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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新型金融服务模式与风险监管制度设计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08

P2P:新型金融服务模式与风险监管制度设计研究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湖北促进综合保税区对接上海自贸区转型升级研究,编号:15Y183;湖北技能型人才培养研究中心资助重点项目,面向现代服务业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研究,编号:A2014002。

  作为依托网络形成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P2P(Peer-to-Peer,即个人对个人,又称网络信贷)在国内发展悄然兴起,方兴未艾,有的称之为“野蛮生长”。其基本流程为:收集借款人的信用和借贷需求信息→记录借贷供给信息,为贷款人寻找合适的对象→通过平台撮合交易。据2016年1月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5年P2P行业年度报告》透露,2015年度,我国P2P借贷行业累计交易规模约为9750亿元,是2014年(3000亿元左右)的3倍有余。受E租宝事件影响,2015底交易规模大幅下滑,问题平台(跑路、倒闭、坏账风波)几乎近半,P2P在发展火爆中风险问题凸显。图1显示了2014Q4―2015Q4中国P2P网贷市场交易规模。

  一、国内P2P发展原因及模式比较

  我国政府工作报告多次提及互联网金融,并以“异军突起”形容其发展。P2P作为金融服务创新的模式之一,助推资金融通效率,盘活大批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弥补了资金供求市场的空白和传统金融机构的缺陷。

  P2P信贷行业的高速增长基于以下原因:一是互联网技术为吸引闲散和小额资金提供了便利性,推动小微企业信贷市场形成和发展;二是由于银行信贷在社会总信贷中所占的比例逐渐减少,高额利差诱使社会资本不断涌入,小微企业获得金融资源;三是金融监管尚属空白,没有杠杆和准备金的硬性规定,导致交易规模野蛮扩张。国内P2P运营模式多种,拍拍贷、红岭创投和畅贷网分别代表了行业内三种典型模式。

  1、拍拍贷的特点分析

  拍拍贷是纯信息中心平台+无担保、无抵押模式。它主要参考了美国Prosper公司的商业模式,并根据我国国情进行了调整。在该模式下,P2P信贷平台只作为单纯的信息中介撮合交易,注重制定和维护该平台的交易规则,不参与交易的成交和后续资金管理,更不为借款人逾期或违约负责,也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P2P信贷平台负担较轻,可以专注于撮合交易,缺陷在于风险控制能力较差,对贷款人来说投资风险较大。目前,P2P信贷行业中,有许多公司采用带有担保和抵押的商业模式。然而拍拍贷坚持初始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业务模式,采取其他手段进行风险管理。这降低了公司运营成本,也规避了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拍拍贷主要的信用评估方式是与全国十几家数据中心展开合作,获取信用信息,其合作对象包括公安局、工商局和法院等等,保障了数据的权威性和可靠性。拍拍贷自行开发了信用评估模型,能够综合借款人的网络行为和线下的信用信息,为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在贷后管理环节,若交易不幸出现了违约情况,拍拍贷会派专人调查违约性质,如果是恶意违约,会将借款人列入黑名单并曝光;如果确认借款人资质和态度良好,只是暂时性的周转问题,拍拍贷则会给予一定程度的帮助,使交易双方得到满意的结果。

  2、红岭创投的特点分析

  深圳红岭创投是平台担保+股权投资模式。它是国内提供担保的主流平台,主要参考了英国Zopa公司的模式(公司并不保证出借人的收益或本金安全,坏账交给催收公司;但为了分散风险,出借人不能将全部资金借给一个对象,必须在许多借款人之间分配)。此模式兼顾了信息中介和资金担保,注重贷后资金管理,虽然降低了投资风险,但涉及到担保资金的收回,提高了运营成本,降低了投资收益。

  红岭创投与拍拍贷不同的是,引入了深圳可信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其控股股东,为其担保服务提供坚实后盾,致力于提高信息咨询和有偿担保的服务水平。红岭创投还设立了VIP会员制度,在用户升级为平台VIP会员后,借款逾期行为造成的坏账将由平台全部垫付,而非VIP会员则只能收到一半的垫付金。红岭创投在信用评级上也有很大投入,建立了一支在业界水平一流的团队,注重审核借款人信用资质和催收逾期借款。相对拍拍贷模式,该平台承担了担保人和联合追款人的职责。

  3、易贷网的特点分析

  易贷网是“网站审核”+“用户举报”模式。其产品以散标为主,实物抵押的房贷、车贷等。易贷网首创“融资服务”新理念,将全国的贷款行业从业人员引入易贷网平台,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及资源,并结合互联网互动的特性为贷款需求者及时地解决融资问题。贷款从业人员在为需求者解决问题的同时,也获得了贷款业务,从而得到各自所需。此外,其债权转让免费,可以随时变现,提高了流动性,压缩了行骗行为的空间。

