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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费管理审计中应注重的几个方面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7-26

浅谈电费管理审计中应注重的几个方面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1-0127-02

  电费管理是供电行业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电费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同时,随着电力企业市场化进程和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提升电费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已成为供电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重视电费管理审计,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确认、咨询职能的作用,保证电费管理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也是内部审计部门必须承担的责任。

  提起电费管理,很多人都会提起“抄、核、收”三个字,这也是电费管理中最频繁出现的用语。抄核收概括了电费管理的主要业务流程,下面就以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浅析电费管理审计中应注重的几个方面。

  一、电费“抄”表

  抄表环节为电费收取提供基础数据,是电费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抄表数据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后面电费的核算与收取,确保抄表数据准确性是这一环节的重中之重。

  (一)台区线损“以包代管”模式

  台区线损实施“以包代管”模式,即营销部门对各台区下达线损率指标(如:8%-12%),台区抄表员以此指标作为线损管理的依据,每月根据台区总表电量,扣除一定的低压线损率(如:8%-12%),作为当月发行电量。低压用电户实际抄表电量由抄表员分配,抄表员可以通过违规操作谋取私利。

  这种情况在圩区较为普遍,是由于圩区用电管理的特殊性造成的。圩区农业生产电费由村代征后交由乡镇农经站转交供电所,按田亩征收缴纳电费,不是按照圩区实际发生的农业生产电费。圩区台区一般会设立一个农业生产用户(台区虚拟低压用户),即用于圩区打水用电计费所用。在台区线损“以包代管”模式下,每月抄录台区总表,扣除一定的低压线损率,作为当月发行电量,低压用电户抄表电量与当月发行电量之差作为农业生产用电,记录到农业生产用户中。抄表员可以少抄录低压用户电量,将多余电量计入农业生产用户中,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

  (二)未及时上报异常用电客户

  在国网公司抄核收工作规范中,赋予了抄表员发现客户电量异常、违约用电、窃电嫌疑、表计故障、有信息(卡)无表、有表无信息(卡)等异常情况,做好现场记录,提出异常报告并及时报职责部门处理的职责。但是一般情况下,抄表员不能完全履行该职责。

  1.责任心问题。查处违约用电、窃电用户一般默认是用电检查和反窃电部门的职责。抄表员发现上报异常用电情况无法定量考核,所以更多地依靠责任心,抄表员完全可以用抄表催费任务重、没有注意到异常情况等原因搪塞过去。

  2.利益问题。违约用电,窃电分子可以买通抄表员,让其瞒报异常用电情况,并可以在抄表数据上做些手脚,已达到谋取利益的目的。

  (三)未按抄表例日执行或人为修改指数

  国家电网公司有明确要求,抄表人员要按规定的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准确抄录客户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数据,严禁违章抄表作业,不得估抄、漏抄、代抄。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抄表的,应及时采取补抄措施。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抄表员未能按照抄表例日抄表,其中存在多种情况。

  1.抄表员抄表户数多用户分散,通过提前抄表来保证抄表例日前完成所有用户的抄表工作,通常出现在采用手工抄表及抄表器抄表方式的用户。每家公司每个抄表员分配的抄表用户数量都不一样,少则几百多则数千,最多的一个抄表员所辖抄表用户超过5000户,平均每天要抄上千用户的表,抄表员通过提前抄表来缓解每天抄表的压力。

  2.完成线损指标考核。每个台区、线路每月都有一定的线损考核指标,如果抄表员未能完成指标,会相应扣减工资。在当月线损完成较好的时候,可以通过少抄取用户用电量,使当月线损接近考核指标;而在当月线损完成不好的时候,可以通过多抄用户用电量来降低线损,用以完成当月指标。公司层面也会出于线损考核压力调整抄表日期,一般都是利用电量较大的大工业用户,个别也会调整低压用户整体的抄表日期。

  (四)信息化系统应用

  国家电网公司正在加快用电采集系统的建设,地市级公司已基本实现采集全覆盖,用电采集系统的建设是供电企业实现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一环。用电采集系统也将成为电费审计的重要工具,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系统数据也会被人为修改,所以在参考系统数据过程中也要保持审慎态度。

  二、电费“核”算

  电费核算主要有两个任务,一是要保证电费计算参数及数据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二是要按财务制度建立应收电费明细账,编制应收电费日报表、日累计报表、月报表,明细账与报表应核对一致,保证数据完整准确。

  (一)计费参数信息与现场不一致

  对新装用电客户、变更用电客户以及电能计量装置参数变化的客户,在其业务流程处理完成后的首次电量电费计算,应进行逐户复核。对电量电费明显异常及特殊供电方式(如多电源、转供电等)的客户应重点复核。在电价政策调整、数据变更、营销业务应用系统软件修改升级、营销业务应用系统故障等事件发生后,应对电量电费进行试算,并对各电价类别、各电压等级的重点客户抽查复核。

