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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中音乐传播模式的形态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1-31

微信中音乐传播模式的形态分析

  [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识码]A

  一、微信与音乐

  微信作为即时通讯软件于2011年1月诞生,经过数次的更新,已具备发送文字、语音、视频等通信功能,以及即时分享动态、音乐、视频的朋友圈等社交功能,同时还包括微信支付、微信红包、购物等支付功能。2012年4月19日,腾讯发布了微信4.0版本。由于微信新增“朋友圈”功能,让用户可以在“相册”里编辑文字和图片,还支持第三方应用向好友分享音乐、视频链接等。因此微信便真正成为新的音乐传播媒介,对音乐传播起着强大的推动作用,微信用户也自主地成为了音乐的传播者和接受者。据统计2013年初微信用户总数已经突破3亿,目前已达6亿,覆盖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布超过20种语言版本,国内外月活跃用户超过2.7亿。[1]136-147根据2015年10月24日举办的2015腾讯全球合作伙伴大会《互联网+微信》的分论坛上,微信官方第一次公开课微信用户数据显示微信9月份平局日登陆用户达到5.7亿。[2]13从腾讯公司微信开放平台创新部印制的《微信广告系统介绍》来看,2015年微信全球累计注册11.2亿用户,9月活跃用户4.4亿。微信的宗旨是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同时从另一方面也正影响着音乐的传播方式。

  如今的微信强大到用户不但可以把音乐链接发给好友或者分享到“朋友圈”进行音乐的传播,此外还有通过微信群和微信公众账号的群发进行音乐的传播。音乐作为一种抒发情感的艺术形式备受人们青睐,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精神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人们的生活节奏不断加快,常常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以及对音乐的欣赏与选择,但只要打开微信朋友圈,就可以欣赏到友人们喜爱和为之感动的音乐。微信已成为传播音乐的主要渠道。

  二、音乐传播模式特点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任何音乐现象,都离不开音乐传播,在这些现象中或现象后面,音乐信息所承载的传播者的音乐艺术意图、音乐思想在为人们“分享”或“共享”。[3]22音乐传播是音乐现象得以存在、音乐作品得以实现其功能的人的一种社会行为。[4]65-103音乐传播这一行为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便是某个人用特定的方式将音乐作品传达给另外某个人或某群人。当某个接受者的生理感官感受到了这一音乐信息,并产生了相应的心理刺激后,若反馈给传递者,那么这时他们之间就产生了简单的互动交流。通过微信进行音乐传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对一”和“一对多”音乐传播方式。

  (一)“一对一”音乐传播特点

  “一对一”的传播是指把音乐链接直接发送或转发给好友的方式,类似于点对点的音乐传播,因为它只是把音乐链接直接发给微信好友。当用户被一首音频或者音乐视频打动或吸引时,他就会主动地把这首作品分享给志同道合的朋友。朋友接收到这首音乐时音乐就形成了良好的传播,他们之间也会进行关于音乐思想进一步的交流和互动。他们在现实中可能是互相认识的好友,有相同的爱好以及相同或类似的知识结构,两者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对音乐欣赏的注意力会更加集中,对音乐的理解也会更深刻,在此环境下,音乐传播的深度会大大增加,除了音乐本身的节奏、和声、旋律等元素外,音乐思想的交流也更为明显,增进了彼此的友谊以及对人生的思考。用户在接收、欣赏了音乐并对其有了反馈之后,没有把音乐分享给其他好友,那么互动就只停留在在两者之间。若有好友将该音乐分享给其他好友,并给其反馈,这样音乐便形成了链条不断地传播下去,便使音乐传播的空间得到扩展延伸,使音乐的流传时间更久。

