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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比较及其对浙江的启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6-28

全国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比较及其对浙江的启示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3

  The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ystem Reform Policy Comparison and Its Revelation for the Zhejiang

  Su Qiao-qin, Zhou Xiao-fu

  (Taizhou Institue of Sci.&Tech., 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izhou, 225300, China;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Cadre Institute, Yangzhou, 225000, China)

  Abstract: In today's worl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lays a very important supporting and leading role .China has pai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has become a country of the important influence power and innovation power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2014 ,the main direction of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ystem reform is standardization and scientization. Our country will enter a "new normal" in the manage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2015, the state issued the "Plan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Deepening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ystem Reform". This article mainly sums up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ystem reform experience of major provinces and cities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ystem reform of Zhejiang province .

  Keywords: System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Innovation

  一、全国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总体状况

  十八大以来,科技体制改革率先步入“深水区”,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等政策,在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科技宏观管理、科技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迈出新步伐。十八大以来的科技体制改革是从科技管理向科技治理的转变,从关注“科研”转向强调“创新”,从注重“管理”转向完善“治理”。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背景下,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将成为我国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兄弟省市科技体制改革政策对比分析

  十八大以来,各省市根据地区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的规律推进了科技体制改革,包括科技管理体制、企业和高校的技术创新机制、科技服务体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人才政策等内容。

  (一)科技管理体制改革

  各省市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不再直接管理项目,从分钱分物的具体事项中解脱出来,提高了宏观管理的水平。

  1.科技项目管理

  科技项目管理是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1)简政放权。广东省制定科技创新权责清单,坚持权力清单做“减法”、服务清单做“加法”。(2)部门间协同。江苏省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的会商机制,打破了资源的条块分割。(3)市场导向。安徽省明确由市场决定政府科技项目的规划和立项,杜绝 ‘拉郎配’。(5)加强监督。广东省实施科研项目全程痕迹管理和签字背书制度,山西省探索了网络和视频评审,完善了科技项目管理的法人责任制。

  2.科技经费改革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科技经费改革是科技体制改革的先行旗。(1)科技经费的预算管理。安徽省整合优化了各类科技专项资金。(2)科技项目成本的补偿机制。江苏省建立了间接费用的补偿渠道,符合了科学研究的成本规律。(3)优化科技经费自主使用权。北京市允许项目单位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厂房、设备及相关费用。

  3.评价和奖励

  科技评价和奖励是科技活动的风向标,各省制定了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奖励制度。(1)分类评价。基础研究成果采用同行评议机制(湖北和山西),应用型成果分为“应用研究由用户和专家评价”和“产业化开发由市场和用户评价”(山西)。(2)刚性标准。济南市将评审指标全部改为刚性标准,把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减为零。 (3)大数据平台。中关村以“首都科技大数据平台”为基础,建立了第三方评价体系,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都可以依靠平台对项目指数、法人指数、人才指数做出评价。   (二)企业技术创新机制

  1.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政府的税收政策空间有限,但影响突出。(1)税收返还政策。南京市规定:新创业的科技创业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财政扶持该企业专项用于加大研发投入。(2)民办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广东省给予民办科研机构按照广东《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享受优惠。(3)鼓励高科技企业上市的税收优惠政策。广东省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补税、资产重组确权税费、工商登记等费用依法给予优惠。(4)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转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湖北省在科研院所成果采用股份形式转化过程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环节等方面实施了有益的突破和尝试,明确高校院所对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的股份和出资比例时暂不征税,而在转让其股权、出资比例和获得分红时征收个人所得税。(5)科技服务业的营业税。吉林省和厦门市对从事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6)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吉林省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税收优惠。(7)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深圳龙岗区通过“合并研发项目、明确提前加计扣除、从单独建账转向单独归集”等改革加大了税前扣除的力度。

  2.财政补助政策

  地方政府在补助政策方面拥有自主权,各省市的改革主要表现为机理、方式、工具的变化。(1)合同化管理。各省市普遍通过合同管理促进财政补助契约化。(2)竞争性分配。广东、浙江、江苏、湖北等省份率先探索科技经费的竞争性分配,通过招投标的机制分配财政资金。(3)杠杆性支持。各省市的财政部门普遍采用贷款贴息、担保、风险补偿等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4)事后补助,上海采用了“跟投”和事后补贴的方式。

  3.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政策可以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市场需求。(1)公共采购预算。广东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体现政府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2)“首购制度”和“首购补偿”制度。广东省建立了 “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南京建立了“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

  4.企业研发机构政策

  加强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可以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1)根据企业类型建立企业研发机构。江苏省针对企业特点建立了重点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两大体系。(2)行业研发中心。广东省推动组建了一批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打造面向整个行业的技术支持平台。(3)利用民间组织的力量,江苏省成立了企业研发机构促进会。