  目前,P2P信贷开辟出了线下新模式可以视为传统民间借贷的回归。这一模式下的P2P信贷公司,多数本身就是传统民间借贷公司,只是利用互联网作为宣传渠道,而正式的洽谈和签约,仍在公司提供的地点进行。经过数年的发展,我国P2P信贷行业开始适应国内市场。

  二、国内P2P发展特征及主要风险

  1、国内P2P信贷发展的特征

  (1)对象平民化。P2P信贷主要面向小微企业和个人市场,其中个人市场客户群体主要是20-30岁的年轻工薪阶层,这一客户群体小额借贷的主要目的是分期购买家用产品、参加技能培训、房屋装修和兼职创业等等。这些目标决定了其借贷金额不会很大,客户也不愿意承担过多的有形或无形的交易成本,因此,兼具小额与便捷特点的P2P信贷,是他们理想的选择。   (2)渠道网络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众多的交易渠道越来越多地向网络靠拢,P2P信贷主要通过网络中介平台完成交易,借贷双方可以凭借网络实现跨时间和空间进行匹配,交易洽商基本上都在网络操作。因此,P2P信贷又被称作网络信贷,有时这两个词不作任何区分。

  (3)借贷便利化。在典型的P2P信贷平台上,借款人用户一般不需要另外提交实物抵押担保,其信用等级即平台上的通行证。目前,P2P信贷平台进行信用评级主要参考了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一些大型平台还拥有其他数据来源,自行开发信用评级模型,并在实际运营中使用。根据平台评估的信用等级,借款人获得相应的借款额度和利率水平,贷款人可以依此进行选择。信用水平高的借款人更容易获得贷款,其利率也更为实惠。

  (4)直接透明化。P2P信贷具有金融脱媒的特点,中介在交易中不处于主导地位,而是由交易双方直接洽商和敲定交易。出借人可以直接了解借款人的个人情况,在信用等级之外,还有更多的感性认识;同时,贷后资金管理信息也是透明的,出借人可以随时监控出借的资金流向。

  (5)准入低端化。由于小额贷款的特性,P2P信贷用户的准入条件非常低,最低可以是几百元人民币,唤醒了普通人的理财意识,极大调动了普通人的参与热情,让他们更愿意将闲钱用起来,投入到P2P信贷中去,据调查,大多数投资者的年收入不到10万元。P2P信贷使得每个普通人都切身体验到了信用这一事物,成为其传播者与使用者。正是由于其低门槛,P2P信贷又被称作草根金融。

  2、P2P信贷的主要风险

  (1)资金安全风险。P2P信贷的借款人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完全依靠自身信用进行借贷。由于我国信用评价体系尚未完善,信用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可能,因此增加了借贷的风险性。且一旦出现恶意违约事件,即便是主流的相对正规的P2P信贷平台也只能提供有限补偿,而一些黑平台卷款跑路则屡见不鲜。从法律上说,P2P信贷平台作为中介,只承担有限赔偿责任,因此贷款人承担了剩下金额的资金风险,但是贷款人只能依靠P2P信贷平台获取借款人的信息,并且大部分贷款人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辨别信息质量,这些都是风险的源头。在贷后管理上,也缺乏追讨欠款的有效和强制手段,尽管平台可以进行信用评级上的惩罚,但对于贷款人来说,更关注的是资金。

  (2)资金监督风险。P2P信贷的正常运作完全依赖借款人的诚信水平,而P2P信贷平台的追踪和管理存在滞后性,若借款人故意隐瞒借款目的,将之挪为它用,则会造成资金风险。目前典型的手法是,借款人将资金投入高利率高风险的房地产、股市、艺术品市场,或是作为高利贷转借出去,多道转手后形成很长的链条,如有其中一段断裂,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贷款人。此外,这也形成了热钱效应,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和波动性,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3)信息泄露风险。作为信用信息的一部分,借款人必须提交详细的个人信息,如果有担保人,还要提交担保人的个人信息。目前,主流P2P信贷平台用户量均以百万计,这也意味着这些平台都持有庞大的个人信息数据库,无形价值无以量计。若是P2P信贷平台遭受攻击,或管理流程有所疏忽,则会造成大量关键个人信息的泄漏。在隐私权尚未得到良好保障的当下,提交个人信息需要慎之又慎。

  (4)平台道德风险。P2P平台负责人若非法集资,发布虚假信息、虚假资料和虚假债权,将最终导致平台跑路潮。平台涉及的道德风险一种是负责人用心不良,一开始便谋划跑路;另一种是负责人开始是想做好,但因为经营、管理、决策等多方面的原因不得已跑路。法律观念淡薄、道德约束力不够是道德风险产生的主要因素,但从行业发展来看,其危害性大于经济风险。

