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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股权转让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1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股权转让

  作者简介:陈泽杰,中国农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046

  一、 引言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成了一个发展的重点,中央对此高度重视,连续几年都提到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关系。这一领域也成为学者研究讨论的热点,在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模式、进程、遇到的问题及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措施等方面有较多讨论,关注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对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农民增收等方面的作用(方志权,2014;廖少兰、毛必田、杨高庆,2015)。也有学者重点研究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当中诸如成员界定、股权设置、股权管理(郝乃桢、 蒋爱丽,2009)等具体环节,提出了相应的制度构想。但这些研究成果很少涉及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中股权转让的相关内容。有的学者(例如方志权,2014)虽然谈到了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股权转让问题,但仅仅作为文章的一个小问题,并且只是宏观判断,缺乏微观上的事实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只有能够自由流转,才能体现农民所持集体资产股份的价值,显现它们作为生产要素的潜在市场价值。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给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等权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的背景下,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制度设计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种考虑,本文将对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股权转让问题进行探讨,为了更客观地反映农民意愿,本文将以实地调研的结果作为研究对象,对农民的股权转让意愿及其影响因素予以分析和探讨,为完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股权转让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二、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的现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到,现阶段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支配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控制集体资产。

  由此可见,政府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股权转让持保守态度,目前仅允许股权的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继承和有条件的内部转让。出于对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的开放程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状况的考虑,这样的选择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也是对农民利益的预见性保护。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如果仅对集体资产确权,而不允许其股权流转,或者只允许有条件的内部流转,那么,量化的集体资产就只能是“僵化的资产”,无法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经济价值。从长远看,为充分发挥集体资产股份自由流转的效应,应该赋予其流转的权能。

  有的学者(方志权等)认为在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的开放程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状况下,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的排他性、封闭性和渐进性等基本属性,目前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应严格控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对外流转的条件尚不具备。但是这些结论只是宏观判断和推导,缺乏微观上的事实依据。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农村发展很不平衡,各地的政策实行条件也有不同,所以我们更需要在农民的微观生活领域考察其股权转让的情况,是否有转让的需要以及是否具备可转让的条件等。

  L村将股东分为社员和非社员两类:具有人口股的为社员股东,享受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股份分红权益;不具有人口股的为非社员股东,仅享有股份分红权益。股权原则上实行静态管理,坚持“权跟人(户)走”,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可在村股份制经济合作社内部转让,但不允许退股和对外转让。

  三、 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性质

  讨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股权转让问题,首先应该明确集体股权的性质,我国学界对于股权的界定目前主要有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以及独立民事权利说等几种有代表性的学说。本文认为,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股权是一种所有权。

  L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分为社员和非社员两类,从股权设置可以看出,L村的集体股权并不完全以成员为首要前提,因而跟社员权说有一定差异,其中非社员股也不符合独立民事权利说中的管理权概念。村民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出资也只占到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一部分,也不能把这种集体股权认定为债权。所有权的不同权能可以依需要进行认为的约定和划分,与L村对集体股权的界定更为贴切。

  从本质上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股份合作模式,从农业合作化运动到人民公社、经济合作社,其产权制度经历了从按份共有到共同共有的演变。而依笔者之见,当前所进行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是将共同共有量化为按份共有。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来看,也是要让农民享有集体资产中归属于自己的一份财产。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目的就是将农民共有集体资产转变为农民按份额持有集体资产,改变“名义上人人有份、实际上人人无份”的状态。鉴于此,农村集体经济股权,实质上是指农民对于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凭证,因而集体经济股权的持有者也当然的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权能在内的完整的所有权。

