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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及治理综述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6-26

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及治理综述

  一、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的表现

  根据金融稳定论坛(FSF,2001)的定义,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指在存款保险以及其他保险中都存在的,增加所承受风险的诱因。国内外的研究人员的成果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确实引起或者加剧了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大的程度上使得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但另一方面使他存款保险制度使得存款人放松自我存款保护意识。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很们失去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的积极性,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具体表现在:第一,使有一些低效率、甚至是资不抵债的银行能够继续吸收存款,更为严重的是,这些银行会通过一些恶性的竞争手段与其他银行争夺存贷款市场,导致可能产生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第二,由于存款保险制度下,不论银行怎么样存款都有保障,因此存款人寻求安全银行的动力减少(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需要成本的),这可能导致存款人无意识选择了一些经营不善或者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银行,从而导致这些本来应该被淘汰的银行依旧存活,市场的优胜劣汰的约束作用被减弱;第三,存款人的存款选择的准则变成了主要看收益,而一般提供高收益的银行都是潜在高风险银行,这本身就是道德风险的表现。

  (二)存款保险制度促使银行承受高风险。第一,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得存款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下降,对银行的监督放松。这将导致投保银行更加放肆地从事风险较大的贷款,增加了投保银行的风险;同时,降低了金融风险对投保银行风险经营行为的抑制,相当于鼓励投保银行承担更大风险;第二,单一保费制度,意味着风险较大的银行不需付更多的保费,将鼓励投保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资产经营以谋取收益,而保守银行将承担这风险。同时,存款保险机构会为银行承担大部分损失;第三,银行本身也是一种企业,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企业,是企业就有最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往往导致银行过度关注盈利性,忽视安全性,从而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监管机关存在的监管宽容和监管攫取。第一,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机构出于自身经营目标和作为政府稳定机构的稳定金融市场目标的考虑,导致在面临濒临波产的银行是,可能更加宽容,不能及时进行相关的动作。这种容忍表现在减少对破产银行的关闭和拖延处理,与严格实行破产行为相比,这种容忍会导致银行风险积累,同时也导致对问题银行错过处理时机,进而带来一些不必要的处理成本和市场不稳定因素。第二,个别监管者为了提高自己在金融领域的声誉,往往尽量保持自己监管区域的平静,或者隐藏相关风险,使得风险尽量少地暴露在自己管理的区域。同时这种延迟处理和容忍也在短期内减少存款保险机构的支出。第三,即所谓的“监管攫取”问题,主要指监管机关管理者,借助于自己处于监管的优势地位来为谋取个人的私利,随意降低对银行的监管标准,尤其在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等方面,以获得来自金融机构的相关利益回报。

  (四)现代银行制度即公司制使得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加剧。第一,公司制下的银行作为有限责任企业,损失发生时只承担有限责任,银行由此更喜欢投资高收益的项目,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收益和高风险是相对应的,但是存款保险制度下,即使由于银行所有者只承担有限责任,即使投资失败也有人代替其承担高风险;第二,即所谓的委托代理问题,银行的股东委托经理人代替其进行日常的经营管,使得银行所有者与管理者的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这就产生了所有公司制下的共同问题――管理层的道德风险;第三,存款保险制度可能诱发银行所有者和管理者会产生串谋行为,他们共同协商经营高风险投资项目,然后赚取风险收益而将风险的承担转嫁给存款保险机构,高回报会增加股东的分红,而股东也会给经理人一定的报酬作为回报。

  二、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的治理方式

  (一)差别费率或风险调整保费制度。第一,单一保费制度,意味着风险较大的银行不需付更多的保费,将鼓励投保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资产经营以谋取收益,而保守银行将承担这风险,刺激了银行承担过度的风险;第二,由于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风险和信用评估方面存在差异,收费的标准应该反应这种差异,可以采取风险基础上的差别费率制或风险调整保费制度,对于高风险的银行,对其收取的保费也应该相应变高,以增加银行承担高风险的成本。

