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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下建筑企业财务会计的应对方法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5-25

营业税改增值税下建筑企业财务会计的应对方法

  增值税实行改革前,我国采用的税务制度为增值税与营业税共存制度,但这种税务方式给我国税收造成严重影响,导致建筑企业出现税收负担不均衡,严重影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虽然给建筑企业发展带来一定契机,但建筑企业还不能完全适应税收政策改革。因此,探究营业税改增值税下建筑企业财务会计的应对方法显得极为重要。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给建筑企业财务会计造成的影响

  (一)给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造成的影响

  价格与税额有着密切联系,税分为两种,一种是价外税,另一种是价内税,其中价外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营业收入发生变化,即缴纳增值税后的剩余金额为企业营业收入,可见,企业入账金额大大降低。不动产与无形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的主要部分,入账金额也存在差异,大大增加了建筑企业会计核算难度。

  从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来看,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发票管理与项目核算两个部分。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发票管理与以往存在差异,增值税须具备专用发票,且由纳税人按照相关规范开出,具备相应的抵扣条件,如果发票超过抵扣范围,买方可少抵、多抵税额,这种方式法律是不允许的。就大型建筑企业而言,因其分布范围广、工程项目多,因此,汇总发票时存在较大难度,这需要财务会计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建筑企业核算各项目财务时,需要指挥部、项目部为基础,独立核算施工项目,税务登记履行工商机构与项目部存在较大差异,项目部不具备纳税资格,因此,对税金管理与核算的要求越来越高。

  (二)给企业成本与收入造成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工程造价是建筑企业缴税的重要依据。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后,由于价外税包括增值税,故增值税的工程造价不属于缴税范围。借助价税分离公式,含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率=不含税收入,可以看出,降低了企业收入。同时,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前,价税分离是不可缺少的,决定成本的因素以价税合计数为主,且存在分支:进项税额与实际成本。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改革后,抵扣需要以相应的销项税与进项税发票为准。可是,现阶段我国建筑企业以中小型企业为主,不具备较强的开具发票能力,且抵扣数额的决定性因素与供应商开具发票能力与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有关,因此,增加了企业的税负,使企业利润降低。

  (三)给税负与进项税抵扣造成的影响

  企业在购入设备与原材料时,即可获取增值税发票,进而抵扣增值税,使纳税人的税负降低。这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十分有利的,既能减少企业职工劳动强度,又能增强企业经营规模,促进企业机械化程度与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但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使建筑企业财务核算面临新的问题,例如部分材料费、人工费、甲供料和已购置的机械费等仍然无法纳入进项税抵扣,另外,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行业工期通常在半年与3年内,这种情况下,致使建筑工程项目已经竣工,但仍无法决算。如果在没有将拖欠的工程款收回的情况下,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那么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只存在销项税税额,而没有进项税额,这时就无法抵扣。根据实际增值税与税负率公式,可以看出建筑企业税负率呈增长趋势。

  (四)给企业现金流造成的影响

  现阶段建筑企业常用的纳税方式是预缴税款方式,税务机构在收取企业税金时,依照企业工程完成百分比,并实行多退少补。可是,采取此税务收取方式,大大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缴纳税款额,使其超过实际税额,该现象是目前税务机构收取建筑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存在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占用了建筑企业现金流。另外,因完成建筑工程所需的工期较长,故致使建筑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有许多税金未缴纳,一旦申报导致建筑企业资金出现严重不足,加之工程款收回具备滞后性,使建筑企业承担现金流压力显著增加。

  二、建筑企业财务会计应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方法

  (一)加强财务管理

  营业税改增值税下,建筑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建筑行业的优势,树立优秀的企业品牌形象,对实际财务分析进行模拟,重视企业现金流与损益。构建科学、合理的工程预结算、成本管理与财务会计系统,确保会计核算信息具备准确性,另外,建筑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增值税申报表,从而使建筑企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下提升自身企业经济效益。

  (二)实行纳税筹划

  建筑企业要根据自身企业实际情况,实行纳税筹划,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合对比分析现有的供货商,准确的定位供应商,分析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二是签订建筑合同时以包料包公为基础,或者由建筑企业与甲方指定供货方签订包料包公合同。三是因建筑企业子公司的增值税抵扣无法实现全面供应,故可以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采取抵扣方法解决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问题。四是建筑企业要严格要求选择的业务合作对象,使其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从而减轻建筑企业承受的税负负担,减少抵扣进项税额。

  (三)优化现金流管理

  参照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应税劳务或销售货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当日,为增值税纳税人义务纳税时间。建筑企业在获得业主确认完成签证或者取得销售款项时,对税款进行缴纳、计算,这样,有助于调节建筑企业现金流,保证建筑企业资金充足。

  (四)注重建筑企业人才培养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逐渐深入的趋势下,对建筑企业财务人才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所以,建筑企业要加强人才培养,定期培训财务会计人员与税务相关的知识,促进企业员工整体素质的提升。建筑企业要引进高素质专业人才,选拔人才时,以是否具备专业的财税法律知识与理论知识作为依据,成立优秀的纳税筹划团队,提升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五)改革项目管理模式

  建筑企业改革生产、经营与管理模式,改变以往小作坊管理模式,实施科学化管理,减少工程成本,同时,做好发票票据回收工作,提高企业抵扣额度,促进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对进项税额凭证牢牢把握,尽可能降低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给建筑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

  (六)提升企业融资能力

  我国建筑企业以中小型为主,因它们的融资渠道狭窄,只能通过银行放贷进行融资。但在经济建设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防止房价日益上升,制订了相应的政策对银行贷款额度进行限制,加之中小型建筑企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中承担较大的经济负担,使企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为了解决该问题,建筑企业要采取相应措施提升自身企业融资能力。例如可以采取抵押担保方式实行发债融资。该融资方式的评级方式简单,资金回流迅速,即使建筑企业财务水平一般,也能采取该融资方式。委托人仅能在债券发行者违约的情况下,拍卖抵押担保物,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筑企业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融资能力,才能适应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减少新税收模式给企业造成的影响。

  三、结束语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给建筑企业的经营收入造成负面影响,不仅增加了生产经营成本,还造成企业现金流量出现严重不足,限制了建筑企业发展。因此,建筑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积极开展实行纳税筹款,优化现金流管理,提升自身企业融资能力,改革项目管理模式,加强对建筑企业财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以减轻承受的税务负担,实现建筑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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