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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措施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28

简析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措施

  资产证券化是由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提出,具有较强的资产流动性,且融资成本较低,可分散投资风险,因此引起了各大企业的广泛关注,资产证券化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有效促进了企业的资产管理,并开辟出了创新发展的途径。但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推进的过程中,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是长期以来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因此做好这两项工作的处理有利于提升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水平和现金使用效率,以下将从企业资产证券化含义分析入手进行逐项探讨。

  一、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资产证券化是企业将特定资产作为可发行证券来进行交易的一种形式,在传统证券市场中,企业主要是以自身为基础,将自身资本作为一种证券在市场上进行交易,通俗而言,就是企业将固定资产作为证券放在市场上供投资者进行自由交易。资产证券化也是企业发展的一种重要表象,在具体操作中具备以下特征:1.企业可利用资产证券化来提高金融机构的资产风险比例;2.可增加原有资产的流动性,改善企业资产与负债结构失衡的状况;3.可降低银行固定利率资产的利率风险,银行也可利用企业资产证券化最大限度的降低筹资所需成本;4.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贷款时,可降低贷款方的资金成本,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收益也会逐渐增加,并形成良好的发展态势。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的内容有:会计确认、计量以及报告三个部分,涉及事项包括企业证券化资产基数、证券化收入或损失、交易成本、融资处理等等;税务处理则包括企业营业税(营改增后为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税款处理。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处理好会计和税务问题是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确认问题

  资产证券化作为参与主体多、交易复杂、程序琐碎的金融项目,因外部政策因素和企业自身因素,导致在会计处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主要体现为确认方法选择不够合理,且方法使用混乱,出现会计套利行为。

  (二)税收问题

  从税负最小化的角度来看,发起人更愿意将企业基础资产视为融资途径,但如果将其处理为销售性质,则更加有利于资产的安全保障,若片面追求税负最小化而采取融资处理,极有可能导致企业融资成本激增,此外,由销售所产生的营业税(营改增后为增值税)也会增加融资成本。从我国税务政策角度来看,尽管国家给予了大力扶持,避免重复征收某些税务,但支持力度仍然不够,企业需要耗费大量资金。

  (三)缺乏完善的法律环境

  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最早于2005年开始试点,虽然经过十多年发展,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但这些法律法规与《公司法》、《合同法》中多项条款存在不协调现象,有些条款甚至自相矛盾,不利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运行。

  (四)整体金融环境制约了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

  我国金融市场成立时间较短,其发展成熟度和质量与欧美等国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资本市场结构不完善,与企业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政策不健全,投资者素质偏低,国家金融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能力仍然不足,这些因素都制约了企业证券化发展,同时也给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带来不便。

  (五)信用观念淡薄

  我国信用政策长期以来处于缺失状态,尤其是某些大型国企,信用严重缺失,且企业个人信用观念淡薄,无法为资产证券化服务,此外,由于资产证券化各个主体所构成的联合体鱼龙混杂,缺乏系统性的信息披露规则,导致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过程中存在较多的暗箱操作。

  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会计确认

  针对资产证券化问题,需对会计问题的处理进行准确把握,即发起人在转让资产给受托人时,要注意资产确认、财务报表合并等问题,关键之处在于资产转让的会计确认。企业财务会计将各单位所提供的业务数据转化为财务信息后,需确认信息转化过程中的信息和报告,衡量其是否符合资产转让制度,若与制度相悖,则需要及时对资料进行复查,直到能确认出会计信息为止,此外,会计信息的确认必须以既定的政策和程序进行。

  (二)会计处理方法

  我国目前通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包括金融合成法、风险和报酬分析法以及后续涉入法三种。其中,金融合成法的核心在于对企业基础资产的控制权,当企业身为金融交易中所涉及到的合同中一方时,需对金融工具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资产和负债确认,这样就能防止因融资风险与收益转移所暴露出的会计问题。金融合成法认为企业的金融资产与负债可进行分离处理,资产的转让交易与否,判定为销售权取决于转让人是否放弃对资产的控制权,当满足这一条件时则判定转让人对资产不再有控制权。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则与金融合成法相反,认为企业资产与负债不可分离,只有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全部转让到接受资产一方时才能视为销售,最终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移除,并将所获得的资金例如到损益表当中,确认为当期损益,但当资产全部风险和收益仍旧被保留时,该项资产的证券化将作为融资处理,仍旧在资产负债表中保留,所得资金作为负债处理。

  后续涉入法则不考虑具体的涉入程度,只对转让方对转让的资产是否涉入进行考虑,如果依旧涉入,则不对涉及资产做融资处理,反之则对资产进行销售处理并终止会计确认。

  以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来看,金融合成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均存在自身不足,后续涉入法最为科学合理,且操作性强,但目前三种方法均在使用,长此以往有可能导致会计处理混乱,因此,国家金融部门应尽快确定出可行性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税务处理

  1. 在企业具体资产证券化设立阶段,营业税和所得税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缴纳,但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时,其印花税可获得全免,资产转让人和接受人双方需签署《资产交易协定》,多出部门资产的转让人需选择合适的税率和税种,进行合法、合理的资产证券化转让。特别注意的是营改增后,贷款利息是不能作进项税抵扣的,所以,需要区分营改增前后的时点。

  2. 发行阶段中,资产接受人若同意认购证券,相应的印花税会免除,若转让人认购相应证券,并将其转让给接收人,则转让人的所得税会得到减免。营改增后,如果是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持有期间产生利息收入,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3. 支付阶段中,资产转让人和接收人需达成一致条件,选择最为合适的税率或税种进行具体的证券化交易,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税种,均要建立在符合双方利益的前提下,这样才能产生支付能力,且这样的税务处理可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对保护资产完整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结论和建议

  综上,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与业务的顺利开展密不可分,针对目前证券化业务中出现的问题,除了需要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具体方法入手外,政府也要做好金融监管工作,对企业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指导,具体建议如下。

  1.政府需出台减轻税负的措施。从长远角度来看,政府应为企业资产证券化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多重征收,减免一部分赋税,例如印花税和营业税(营改增后需要有相应的增值税优惠安排),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可持续发展。

  2.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建立“信用至上”的理念,并借鉴发达国家建立信用体系的经验,结合我国实情逐步建立起委托方以及房产评估人员的个人信用体系,在这过程中需保证部门间的通力合作,例如企业和个人信用资料可能来自工商部门、税务部门以及银行,因此资产转让或接收过程中与上述部门进行沟通时需注重密切配合。

  3.加强政府监管职能,对市场风险进行合理调控,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提前化解风险,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简析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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