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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6-14

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在传统金融行业中融入互联网技术,使得传统金融理财模式变得更加快捷、更加方便的一种金融形式。随着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理财及投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大大提升了投资理财的科学性和效益型。然而,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套相对完善、健全的监管模式,有效提升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作为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物,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能够快速实现资金配置和融通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就目前而言,我国除了传统的网银之外,还包含金融理财产品的网上销售、保险产品的网上销售、网络证券交易、网络小额贷款以及第三方电子支付等互联网金融形式。自从2013年6月13日支付宝推出了余额宝理财产品之后,据权威统计,截止到当年的8月中旬,短短两个月时间内余额宝的业务量就超过250亿元人民币,且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空白进行有效的填补。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利用互联网来有效实现对资金信息的交易和对接,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资金的供需双方不需要见面即可完成,明显提升了交易的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手续简单、单笔交易额度小、收益高是互联网金融的最大特征。通常情况下,互联网金融面对的都是中小企业客户与零散的个人客户,贷款的额度也相对较小,循环周期较短,且风险较低。然而这一点并未受到传统商业银行的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则有效填补了这一空缺,受到人们的欢迎。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灵活多样。就目前而言,互联网金融有着多元化的发展模式,其中P2P贷款平台、第三方支付以及网络信贷机构是主流机构。最近几年以来,传统的商业银行也加入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例如,招商银行开通了“手机钱包”,建设银行推出了“善融商务”等业务。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因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行业,导致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监管还处于空白状态,具体来说,主要原因可以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之前关于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都是针对传统金融行业颁布的,其主要是对传统金融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管,而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产业,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第二,作为互联网与传统金融行业相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系统性,加上互联网的广泛及快捷等特点,大大提升了这方面立法的难度;第三,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涉及到金融、管理计算机等领域,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法学管理学以及计算机等方面的专家进行通力合作,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的立法周期相对较长。

  (二)资金安全性不足。相比对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中的资金安全性存在明显不足,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互联网金融准入要求不高,使得网络平台资质不足,监管不足;第二,筹集的资金需要在网络平台上停留一定时间,这就对资金的安全性构成严重威胁,且资金去向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三)信息安全风险较高。相比较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极易受到来自网络内外的系统攻击,具有较高的技术风险。无论是对客户敏感信息、认证介质的保护,还是对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相应信息安全问题出现。在互联网金融运行过程中,需要严重依赖电子支付平台,一旦网络运行、网络硬件以及数据传输不健全,则极易遭到病毒及黑客的攻击,使得系统出现瘫痪、资金盗用、客户资料泄露等信息安全风险事故。

  (四)面临洗钱风险。众所周知,整个互联网金融交易都是在虚拟的环境下进行了,除了交易记录,甚至不会留下任何的影像和签名痕迹,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主要是通过证书、密钥以及数字签名等方式对交易双方的身份进行认证。这种极为隐蔽性的交易给金融机构的识别来带了一定的困难,极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从事非法交易。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不法分子通过虚假的商品交易,达到他们套现、洗钱等的非法目的。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措施

  (一)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予以不断的健全和完善。第一,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系统。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修订和完善,并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予以明确,并对其资格条件、组织结构、经营方式、风险防范等作出相应的规定。第二,对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进行健全和完善。对互联网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与互联网金融相配套的法律体系予以完善,对有效推进其发展的原则性问题、框架性问题进行细化立法。第三,对互联网金融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监管标准,为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出借人、借款人以及平台运营商等提供规范性指导。

  (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予以构建和完善。第一,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予以明确。采取合理标准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畴进行科学梳理,并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及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明确。同时,制定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管理制度,实现对其的有效监管。第二,加大对金融监管各个部门之间协调和沟通的力度,建立健全包含工商、司法、通信以及一行三会等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体制,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予以定期交流,有效提升监测、预警的水平,以防虚拟平台交易的风险流向实体。第三,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作用,并成立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自律规范,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从而为确保市场的良性竞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打下坚实基础。第四,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预警监测机制予以建立健全,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此外,还需要加大国际监管和协调的力度,这主要是针对跨国性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来讲的,为此需要极大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进行统一管理。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及推出机制予以建立健全。

  (三)加大互联网金融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第一,在金融业综合统计系统中加入互联网金融,并在社会融资总量中加入网络信贷资金。同时,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流向的相关动态监测予以重点关注,有效提升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水平,并对平台进行相应的指导。第二,依据“特定非”反洗钱的相关监管要求,把互联网金融机构纳入到反洗钱监管的范围之内。第三,对社会信用体系予以健全和完善,在征信平台中加入互联网金融平台,同时对个人信用信息的评级服务方面予以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从而对互联网金融中出现的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等的问题加以解决。

  (四)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第一,制定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法律中对风险分配及责任承担、消费者信心保护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第二,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相关的保护及协调合作机制予以不断健全和完善。众所周知,跨行业、跨区域是互联网金融的明显特征,所以建立健全相应的跨区域、跨行业协调合作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其能够为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下坚实基础。第三,成立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打通其消费投诉的受理渠道,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金融纠纷问题。第四,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力度,使得其能够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点及业务流程进行充分了解,有效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意识。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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