  (二)“一对多”的音乐传播模式

  “一对多”的传播主要指朋友圈音乐传播模式、微信群音乐传播模式和公共微信账号音乐传播模式。这种“一对多”音乐传播模式的传播者可以是一个用户也可以是一个媒介组织。如果在微信群分享音乐,则群里所有的好友都能收到该音乐文件。微信群传播者是个人,朋友圈的传播者也是个人,但是公共微信账号则大多是媒介组织或者公司团体。微信群可以在真实的亲密好友之间建立,亦可在爱好、目的相同的网络好友之间建立。微信群音乐传播类似于传播学中的群体传播,库利认为,人总是首先属于自己的“初级群体”或称为“首属群体”。他将之定义为亲密的、面对面地结合、有合作特征的群体。首属群体包括个人所属的家庭、邻居、亲密朋友等。[5]6-8如以真实好友为基础建立的微信群则属于该群体,这种群的用户之间的互动往往更为频繁,相互之间的影响也最为深刻。微信群也类似于组织传播,组织是一种有固定目标和形式的群体,组织传播是群体传播中的一种。[6]如以音乐爱好为基础的、以音乐学习为基础建立的微信群就属于这种情况,用交流音乐的形式提高音乐鉴赏水准,进而增进感情的交流。在“朋友圈”音乐传播模式中用户以个人的身份把音乐链接和音乐通过微信“相册”的方式或者添加“收藏”的方式在“朋友圈”里发表成状态。用户如果没有设置好友权限,则每个好友发表的状态彼此之间都可以在朋友圈的分享中查阅。并且“朋友圈”是无数个相互关联的“子朋友圈”有机组成的朋友圈的集合,朋友圈的音乐传播也是由无数个“子朋友圈”有机地组成的更大范围的多次音乐传播。音乐传播的重复性也会加深人们对特定音乐的印象,进而加速音乐的传播推广。用户可以选择查看也可以放弃查看,音乐的接受状况完全取决于用户的主动性。微信公众账号被分成订阅号和服务号,运营主体是组织,比如企业、媒体、公益组织等。[7]用户只有主动订阅或关注该公共账号的用户才能收到此微信公众账号发来的音乐信息,因此用户得到的信息是有限。   当然,微信公众账号的音乐传播会过滤掉一部分相对无用的音乐信息。由于用户主动订阅公众账号,因此用户对公共账号群发来的音乐信息的主动欣赏浏览较多,可以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另外,微信公众账号有较良好的反馈机制。微信公众账号可以根据订阅用户的需要实时调整所编辑的音乐内容,增加订阅数和点击率,也增加推广和商业收入,而这会相应地促进编辑音乐内容水平的提高。微信公众账号的音乐传播和朋友圈音乐传播相结合最为常见。音乐的传播速度也是相对较快,传播空间也较大,从而在更大范围内促使音乐流行。在此传播过程中,原本的发送者并非一直充当音乐传播者的角色。他们也可能是音乐信息的接受者,就像原本的接收者也有可能是音乐信息的传播者。微信里用户的角色带有双重的性质,即音乐传播者和音乐接受者的身份重叠。利用好微信媒介,能够更有效地促进音乐传播。

  三、微信音乐的传播现象分析

  在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中,传播活动是人在社会中进行交往、互动的基础,是产生社会现象的前提条件,更是形成社会形态的基础要求。社会学家查尔斯?科利认为,传播是“人类关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机制,是一切智能的象征和通过空间传达它们和通过时间保存它们的手段”[7]。又如人类学家爱德华?萨皮尔在《社会学百科全书》中认为:“每一种文化形式和每一种社会行为的表现都或则明晰或则含糊地涉及传播。”[8]微信音乐传播相对于微博、QQ 等的音乐传播有其独特性,以下主要从传播角度探析音乐通过微信传播的形式特点,以期对音乐的传播提供更加便捷的方式。

