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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以完善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建筑企业科技创新升级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6-13

浅论以完善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建筑企业科技创新升级

  “十三五”规划的要点之一就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而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正是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推进结构调整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服务2016年科技创新工作,聚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聚焦支撑实体经济发展,聚焦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聚焦创新成果更多惠及民生,着力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成果转化应用,着力抓好改革任务落实,着力推动科技创新创业,提高创新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持续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我国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必定囊括在此次产业转型的大潮之中,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产业创新现状的思考。

  一、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科研创新现状

  (一)科研创新意识不到位导致资金投入不足

  我国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传统支柱型行业,尽管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代到市场经济运作及粗放式管理再到信息化管控的转型,但仍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对创新的依赖程度和重视程度不高。再加上建筑企业的科研成果并非立竿见影地带来经济效益,很少有建筑企业会把发展战略定位为打造高科技建筑企业,为此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对科研创新的作用认识,往往局限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条件中对企业的相关要求,即企业必须拥有国家级工法、专利及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科技成果。正是对科研创新的战略认识不到位,建筑施工企业往往对科研创新活动的投入产出过于“锱铢必较”,形成故步自封的局面。

  在我国,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科研经费投入占企业施工产值的比例往往不足l%。A建筑企业集团(以下简称A集团公司)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00多亿元,名列中国企业500强第200位左右,科研经费投入1.74亿元,仅占营业收入的0.25%。另90%以上的小型建筑施工企业除了零星购置常用设备,几乎没有科研经费投入,而世界500强企业科研经费投入一般高达5%-10%。

  (二)科技人员结构不合理导致科研创新的趋同性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所以人员比例结构常年处于严重失衡的状态,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特别是高素质科研人员严重缺乏。

  项目管理人员受限于自身专业及对工程进度、质量、效益的追求,对科研创新活动认识不足,往往对科技活动的管理重视程度不高;而一线工人认为科研活动是工程师、技术人员的事,自己只要服从安排,做好现场施工即可,传统的固有思维模式忽略了在施工过程中对科技活动的总结,很大程度削弱了科研创新的积极性。并且我国建筑施工整个行业的创新存在趋同性,即科研形式以模仿创新为主,往往是在新材料、新工艺、新专利推广运用过程中对原有的科研成果进行消化吸收,然后再进行再创新,这不仅和国家要求的创新前瞻性相背离,也导致了整个建筑施工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

  (三)缺乏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导致创新流于形式

  形成科学、规范、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是有效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高质量创新成果产出、提高科研投入绩效的关键。但就目前我国建筑企业的现状而言,科研部门并非企业盈利核心部门,所以制度总体建设不完善,责任落实不到位。本需其他部门、项目一线人员共同参与的科研创新立项,现仅仅压在了少量的高技术人员身上,在缺乏部门和一线人员对科研创新的推进情况下,创新往往是被动性和应付性的;材料设备部门对科研活动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也缺乏规划;财务部门因基础资料不健全,无法准确划分科研经费具体使用的材料、设备和相应折旧,科研费用核算相对笼统粗糙,影响对科研经费预算及投入产出效益的考量。同时在缺乏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各部门员工更容易形成懈怠心理,让科研活动流于形式。

  二、法国建筑巨头核心竞争力分析

  我国建筑企业着眼点一直都是建筑工程本身,能攻克高大难新项目的企业往往就成为行业中的佼佼者,较少考虑行业外部性辐射的其他经济价值。而法国万喜集团作为世界领先的建筑工程运营企业之一,下设建筑施工、特许经营、能源、路桥建设四大业务板块,2013年总产值规模达631亿欧元。其成功关键总是毫无新意地被大家总结为“建筑工程+特许经营”的运行模式,即通过承接建筑项目,然后借助BT、BOT、PPP等特许经营模式,辐射利润更高的项目策划、项目管理、公私伙伴项目等。

  由表1可知,万喜的四大业务板块中,建筑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最大,建筑施工加上路桥建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63%;特许经营业务板块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足14%,但对公司的利润贡献最大,占营业利润总额的比重超过了60%。能源业务所占比重不是特别高,但对于进一步增强建筑和特许经营的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尽管在经营模式上,很多集团化大型建筑企业借鉴了国际标杆企业的经验进行转型,但始终处于市场饱和下的残酷竞争,经济效益却始终止步不前。

