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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6-28

浅议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

  中图分类号:F270;F830.9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2

  随着内部控制相关规范和准则的不断改进和推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披露内容在不断丰富,内部控制制度也在日趋完善。但是,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还比较宽泛,仅仅是一项原则导向、原则性指引,对每个企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披露的详尽程度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控评价的标准仍然没有具体的要求和规范。因此,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还有许多问题值得去思索、探讨和解决。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2011年1月1日起,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规范开始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中施行,至2014年内部控制披露相关法规也已在所有上市公司强制实施,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和完善,如今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在不断丰富,整体状况稳步提升,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披露内容不规范等重要问题。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缺陷主要包括企业本身在内部信息披露时未完全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更有部分企业完全忽视规定,并未按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在年报中披露监事会对公司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发表意见等相关内容;而且对于大多数公司在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时也只是停留在外在形式上并没有对内在实质真正掌握,也没有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正作用凸现出来;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在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时,未对内部控制制度引起足够的重视;注册会计师在审核方面我国也没有严格要求其出具意见等。综上所知,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对待,需要进一步发挥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同时也需要企业的积极配合,继续健全和完善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没有披露

  从2011年起至今已有5个会计年度,随着内部信息披露相关法规的不断改进,其适用范围目前已基本扩大到我国所有的上市公司。但根据《中国上市公司2015年内部控制白皮书》,2014年度,2586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总体披露比例为98.29%。仍有1.71%没有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而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则多达22.12%。这说明仍有部分上市公司违反相关规定,未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

  (二)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存在披露不规范

  据统计2014年度,142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规范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占69.50%;有625家上市公司未披露规范的审计报告,占30.50%。其中,深市中小板披露规范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仅占11.00%,披露格式欠规范的占比高达89%;深市创业板披露报告规范的公司仅仅占到3.20%的比例,剩余的96.80%均为披露格式不规范的公司。

  (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具体规范不详细

  中国证监会在2007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指明对于不适用于公司实际情况的具体要求,在获得证券交易所的认可后,公司可在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完整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合理修正,但并未对不适用的情况有明确要求,这样会导致企业存在空间选择对重大事项不予披露以掩盖一些企业不想披露的事项,这样将会导致上市公司减少信息披露,并可能导致其逃避责任。

  (四)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难以确保可信度

  从决策有用观的角度出发,同时具备可靠性与关联性才被视作有用的信息,而与关联性相比而言,对可靠性的要求则更高。但是,中国证监会在2007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只要求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财务报告,而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则未进行硬性要求。如此一来,没有注册会计师的把关,容易导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缺乏一定的可信度。

  三、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有效策略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1.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准则

  进一步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准则,对相关规范严格要求,所有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必须对内部控制信息明确披露。同时,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提出相关意见,并强化披露力度,确保全面进入强制披露阶段。补充和完善我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准则规范,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严以惩处。

  2.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范围、具体内容、格式、审核等作出详细规定

  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时,内部控制的各个组成要素都应被考虑在内。对具体内容和格式有明确规定,并且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由管理当局所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发表意见,或聘请其它专业机构进行单独专业审核形成具体报告以保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有用性。

  (二) 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

  1.制定详细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

  为了进一步指导注册会计师解决内部控制审计中遇到的实务问题,我国应制定相关准则并严格执行。因而,在目标,要求和应用指南方面都应制定详细的审计标准,以帮助注册会计师获取合理保证。   2.加强有关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

  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为投资者提供正确无误且有用信息,以便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强制要求披露和审核内部控制报告以后,作为中国证监会,应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进一步监督与管理,加强对监管准则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未按照相关要求披露信息的公司,均进行严格惩处,以此强化监管力度,对违规、或想要违规的企业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规范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秩序,完善监管机制,为投资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进一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自愿性信息披露要求

  1.鼓励企业主动披露内控信息

  当前阶段,我国资本市场处于健康运行状态,且资本市场有效性日益提升,为满足用户日益增加的信息需求,企业管理当局应进一步强化主动披露内控信息的意识。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应对主动披露内控信息的企业加以鼓励,因势利导,实行积极有效的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管理办法,对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企业应予以保护和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

  2.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企业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拥有自由裁量权和决策权,它不仅可以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还具有提高公司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和降低公司资本成本与债务成本等作用,但因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力度相对不够,采用强制性措施尚难以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更何况许多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更不会积极主动地进行信息披露,特别是对企业发展不利的信息披露。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市场监管,监管部门不仅要建立一套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规范自愿性信息的表达和披露,而且还要对恶意披露误导投资者的企业应当加以处罚,制定相关条约以制约企业的欺诈行为,使之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相关法律责任。

  3.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和指导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分析和研究,在准则具体体现,对企业如何运用进行指导,例如在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中指明鼓励内部控制披露信息的类别,和对某些信息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披露以及其运用指标给出相应的标准说明,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要求,以提高内部控制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同时上市公司也应配合政府工作,加强会计理论研究,深入了解用户需求,提高信息的及时有效性,满足信息供给的需要。

  四、结论

  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有效运行、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优化的重要保证,而且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内部控制体系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它的完善有助于内控体系的健全,完善且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管理当局和外部信息需求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流于形式的不完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只会阻碍上市公司的高效运行,甚至导致公司面临倒闭的风险。因此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应当正确认识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针对本公司所出现的问题,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另一方面,我国相关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和完善监督和管理机制,保证资本市场的高效运行,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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