  (一)音乐的“强关系”传播

  微信的好友基本来自手机通讯录、QQ好友,而这些好友基本来自现实生活中的“熟人”。好友之间的亲密度高,于是在音乐传播过程中容易构成强关系的传播。格兰诺维特认为,弱连带具有一定的凝聚力,弱连带作为信息传递的有效的“桥”,弱关系是广泛群体间的纽带,强连带多的人往往会陷入一个小圈子中,信息的重复性高,传播范围小。[9]335-336弱关系在传统的社交平台中对于拓展人际关系圈是有利的,但处于中国人情文化的大背景下,圈内如若都是弱关系或是若有若无的泛泛之交或是“百年难得一聊”的陌生“好友”,那么可能无法从实践上真正实现“桥”的作用。主要原因在于在现实生活中弱关系的信任机制无法得到保障。而中国学者边燕杰提出强关系假设,由于中国社会的文化背景不同,承担桥梁作用的是强关系而不是弱关系。在以伦理为本位的中国社会中,人情比信息的价值更重要,信息的传递是人情关系的结果而非原因。[10]“强关系”的优势主要在于人与人之间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在交往中容易产生信任感,能够实现良好的互动交流与信息传播。这是“弱关系”所达不到的传播效果。另外,强关系可以很好地充当“弱关系”之间的网络桥梁。由于微信将网络与现实结合起来,使网络互动从原有的“弱关系链”向基于手机通讯录的“强关系链”转变,从而实现了基于个人通讯录的社交网络的全新互动。与传统社交平台相比,微信不仅具有“弱关系”的社交功能,还基于QQ好友、QQ邮箱、手机通讯录的熟人社交,加强了对“强关系”的维系,真正实现了社交的全方位覆盖。微信上的网络社交丰富多样,不受时间、空间限制,颠覆了传统的交往方式,“以朋友的朋友是朋友”作为网络交往的基础,充分利用强关系将弱关系逐渐转化为强关系,迅速扩大交往的范围。用户之间分享音乐,犹如好友之间的音乐交流,大多以真诚的态度对待,好友之间的反馈也比较真诚。但微信虽然具有强关系传播的特点,但微信好友数量有限,即微信的接受者有限,因此传播的效果、广度也是有限的。

  (二)音乐的“封闭性的接力式”传播

  微信好友之间的每一次音乐分享,都不能被没有成为微信好友的用户接收和查阅。朋友圈以及微信公共账号也是要成为好友或订阅之后方可进行音乐的传播。好友与好友之间,形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传播环境。微信的每一次音乐传播都在封闭的环境中进行,但是这些封闭环境的联合有机体组成了一个庞大的音乐传播环境。音乐信息由音乐传播者传播出去后,如果不考虑传播中断,要经过一个又一个封闭环境,被多次传播和重复传播。其传播空间是一个个封闭的空间组成的更大的空间,因此有了网状的空间结构。由于好友之间的亲密关系,传播过程中的指向性很强,可进行精确传播。当个人的音乐观念、想法通过网络传递给大众并得到志同道合的人群的认可,就容易激发“接力性”的传播。一首音乐作品往往是由于个人的喜爱,通过微信传达给亲朋好友甚至陌生人,无数人用他的生理器官与感官以及大脑的思维活动组成一串串的链条,这种由“个体到个体”、“个体到群体”的接力式传播,传播人数逐次增加、传播队伍日益膨胀而使一种具有生命力的音乐活跃地流动于社会之中。用户在接收、欣赏了音乐并对其有了反馈之后,没有把音乐分享给其他好友,那么互动就只停留在两者之间。若有好友将该音乐分享给其他好友,并给其反馈,这样音乐便形成了链条不断地传播下去,便使音乐传播的空间得到扩展延伸,使音乐的流传时间更久。

