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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立法之媒体监督权的创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1-14

新闻立法之媒体监督权的创制

  “21世纪网敲诈案”的宣判并不仅仅是一件丑闻的最终结果,更是整个媒体行业反思醒悟的开端。当一个行业的黑幕被毫不留情的撕扯开,当务之急不是遮羞,而是重生。

  新闻立法,刻不容缓。

  绪论

  在现今信息化时代的大背景下,新闻媒介对于社会公众产生了愈来愈大的影响,一方面它加快了信息的流通与传播速度、丰富公众生活,另一方面也使越来越多人的隐私暴露于公众视线下。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新闻立法的奠基之石便是明确新闻媒介的职责所在。

  第1章新闻媒介的职责与权利

  2014年9月,国内三大财经媒体之一的21世纪网的主要工作人员因涉嫌敲诈被公安局抓获。经法院审理,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曾多次有偿发稿、删稿,甚至敲诈部分企业,最终做出处以有期徒刑、罚款等一审判决。

  新闻敲诈和虚假新闻的出现的原因绝非市场竞争那么简单,归根到底还是新闻工作者心中底线不清的问题。所以在立法之初的构想上,应跳出授权和限权的死胡同,标清媒体权力的底线,进一步明确行事原则,以追责机制加以约束,授权的同时加以限权,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1.1新闻工作者的话语权

  我国充分尊重民众话语权,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同时又进行必要的限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因此新闻工作者应同普通公民一样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话语权。

  1.2报道事实,确保公民知情权

  新闻媒介通过发布新闻、探访真相、传播信息,使民众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到世界的最新动态。基于新闻媒介的主要活动内容为传播信息,新闻媒介应充分发挥自身功能,保障民众的知情权,使人民群众能够通过媒体了解国家新政获取各方面相关信息,表达意愿、倾诉要求,发展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有效平台。

  1.3上达民意,保障舆论监督权

  监督权又称舆论监督权,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了解动态、发表意见的平台,而新闻媒介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提供平台,对平台进行监督和舆论导向。因此媒介充分利用上传下达与监督功能、充分行使平台监督权,最大限度的发挥平台效用。

  1.4新闻媒介的社会责任

  新闻媒介作为引导公众新闻导向的一种重要传播手段,对公众的新闻生活应负起必要的责任,加强社会责任感、对公众意识负责,在转载、发表、刊登等方面严把质量关。尤其在新闻媒介过度追求经济利益的今日,而社会公众对于新闻媒介特别是网上浏览、APP客户端等多种网络媒体依赖愈发加深的情况下,影响就愈加明显。因此新闻媒介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提高社会责任感,保障媒介自身的健康发展。

  第2章新闻媒介的义务

  管仲曾提出“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由此可看出义务是一种利于人类社会的关系维系和和谐发展的特定行为,约定俗成且不容被忽视。因此在道德规范体系之外对义务进行法律上的约束和底线的界定是不可或缺的。

  2.1为新闻真实负责的义务

  2015年1月9日《华夏时报》刊发了名为《退休机务副总落马南航三大重要部门全部沦陷》的报道,并经由华夏网广泛传播。随后中国南方航空的官方微博在9日当天晚上就发布微博辟谣,副总经理董苏光通过工作人员表示“别净把力气都花在网络造谣上”。即使南方航空采取了辟谣手段,23日华夏网也发表了内容更正和致歉声明,表示是记者在核实信息来源的环节出现了失误。但时至今天,我们仍然能够在网络上搜索到标题有关“退休机务副总落马,南航三大重要部门全部沦陷”的文章及报道310000篇。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在给媒体工作带来复制、粘贴的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虚假新闻广泛传播、致歉无法弥补过失的困扰。基于博人眼球的煽情取向,记者并没有选择进一步核实消息的真实性,便将主题如此敏感重大的新闻报道出来,片面追求时效性的同时忽视了真实性。这种做法虽事出有因,但终究是媒体人的失职。并且华夏网的致歉和收回报道的行为并未减少虚假新闻的扩散,是一种无力的检讨,现今有关虚假新闻的惩罚规定中的更正道歉略显绵软,吊销许可证和开除处罚又过于严苛。因此应启动虚假新闻的追责机制,成立调查小组在公开透明化的状态下调查失职行为,并以第三方的身份给出调查结果。对于蓄意造假的新闻工作者除了取消工作资格外,还应录入数据库,永不任用;对于因消息来源等客观原因失职者,应以教化为主,予以警示。因为在公众知情权和新闻真实性面前,核实与真相远比关注度要重要得多。

