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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设立农业投资基金的必要性与运作风险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6-07

论我国设立农业投资基金的必要性与运作风险

  一、农业投资基金概述

  (一)农业产业投融资现状

  中央政府多次出台的“一号文件”,聚焦于关乎国计民生的三农领域。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从投资的角度来解决“三农问题”,以推进加快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将资本市场引入农业正是一种金融创新。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不断进行深化,已初步建立了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三驾马车”的农村金融体系。但由于金融机构的逐利性和商业化运作模式,上述农业金融机构往往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如金融机构多追求短期流动性的产业、放贷规模大的项目、有充足抵质押品的项目等,而大多数农业项目相对风险较高、可承受的资金成本低,所以金融机构针对农业项目大都不愿合作,从而造成农业产业得不到充足稳定的资金,限制了农业产业的发展。

  (二)农业产业基金概述

  农业投资基金是农业产业化与产业投资基金结合的产物,它将银行借贷这一传统资金来源单一的农业融资形式进行了发展创新,按照集合投资、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通过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将投资者的分散资金统一管理,统一运作,以股权投资的形式直投于众多有潜力的农业产业类企业、农业高科技项目、农业信息推广建设项目和农业集约产业化项目等,从而促进其形成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农业产业链,以提高目标企业的综合效益,扶持农业产业发展的一种产业投资基金。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近年来在国内算是新生事物,大力发展这种创新型的投融资方式,对于整个资本市场体系的构建和金融结构的优化有着以下重大意义:一是拓宽农业企业融资渠道,分散银行体系风险;二是增添投资理财工具,丰富居民投资品种,优化资本市场结构;三是有效缓解众多涉农企业融资困境,支持中小农企业发展。

  二、F农业投资基金案例分析

  (一)F农业投资基金设立的背景

  S集团是国家涉农领域中的龙头企业,正努力搭建新型融资平台,农业产业基金募集平台的建立恰恰能够满足集团快速发展的需要,从而起到缓解集团涉农项目投资不足的作用。成立北京M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并管理投资基金的金融运作模式,既可为成员单位打开较为宽广的融资渠道,又可搭建起对外投资的平台,使企业向类金融化转型。

  (二)F农业投资基金架构

  北京M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参与基金的投资和日常管理,S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北京M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有限合伙人(LP),并参与基金份额的认购,同时其还为基金提供一定程度的增信,并在特定情况下可为投资人提供暗保,从而增加基金整体的安全性。合格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作人(LP),只参与收益分配。基金成立后,投资各子项目,获得相应报酬后,优先分配给LP后再向GP分配。

  (三)F农业投资基金拟投股权类项目举例――A生态休闲农业项目

  A生态园林集团公司以生态养生、休闲农业的策划、设计、建造为主业。计划募集资金6000万,用途为建造特色生态商业体系。A公司投资前估值人民币3.4亿,本轮计划融资6000万,增资后企业估值为4亿,新增投资者占增资后公司股份的15%。在此轮增资中,F农业基金计划出资4000万认购企业新增股份,占增资后企业10%的股权。

  1.投资保障性条款。(1)业绩对赌要求及股权补偿:A公司对基金承诺公司将实现经审计的实际税后净利润标准,若由于各种原因未完成业绩要求,则A公司应以股权形式补偿基金。(2)回购条款:如果到约定日,公司没有实现上市或被收购,基金有权要求公司通过适当的安排赎回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2.退出计划及方案。(1)上市退出:公司计划三年后在国内创业板或中小板市场上市退出。(2)控股股东回购:根据投资协议,如公司在约定日前未能成功IPO,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将按照年15%收益回购投资者的投资份额。

  3.投资收益测算。假设按照投资后4亿人民币的公司估值,基金计划出资4000万人民币,总计占公司10%的股份。公司计划在2014年上市,发行25%的股份,按照公司2013年的盈利预测保守、正常、乐观预测净利润分别为7000万、8000万、1亿,发行市盈率分别按30、40、50倍计算基金收益,上市时投资回报测算如表1。

  根据以上案例综合分析结果,可以看出设立农业基金符合《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同时,根据前述对基金、基金管理人、S集团、拟投项目的综合分析,以及对项目后期管理的安排,可以说在落实好相应的风控措施后,项目风险是可控的,并且农业基金拟投项目为债权和股权类交叉投资,在分散风险的同时,又将收益放大,此外,本农业基金还设有S集团做保,从而基金整体的安全性大幅提升。S集团是具有较强实力的行业龙头企业,是各金融机构积极争取的优质合作伙伴,通过创新型基金类产品,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基金化、主动管理业务也会是创新农业投资的发展趋势之一。在此案例中,农业基金的投向不仅可以是生态农业的A公司股权类项目,还可以是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的热带果蔬配送中心项目,这有别于传统银行仅贷款支农的简单模式,创新了金融支农的途径,同时提高了投资者的收益水平。就案例中单一股权项目的年回报率来讲,若项目公司上市则可翻番,最低兜底也将以假股真债的模式有15%的回报率,所以从综合收益上来讲对投资者是有吸引力的。综上农业投资基金也得到了农业及金融等各监管机构的支持,可见设立F农业投资基金的案例是具备可行性的,同时基于以上农业投资基金运作的案例也反应出设立农业投资基金起到了缓解涉农项目投资不足的作用。   三、农业投资基金设立中存在的风险