  (三)音乐的“强互动”传播

  微信用户之间亲密的关系以及微信的功能决定了微信音乐传播的强互动性特点。微信好友的身份是现实中的亲人、朋友等有亲密关系的人,在分享音乐的过程中易产生互动。特别是朋友的相同爱好和兴趣,让好友之间的互动更加频繁和深刻,微信好友间的互动,除评论分享音乐的功能外,亦可直接进行语音、视频的交流,这更加深了互动性的即时性。此外强互动性还表现在用户在朋友圈中的点赞行为,对分享在朋友圈中的音乐进行点赞也是种积极的反馈,音乐的正向传播与反馈传播的长期双向交流,使音乐形式得到群体的共鸣与认可。点赞是微信商设置的一种互动功能,用户每发一条信息,该信息的下面有一个“心形”形状的按钮,用户只需轻轻一按,即已成功点赞,当然也可再次点击取消点赞。在点赞背后是朋友的支持、欣赏、赞同等主观感情色彩,在这个过程中,用户心理得到了满足。点赞一旦开始,点赞越多,其他共同好友便会以一种“跟风”的心理对其进行点赞。这样既是对用户的一种认同,同时也增强了发布者的自信心。从心理学上讲,由于微信点赞方便简捷,满足每个用户的情感需求。1973年,卡茨、格里维奇和赫斯将关于大众传播媒体的社会及心理功能分为5类:认知的需要,如获得信息、知识和理解;情感的需要,如情绪的、愉悦的或美感的体验;个人整合的需要,如加强可信度、稳固性和身份地位;社会整合的需要,如加强与家人、朋友等的接触;舒解力的需要,如逃避和转移注意力。[10]91基于微信本身这个“强关系链”,每个点赞对象基本上都是熟知的,每一次点赞背后都充斥着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色彩,关心、支持、感谢、欣赏、关注、喜悦、分享、新奇等,无时无刻不在满足人们情感释放的需要。这种“点赞式”的强互动同样对于音乐的认可与传播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音乐的“自媒体式”传播

  微信主要在智能手机上运行,对手机的依赖性自然很强。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在我国的普及以及手机的功能越来越强大,人们对手机的依赖性也日益增加。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15年1月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117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7.9%,较2013年底提升了2.1个百分点。[11]手机微信作为媒介,它们占据了我们生活中大量的零散时间,成为我们获得信息、进行社交、休闲和消磨时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今人们通过手机微信制作发表自己的音乐作品,得到朋友圈中朋友的认可。提升自身的音乐品味与知名度。微信也一度成为一些“草根歌手”宣传自己音乐作品的良好平台。利用熟人“强关系链”将自己的音乐作品最大限度地转发出去,经过朋友之间的“接力式”传播使音乐得到有效的传播与反馈,对提高其音乐创作水平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另外微信上的熟人或志同道合的朋友给予的反馈可能更有利于促进其创作的提高。因此微信便成为了很好的“自媒体”运行平台。在此的交流与反馈更直接更真诚。

  此外,手机的音乐播放技术水平虽有很大提升,但还不够完善,须带上高保真耳机或通过音质较好的音箱才能欣赏较高音质的音乐,再加上目前微信上的某些音乐传播者制作的音乐信息比较粗糙,导致目前微信的音乐传播质量整体还不够高,而这也导致微信用户的音乐体验不够出色,在这样的欣赏环境下,用户对音乐的要求也就不高。另外,微信中的音乐分享过分依赖于手机功能,只有智能手机并且是较新的版本才能很好地使用微信,因此微信作为音乐传播媒介还须不断改进,以便更好地进行音乐的传播。

  结 语

  微信改变了人际沟通方式,实现了虚拟社交网和熟人社交网的覆盖,代表了未来社交平台的发展方向。作为移动互联网发展的最新产物,学术界对其研究还比较薄弱。相对于传统大众传播较差的互动性,微信以其优势让音乐传播的互动性得到了很好的发挥,让我们对音乐的理解、认识、领悟也随着微信网络应用模式的发展而变得越发深刻,进而也在悄然扩展着用户的音乐见闻范围。在合理、适度的引导和管理下,微信的音乐传播模式有望更好地促进音乐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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