  四、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的可行性

  所谓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卖出、赠与、互易给其他个人或公司等,使他人成为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套用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的情况,是指农民将改革量化到个人账户的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卖出、赠与或者互易给他人,取得相应对价。在明确了集体股权是一种所有权以后,基于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然能将其股权自由转让。   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封闭和排他的特性,集体经济股权具有的人合兼资合的性质,如果允许集体股权的自由转让,将会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合的性质遭到破坏,在当前大多数村民对集体股权的性质即内在价值不甚了解的情况下,盲目地转让可能会导致农民可期待利益的受损,甚至动摇集体所有的所有制基础,这是十分危险的。但笔者以为,即便是完全放开集体股权的流通转让,出现股权大范围流转的情况也属于小概率事件。资本总是要逐利的,如果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不善、分红较少,则其股权将因价值偏低而难以流转;如果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良好、收益稳定,则其股权也将因分红较高而难以流转,因而大可不必担心农村集体股权的大范围外流。

  从L村的调研情况来看,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流转并不活跃。L村完成股权统计共计11729股,其中人口股共计8190股,占总股份的70%,农龄股共计3539股,占总股份的30%,实际实现股权转让数量为零。但根据笔者的调查数据显示,70%的被访农户觉得应当允许集体股权的自由转让,在这之中,又有76.2%的农户支持股权转让不应当有受让人范围的限制,85.7%的农户认为转让应只需双方合意,无需经过批准或同意,从数据的相关性来看,年龄、文化程度、户口类型、就业性质、工作或上学地点、农业经营收入、总收入等因素对于村民的转让意愿没有太大的影响,每一个因素下,支持集体股权自由转让的村民都超过半数。由此可见,村民对于集体股权实现自由转让已经形成了一种较为普遍的共识。这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不活跃而农民流转意愿强烈的矛盾,也反映出实现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自由流转的必要性。

  所有的改革都是有风险的,正如改革开放“摸着石头过河”那样,我们不能仅仅因为股权自由转让会导致上述种种风险就贸然否定集体股权转让的可能,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归根究底是要盘活农村集体资产,使广大农村地区参加到市场中,分享改革红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具有地缘、血缘关系的集体内部人共同决定经营管理事项的这种内生的排外性已经致使集体经济组织很难吸引到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再加上在资产方面要保持“集体性”,在机制上阻碍了社会资本的流入和集体经济组织资本的流通,组织缺乏发展活力,也难以达到改革的初衷。在L村的股权设置中已经区分了社员股权和非社员股权,可以说已经向前迈近了一步,但此种区分的进步性还需要在股权的自由流转中体现出来。

  五、对股权转让模式的设计

  为了在制度上保持社员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可以对转让的股权权能进行一定的限定。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股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决策管理,分红不固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外部成员持股股息率固定,在分红和清算时有优先权,但不具有其他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的权利,如此这般,可在制度上保持社员成员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将股权的收益权能独立出来作为股权转让的标的,而股权作为所有权的其他权能依旧由原持股人也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此外,也可以借鉴经济学家詹姆斯?米德设想的“劳资合伙表决制”,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角度来说,就是将集体经济组织中需要投票表决的重大决策分为两类:凡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投放、确定股息红利分配以及选举理事长等与组织成员有密切联系的问题时,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凡涉及到生产管理、劳动组织、市场销售决策等经营管理业务时,实行一股一票的原则。这样一方面保证集体经济组织由成员集体所有的性质,另一方面又不完全抹杀股权受让人的决策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促进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政策更具科学性。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制度需要合理制定外部人持股的比例,以实现首先惠顾内部成员即村民的性质要求。

  我们对于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的态度应当是开放的,但是,在明确其能够实现自由转让的同时,我们也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对股权转让行为进行合理的监管。可以参考《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明确股东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条件,如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时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购买权。如此,既考虑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合属性,也考虑到农民行使其财产性权利的需要。

  六、结语

  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在保持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实行现代公司制模式,如此才能彻底明晰产权关系,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向市场,增强集体经济的融资功能,提高竞争力。产权制度改革推进首先应当以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因地制宜,稳步的推进之,而不能够过于保守,以至于走向僵化,或者闷头贸进,走向错误的道路。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制度,重在引导和监管,而非武断的禁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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