  (5)行业监管风险。当前,主管P2P信贷的部门尚未被指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在设立流程上,P2P信贷公司和普通企业没有太大区别,仅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正常注册即可。行业目前只依靠小额贷款联盟这一行业协会进行自律,风险可想而知。这就造成了黑平台以高利率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吸收投资后带着所有款项不知所踪,使得投资者血本无归。这种恶劣现象严重破坏了P2P信贷行业的形象,妨碍了其有序发展。此外,缺乏监管的P2P信贷平台也为洗钱与非法集资提供了温床。

  三、国内P2P风险监管制度设计的建议

  “无准入门槛、无行业准则、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现象是导致P2P企业鱼龙混杂、投资风险极高的根本。从资本面和业务面看,国内P2P发展已出现各种管理模式,反映出市场发育和发展的新趋势。尽管平台自律也是赢得市场信任的重要方式,但从宏观层面看,风险监管制度设计是首要问题,需要在发展中尽快解决。

  2014―2015年P2P网贷行业资本、业务和监管面的发展变化、表层面发展内容及趋势资本面,接近30个平台获得IDG、联想、小米在内多个不同机构的投资(见表1)。银行、国资企业、上市公司以参股或者旗下子公司控股等方式设立P2P平台。2015年平台道德风险逐步出现,部分平台开始“去P2P化”,谋求转型做一站式理财超市。

  业务面行业细分与模式创新并行,保理、融资租赁、票据、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质押、收藏品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由传统金融加以创新的业务模式不断涌现,不同需求的投资者开始聚合,市场步入成熟。综合利率持续走低,2014年综合年化利率跌破20%降至17.5%,2015年行业平均收益降至11.5%左右。

  监管面国家提出“四条红线”与“十条原则”,银监会普惠金融部设立,多个省市也已出台或者拟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与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禁止网贷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监管层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力度。

  针对国内P2P信贷行业监管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完善的P2P信贷行业法律法规监管体系   (1)完善P2P信贷企业的法律规范。P2P信贷本质属于民间借贷,继承了民间信贷在法律层面上的缺陷。由于P2P信贷行业发展迅速,影响力逐渐扩大,其法律方面的缺陷绝不能坐视不管,而新旧问题交织,有必要引起监管当局足够的重视。这就要求监管当局亟需完善P2P信贷企业的法律规范。

  (2)进一步明确P2P信贷企业的法律地位。英美等国在这一方面有比较完善的方案。在英国,P2P信贷平台可以作为信用机构申请持有信用执照,还可以加入反欺诈协会。在美国,P2P信贷平台则被明确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指定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其监管机构。参考英美的解决方案,我国可以专门立法明确P2P信贷企业的法律地位,也可以通过修订现有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等,给予P2P信贷企业正式的法律地位。

  2、完善我国的个人信用评价机制

  (1)提高个人信用评价机制市场化程度。在我国,较为权威的个人信用信息来源只有央行在2006年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比欧美国家的经验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主要是由政府主导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缺乏市场参与,运行效率低,且不能及时根据市场的需求变化进行更新。而欧美国家则将这一职能分配给市场进行运作,相关监管部门只进行引导。可见,市场化是这一问题较好的解决方案。

  (2)通过立法为个人征信制度的建设打好法律基础。国内法律法规应当重视规范P2P信贷平台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理顺交易各方和作为中介平台的权利义务关系。

  (3)促进数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可以为难以获得传统金融服务的个人创造可用的信用,但由于我国目前刚刚起步,信用信息没有统一的标准,仅仅在企业内部使用。虽然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为他们创造了一部分信用,但权威性有所欠缺,也不易对外展示。

  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最重要的不是拥有多少信息,而是建立相应的接口、规范和公约,建立一整套机制和规则,使得尽可能多的数据源愿意在这个第三方平台上分享数据,有利于信用数据的广泛使用,有利于提高其标准化水平和权威性。

  3、加强行业自律

  对于一个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只是划定底线,行业的真正发展和提高,离不开灵活、及时变化的行业自律。P2P信贷行业更强调行业自律。由于P2P信贷审核流程较多,迫切需要明确P2P信贷平台与资金需求方、资金管理方各自的职责,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介入。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监管部门一方面应当积极推动P2P信贷行业成立行业自律协会,加强行业自治;另一方面,也应当欢迎P2P信贷行业谋求行业健康发展的主动行为,有力地推动P2P信贷行业自律的发展。

