,提供更多种类丰富、收益率更高的金融产品,吸引偏稳健的资金拆出者重新回到正规金融市场。同时,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将迫使金融机构改变客户和业务同质化的现状,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主动提高小微客户服务覆盖面,缓解这一群体原来主要依靠民间市场融资的局面。民间融资参与度的下降,将拉低融资利率水平,避免收益水平高涨时期容易产生的“旁氏骗局”,规范民间融资市场秩序。

  五、创造有利于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的条件与环境

  一是严厉打击借民间融资之名的违法活动。只有对非法集资、高利转贷等行为及时查处、处置,才能对潜在的民间融资参与者形成正确的预期和引导,避免更多原本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演化为违法活动。

  二是充分发挥征信系统的作用。可探索一定额度的民间融资必须由金融机构见证的制度,在个人或企业的征信报告中予以记录,并努力实现金融、司法、税务等相关信用信息的跨行业共享,为融资活动中的利益主体提供更加全面的决策参考。

  三是切实加强公众金融风险教育。应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教育长效机制,同时,对一些为非法融资活动推波助澜的媒体广告进行清理规范,避免对公众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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