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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民法和商法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20

探讨民法和商法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

  对于早期,我国市场经济约束仅仅只是通过民法的一些相关条例进行,而商法的形成则是将民法中的相关条例进行单独分离,从而保证有一项专门的法规用于规范社会经济,而且现阶段商法在社会经济的作用并不仅仅是单纯的规范作用,同时还是对民法利益进行有效均衡,不过无论怎样,商法在法律的适用面都不应当逾越民法,这也是其重要的基础原则。而对于此,笔者将通过本文,就民法和商法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方面,展开具体的分析与探索。

  1 民法的简介

  民法的历史较为久远,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的罗马法律中,不过表现的比较混杂,即民法和刑法、实体与程序都无法进行分离,不过却为后期各国的民法形成奠定了重要的基础。而当代民法的起源则是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后来各个进行参考吸取并且不断改进,形成了各种民法体系。而我国清末时期,民法就出现了,主要是由沈家本等修订法规的大臣与日本学者松冈义正进行合作,最后提出的民法,而最终完成于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即便如此,我国早期民法的运用并不广泛,这也与“重刑轻民”的传统理念具有一定的联系。而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诸多民法的落实和颁布代表了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到了快速、高效以及多元化的阶段,所以也需要民法相应进行不断改良和发展 [1]。

  2 商法的简介

  当代商法的起源也是较为久远的,而且是由最早的海商法演变而来,例如罗德海法以及航海贸易规则等等。而在11世纪左右,十字军东征则为西方的商业向东方拓展奠定了重要基础,而且地中海地区贸易的日益繁荣加上一些新兴城市的商贸繁荣,也促成了商人习惯法的形成,这也是最早的商法雏形。而到了后期,随着各大陆的发现,欧洲各国更加注重商业的发展,所以商人与贸易活动的地位也随之出现特殊化,而商法则在这个时期成为了一项独立的法律。而我国商法发展时期却较短,这也是由于我国传统封建制度影响下,农业发展较快,商业发展较慢所致,因为两者不对等,所以商法本身在我国的社会地位并不高,所以直到改革开放时期,我国商业和贸易活动才得以迅速发展,而相关的商事法律也日益成熟和完善,但是相对已经发展完全的诸多西方国家而言,差距也是十分明显的。

  3 民法及商法的价值追求差异

  对于民法和商法来说,首先的差异性可以体现在价值的追求方面,即如民法来说,其主要的价值追求是公正;而商法的主要价值追求是效率。所以两者的运用方式和方向也由此出现一定的差别。因为市场经济中社会资源并不能机械能自然分配,而且各类人员对社会资源的使用价值往往具有更多要求,所以只能按照交易行为来保证资源的培养,而交易流程的实现就是让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即从最有效的使用者中进行转移,从而促成大量的交易过程,而更多的需求也形成了一个市场,而且这一过程也会让社会的财富不断积累。当然,要保证社会财富的获取最大化,优先续约提升交易的效率性。而且应当降低交易需要的繁杂手续,同时减少交易的周期。因为交易过程中,交易的效率以及商品流动的速度都是应当关注的重点问题,而且在保证交易安全性以及交易性的法律意义时,应当对导致的法律后果具有充分的考虑,这就需要商法与民法共同发挥其不同的价值[2]。

  4 商法的地位在社会中体现的不足

  社会经济的发展历程中,商法是不可或缺的,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推进和发展,新的社会问题也在不断产生,而且商法价值中对效率的追求也受到了严峻的考验。而西方国家在以往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效率过于注重,虽然保证了诸多资源的积累,但是在社会发展的目前阶段,社会财富的分配往往出现不均等性,特别是两极分化日益严重,所以社会阶级之间的矛盾也会进一步体现,从而导致社会出现不稳定问题,而且社会的不稳定性又会反向影响到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进而引发恶性循环。此外,环境的逐步破坏也是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障碍,而且往往对社会的持久发展具有较大的影响性。而我国在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较快,也碰到了与西方国家相似的尴尬境地,而根据商法对效率的追求,对于社会经济的出发点往往经济是从狭义的经济方向思考,而且较民法而言,更具有适用性,不过在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已经进入到瓶颈阶段 [3]。

  5 商法的运用应当在民法适用的范围

  对于商法而言,由于原本就是来源于民法,所以商法的适用范围应当在民法的使用权限内,此外,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殊法,所以商法则应当比普通法根据优先适用,特别是特殊法本身具有特殊性,所以应当在特殊的时期,针对特殊的问题进行解决。而商法的产生也是由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所致,而且交易过程与行为的多元化、复杂化,也让商法的规定根据细致化,这也是为了方便正常的交易流程,而且商法与民法相分离,则主要是为了实现其高效性,即如近代欧洲很多商业大国急需提升自身国力,而这些都需要通过商法的地位提升进行实现,所有商法目前的社会地位也是市场资本积累的结果,也让其成为优先于民法的一类特殊法,但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则让环境破坏以及社会资源分配不均衡性成为了经济发展的两大难题。而沿用商法的特殊优先性,则会导致其运用范围逐步扩大,权力不断累加,甚至超过了民法的特权,而且会导致目前社会的不正之风形成,所以要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体现民法均衡利益的职能也显得格外重要,不过目前民法的效益难以达到,这也是目前商法的优先权和适用范围都远远超越民法职能的表现,从而导致单一追求经济迅速发展的极端现象,而为了利益不择手段甚至牺牲环境作为代价,也成为了目前环境破坏的诱因,进而引发出各类诚信危机,对人们未来的发展也是一种巨大的威胁。即如社会资源分配的两极分化日益明显,社会矛盾也会进一步加深,经济发展速度则会不断减慢,所以商法的优先使用权限应当进行相应的约束,而民法则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所以以民法是适用范围约束商法,就可以保证商业贸易活动遵循兼顾科学发展以及公平竞争两大原则,保证经济与社会风气的同步发展。

  6 结语

  总而言之,民法和商法在社会经济中的价值与地位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民法中的诚信公正原则,完全可以用于对商法进行约束和补充,从而避免出现极端或者单一注重经济发展速度的现象,同时还能体现出两者相辅相成的关系,也让社会经济中的商业活动能够得到相应的约束和引导,为社会经济的科学发展带来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不过无论怎样,商法的适用性应当次于民法,将民法作为商法落实的基础,也符合商法本身的经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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