  从表2可知A集团公司经过多年的探索规划,也形成了涵盖建筑、建材、机械制造及房地产开发等多元化的发展格局,转型升级和整合上下游产业链取得不错的成效,也在努力提质增效,建筑施工模块尽管营业利润率不高,但仍是A集团公司经营占比的重点。与万喜集团高达9.46%的营业利润率相比,2015年A集团公司的营业利润率为1.23%,差距比较显著。这其中的关键问题,就是忽略了技术创新才是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从图1可以看到万喜集团的建筑业在实现自身建筑项目规模经济的同时,带动高附加值的设计、规划、资本运营等业务飞速发展。特别是建筑业务与特许经营业务形成打包服务方案,实现原有业务与新业务的无缝对接,其关键是持续性创新带来的重大的商业价值。万喜集团正是通过大力推进高科技“可继续建筑”理念,从建筑物的生命周期中,平衡四大业务板块的共同发展,实现了企业营运利润的高速增长,使其成为首屈一指的国际承包工程巨头。

  万喜集团拥有自己的技术研发中心,同时会对每一个主营业务建立一套专业的知识体系,并成立了一个新的研究网站。基于公司分散化经营的模式,万喜集团鼓励企业参与地方的持续性创新,公司设立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且通过公司内部网络提交并展览创新成果,并设定专门的观察系统用以评估,以此在公司内部培育创新氛围。正是这些高科技带来的核心竞争力,能让万喜在世界各地高利润项目中占据优势。

  从中央对经济形势的研判和对国内建筑市场、国际标杆企业的剖析中可以看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不仅是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党的十八大做出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抉择。为进一步完善并用好“减税降费”的积极财政政策,国家主导部委相继出台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和《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订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对优惠政策中的相关征管问题做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政策适用范围、计税方式、执行口径和管理方式,方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操作,提高优惠政策的落实效率和效果。其中完善后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使更多建筑施工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到创新带来的实惠,对于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而推动企业创新升级将起到重要作用。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这都将会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也是打造中国式万喜的新契机。

  三、建筑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创新升级面临的困难

  (一)科研活动资金流不足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虽然发展悠久、规模庞大,但从2005年-2013年国内大型建筑企业与万喜集团的资产负债率和营业利润率对比数据来看,国内建筑企业一直处在高负债、低收益的运营状态。

  尽管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很大程度上鼓励了建筑施工企业加大对科研的投入,但也是先投入后抵扣,这就意味着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建设资金相对紧张的环境下,先行付出研发费用,同时冒着研发失败而无法产生经济效益的可能,所以大部分企业宁可着眼于短期利益,静观其变,也不愿意冒“摸着石头过河”的风险。为此,如何开放配套金融市场,引入发展资金,搞活国内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流,成为此次建筑施工企业转型升级的又一个关键所在。

  (二)科研活动立项因缺失专业团队缺乏前瞻性

  这次研发费用优惠范围扩大的同时,也有相应的约束,如第7条明确规定,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都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这就对科研活动的创新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建筑施工业的科研活动形式不同于其他行业,对实际工程的依赖性强,所有的新工艺、专利的研发必须源于在工程项目施工中的不断总结、实验、创新、再总结,最终必须要服务于项目。为此原则上要求建筑企业在规划科研发展战略和科研立项的时候,结合承揽的工程项目情况和企业的自身研发实力,找准创新点,合理布局,精心筹划,避免趋同现象发生。

  但就目前国内建筑施工企业的现状,通过科技创新进行企业转型升级的新思潮刚刚形成,在人员结构比例严重失调,缺乏系统化、专业化的科研团队的情况下,改变不能一蹴而就。这就需要依赖国家在科研环境、平台上的指导帮助,才可能让建筑企业走活起来。

  (三)缺乏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

  此次政策调整,实现了政府简政放权、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即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都以备案制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且不需要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仅需按照研发科目设置辅助账即可。但简化不代表省略,政策文件第三大点对会计核算和管理还是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这就意味着急需建立一套联动项目、技术中心、财务等相关部门的系统化科研管理制度。财税[2015]119号文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换句话说,就是5年内每个进行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都必须接受一次后续核查。税务部门简政放权后,将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主动权交到了企业手上,如果企业内部控制不好,用不好这些优惠政策或对优惠政策理解有误,在税务部门后续核查中可能就面临税务风险:政策“红利”可能变成滞纳金、罚款等处罚。