  从日常活动来看,P2P信贷行业协会可以注重对各大平台进行日常监督,可以建立完善的入会信息登记与档案制度,保证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更新,可以定期观察各大平台的合法经营状况。目前,已经出现了收集汇聚P2P信贷平台信息的资讯网站,网贷天地就是其中一例。该网站注重平台考察、项目审查、法务咨询等业务,除了帮助遭遇违约和逾期的投资人外,还有专门的财务、风控、法务团队,定期出具P2P信贷平台评估报告,作为投资人进行决策的重要参考。这些第三方网站的出现,也有效约束了P2P信贷的不规范行为,进一步控制了P2P信贷的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

  4、建设市场准入制度

  P2P信贷平台交易量较大,资金流动额非常可观,在实际运营中,平台自身也直接或间接都参与其中,这迫使监管部门明确规范该行业的准入条件,划定法律底线。由于业务的特殊性,监管当局应当将P2P信贷平台定位为准金融机构,经过审查批准才能进入。此外,应由央行和银监会牵头建立经营许可证制度,工商、税务、网监和公安的相关部门积极进行协助,防止资质和实力不合格的个人或单位大举进入该行业,为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根基。

  在设定具体准入条件时,需要先划定P2P信贷平台的业务范围。如前文所述,目前已有模式包括:只作为信息中介,作为借贷信息发布的平台;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并与有资质担保公司合作,对借款进行担保;贷款平台自己作为借款人,或与借款人合作,向公众借款;以及其他高度定制化的服务模式。除了现存的主流模式外,在需求的不断变化下,新型的模式和业务必然层出不穷。对此,监管当局管理方式切忌简单粗暴,而是应当仔细考察不同模式下的风险特征,量体裁衣式地设置差异化的行业准入条件,保持金融创新的空间与活力,并实现P2P信贷平台自身在信贷关系中参与程度越高,准入条件就越严格的原则。

  P2P信贷平台在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阐述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文件以及可行性报告。凡自身进行担保的平台,阐述的重点应当放在业务中担保法律性质方面的安排。担保业务的监管应当慎重,既不能简单一禁了之,抑制整个行业的发展,更不能不闻不问,让没有资质的平台打着足额担保的旗号,埋下系统性风险的种子。监管部门可以要求P2P信贷平台出具第三方机构的分析报告,观察其是否具备提供担保保障条款的资质,如果平台确定要提供担保保障条款,监管部门可以进一步要求平台提供担保条款的具体设置,比如详细阐释保证金模式或违约浮动模式等等。选择是平台的自由,但监管部门必须知情,才能及时应对突发状况。

  5、完善P2P信贷行业的退出机制

  虽然市场竞争中落败的企业关门歇业的现象屡见不鲜,但P2P信贷平台作为准金融机构,涉及到大量投资人的利益,不能像普通的企业一样直接退出市场,必须有一套合适的退出机制。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重视完善P2P信贷行业的退出机制,引导不适宜继续经营的P2P信贷平台有秩序地退出市场,将冲击降到最低。从性质和体量角度而言,P2P信贷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很相似,监管部门可以参考这两类公司的退出机制,并结合P2P信贷行业独特的风险点来制定P2P信贷公司的退出机制。

  监管部门需要全程参与P2P信贷平台退出市场的整个过程。无论是P2P信贷平台自行申请,抑或是监管部门责令,都应当由监管部门启动P2P信贷平台的破产程序,并参与破产的清算安排,全程监督清算过程,维持投资人对P2P信贷行业的信心。   6、建设详细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正规程度不同,相比国外成熟的同行,我国P2P信贷平台在信息披露上存在诸多不足,增加了其风险性,无形中造成了P2P信贷平台卷款跑路的恶性事件发生。

  在国外P2P信贷平台上,可以获取详细的信息,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化解了潜在的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冲突。而国内P2P信贷平台在这一方面尚有所不足,官方网站的信息更强调其高收益与低风险,对运营细节只用寥寥数笔带过。目前有一些第三方网站致力于收集各平台的经营信息,但是作为第三方,获得的信息毕竟比较有限,效果有待提高。层出不穷的P2P信贷平台卷款跑路的事件表明,如果缺乏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运营公司很可能通过内幕操作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是干脆走上庞氏骗局的道路,严重侵犯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因此,建立详细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有非常强的现实紧迫性。

  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披露日常经营资金流向,披露平台财务和经营体系,加强审计环节,披露平台的公司治理状况,包括高管、实际控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管理分寸上也应有所拿捏,相比传统金融机构牌照制的“硬法管理”,对于仍处于发展阶段的P2P信贷行业来说,“软法治理”、“柔性监管”更为合适。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也是充满技巧性的,需要在满足公众知情权和保护借款人隐私之间达成平衡,披露的内容应当经过与第三方的注册会计师和执业律师充分讨论后,才能最终确定。

  综上所述,P2P这一新兴金融形式在我国由于发展时间较短,缺乏正规的规范和指导,存在着各种乱象。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是最为紧迫的任务。明确的法律地位、清晰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监管是该行业健康发展的真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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