  2.2遵守国家各项法律的义务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法律面前未来的国君都难以逃脱制裁,更何况是背负着媒体公信力的新闻工作者呢?

  除了要同普通公民一样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新闻工作者还应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要做到以下几点:

  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拓宽民意渠道。

  2.坚守正确的舆论导向,对舆论舆情的低劣与否具备准确的判断。

  3.遵守宪法、法律及纪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保护新闻来源。

  4.严守新闻真实性的底线,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

  2.3对于非正当手段获取新闻的惩处

  关于获取新闻的不正当手段无外乎偷拍和跟踪两种。随着媒体行业的壮大,独家新闻一枝独秀,能够迅速占上头条,为了获取最为隐秘的第一手消息,现在的媒体工作者大多曲解了原来“暗访”的意思,将偷拍、蹲点、跟踪的方式用于公众人物,多次酿成悲剧。   最知名的莫过于戴安娜王妃的车祸事件。车祸前的戴安娜正在高速公路上躲避“狗仔队”的围追堵截。车祸发生后,整个媒体行业陷入迷茫和愧疚,却没有人站出来为此道歉、负责,诸如此类的悲剧常以不了了之收场。因此,必须建立起对于媒体的追责问责机制。

  追责机制的建立要以单项法规的形式来避免冗长法条被钻空子的现象。对于公众人物的过分关注和恶意炒作行为应当参考社会舆论和道德准则来制定事后的惩戒;对于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的行为应当以重大失职终身追责、失误检讨问责有效的准则来事先预防;建立科学长效的追责机制并加以更新修改,强化新闻工作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整个媒体行业的道德素质。

  第3章公民新闻与媒体监督权

  在新闻相对宽松的社会大环境与人人记者的生活小圈子里,新闻立法不仅要对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做出规范,还应将普通公民的新闻话语权以及义务包含在内。

  随着网络信息的快速发展,Web2.0正在逐步发展成为Web3.0,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信息传播工具占据了绝大部分市场,由于这些网络工具具有公开、及时、平民化等优势,使得在其平台发布的信息具有极强的草根性和娱乐性,大大消弱了新闻传播的真实性。所以说,公民新闻,既具有传统新闻意义上的新鲜性、及时性,但又缺乏对真实性客观性的考究。因此公民应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增强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在核实、确认、准确的条件下发表有义之言,为个人负责、为事件负责、为当事人负责,避免虚假消息的传播和恶意造谣事件的产生。

  3.1什么是公民新闻

  对于这个新型词语,目前新闻界还没有统一和权威的定义。公民新闻第一次出现是在2009年2月9日20时,当时正在修建的中央电视台新址大楼发生火灾,一位网名叫“加盐的手磨咖啡”的非专业人士,事发之时刚巧路过此地,拍下照片并发布微博,而主流媒体新华社是在案发大约一个小时左右才发布了火灾新闻。因此,我们可以将公民新闻定义为,一

  种公民通过个人的通讯工具,如手机、摄像机,电脑等,在特定的平台上,如微博、微信、论坛等公众平台上编辑发布新闻的现象和行为。

  3.2公民新闻中的虚假新闻

  2011年7月23日在温州发生的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动车追尾事件中,一为网友发布了“重大事故死亡人数上限为35人,否则领导撤职”这样的虚假新闻,而后的“列车事故后当场掩埋活人”、“坚持救人特警支队长被处分”等信息,都是网友们不加调查,随意发布的,诸如此类的虚假信息严重影响了救援工作的效率,并误导了群众对事实的进一步了解。