  建筑企业的科研依赖于实际项目,材料采购也混同在经营生产中,正确归集、专门核算成了管理制度的关键。而在缺乏有效管理制度的建筑企业,可能导致最基础的科研资料不能系统完整地收集归档,进一步影响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的分别核算。要想确实享受到国家创新政策的优惠,建筑企业必须加强自身管理、苦练内功,提升核心竞争力。首先要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为税务核查提供必要保证,其次要规范研发项目的立项管理、立项审批、过程监督和成果验收,最后还要规范研发支出的核算管理和文档保管工作。所以制定科研管理制度,能否调动各部门员工积极性,能否有效实施,都给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带来新挑战,但仅靠一个企业去建立一套体制是非常困难的。

  四、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为建筑施工企业创新转型带来的机遇和动力   (一)享受研发活动范围的扩大带来科研新思潮

  旧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相对苛刻,而新政策采用的是负面清单列举的方式,除列举之外的研发活动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同时还特别强调了创意设计活动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明确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均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在市场需求的推动和国家财税政策的支持下,建筑企业将从按图施工的施工总承包模式转为将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集成起来,设计和施工互相沟通配合的建筑总承包模式,更好地进行资源配置,优化组织结构并形成规模经济,提升建筑企业的内在技术创新动力。例如在万科,建筑预制构件化已经在扎实推进。要推动和实现建筑总承包,设计能力是关键。当前,各建筑企业基本建立了技术中心,并申报省级或国家级技术中心,经过多年的技术创新和积累,也拥有了一大批科技成果,包括工法、专利、国标、行标和地标等,这无疑给建筑施工企业拓宽科研活动注入财政支持,带来科技创新的新思潮。

  (二)享受研发费用范围增加带来新活力

  建筑施工业新工艺、专利的研发对实际工程的依赖性强,不可能将研发中心拘泥在一个办公楼或者实验中,研发材料也不可能完全独立于项目而单独存在。同时建筑企业作为一个劳动密集型而非知识创新型企业,往往需要依托国家、高校等科技资源、外聘专家等方式,加强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通过产学研政及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整合社会资源,对研发工作予以助推。

  而这次政策调整,在原来允许扣除费用的范围基础上,又将外聘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纳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同时新政还明确了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使得建筑企业的科研活动更加能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策略,打破以模仿创新为主的科研模式,带来科技创新的新活力。

  (三)研发费用追溯享受带来资金支持

  这次政策调整中,最鼓舞人心的,或许就是只要符合现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向前追溯3年。这就意味着,建筑企业在以前年度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原来符合条件但是没有申报,今年在进行核算时,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例如,按旧政策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只能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及社保、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等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用进行加计扣除;按现行政策规定,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及用于而非专用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等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均可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且可以往前追溯3年。政策不仅积极打开了研发活动定义范围和费用扣除范围给建筑企业曾经带来的“枷锁”,还间接注入了财政资金支持。这样的“意外之喜”无形让企业更加乐于对科研活动加以规划和预算,助推科研活动的规范化发展。

  (四)减少审核程序提高科研活动经济效益

  以前建筑施工企业常常是为了申请或者维护相应的资质,才进行国家级工法、专利等相应科研活动。其很大程度上秉承“经济效益”原则,对科研开支往往采取“吝啬”态度。其很大原因是,建筑企业研发活动往往具有专业性和不显著性,税务代理人员对相关行业、业务流程不熟悉。按照原来的政策规定,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需要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书。这一来二往的审批、鉴定流程,直接导致科研活动经济效应低下,白白浪费企业的资金机会成本,所以科研活动在建筑企业中开展缓慢也在情理之中。

  调整后的程序是,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需要拿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查证时再提供。如果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税务机关直接跟科技部门协商,由科技部门提供鉴定。企业在享受政策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效率更高,提高科研活动的经济效益。

  五、结语

  相应政策的出台,必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创新升级,打破原有仅着眼于项目本身或者流于形式的简单模仿创新,将科技创新纳入企业战略,打造中国式万喜集团也是大势所趋。当前,建筑企业要始终坚持把技术与管理创新两轮驱动作为企业领先的发展战略,加大科技投入,培养和引进高端管理人才,创新研发技术含量大、应用价值高的国家级工法和新产品。特别是要健全科技创新体系,加大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和BIM技术推广应用力度,依托“高、大、难”和“新、特、尖”的工程项目,重点研发解决复杂问题的关键技术。同时在工程建设实践中要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通过积极务实推进建筑预制装配化,强化“四节一环保”和绿色施工,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镇建设促进经济循环发展和绿色发展。坚持科技创新,借力信息化和BIM技术支撑企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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