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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立法的现状分析与思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12-14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立法的现状分析与思考

  基金项目:本文系陕西省2016年度科学研究项目“陕西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中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6JK1056;项目主持人:陈会玲)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前 言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立法研究是当前职教界的热点问题。“大国工匠”的培养离不开企业深度参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集团化办学是创新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突破口,“十三五”规划建议“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针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育人才,行业企业普遍积极性不高的老大难问题,各层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作出了具体安排。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遴选陕西省在?鹊?15个省市进行“探索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试点。以陕西省为例,历时3年,22所中高职院校参与试点,成立职教集团23家,吸纳职业院校332所、企业组织555家、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96个,基本覆盖陕西省主要产业领域。2015年,教育部又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但系列的改革措施并未真正激发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纠其根本原因,有的是因为行业企业办学主体地位长期以来被弱化和忽视;有的是因为人才市场供求不平衡,企业处于买方市场优势地位。就当下而言,最根本的原因是法规安排不科学、缺乏有效性,既不能以利诱之,也不能威慑之。因此,提升法律有效性,尽快制订出台高效管用的校企合作法规势在必行。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现状分析

  国家层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尚付阙如,未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专门法律。涉及校企合作的法律主要有四部:《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这些法律不是针对校企合作的专门立法,仅在部分章节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表述简单,规定笼统,适用性不强。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法规有两部(《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和《邯郸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地方政府规章一部(《沈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地方规范性文件49个。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立法存在以下五点缺陷:一是柔性条款居多,倡导性大于强制性;二是政企职责内容笼统,操作性不强;三是优惠条款没有量化、吸引力不够;四是惩处条规少而模糊,震慑力不足;五是救济条款缺失,维权无门。加之,校企合作主管部门缺位,监督评价机制缺失,使法规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陕西省正在积极着手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立法研制工作。2012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2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明确将“陕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列为省政府“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时间已经过去几年,相关法规却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出台。2015年,陕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了《陕西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强调并提出行业企业在陕西省现代职教体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迫切需要加快立法机制研究。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性立法有效性的思考

  综上所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立法应当在有效性上下工夫,通过科学设计与安排,切实制订出台高效能的地方法规,激励约束各方主体通力协作,保障校企合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基于此,提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立法有效性的八个特点。

  1.吸引力

  无利不起早。校企合作立法必须充分考虑行业企业的自利驱动决策这一本质,从“利”上下工夫,方式上可多样化。例如,完善已有的税收、奖励、补贴政策;或是结合正在开展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向行业企业购买学徒岗位;或是建立类似于职院院校生均经费制度,使行业企业在育人工作中,按人头比例得到固定补贴;或是给予企业师傅任教期间与职业院校教师无差别待遇等。多措并举,调动行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

  2.强制性

  无规矩不成方圆。在给予企业适度利益的同时,要用好法律的强制性,明确企业校企合作的法定义务。对符合条件但不参与、不履行校企合作职责与义务的企业,应当给予严厉惩处,处罚方式可与行业主管部门等协商确定。总之,惩处办法和力度要有警示和震慑作用,以法律的强制力保证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3.操作性

  德国“双元制”教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离不开其操作性强的配套立法,澳大利亚、美国等职业教育方面的立法也同样具备这一特点,我们应当予以借鉴。法规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具体和量化。例如,校企合作整个链条应当主体明确,责任清晰,环环相扣。谁来管、谁来做、怎么做、谁监督、谁协调、谁考核、标准是什么、如何惩处等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再如,上述提到的优惠政策,应当明确范围、额度、比例,让优惠成为实实在在的数字。

  4.政府性

  校企合作是一个横跨多领域、多层次、多部门的人才培养机制,放手就是一盘散沙、各自为政,要抓就只能是共同的上级政府部门统筹协调。2015年7月的一份“政府介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在线问卷调查显示:“政府政策与管理制度”“合作机构与平台”是影响校企合作的主要因素。政府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不能仅做“媒人”,出政策、牵线搭桥,而应当全过程深度参与,建议政府部门牵头组建专门的校企合作管理部门或服务机构,对校企合作事宜进行全面、全过程管理。

  5.行业性

  地方立法应凸显行业企业的主体办学地位,发挥其主体职能,特别是针对有关行业领域,应在法律条文中充分体现行业的主导作用。   6.地方性

  校企合作地方性法规的制订必须立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院校实际、产业特点进行量体裁衣,尤其在制订优惠政策时,要量力而行,制订各项标准时要结合地方实际。

  7.长效性

  在法规的安排上要充分考虑长效性,建立科学的责任分担机制、利益共享机制、考评联动机制。例如,联合科研攻关与技术转化、联合经验推广与知名度共建等,让校企双方在合作中产生“连体效应”,成为利益共同体,关系不断紧密、深化,甚至在各方自利决策时能自发考虑大局。长此,校企合作就不再是推着走,而是自己走。

  8.监督评价

  监督评价具有约束和激励双重作用。缺乏监督评价,就是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如此,会打击先进的积极性,也会助长落后的不良风气。校企合作必须进行过程监督和结果评价,查找问题、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励后进。评价标准要合理、监督程序要合法。

  对陕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思考与建议

  遵循校企合作地方立法有效性的特点,笔者结合陕西省职业教育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几点对陕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建议。

  1.对框架设计与内容安排的建议

  框架设计上要解决好全面性、体系化、逻辑性问题,内容安排上要全面细致、重点突出。总体架构应当包括:总则、主体、工作机制、运行机制、保障机制、监督评价机制、法律责任、救济程序、附则等板块;内容安排上应包括,工作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各主体(政府、学校、企业、行业、学生、教师等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工作运行机制、优惠政策等方面。

  结合陕西省实际提出如下框架:第一章总则,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方针”等条款组成;第二章主体,由“管理主体”“合作主体”“协作主体”(人社、发展与改革、财政、国资、工信、农业等相关部门)“实习学生”“教师”等条款组成;第三章工作机制,由“校企合作管理平台”“职教集团”等条款组成;第四章运行机制,由“合作形式”“合作内容”“实习制度”(工资、保险、管理、培训等)“教师挂职”、“企业教师”(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企业人员到学校任教)等条款组成;第五章保障机制,由“专项投入”(将校企合作投入纳入财政预算,政府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给予合作企业优惠和特权安排;对到职业院校任教的企业人员设计职称评定和工资保障)“准入机制”等条款组成;第六章监督与评价,由“监督机构”“考核与评价”“表彰奖励”等条款组成;第七章法律责任,由各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其所担承的法律后果组成;第八章法律救济与维权;第九章附则。

  2.对立法风格的建议

  立法风格要“务实”“刚性”“量化”“兜底”避免“软”“大”“空”。“务实”即制订适于陕西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不能一味攀比。“详尽”就是将法条适用的情形进行详尽的说明和罗列。“刚性”就是要体现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尤其是在规定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时,避免“可以”“鼓励”等倡导性表述。“量化”就是用数字说话,尤其是关于人数、时间、比例、额度、工资、补贴、奖励等表述要明朗。“兜底”即给法律规定兜个底,给未能穷尽的情况及以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留出空间,保证法律的适用性。

  综上所述,陕西省在进行校企合作地方立法时,要在框架体系设计、内容安排、立法风格上进行科学定位,确保法规实用性、有效性和吸引力。

  结 语

  职业性、实践性是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本质特征,没有行业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再如何开展校内实习实训终归是邯郸学步,毕业生综合素质必然“先天不足”。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是新型工业化道路的人才支撑,尽快研究制订有效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并上升到法律层面,才是从根本上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不深入、产教融合不紧密的唯一有效路径。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立法的现状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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