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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与管理问题及建议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7-26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与管理问题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1-0112-03

  随着世界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益加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主要动力和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中国要融入世界科技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中,必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但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尚处于起步阶段,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且认定门槛较高,优惠范围过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等因素制约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的发展。因此,如何能够更快、更好的促进企业获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证,真正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带动并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及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其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主要优惠政策

  1.所得税优惠

  (1)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3.营业税优惠政策

  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三)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意义

  1.税收减免优惠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有效期: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可申请复审,复审通过可再保持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提出认定申报。

  2.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有助于企业提升自身企业品牌形象,增强企业在国际化环境中的竞争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3.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有助于企业的研发再投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竞争的门槛,对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和凝聚有深远意义。

  4.享受更多政策优惠

  国家在很多优惠政策上向高新企业倾斜,可以为企业今后申报国家政府其他科技优惠政策项目提供有力的证明资质。

  二、当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及条件难以界定

  1.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定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五部分虽然对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有一些说明,但除了一个累计实际工作时间是定量指标,其他大都是定性指标,如何区分是否属于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具体范围,在实际认定操作中企业难以把握。比如科技人员是指各学科领域相关技术人才,按这样的定义,一个企业除极少行管人员外,均可以算是科技人员。那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科技人员到底是指哪些人员?其与研发人员到底有哪些区别?再如一些研发人员同时从事研发与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双重身份;有些企业研发人员同时承担生产任务,与生产工人在同一个车间工作等,如果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概念没有明确,那么比例问题则无法准确界定。

  2.认定条件中时间要件的界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满足的6个条件,其中第四款规定:“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第一,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 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第二,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 000万元至20 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第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 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条款中“近三个会计年度”时间要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而言,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年度之前的近三年;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而言,却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通过后的三年有效期内的每一检查年度之前的近三年。由于二者存在适用时间上的不同,企业和税务机关在政策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   3.总收入统计口径没有明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涉及的收入指标有“销售收入”、“总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总额”、“总收入”。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中一个条件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60%以上),但是文件只是有“销售收入”的定义,等于“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对其他三个收入指标都没有作解释,这导致有关政策执行中产生了一些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营业外收入等所有收入之和,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中企业当年总收入被定义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税法与会计之前存在差异。有些企业在计算总收入时,直接将主营业务收入视同于总收入,未将其他业务收入计入总收入,这些不同的统计口径显然对认定工作也构成了影响。

  4.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计算口径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研发费用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中研发费用范围口径应该一致,但在现实中,企业在科学技术转化成生产力过程中,一些必须的诸如对技术的完善、常规升级的研发支出,如果不能归集到研发费用,到底应该归集到哪个科目呢?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也并没有将全部研发费用申请加计扣除,研发支出范围总是大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政策方面的局限性

  1.重直接轻间接优惠

  税收直接优惠方式包括税率式优惠与税额式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经营结果的减免税,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补偿,对引导企业事前推动产品科技创新的作用较弱。而税收间接优惠方式(税基式优惠)则侧重于税前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如通过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措施来调抵税基。这样可以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同时充分体现政府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意图,达到加速国家产业升级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而我国目前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局限于税率的降低和税额的减免,导致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2.对于高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措施不多

  由于培养一个高科技人员的时间长、花费多,为了能吸引高科技人才到本企业来工作。这就使得企业必须支付给高科技人才高薪、给予较高的福利待遇,而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真正的个人所得税优惠,间接增加企业的负担,使得企业实际利润率下降。

  3.优惠范围过窄、条件过于苛刻

  目前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优惠的必须属于国家级规定领域的研发(省级以上享受不到任何税收优惠),研发必须出成果,且对本省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的研究开发才可以列入。即使是国家规定领域内的研发,如果未能出成果或当前的成果未形成推动作用则不能享受优惠。而且,采取列举式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制定也未必能与技术创新保持同步,一些需要鼓励的领域不一定能及时更新。另外,关于大专以上人数比例的限制,对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来说也十分不利。这些局限,对全社会整体的技术创新支持力度不足,也难以形成强大的技术创新政策推动力。

