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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对发展我国协商民主的启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7-09

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对发展我国协商民主的启示

  一、市民社会的理论渊源及历史演变

  亚里士多德把市民社会界定为一个区别于自然状态和野蛮社会的、由平等和自由的人们组成的自治共同体。西塞罗第一次明确了市民社会的概念,那一时期的“市民社会”其实不是指和国家分离的私人领域,而是指一种国家和社会相混同的状态,是指一种和“自然状态社会”相区别、相对立的社会形式。为了反对君权神授的思想,洛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和社会的二元论。洛克认为社会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只是处于社会中的个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形成的契约的结果。他认为国家的权力源于人民,人民是裁判者,社会决定国家。

  黑格尔颠覆了传统市民社会的哲学含义,明确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黑格尔所理解的市民社会是一个区别于家庭关系和公民关系的人与人之间的联合体,社会成员之间不是靠法律调整的公民关系,也不是血缘关系,而是“需要的体系”,即个人满足自己物质利益和需要的场所。由此可见,市民社会是以独立个人为基础的私人利益集合体,家庭伦理无法在市民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所带来的市场行为必然引起人民伦理的堕落和社会运行的无序。在他看来,“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从这个逻辑论断出发,黑格尔得出了“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一因果倒置的唯心主义结论。

  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前人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科学地阐明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现代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以现实历史和社会为基础,从物质实践出发来理解市民社会,认为市民社会是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这一概念论述了市民社会的本质,更加全面、准确地概括出了市民社会中不仅有由需要决定的关系,而且还包括了那些不是由需求直接决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还扶正了被黑格尔颠倒的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认为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通过对这些方面的深入认识,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中蕴涵着科学解释社会发展进程的历史规律:“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由此可见,市民社会正是在物质的基础意义上构成了政治国家乃至整个历史的基础。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是历史进步的必然结果,一方面是促进了以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为基础的民主政治的形成和发展,即二者的分离使民主政治运作其间;另一方面是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和市民成员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的实现。市民社会健康和谐的发展必须通过协商民主的形式,积极拓展利益表达渠道,让公众进行有序的政治参与,促进党和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并通过干预国家政治,从而维护自身权益和实现社会的普遍利益。

  三、葛兰西、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

  葛兰西、哈贝马斯等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们根据无产阶级革命需要和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新特征,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内涵进行了延伸和拓展,从而丰富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葛兰西充分肯定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理论判断,并赋予“市民社会”新的内涵。他认为市民社会不属于人们进行劳动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交往领域,不属于经济基础,而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部分。在他看来,上层建筑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社会”,一是“市民社会”。因而,葛兰西从客观实体和政治国家构成角度得出了“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的著名理论判断,认为这两个领域分别是政治国家对社会实施统治的不同权力形式,前者是以国家的强制机器对社会执掌政权的形式来实现统治,而后者则通过知识和道德领导,即赢得社会各阶级、阶层普遍认同的形式来赢得社会权力,并对社会进行领导。

  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具有天然的统治功能,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之所以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失败,关键是没有掌握“精神和道德领导”权,即意识形态领导权。葛兰西认为,无产阶级要摆脱资产阶级的统治,不仅要重视物质形态的斗争,更应当重视意识形态的斗争,剥夺资产阶级的文化霸权。

  哈贝马斯从“系统――生活世界”的体系中界定市民社会,把系统主要界定为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而把市民社会理解为生活世界的组织和机制。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就是建制化的公共领域,包括社团、组织和运动。公民违抗运动和市民社会中的社团和组织这三种商谈性配置是公共领域的组织基础,是建制化的市民社会。它们一起体现出公众自我管理的意识,他相信,一种动员起来的公共领域对于政治系统施加的压力,会迫使政治系统广泛听取民意,和公共领域之间保持经常性的互动,切实制定出能被广大公众认可的、具有合法性的立法和决策。在哈贝马斯看来,市民社会既是具体的,又是系统化的生活世界。因此,促进协商民主必须以大众的生活世界为基础,而在生活世界中首要的是公共民意达。

  四、市民社会理论对发展我国协商民主的启示

  深入探究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不仅有利于我们准确和全面理解市民社会理论和社会历史理论,而且对我国发展协商民主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第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宪政是切实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实质性正义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可以通过发展协商民主来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宪政。协商民主制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协商机制寻求并确立利益制约的机制,从而实现个人利益的平衡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协商民主应以宪法为中心的程序民主,强调程序正义,注重体现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二,拓宽群众利益表达渠道,推进公民个体、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对话和交往,增强政策的合法性基础,扩大并促进公共利益。协商民主通过各方平等、自由的对话、讨论、辩论和协商的过程,使相互竞争、冲突的社会主体都能够充分表达自己,了解其他各方的利益,进而在平等开放的对话中,形成关于公共利益的共识。协商民主关注公共利益,并不意味着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忽视,协商的公共性保证所有发言人都可有效参与辩论和商讨。

  第三,培养公民精神和集体责任感,促进社会健康发展,为协商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社会群众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市民阶层不断发展壮大,但是在成长初期的市民阶层仍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民间组织的行政化、等级化、政治化和依附性倾向明显;自治功能和社会作用无法独立发挥以及外部缺乏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等,这些问题都不利于协商民主的发展。为此,我们通过开放、多样的参与路径,激发民众参与对话和交流讨论的热情,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和协商能力;还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障持续性交流和协商的依法进行。

  第四,大力促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促进基层民主的深度和广度。中国数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导致了民众自主性的迷失、民主意识的缺失和参与度的不足,这就决定了我国要想促进协商民主就必须推进公民积极有序的政治参与。公民积极有序的政治参与能够在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相关问题、制度和政治体系之间建立联系,能够为公民有平等的表达机会、发言权创造条件,还能够有效的维护公民个人以及共同体的利益,这也是协商民主理念发展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五,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形成发展协商民主所需要的政治文化,形成一种宽容、理解、理性、倾听的民主氛围。首先,要培养出健康良好的公民精神,如相互理解、尊重和包容等,培养对协商民主认同的心理基础,从而形成和谐社会的精神纽带。其次,各种文化团体可以通过公开对话、研讨和协商,维持一种深层次的共鸣,为将来参与长期性合作建立信任基础。最后,在参与过程中包容存在的差异、边缘化的少数民族、文化团体,平等对待社会中的异质性问题等,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民主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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