  (三)高校与研究院所

  1.职务发明政策

  合理的职务发明政策可以促进职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的激励兼容。山东、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处置权提出具体年限,职务发明成果在规定年限内未实施转化则可由成果完成人获得成果转化处置权;各地区还鼓励高校科技人员以其专利入股。

  2.协同创新政策

  “协同创新”就是要解决“孤岛”现象,促进科技创新共同体的产生。从实践来看,协调创新政策的载体日益多元化,既包括产学研链条载体、科研院所合作平台载体,还出现了城市群载体。城市之间积极组建跨区域的创新联盟,完善政策互动、资源共享、市场开放等机制。

  (四)社会网络化科技服务体系

  一个完整的区域创新体系,离不开科技服务机构,社会化网络化是科技服务机构适应科技活动发展的新趋势。

  1.接力式孵化体系

  各省市的科技园区出台了接力式孵化政策,积极打造以“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为主要形式的接力式孵化体系。

  2.综合化金融集成商

  各地积极推进科技金融模式的创新。苏州探索了“银行+政府+担保+保险+创投+科技服务中介”的 “苏州模式”,最大限度的解决信息不对称、主体分散等问题,银行从“单一债权供给者”转向“综合化金融集成商”。

  3.科技中介社会化

  科技中介有助于降低科技创新的成本,各省市在推动科技中介发展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积极推进科技中介的独立法人经营(成都)、促进科技中介市场的重组(广东)、从政府资助转向政府购买科技中介服务(上海)、区别对待公益性中介和企业性中介(厦门)。

  (五)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科技创新活动的最后一公里。除了设立技术转化扶持资金以外,各地主要通过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集团政策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1.技术市场

  市场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前提。(1)培育供需市场。例如,广东省定期发布企业技术需求目录和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目录。(2)明确交易规则。青岛市制定了科技成果挂牌交易规则,明确了技术供给方、需求方和科技中介三方的责任和义务。

  2.技术转移集团政策

  成都市依照现代企业制度和专业化、市场化运营要求设立了成都技术转移集团。成都技术转移集团是一个非盈利性企业组织,业务模式是“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服务+综合服务”。

  (六)科技人才政策

  在科技人才政策方面,兄弟省市通过离岗创业和在职创业、人才引进等政策激励了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活动。

  1.离岗创业和在职创业

  (1)离岗创业。各省市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保留其原有的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2)在职创业。南京市、成都市、山西省均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安徽省在高等学校设立科技创业岗,北京市在高等学校新设科技成果转化岗位,确立了科技人员体制内创业的“合法性”。

  2.人才引进政策

  大城市虽然控制人口,但绝不限制科技人才。(1)按照比较优势及时调整政策。随着周边城市的发展,上海市不断调整本市的人才引进政策。(2)人才引进渠道市场化。苏州市提出依赖于人力市场引进科技创新人才。(3)强调以用为本。江苏、广东等地区都通过引进千人计划人才支持本地区重点发展的高科技产业。   三、兄弟省市科技体制改革政策对浙江的启示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更大力度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根本,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动力,加快构建企业为主体、产业为方向、人才为支撑、制度为保障的创新驱动发展新路径,努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科技支撑,显著提升经济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

  (一)创新绩效为导向,推动科技项目管理体制改革

  一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规范“权力清单”的适用领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战略规划、政策、监督、评价、综合平衡等职能,做好营造环境、引导方向、提供服务等工作。建立创新驱动发展高层战略决策和咨询机制,强化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加快科技云平台建设,实现全省科技大数据互联互通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的全流程、痕迹化管理,确保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绩效。

  二是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研究探索打破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健全部门间科技投入、资源配置和重大项目等重点工作会商机制。探索建立由第三方机构管理财政科技项目和经费的新体制。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建立省级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试行科技专项资金预决算公开,建立科研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对产业技术类项目探索实行后补助支持方式,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实行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建立衔接国家、全省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研项目数据库。大力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三评”改革,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的市场化导向。

  (二)以企业为主体,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是坚持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尊重企业家的创新需求,建立服务企业家的联络沟通机制,形成政府创新决策的企业家咨询制度,引导其把握创新方向、集聚创新人才、加大创新投入。大力地促进各项创新的政策向企业“叠加”、各类创新的资源向企业汇聚、各类创新的人才向企业流动,使企业可以真正成为研发投入、技术创新决策、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应用的主体。大力地培育科技型的中小微企业,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和参与创办科技型的中小微企业,创业资本投资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民间资本投资到新兴产业,海外高层次的人才携科技成果回国进行创业,并购海外的研发机构和企业以及引进并消化高新技术等“科技五创业”。引导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完善创新体系和股权结构,大力培育创新型的领军企业,推进海内外并购和重组,在更大范围内集聚创新要素。重点关注高端装备制造、信息经济、大健康、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的创新型的大企业,加大力度培育一批总部型企业、区域品牌企业、绿色安全制造企业、协同制造的龙头企业、上市型科技企业。[1]

