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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依法治国进程中公民法律信仰问题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10-06

浅谈依法治国进程中公民法律信仰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44-02

  作者简介:任奕(1993-),女,内蒙古阿拉善盟人,西安工程大学思政部,2014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研究生;张宝亚(1960-),男,陕西周至人,西安工程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及其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

  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且主观的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换言之,即作为社会主体的全体公民对于法律的理性把握,同时将此种情感升华后达到对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最高境界。公民的法律信仰表现为对法律的普遍认同、谨慎遵守和自觉运用。

  (二)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现实意义

  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基本治国方略以来,我国大力加强建设法治国家的力度,大量的法律法规颁布出台,各项规章制度日趋完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然而在法律法规日益完备的今天,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究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公民缺乏法律信仰,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依法治国的发展进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需要精神层面的指导又需要制度方面的保证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信仰在赋予法律以权威性的同时,更能激发公民自觉守法用法的积极性。作为依法治国原动力的法律信仰,是公民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勇于维权的勇气;是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保护自己的决心;是面对不公时主动监督的态度。

  二、当前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表现

  第一,公民对于立法产物陌生。改革开放后,我国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大量的法律法规出台并颁布,使社会生活的各项活动都达到了“有法可依”局面。然而这种快速推进型的立法所带来的弊端是公民对于大部分法律法规不知晓,难以通过自身力量来界定违法行为。对于法律强烈的陌生感使得法律信仰的生成更是无从谈起。

  第二,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方面的问题。“依法行政”是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服务人民时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然而在实际的执法与司法活动中,执法人员将法律和法定职责抛之脑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同时也不利于公民建立起法律信仰。

  第三,司法不公、腐败等现象严重。司法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最后屏障,在实现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方面也发挥着重大的作用。然而在司法环节存在的不公平、腐败现象等严重摧毁了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任,影响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及法治社会的构建。

  第四,公民守法用法、依法维权的意识不强。受到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法律被置于道德之下的地位。在做事时将道德作为衡量标准,然而实际生活中有些行为是“合理但不合法的”,最终触犯法律的底限。由于公民对于法律无亲切感导致主动使用法律,利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用“无讼”、“息事宁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来面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导致法律的实效性难以充分发挥。

  (二)当前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封建特权思想的长期存在,法律信仰无从产生。秦朝时,我国形成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行动唯君命是从,在这样一种高强度的“人治”统治之下,法律无法占据权威地位,因此没有适合法律信仰生成的土壤。君主自己制定出的法律往往在于维护自身的统治,并未针对臣民的切身利益量身打造,同时传统的“法即刑”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导致公众对于严苛的律法所表现出的更多的是恐惧,信仰之情更是无从谈起。

  其次,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是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又一原因。法律工具主义是强调法律本质及法律功能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法律工具主义认为,法律存在的本身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只是作为统治阶级用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具。这种极端的思维观念忽视了法律的内在伦理品质,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秩序等等,彻底将法律世俗化和工具化。更为严重的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法律工具主义成为我国法学界的主流声音。人们因受到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更多的是害怕受到法律的惩戒,因而无法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再次,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司法腐败的存在对法律的权威性造成损害的同时也摧毁了公民对于法律的情感及信仰。在我国当前的各种腐败现象中,司法腐败是人民群众反响最为强烈、意见最大的。法律其自身在没有被遵守和适用的条件下是无法激起公民的信仰及拥护的情感的,只有在得到正确而公正的适用时,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才会被激发生成。然而当前司法环节中频发的司法腐败案件严重损害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更有甚者,在办案过程中,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严重损害了法律信仰的培育。

  最后,普法教育不足是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一重要原因。当前我国的普法教育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普法宣传主要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宣传普及,忽略了对法律内在伦理品质的宣传。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只有了解了事物的本质后才能更好地掌握该事物,明了法律条文背后的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才能激发起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第二,普法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不关注宣传的后期实效,往往事倍功半。常常形成的局面是前期做了较为充分的普法工作,后期不去落实工作是否取得一定成果,不管不问;第三,各地区对于普法的重视程度及法律宣传力度不一,尤其表现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普法工作力度不够,导致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够强,难以实现普法工作的预期效果。

  三、培育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路径选择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过程中,如何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以促进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就成为了我们关注的重点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第一,健全民主化的政治体制。进一步明确党和政府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依法治国的同时坚持依宪治国。加强对执政党和政府的监督,保证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民主的基础上推进依法治国,强调公民的主体权利,同时为民主提供一定的法治保障。

  第二,清除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普法宣传时着重对法律精神的宣传。受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公民大多认为法律与日常生活无太大关联性,以致于忽略了法律的重要性。必须要清除这种不良影响,将法律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秩序等内在精神广为宣传。政府部门可以邀请专家、知名律师等定期走进居民社区开展法律大讲堂,激发公民的法律信仰,从而自觉遵法守法用法。

  第三,严格执法,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定期组织执法者对于执法不严反面案例的学习,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时刻警醒自己严格执法。同时,对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者,在追究其自身责任的同时追究其直接上级领导的责任,加大领导对下级人员严格执法的重视。

  第四,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关注司法活动公平。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是培育公民法律信仰的关键一步。司法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对司法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和培训,提高专业水平的同时督促他们在办理每一个案件时恪守公平正义原则,不办“关系案”和“人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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