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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律与国有企业引领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5-31

科斯定律与国有企业引领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研究

  一、 引言

  国有经济进退的理论争议持续已久,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未有定论。然而在国外,以新自由主义学说为理论依据的“华盛顿共识”,在全世界转型国家中极力推行私有化。在国内也得到了大量经济学者的支持。在此背景下,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主线被确定为“把国有企业打造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引领力”,采用分类型多方式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等方法,推动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在中央精神明确的情况下,有必要从理论的角度探寻国有企业的定位、重要意义以及难以替代的理论基础。本文从私有化产权理论与实践入手,探寻国有企业的定位和难以替代性等问题,作为发展壮大国有企业而非简单私有化的理论基础。

  二、 西化思维范式内的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

  中国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和主要体现形式,国有企业为弥补市场失灵,替代由于规模经济催生的自然垄断行业的私人垄断,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战略目标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纵观美、英、法、德、日等资本主义强国的国有经济变迁,国有企业都体现了重要的角色(李俊江等,2010;胡岳岷,2005;邱力生,1998;潘华实,1999)。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一股更大的“私有化”浪潮,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民营经济扮演了更加重要的角色(李华,2001),但是总地来说,国有企业的存在不分国界和社会制度,国有企业的发展仅仅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被执政者和意识形态左右着。从20世纪初全球经济危机到二战经济复苏再到21世纪初的次贷危机,在经济危机发生的情况下,国有经济都是不可或缺的,体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新自由主义学者普遍认为,在公有制产权下,由于权利的行使是由国家所选择的代理人完成,作为权力的实际使用者,存在激励约束不当等一系列问题,国家要对这些权力的实际使用者进行充分监察的费用又极其高昂,再加上行使国家权力的代理人往往为了追求其政治利益而偏离利润最大化动机,所有公有制企业或国有企业的低效率难以避免,与此同时,在私有制产权情况下,所有者与决策者是同一主体,在做出企业决策时,统一的所有者和决策者会考虑未来的收益和成本倾向,并选择他认为能使他的私有权利的现期价值最大化的方式,以此为依据做出资源配置决策和安排,必然产生符合利益最大化的高绩效;并且公有制产权和国有企业产生的低效可能还不止于此,根据普遍认同的经验,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会导致市场秩序的紊乱,新自由主义学者对国有企业的厌恶不只来自于激励不足和效率低下等经济学视角,更来自于与公有制企业相伴随的对公有制和民主自由的担忧的社会学视角(哈耶克,1997)。但是不论如何,国有企业广泛存在于各类社会制度的各个国家,随着规模效应和企业的不断扩大,委托代理等两权分离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对于与公有制企业相伴随的对公有制和民主自由的担忧可能大于对公有制产权和国有企业激励不足和效率低下的担忧。借鉴各国企业发展经验,国有企业的激励不足和效率低下正是改革的重点和方向。

  Ernst Ulrich van Weizsacker、Oran R. Young等(2006)指出,纵观全球经济发展史,虽然私有化对经济增长产生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消极的结果。私有化过程也有彻底失败的例子,成败参半的案例也广泛存在。在一些私有化改革案例中,收益远低于成本……公有制和国有企业垄断被私人垄断所取代,而私人垄断甚至在消费者管理方面远不及公有制和国有企业进行……有时私营垄断者采用不合理的价格却得以实现并延续……竞争不充分的私人垄断和“摘樱桃”现象竟然被保护,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被边缘化……在放松管制的背景下私有制会为公司从事各种欺诈性做法创造条件……私有化有也确实隐含着更高代价的竞争,并且与理论相悖,在德国私人家庭强制性火灾保险案例中,竞争竟然给消费者带来了更高的价格……虽然在私有制和公有制之间画一条显著的界限可以使经济理论看似更加科学,并且经济分析更加容易,但是极端的私有化和极端的公有制同样危险。经济学理论界面临哪怕是公有制和私有制的非此即彼,在现实实践中,对公有制和私有制给予明显具有偏好的评价也是有待商榷的,公有制的国有企业和私有制的私营企业在控股决策和融资模式方面具有同样多的选择。这在经济发展史上有迹可循,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1799年成立的俄美毛皮公司都是极其成功的高效国有企业的代表。案例的存在也符合新自由主义学派的海洋法系评判标准。并且私有化本身不是一个终点,私有化仅仅是提高效率的手段,私有制并不是消灭公有制的借口。Ernst Ulrich van Weizsacker、Oran R. Young等人主张对私有化的局限有一个更加全面和系统的认识,而不应该无条件的拥护私有制并且无条件的否定公有制。在中国多种所有制改革和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私有化的引入是为了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而非彻底否定公有制和国有企业。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也更加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发展壮大国有企业,让国有企业融入市场竞争环境,所有制改革和市场化只是手段,用所有制改革和市场化作为目的去排斥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存在的结果是本末倒置,与此同时需要明确,用市场化不足批评不公平的竞争是合理的,然而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要对多种所有制和市场化提供制度保护,过程保障重于结果导向。并且在批评公有制和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引致国民经济整体效率低下的论述中,也会过分的夸大了机会成本,脱离实际状况去追求理想中完美市场,不如务实地做好改革的任务,这也是正确理解私有制,科学系统的把握市场化的前提。   三、 强制性制度变迁与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功能定位