  二是大力引进和集聚创新资源。大力培育引进新型创新载体,认真总结推广省校合作模式和中科院宁波材料所、清华长三院的发展的经验,继续深化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大学、中科院、国防科技大学、工程院等知名高校院所的科技合作,大力支持高等院校与企业共建、高等院校与政府共建新型创新载体,促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先进技术成果向我省集聚。提升科技创新的国际化水平,贯彻“一带一路”战略,坚持高水平的“引进来”和大规模地“走出去”,加强与重点合作的国家的交流,纵深推进国际科技合作,在重点领域联合实施科技合作的项目。继续大力培育国际技术转移的机构,鼓励企业“引进来、走出去”,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到海外设立、兼并和收购研发机构,购买国外专利、专有技术,引进和利用海外高层次人才等,进一步加强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1]扩大政府专项资金和基金使用范围,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列支人才、技术引进以及“走出去”建立研发机构、开展跨国合作研发的费用。改革科研人员因公出入境管理,对参与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人员简化程序,放宽出境审批、公示、时限的限制。

  三是切实加强协同创新。把加强协同创新作为实现创新资源与生产要素有效聚合、解决“技术孤岛”问题的根本举措,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积极性,切实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高校院所主力军作用和政府部门的协同引导作用。继续深入开展“三位一体”产业综合试点。鼓励高校博士等技术创新团队到重点企业研究院工作。加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合同化管理和绩效评价,严格标准、择优支持,提升重点企业研究院创新能力与做强产业链的突破能力。启动开展“555公众创业创新服务行动”,推行“创新服务券”等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人才和资源优势,在开放共享中提升全社会创新水平。

  (三)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改革

  大力推进技术成果商品化、技术成果配置市场化、技术市场运营平台公司化、技术中介机构企业化、技术创新收入分配“人本化”为主的改革。加快建设展示、交易、共享、服务、交流五位一体的浙江科技大市场,认真总结推广海宁科技要素市场化配置、平湖科技创新支撑产业结构调整、磐安科技大市场等一批改革试点经验,按照“统分结合、各具特色”的要求,推进市县大市场改革试点工作。大力推进“网上与网下”、“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努力地建设“科技成果银行”和“永不落幕的成果交易会”。继续办好春秋两季的科技成果竞价拍卖活动,做好已拍卖成果落地转化的跟踪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资本化和产业化。大力培育发展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加快完善科技成果的交易服务体系。[2]

  (四)以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目标,推进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一是完善支持创新创业的财税扶持政策。(1)财政政策。优化财政投入方向,加强对前沿技术研发的支持,重点加大对公共研发平台的投入,加大对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在政府出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和服务以及国有企业的采购清单中,须有5%以上的额度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招标,50万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优先考虑小微企业,并给予价格优惠。(2)税收政策。建立健全激励创新的“普惠制”财税政策,从适用对象、适用事项、适用条件、适用程序、适用时间等方面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取消指南的范围限制,改进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简化科技企业的认定办法。   二是推进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发展众创空间要充分地发挥创业投资机构、行业领军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支撑作用,充分地尊重创业者群体的需求,释放创新创业政策集成和“互联互通”的系统有效性。有效的利用大学科技园和高校、国家高新区、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利用政策工具,鼓励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构建便利化、低成本、开放式、全要素的服务模式,优化和完善现有创业服务机构的运营机制和服务业态,[3]加快基金小镇、互联网创业小镇、云计算小镇、梦想小镇、创客小镇等平台和创业社区、创业一条街建设,形成开放式创业创新生态系统。

  (五)以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为保障,深化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改革

  坚持以创造运用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大力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让侵权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让创新者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加快专利交易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加快修订《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推广新昌行政、司法、企业“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加快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建设,完善专利保护司法与行政诉调对接机制,多措并举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继续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专项行动,实行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系制度,积极开展专利导航工作,为我省产业和行业发展提供精准服务。完善技术要素参与股权和受益分配的政策,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开放体系,提升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能力。

  (六)充分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深化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改革

  应该将人才资源开发放在科技创新最优先的位置,改革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机制。应坚持以人为本、向人才要后劲的改革理念,从物质和精神这两个层面激发科技创新人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地调动和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活力。健全激励创新为导向的用人制度和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创新要素紧跟着人才走”的资源配置机制,充分地发挥“人”这一最活跃的生产要素的作用。推动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做大和做强。进一步落实“放宽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支持科技人员下到企业转化职务创新成果,完善技术要素参与股权投资和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充分体现智力的劳动价值的分配导向。建立多元的人才考评体系,要把评价重点从“重论文”、“重数量”转到“重成果”、“重质量”上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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