  通过以上农业投资基金设立的整个案例,不难看出农业投资基金的优势所在,但由于农业投资基金尚未发展成熟,在其设立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问题。

  (一)政策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可能影响基金财产的收益。从长期来看,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是具备可持续性的、良性的,目前也享受国家各种政策和资金的补贴鼓励。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和各行业的逐步发展,这些领域的产业政策将不断调整和完善,国家法规、物价政策、技术进步等因素变化,对这些领域的投资项目未来经营及盈利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继而影响投资决策的最初的判断依据,导致对于基金收益预期的判断不具有参考性。

  (二)项目风险

  1.项目选择风险。尽管农业基金普通合伙人将着力为基金争取有吸引力的投资项目,并作出符合基金及投资者利益的投资安排,但寻找和投资优秀的项目是一项高难度的工作,基金仍无法保证所投资的项目都能够盈利。

  2.项目退出风险。在有些情况下,由于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或相关政策的要求,农业投资基金无法在某一时期内退出某一投资项目。因此可能不能以最优的方式退出该项目。

  3.投资非上市企业的风险。农业投资基金包含股权投资,即非上市企业股权,对这种投资进行估值、出售或清算存在一定的困难,普通合伙人投资决策机构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基金遭受损失。

  (三)基金合作伙伴的信用风险

  多数农业基金是由具有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集团发起设立的合伙制基金,在基金整体运作中,基金管理的主要职能由其专业子公司操作,项目来源于整个集团旗下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项目,因此企业集团对合作义务的履约行为对基金有重大影响。

  (四)基金运营风险

  业务人员投资能力有限。由于投资人员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在管理基金财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采集和判断发生偏差而使基金财产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或遭受损失。此外,基金运营还涉及操作风险,即在投资各环节以及项目后期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五)税务风险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截至本报告完稿之日,关于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的操作规程尚未确定。

  四、我国设立农业基金的风险对策及完善建议

  (一)政策风险的对策

  农业基金的管理人可多层次、多渠道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监管层进行沟通,并积极跟踪国家农业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税务政策以及货币政策的变化。同时,根据宏观经济和农业产业经济发展的周期,及时调整基金投资组合,尽力避开经济波动和调整,最大程度降低影响。

  (二)项目风险的对策

  农业基金投资项目最好寻找同一集团或产业链上下游的项目,这样可在一个熟悉的领域寻找好的投资机会,同时有利于项目的交叉评审,更有利于项目的安全性。此外,针对项目的性质上建议为股权加债券类的项目,这样不仅通过债券项目保证了基金整体的最低收益率,还可通过股权项目增大基金收益。

  (三)避免合作伙伴信用风险的对策

  可在《合伙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中明确规定农业基金管理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其管理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并配合相应的处罚,减小其违约风险。同时,对基金管理人执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此外,可引入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等关联单位对基金整体做暗保,以及使关联公司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投资等方式参与基金,这样其违约成本较大,基金整体信用风险较小。

  (四)基金运营风险的对策

  基金管理公司需加强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工作,制定有竞争力的激励机制,确保业务人员、投资团队的稳定。同时,加强基金后期管理维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基金后期维护的尽职尽责,保证基金后期管理的安全运行。

  (五)税务风险对策

  可及时跟踪国家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的变化,即时进行信息披露,让有限合伙人有充分的知情权。

  (六)有关农业基金的完善建议

  1.建议加快制定有关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农业基金法律体系。应加快制定规范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有关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使农业产业基金的发展有法可依,这是推动和保障农业产业基金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结合农业产业自身特点和国外农业基金的成功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投资基金法律体系,为我国农业基金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建议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农业基金组织形式。农业投资基金的组织管理形式应采取有限合伙制。其具有许多优点:第一,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违法成本较高,故合伙人自我约束和风险防范意识比较强;第二,有利于获得客户信任,从而有利于机构品牌的创立和信誉度的提升;第三,合伙制可以对员工进行激励,有利于吸引人才,培养高水平的投资团队,增强核心竞争力。有限合伙制的合伙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合伙人GP,即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由其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另一类是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LP,但没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所以这种有限合伙制,既有较好的自我约束机制的优点,又有增大资本规模的优点,更适合农业投资基金的特点。

  3.对农业产业基金从严监管,使其规范发展。农业投资基金是一个极具发展前景的行业,在其发展初期就应确立从严监管的理念,为这一领域的健康发展打下基础。当然也少不了政府提供一定的支持,但这种支持只能是行业发展条件和发展环境的改善方面,而不应以一时发展而放松监管。

  4.建立完善畅通的退出机制,为农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创造条件。退出环节是农业基金运作的重要环节。只有依照计划退出才能实现农业基金的效益。农业投资基金的退出通道通常有IPO上市、产权交易、管理层回购、并购等。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基金最佳的退出途径就是上市,但其IP0排队现象严重,因此作为投资基金退出的主渠道尚难满足要求。所以发展农业投资基金还应在认真研究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为农业投资基金的顺利退出发挥作用。

  (许昕竹单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卫晨单位为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论我国设立农业投资基金的必要性与运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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