  继Ronald H. Coase开创性的提出交易费用范式以来,交易费用成为了分析经济科学的重要方法之一。经济学分析的逻辑基础必须从“完美市场”的新古典环境变为更加符合现实情况的真实环境。在现实环境中,人只能够认识到有限的信息,并且并不具备无限的信息处理能力,信息不对称、不完全合同、不确定性(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都广泛存在着。经济决策和市场行为这一过程都十分复杂,以交易费用和有限理性为特征的新制度理论体系就是建立在比新古典理论所预言的理想环境更现实的环境基础之上(艾瑞克?G?菲吕博顿、鲁道夫?瑞切特,1998)。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逻辑框架内,制度、习俗等制度安排可以通过降低交易费用提升价格机制的运行效率,并且随着市场和交易的发展,制度也会出现相应的变迁。从生活经验和实践出发,制度不会一成不变,制度作为上层建筑,要受到物质基础的左右,制度的变迁可以归纳为怎样的制度更有利于效率,能产生效率改进,即诱致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的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新制度安排的创造,由个人或一个特定群体,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林毅夫,2004)。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会在原有制度无法提供相应的获利机会,而新制度可以提供的情况下被诱导发生,因此被命名为诱致性制度变迁。促使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始作俑者应当是制度变迁的实际获利者,或获利最多的人(或群体)和预期获利最多的人(或群体)。而对于效率的改进,就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帕累托改进,即最优改进,也就是无人变坏改进;另一种是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即有人被损害,但是推动效率改进方,可获得的收益大于改变制度所要付出的对抗和妥协的成本。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帕累托改进虽然是极优的方式,然而卡尔多-希克斯改进是更加普遍的,那么成本收益就要符合制度变迁的始作俑者的私利考虑,这种私利考虑不仅要符合成本收益原则,更要附属于市场经济的强势地位者。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高效的制度安排很容易被传播和仿效,这种仿效是不需要初期风险和成本的,也就是说一个制度的创新的受益方很难被划分的清楚,市场经济的强势地位者难以维持其强势地位。在此过程中很难划分收益与成本的具体承担者和承担多少,制度变迁更加有利于整个市场,而不是推动创新者。外部性的存在削弱了制度变迁推动者的收益但并未降低制度变迁所需的成本,这就使得诱致性制度变迁越来越难以为继。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使用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手段提供创新制度供给。

  总的来说,与林毅夫等人以政府推动强制性制度变迁弥补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理论不同,以政府为主体推动强制性制度变迁提供创新政策供给,存在政府低效率和代理人权力难以控制等一系列问题,以财税补贴等手段又会重回诱致性制度变迁成本收益难以量化的怪圈。综上,在我国目前公有制和国有企业广泛存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国有企业作为弥补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不足。徐传谌、艾德洲(2012)指出,为避免政府过多的干预市场,直接参与市场行为,政府应该作为政策的设计者和监督者并且应该进入信息流转环节,以便于政策制定者也能够保持良好的应变性。