  (二)加强信息披露和加强相关监管,在此当中也要注意发挥评级公司的作用。加强对银行的监督,首先要做到的是规范和健全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一,银行的有关财务报表及信息应该及时、合规披露,并经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保证和相关审计机构审查,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来自信息不对称的监管风险。第二明确会计事务所、相关审计机构等对其审计的财务信息所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以避免其出于一些利益考量,丧失独立性,从而使得虚假信息不能被查处及信息披露的不规范。第三,建立和规范金融机构与监管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有效防止由于信息上的不对称带来的监管不足等问题;在这同时,通过发展信用评级机构,使得信用评级结果公开与透明,评级技术相对成熟。

  (三)严格资本要求,减少事后成本。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银行要保证足够的资本,使得清偿力有保证,降低破产的可能。严格资本要求,提高了银行承担损失带来的风险的能力,当银行遭遇风险、承担损失时,银行拥有的资本比率越高,给存款人带来的损失也相对较少,同时存款保险机构的处理成本也有所降低。因此,有关监管机构应该对银行资本比率进行严格要求,以有效降低破产风险和处理成本。   (四)通过共同保险、风险裸露等手段减少存款人的道德风险。一旦存款人的所有存款都被全额保险存款人会过度依赖存款保险机制,丧失监督的积极性,因此,需要通过一些手段减少存款人的道德风险。1、可以采取共同保险的形式,通过共同承担风险的方式,让存款人和存款保险机构对于银行倒闭所可能引发的损失共同分摊,从而增强存款人对于银行进行监督的动力。2、可以通过一些方法使得存款人的部分存款处于风险裸露状态,(1)免赔额,即银行倒闭给存款人造成损失时,对一定比率内的损失存款保险机构不予赔偿。(2)在存款保护对象方面要有所选择,适当地缩小存款保险的保护对象,将有能力监督的大额存款人排除在存款保险范围之外;(3)或者对存款保险额度规定上限,迫使部分存款者在银行发生风险时承担一定的损失,大额存款人承担更大损失,以避免存款人的道德风险,激励存款人进行监督。

  (五)针对银行公司制带来的道德风险,创新银行管理制度。第一,要银行所有者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如发给期权和股票)与约束机制(如对经理人所能决定的最大投资金额进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弱银行经理人的委托代理风险。同时一旦发现委托代理风险的存在,要严格处理,杀一儆百。第二,应将银行有限责任制改为部分有限责任制,大股东在银行破产时,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从而能促使大股东加强对银行的监督,同时也避免了大股东与经理人的合谋。

  (六)建立与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坚决不容许“大而不能倒”现象的恶性存在。当一个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大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政府不能放任它倒闭,因为它的倒闭将带来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和影响到政治的稳定,这就给银行从事高风险提供了动机。我们不能放任大而不能倒的现象恶性发展,应该发挥市场的优胜劣汰的机制,对于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的银行,确实该倒闭的就让其倒闭,这种退出机制的实行,会产生警示作用,从而减少相关的道德风险。

  三、政策与建议

  (一)制度建设方面。第一,建立强制性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第二,建立信用联网制度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从而降低代理人的委托―代理的道德风险;第三、建立市场退出机制,防止市场风险的累计。

  (二)保费设计方面。鉴于我国目前的情况,暂时还很难实行风险调整保费制度,应该首先利用现有数据建立差别费率制度;同时在差别制度下,完善信息披露和发挥信用评级机构的作用,逐步实现风险调整的保费设计。

  (二)存款保险机构方面。第一、存款保险机构应该通过各种相关的渠道及时掌握相关银行的情况,做好预防;第二、再者存款保险机构应该与央行的外部监管相结合,以达到更好地约束作用,第三、应该加强存款保险机构处理危机的能力。总之存款保险机构应该是危机的预防者,对有风险银行的管理者,而不仅仅只是充当一个危机的解决者,烂摊子的收拾者。(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经济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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