  新装和变更业务进行后,如未对电费计算参数进行核实,很有可能造成用户电费长时间的计算错误。在审计过程中曾发现一户用户进行减容业务后,现场拆除了一台变压器,但是营销系统中该变压器仍存在;另有一家供电企业,在营销系统更新升级后,系统中很多用户的变损计费公式错误,虽然对每月每户电费的影响很小,但是长时间未发现,外加用户数量较多,累计损失的电量电费也不在少数。   (二)电费对账不规范

  在审计中曾发现有的公司营销、财务部与供电所电费核对管理流于形式,公司财务部、供电所电费入账不及时,双方账面差异较大。供电所电费与公司产生的不明原因的差异未能查明处理,给核算员挪用电费以可趁之机。

  (三)电费冲正和退补不规范

  电费冲正和电量电费退补如没有进行严格的监督与审批,也很容易给不法分子窃取电费创造机会,曾出现过收费员通过频繁冲正窃取用户预存电费的情况。个别公司也有通过建立虚拟用户,发行电费再进行电量电费退补来调节售电量,借此调节公司整体线损等指标。

  (四)基本电费核算不正确

  基本电费不同于电度电费,只针对容量到达315千伏安级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收取,根据使用容量及时间来计算,在大工业用户总电费中占有不小的比例。大工业用户经常会办理变更业务,如:增容、减容和暂停等,每次变更都要重新计算基本电费计费天数及计费容量,稍有疏忽就会计算错误。

  三、电费“收”费

  电费是供电企业的主营收入,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然而,由于电费收费涉及千家万户,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与制约,长期以来,电费回收问题一直是困扰电力企业的一个难题。

  (一)预先打印电费发票,进行走收

  为完成电费回收指标,电费中心或者供电所于应收电费考核时间点前预先打印电费发票,以白条形式将电费发票交由抄表员和电工走收。考核时间点系统内电费回收达到了100%,但实际上仍有部分欠费尚未追缴完成,而抄表员走收存在很大风险,如果营销部门对走收电费松于监管,很容易造成抄表员或电工私自挪用走收电费情况的发生。

  (二)电费收缴及电费资金管理

  收费人员应每日将现金交款单、银行进账单、当日电费汇总表交电费财务人员。每日收取的现金及支票应当日解交银行。由专人负责每日解款工作并落实保安措施,确保解款安全。当日解款后收取的现金及支票按财务制度存入专用保险箱,于次日解交银行。

  1.审计过程中发现个别收费员未能按时解款,SG186营销系统收电费金额与上缴电费账户金额不一致。

  2.收费员当天解款后收取的现金未按规定存放在专用保险柜内,而是由收费员随身携带,收费员要承担存在较大的电费资金安全风险。

  (三)为了方便用户缴费,供电企业在大力推广社会化代收代扣业务

  通过与电信、邮政、银行等机构以及个人签订代收代扣协议,来增加用户可缴费网点及缴费方式,但是增加电费管理的难度。如个人代收点经常存在解款不及时现象;通过分次划拨或分次结算的机构未及时划拨或结算,无偿占用供电企业电费资金等情况。所以要核查供电企业与代扣、代收机构签订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电费票据管理

  电费票据应严格管理,经过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印制,并加印监制章和专用章。电费票据的领取、核对、作废及保管应具有完备的登记和签收手续。未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电费发票不得超范围使用。严禁转借、转让、代开或重复开具电费票据。电费票据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变更时,应办理电费票据交接登记手续。

  (一)管理职责划分不清

  电费票据管理涉及营销部与财务部两个部门,容易出现部门间推卸职责的情况,尤其在电费票据存根的保管方面。电费发票数据巨大,其保管对任一部门来讲压力都很大。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不规范

  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扣减农村电网维护费部分;用户尚未缴纳电费就将提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印出来。

  五、控制制度

  为加强电费抄核收工作质量管理与考核,供电企业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控制制度。其中包括抄表质量评价及监督考核制度,对实抄率、抄表正确率、月末抄表比例、抄表信息完整率进行考核;电费收取内部稽查和差错考核制度,对电量电费差错、电费收取差错率、报表差错率等进行考核;各级电费回收工作质量考核和激励制度,采用“日实时监控、月跟踪分析、季监督通报、年考核兑现”等方式,对电费回收率、应收电费余额等指标进行考核,确保电费按时全额回收;建立健全电费安全管理与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电费抄核收工作的专项稽查和监督,确保不发生重大电费安全责任事故。

  无论制度如何健全,关键还要看制度执行到不到位。例如,一家供电企业建立了电费回收专项奖励办法,但是即使电费回收未达到要求也全额享有电费回收考核奖,让制度的激励作用荡然无存。有的企业未严格执行电费管理不相容岗位相分离要求,如电费收费岗位与核算员由同一人承担,存在严重的资金账外循环被挪用或形成“小金库”风险,制度应有的限制作用也未能实现。

  总之,在电力营销审计工作中,作为内部审计部门应从内部管理与控制的角度出发,以风险为导向,立足内审工作实际,充分发挥确认与咨询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审计工作与电费管理工作的交融点,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企业风险管控的效果,为企业增加价值、实现目标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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