  四、 科斯定律改进视角下国有企业的难以替代性

  回顾Ronald H. Coase《企业的性质》,充分讨论了科层和市场两种资源配置的安排方式,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为了利益的追求,企业产生了。回顾张五常《风险规避》,最有效率的选择同样要应对风险的不确定性,为解决个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有限性,个人会放弃自己预期中利润的不确定性,而选择被组织,被组织方式和合同多种多样,合同会包含预期和谈判,资源也从作为商品的产出品配置到内部的生产资料配置(张五常,2004)。归纳以上分析,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人们在有限理性可预期的范围内会选择相对安稳或是相对风险,对应着被组织或市场。本文得到下面等式:收益(被组织)=价格-管理费用;收益(市场效率)=价格-交易费用。当两种模式的价格相同时,如果交易费用低于管理费用,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比被组织更有效;如果交易费用高于管理费用,采用被组织比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更有效。降低交易费用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迫使管理费用降低,从而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当交易费用为零时,被组织将无利可图,任何被组织的形态都会消失,这与Ronald H. Coase的分析相一致,然而当被组织可以影响价格时,只要收益(被组织)高于收益(市场效率),被组织将依然存在,这超越了Ronald H. Coase的分析框架。

  在本文的分析框架下,降低交易费用不仅是市场效率的提升问题,也会约束企图不算壮大的企业,获得更高地垄断价格或降低管理费用。在此博弈框架下,如果政府能够适度的控制垄断价格并降低交易费用,企业的管理效率就必须得到提升。当交易费用为零时,谈判、讨价还价等已不需要成本,信息是完全的,这时交易等同于在瞬间完成,没有价格的指引供求也能得到完美表达,市场并不需要价格,市场得到了真正的解放,这又与共产主义的理想十分相似。与此同时,哪怕价格不存在了,被组织所获得的定价权也会使得被组织形式被保持,交易无法达到完全平等。只要人还有自利心的驱使,并且垄断定价权不被打破,交易的平等就不会存在。因此,市场想要进入更高级的状态,必须至少打破其中之一。综上,根据科斯定律的博弈分析框架,可得到科斯第三定律,即不管初始产权如何界定,降低交易费用、打破垄断与合谋,可以使得外部性能够通过谈判等手段被内部化从而得到解决,并且,迫使科层配置资源的成本下降,市场机制会使得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更优,市场效率与管理效率达到双重提升。

  在制度选择方面。随着交易费用的不断降低,市场效率和管理效率都得以不断提升,制度创新被复制的速度将进一步加快,强制性制度变迁就更加重要。然而强制性变迁需要代表的群体更广泛,甚至是全体才有可能在实现社会总体发展的情况下,收回尽量高的收益,政府天生就是制度变迁的必要参与者。然而政策失灵的克服只靠自身的反思、监督、改善,这无异于过度模糊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因此,本文引入一个具有更广泛代表性并且非政府性质的团体作为制度变迁的执行者和引领者,国有企业就是执行和引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唯一选择。总地来说,政府是制度变迁与激励政策的设计者和监督者。在政策的制定者和激励的监管者的角度,政府的应该提供完备信息,促进商品交易和商品信息更全面、更真实的表达,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费用。国有企业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执行者。国有企业不应当被私有制和市场经济所取代,反而应该在问题中不断改革,发展壮大。   综上,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将现有国有企业全面私有化并不现实,唯有通过促进竞争、改革治理结构并创建良好制度氛围、控制垄断价格、降低交易费用才是符合实际情况并符合效率原则的。将国有企业定位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执行者和引领者能够为大量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同时存在提供理论依据,这是探索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核心内容。

  五、 结论

  本文在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分析框架内,建立了管理费用和交易费用的博弈分析框架,管理收益和市场收益的等式有如下结论:降低交易费用、控制垄断价格有益于降低管理费用和推动制度变迁。与传统科斯定律和马歇尔冲突都不同,交易费用的降低并不是企业的终结,反而会约束企业降低管理费用以保持规模优势。代表绝大多数利益的国有企业参与价格竞争,既有利于解决垄断价格诱致的市场失灵,也有利于规避政府强制性价格规制行为造成的价格扭曲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马歇尔冲突并未得到解决,但是对于垄断价格和管理费用的约束,也促使了企业效率的提升。总地来说,私有制范式和相应的市场经济理论也是在“避短”中不断前行,将私有化范式以意识形态的方式传播风险较高。国有企业不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抵御市场失灵和国际风险的保障。中国政府应当立足于实践,包容并蓄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让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融合的更充分,将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科斯定律与国有企业引领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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