  (三)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方面问题

  1.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适用范围窄、门槛高

  按照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必须是从事规定的两个“领域”项目的研发活动以及八个项目的研究开发费支出,比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的范围更窄,对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都是较难达到的高标准,中小企业即使有自主研发的技术创新项目,但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支出一般不符合加计扣除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项目内容不明确、管理困难

  文件中主要列举了研发费的主要几个项目,但实践中,企业研发与生产是同时进行,部分机器设备及人员也是共用的,技术研究开发费支出与企业日常费用支出、生产成本等票据、项目相同,项目费用与非项目费用相混淆,税务机关在事后审核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加大了税收执法风险。同时,部分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归集过于复杂或无法准确归集而未享受加计扣除。

  三、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产生发展的意义与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优惠政策

  1.加强税收优惠形式的多样化,进一步推行税收间接优惠方式(税基式优惠)

  把握激励技术创新的政策时机,针对企业研发初期的巨大风险性,重视事前优惠,鼓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和先进设备的投资,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式的减免措施。如通过对研发项目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一定比例的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研发费加计扣除、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可享受一定额度投资抵免等,提高企业投入研发、投资高新技术的积极性,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的主动性,从而达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目的。

  2.实行流转税方面的优惠

  可考虑参照运输费用的抵扣政策,允许企业购买的技术服务、知识产权等获得一定比例的进项抵扣。

  (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

  1.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和条件

  进一步明确高新技术内涵、科技人员、时间指标、收入指标等有关指标的确认办法,如确认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的人数时,应以企业与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签订的注明科技研发详细工作内容的劳动合同为主要依据,避免企业虚报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情况的发生。同时,按照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或税收法规有关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涉及的收入指标进行重新明确,避免企业和各部门理解不一,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使执行部门做到有法可依,避免增加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矛盾。   2.统一认定标准,降低相关认定条件

  建议统一高新产品收入及研发费用两者比率计算中的“收入”核算口径,便于申报企业提前做好预算,并准确计算两者指标比率。另外,关于大专以上人数比例认定条件,建议按所属行业及企业性质细分为不同的比率层次,比如对劳动密集形的生产企业可适当降低大专以上人数比例,对于高科技性质的科研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大专以上人数比例。

  3.规范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适当扩大允许加计抵扣的费用范围,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例如将企业对新产品、新工艺所支付的检测费、认证及维护费、研发人员的学习及培训费纳入研发加计扣除的围。

  4.明确企业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要求

  在有关办法中增加对企业内部管理以及会计核算的明确要求。一是要求企业建立与高新技术认定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建立区分不同产品或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归类的专项制度和分类方法;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作出明确规定,如需同时进行研究开发费加计的企业,应同时强化立项管理。二是规范会计核算。研究开发费和生产经营费用应分别核算,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研究开发费专项核算,以项目为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的,分设各项目的二级明细账,各项目再分三级科目核算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明确需在各项目间进行分摊的间接费用的分摊办法,四级科目的设置可按照高新技术研发费的8类项目的内容或者研究开发费《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的内容来设置。

  5.多方面加强优惠政策宣传辅导

  通过网络、报刊、座谈会、“税企通”平台、短信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辅导,提高企业理解有关税收政策水平,更好地规范内部管理;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联合举办高新技术企业知识及政策解读培训班,现场解答纳税人的疑惑,积极征求意见与建议,促使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到位;提高国税人员的业务水平,特别是基层一线税务人员,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途径的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

  第一,建议各省积极出台关于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奖励政策,推动企业申报的积极性,全面提升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水平。

  第二,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大对高科技人才的引进力度,鼓励企业提高科技投入力度;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升级,突出重点,加快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成熟技术的推广及规模化应用示范,增强主导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加大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扶持,培育新的增长点。政府应在财政投人、信用担保、土地政策、户籍政策等方面给予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更多的扶持,使效益好、产品附加值高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更快地成长,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储备新的增长点。

  高新技术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成为优化区域经济结构的先导力量。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现,对于一个国家科技、经济的发展、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等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为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相关政策制定部门需进一步完善并细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同时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以此来推动企业申报的积极性,加快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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