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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探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15

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探究

  作者简介:米志栋,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70-02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在本质上来看都是为了保护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以及自由,但是从鲜为人知的隐私扩散到大众的知情这本身就是一对权利的冲突。本文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新闻自由这两个方面出发,辩证的分析两者的价值,并以“南都娱乐周一见”为例进行分析并且对如何解决这两种权利冲突进行法律探究。

  一、公众人物的界定

  “公众人物”这一概念最初被运用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从哈兰大法官对公众人物的定义:“公众人物是卷入被证明为正当和重要的公共利益问题的人。”由此可见这一概念往往是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联系的,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人。公众人物作为一种“常常活跃在公众视野中的人”,其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保护程度由于与社会大众利益存在一种“天然的联系”而与一般民众的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区别对待。就现阶段来看,我们可以把公众人物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党政官员;二是影视、文艺以及体育明星;三是其他公众人物,这类人由于偶发的事件成为社会上的“名人”,而这种偶发事件往往与社会利益相联系,如“小官巨贪”等。

  二、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与隐私权

  隐私权是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每个人都有专属于自己的并且是与外界的世界隔离生活范围、生活爱好,当自己的这种兴趣、爱好不愿意被社会公众知悉的话,我们就可以称之为专属于自己的“隐私”,并且个人对这种专属的隐私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张新宝教授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的一种人格权。”由这个定义可以看出,隐私的另一个对应的词语是“私人”或者“个人”。当这种“私人”或者“个人”的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挂钩时,这种隐私是不是应该公布于众并且受到相应的法律限制?如果要受到限制的话,法律又应该在何种程度上加以限制?

  笔者认为,隐私权不仅仅是作为一种个人人格的支配权,其实更多的是个人所拥有并且设法去保护一种利益,而这种利益或者是一种精神上的利益也或者是一种物质上的利益,这种权利对于拥有者个人来说是一种需要积极去保护的权利,但由于隐私存在一种“外泄”的可能性,因此这种权利相对于拥有隐私权的个人来说,又是一种“被动的权利”。尤其是对于我们在以上分析到的“公众人物”来说,隐私外泄并且被舆论关注的风险就更大。所以无论是从对其隐私权保护或者限制的角度来看,他们都应当与普通人的隐私权区别对待。

  (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特征分析

  公众人物是常常活动在大众视野中的人物,他们在某些方面有着一般大众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因此会被广大的人所推崇。公众人物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这类群体不是拥有较大的权力就是拥有着较多的社会财富或者是拥有较高的社会崇拜性,所以笔者认为,既然他们拥有了一般人所难以企及或者难以达到的社会影响力,那么就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舆论的压力,尤其是当他们的隐私与社会相结合,并且这种隐私关系到社会的利益或者价值取向时,“个人隐私”就与“社会利益”挂钩并且这种“隐私”应该转向社会大众的知情权,交由大众舆论去评论。

  三、新闻自由与知情权

  新闻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时代发展的痕迹。伴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以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新闻的传播速度、传播的范围以及种类的划分更是前所未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新闻行业真正的体现出了宪法上关于“言论以及出版的自由”,新闻的自由可以被看作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延伸,更是作为公众知情权的一种社会通道而存在,新闻自由直接关系言论自由的实现与否以及对社会群众知情权的保护。公民具有对社会的知情权,如社会公众有权知悉社会所发生的问题和情况。新闻行业的存在以及现阶段新闻自由的要求,必定需要政府或者一部分公民在权利上做出让步,当然这其中也应当包括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的隐私权上的让步,如现阶段提倡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

  四、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原因

  (一)法律依据缺乏

  新闻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一种认可和保护。因此公众人物在其隐私权上应当具有“被报道”的容忍义务。就目前来看,我国并没有专门的针对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这导致法院在做出相关的判决时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最终的结果是同案不同判,而且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公众人物对于“被报道”应该具有容忍义务,更多的是从法理上以及司法实践的判例来确定这种容忍义务,但是对于一个遵从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让利害关系人承担一定的义务是很难以让人接受的。

  其次,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新闻业立法的存在,这样的情况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更是有恃无恐,不顾道德的去采取相应的新闻资源(诸如偷拍、跟踪),甚至扭曲事实去重伤公众人物。所以,法律依据的缺乏是造成两者矛盾激化的主要原因。