  像这样的虚假新闻案例并不在少数,那么为什么公民新闻中会出现虚假新闻呢?原因有如下三点:

  第一、新闻发布人媒介素养不足。

  由于公民并非新闻媒介的专业人士,其发布新闻完全依赖工具和一些时间地点上的便利,并且在传播中常带有主观色彩,使信息与事实有出入,并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所以,提高公民素质,是保证公民新闻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媒体为抢新闻、夺人眼球,不加核实的大肆转发行为。

  有些公民新闻发布后,部分网络媒体不加以核实,贪图新闻时效性,随意转发,此举不仅严重影响媒体的公信力,并且为虚假新闻的传播提供了一个更大的传播渠道与空间。要避免这种行为,不仅需要媒体自身的职业道德意识,更需要法律的制约。例如在一桩有关人肉搜索的案件中,当事人王菲不堪“人肉”重负,状告“北飞的候鸟”网站,三次开庭后,一审裁定王菲胜诉。当下,缺少针对公民新闻中虚假新闻被媒体转载的相关法规,使得谣言之风愈演愈烈。

  第三、受传者主观臆断,虚假信息二次传播。

  这里的受传者指的是普通网民,他们对于新闻的真假没有判断依据,只是凭着经验去判断,有部分理智的网民会对一些新闻产生质疑,但有更多盲从的人则会不假思索的转发,更有甚者,完全按照自己的情绪转发并且谩骂,不在乎事实真相,只是在宣泄情绪。网民的猜测和主观臆断,造成了虚假新闻的二次传播。

  3.3避免公民新闻中出现虚假新闻的解决方案

  1.对媒体监督权赋予新的含义。

  公民新闻所传播的内容与传播谣言不同,其发布的消息具备新闻的时效性和真实性,有成为重要新闻线索的可能。因此对于公民新闻中调查不严谨造成的失实部分以及主观情绪色彩较浓的问题,应由媒体公信力高、新闻专业性强的新闻媒体来核实消息真伪、发文肃清谣言,赋予媒体监督公民新闻的权利。

  公民发布的消息达到一定的转发量和影响力后,媒体应以事件的新闻性为标准,第一时间采取行动,确认事件的真假,确保公民新闻的真实性。对于真新闻跟进采访报道,便于公众进一步了解事实真相;对于虚假新闻,要及时发布辟谣消息,传播渠道上缩小传播范围。

  2.建立追责问责机制。

  如今公民新闻群体中“大V”的影响力不容小觑,近年来公众人物与网络平台签约的自媒体有关名誉权、隐私权的争执屡见不鲜,由于大量粉丝的转载、评论,“大V”的言论很容易引发全社会的讨论话题。因此,对于具有影响力和广泛传播能力的公民,其言论自由不能简单地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来衡量,在发布消息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这就需要建立有效地追责问责机制。公民发布的消息如果超出了规定限额的转载量,并被证实为虚假消息,则须追究责任,启动惩罚机制;新闻媒体若不经核实随意转发公民新闻,无论造成传播影响大小,都应因失职予以惩戒。

  结论

  有人说有偿新闻是一场正气与铜臭的较量,对有偿新闻从各个层次上的批判也不在少数。那么为什么社会各界对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格外敏感呢?因为媒体关系到社会舆论的核心――话语权。

  媒体的话语权是可以影响一个时代的。话语权的方方面面都和国家政策、国际关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人们所恐慌的不是媒体话语权的丧失,而是其在发展轨道上的偏离。正如纽曼的“沉默的螺旋”理论一样,喧嚣的一方会以我们难以想象的方式壮大,加之网络传播的催化,是非不分、真假难辨的情形并非天方夜谭。因此从法律层面和道德层面上要求每一位新闻工作者守好自己的底线、坚持清正廉洁的作风是极其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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