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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全面“营改增”对(生产性)油气田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28

浅析全面“营改增”对(生产性)油气田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自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开始,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扩至10省市,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6年1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座谈会,决定“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2016年要全面推开,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国内外各界普遍关注,认为这是中国建立健全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支持现代服务业的 重大改革。国内业界也普遍认同,全面“营改增”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我国推行“营改增”试点以来,涉及到交通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等领域,直到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其税收制度的作用将产生巨大的影响,虽然营业税在生产性油气田企业(本文讨论的是以生产为主的油气田企业,以下文中出现均简称油气田企业)的税费结构中不占据主导地位,但是“营改增”却对油气田企业产生了方方面面的影响。在现阶段油气田企业处于“寒冬”的窘境下,想要在全面“营改增”中得到持续的较好的发展,就必须明确全面“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并制定出相对应的措施。

  一、全面“营改增”对油气田企业相关业务的影响

  实际上,在“营业税”试点实施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中即发布有《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该《办法》中所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明确了包括地质勘探、钻井等15大项在油气田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是要缴纳增值税的,需要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

  在全面推行“营改增”的政策实施之后,因《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的劳务范围并不一致,且明确指出对于油气田企业发生涉及营改增试点劳务,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同时,提供应税服务的范围为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服务,则劳务供给既包括油气田企业之间的提供,也包括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的提供。下面通过两部分重点业务来探讨新政策带来的影响

  1.对钻探业务的影响。钻探业务直接关乎生产性油气田企业的产能建设,该业务涉及的主要工作有地质勘探、钻井,测井,录井,试井,固井以及试油(气)等施工与配套技术服务;相关的设施设备运输、装卸;相关资料的收集、评价、处理等。新政策之前,此类业务如果是由油气田企业提供,那么提供方出具17%增值税发票,收受方进行正常的抵扣处理。如果此类劳务由非油气田企业提供,那么提供方出具相关营业税发票,不存在抵扣行为。新政策实施后,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的劳务方不再区分油气田企业和非油气田企业,全部出具11%增值税发票,抵扣范围扩大。但是另一方面,原来油气田企业之间的劳务提供,税率由17%降至11%,变化对税负产生的影响还需后期验证。

  2.对工程建设的影响。油气田企业涉及的工程建设非常复杂,从采油采气,油(气)集输,到油区内修建、改造及维护道路、桥涵、河堤、输卸油(气)专用码头、海堤、生产指挥场所建设等,还包括供水、供电、供暖的系统工程建设,以及为保护生态环境而发生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污染处置、环境应急等项目的工程建设。包含门类众多,在这里无法逐一提及。新政策之前,除油气田企业涉及到《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项目,按照17%出具增值税发票外,此类业务基本是营业税应税劳务。“营改增”后,主要牵扯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建设,因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单纯的结合看之前建筑业营业税3%税率的话,如今11%的税率是明显增加了税费,但是增值税价外税的性质究竟是否提高了企业的税负,仍然是需要验证的。

  二、油气田企业在全面“营改增”后税务工作思路的建议

  1.规划合规合理的税务方案,减少涉税风险

  首先要分析“营改增”对本企业税务上的影响,对税务的环境变化进行调查研究,并对其相关的法律政策,规章制度进行了解。然后根据单位的发展目标及财务要求,业务类型的判断及适用的税种税率的确定等相关因素确定相应的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应该有,全面“营改增”过渡期的政策把握,现行的法律依据,与“营改增”有关的业务类型以及“营改增”前后劳务结算的规则等。规划方案时对新政策有尚未明确的问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和专业机构咨询。

  2.对合同履行进行优化安排,避免涉税风险

  全面“营改增”势必存在政策过渡期间的情况,企业应合理安排衔接过渡期间相关的合同履行流程,特别是政策节点(2016年5月1日)之后的合同结算情况。新政策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进行合同变更,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由于合同变更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涉税事项界定不清晰,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二是合同对增值税发票信息不明确,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导致增值税进行税款不得抵扣,增加税负;三是涉及增值税多个税目,而从合同条款上没有详细区分不同税税率项目的合同价格,导致从高税率征税。所以,要严格区分合同执行时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合同对方修订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修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票事宜等内容。

  3.加强会计核算合理规范,降低涉税风险

  新政策之后,同一供应商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项目中包含多种税率的情况也会发生。如对方存在兼营不同业务时,一定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依据企业要求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并根据需要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遵照新政策结合企业情况,在财务核算中添加相应的会计科目,并按照相关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税务稽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的会计账簿,那么就需要确保其真实性与原始性。同时,会计核算需要清晰准确,特别是涉税业务,确保“应提尽提,应缴尽缴”,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三、结束语

  全面“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作,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不能简单定义为税种的改变,而是应该从多个角度,分析企业生产以及经营的各个税负环节,重新审视和修正现有制度流程。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对“营改增”的整体思路和企业的经营现状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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