  (二)新闻行业过分看重自身利益

  公众人物的隐私为何会遭到频频爆料?我们在上文提到过对于公众人物来说,其隐私权不仅仅是一种人格权,在很多方面它会体现出在精神上或者是物质上的利益。这种利益在公众人物本人看来是一种应当有自己拥有的一种正当的利益。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新闻自由以及大众知情权的呼声早已盖过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社会存在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使得一些新闻媒体会打着大众知情权的幌子来挖掘别人的隐私从而使得自己在新闻行业获得竞争力。   (三)公众知情权的需要

  公众人物由于种种原因享受一些社会普通民众无法享受的特权、受到普通民众的推崇。正是因为这种特殊性的存在,作为一种平等的交换,社会公众有权知道公众人物有关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对社会风气造成有利或者不利影响的行为。而新闻作为一种民众知情权的重要媒介,就有理由通过报道来使普通民众知悉公众人物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南都娱乐“周一见”举例

  “周一见”的主角是影视明星文章、姚笛,南都娱乐通过偷拍等方式向社会公众爆料文章、姚笛的地下情。那么“周一见”事件是不是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一种侵犯,媒体在爆料公众人物隐私的时候应该把握一种什么样的道德尺度以及法律上的原则呢?可以认为,文章的私生活是个人的隐私,由于他是公众人物,加之其一贯的作风使得公众认为其是“好男人”形象,这件事情的出现,新闻媒体可以很自然的认为文章以前是在欺骗广大的观众,通过爆料的方式来行使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是无可厚非的。其次,文章的出轨行为是一种违反社会道德并且伤害社会民众感情的行为,对社会风气以及价值取向都造成了不利影响。当这种个人隐私与社会整体价值观挂钩时,就应当交由社会大众去舆论、去批判,此时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就应当被弱化。但是,道德与法往往是并存的,虽然南都娱乐在法理上占有优势,并且拯救了一种道德,但是却忽视了另一种道德:对姚笛等女性公众人物隐私的一种特殊人文关怀。姚笛作为一个女性一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南都娱乐在整件事情上应该客观的评论甚至是将同情偏向姚笛一方,但是它并没有这么做,甚至对其冷嘲热讽,有失媒体应该有的伦理道德

  五、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纠纷解决办法

  (一)确保新闻自由优于对隐私权的保护

  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谁应当优先被保护,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有争论的话题,一个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一个是基本人权的表现,应该倾斜于哪个?美国的《阳光法案》将舆论自由放在高于官员隐私的位阶上。公众人物拥有一定的“特权”,所以从平等的角度来看,换来的是一种法律对其个人隐私权保护范围的限制。从现阶段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新闻自由有利于社会舆论监督,是发现不法以及不道德行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一种重要手段,有着很大的社会价值;而隐私权是民法在私人领域的一种保护。因此,在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与公众人物的私人领域相冲突的时候,个人利益应当为社会整体利益而做出相应的让步,这样才能发挥更大的正面效应。

  (二)注重对隐私权的立法

  在我国,隐私权并非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通常是被纳入名誉权之中。既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就会导致不同的人对隐私表现以及其范围有着不同的认识,当认识的不同导致相同的侵权结果时,如何来区分主观上的不是没有恶意便成了一个很大的举证难题;同时法院也应为缺乏法律依据而导致相同的案件却有不同的判决,不利于司法的稳定。对权利的保护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社会不同阶段的发展趋势,其侧重点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从以后的发展趋势我们也可以看出,人权会越来越重要,因此现阶段将对人格权的保护独立立法对于以后立法偏重对人权的保护也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道德自律与新闻立法并举

  道德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相互辅助的,道德的提升有利于侵权案件的减少。所以就知情权、新闻自由以及公众人物隐私权这三类权利的主体来说,提升道德的高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公众人物在日常生活中加强道德自律,社会大众本着尊重个人隐私的遵旨出发,新闻媒体本着实事求是的角度、正确的运用公民知情权的需要来引导舆论,只有三者各司其职才能更好的缓解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同时应当对新闻行业进行立法,并且确立新闻媒体要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公众人物与社会利益挂钩的隐私并且不得滥用隐私数据的基本原则并进行细化,这样才能更好的平衡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以及大众知情权之间的矛盾。

  六、结语

  新闻自由是对民众知情权的一种保护。当公众人物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挂钩时,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限制并不能使人信服。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法律对各种权利保护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就个人看来现阶段我们崇尚新闻自由,看重新闻对于社会腐败的揭露,重视大众的知情权。但是随着人权的不断深入发展,对人格的专门立法保护将是一个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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