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公共管理论文 >> 图书馆管理论文 >> 我国图书馆法规条款内容所涉著作权问题研究论文

我国图书馆法规条款内容所涉著作权问题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1-31

我国图书馆法规条款内容所涉著作权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 D923.41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1968/tsyqb.1003-6938.2015127

  Study on the Copyright Issues Involved in the Contents of Library Regulations in China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regulating the knowledge and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and utilization activities, the contents of relevant library regulations provisions will be involved in the copyright issues, concerning digital resources development, document copying and delivery services, remote information services, audiovisual products and electronic publications rental services and translation services. Some counter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for the copyright issues in libraries of China, including improving library-related clauses in copyright law based on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 promoting the library services through library laws and libraries taking the most effective copyright management measures.

  Key words library regulations; copyright law; fair use; revision suggestions

  1 引言

   作为知识信息的集散地,图书馆是传播知识、信息资源的枢纽,在保障社会信息公平获取利用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发展图书馆事业、全面提升图书馆服务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障图书馆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图书馆法是必不可少的。它规范了与图书馆有关的各项活动的实施,为公众获取知识信息、享受文化服务提供法律保障,促进图书馆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图书馆在按照图书馆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时,经常会受到著作权法的制约:图书馆法与著作权法,都涉及调整信息传播、利用等环节的法律关系,二者有一定的交叉,尤其是随着数字化、网络环境的发展,二者产生冲突的可能性更加明显。这种状况的存在使图书馆难以完成相应的功能目标,既影响了图书馆自身的发展,又制约了公众信息获取利用权利的实现。因此,研究图书馆法规条款内容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为相关立法及图书馆著作权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建议,就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图书馆立法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上海、深圳、湖北、北京等省市相继出台了地方性图书馆管理条例或规章,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各地图书馆的发展路径,对图书馆需要实现的功能提出了相应要求。本文收集了《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1997,2015年修正)、《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1997)、《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2000)、《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2001)、《北京市图书馆条例》(2002)、《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2)、《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2)、《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3)、《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8)、《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9)、《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2013)、《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2015)等共12份地方性图书馆法规作为研究对象。

   2008年,我国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工作全面启动,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发布。这份法律草案对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本文也将其纳入研究范围。2011年颁布的国家标准《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 28220-2011)》,2012年在我国县以上公共图书馆第五次评估定级时采用的评估标准、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等对图书馆的业务活动有较多规范,也非常具有权威性,在实践中产生了广泛影响,因此本文将其纳为考察对象。

   本文对收集的图书馆法规政策文件进行内容分析,主要从法规文件规定的图书馆业务环节入手,分析其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2 图书馆法规条款规定业务环节所涉著作权问题

  2.1 数字信息资源建设

   数字信息资源成为社会主流信息载体类型,人们的信息利用行为特征也发生了显著变化,为了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数字信息资源建设成为图书馆的重要工作领域。我国现行图书馆法规文件中,涉及了多种类型的数字信息资源建设方式。   2.1.1 数字资源采购

   通过市场采购是数字信息资源建设的首要途径。与纸质文献不同,数字信息资源载体和内容可以分离的特征导致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能够分割,数字出版商的销售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很多情况下通过“订购―访问”方式,仅授予图书馆对内容的使用权,增强了出版商的资源控制能力。

   我国图书馆法规中关注了这种新的资源采购方式。《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十条规定:“在文献采集中应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兼顾文献载体和使用权的购买。保持重要文献和特色资源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图书馆应当不断完善、丰富馆藏文献信息资源。入藏文献信息资料应当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他载体文献,兼顾文献载体和使用权的购买。”

   在购买数字资源使用权的模式下,图书馆界必须要关注资源的长期可获得性,避免出现资源停购后一无所有的状况。如武汉大学图书馆经过测评,于2006年停止订购ProQuest-ABI数据库,但因在该订购期限内签订的许可协议中未能清楚界定订购期内数据备份权利和订购终止后已订购资源的备份和长期使用问题,结果导致图书馆未能获得已订购资源的长期使用权[1]。2015年9月,我国78家文献信息机构发起签署的《数字文献资源长期保存共同声明》提出,长期保存权利是图书馆通过采购获得的知识内容利用权利的自然部分,图书馆拥有对所采购数字文献资源合理的存档权、处理权和服务权,应要求资源提供者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承认采购方对所采购资源的长期保存权利并明确说明资源提供者支持采购方对所采购资源进行长期保存的义务[2]。很多情况下,图书馆对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权利的争取需要借助集团采购、国家保存等方式实现。

  2.1.2 虚拟馆藏建设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图书馆应当积极采用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自动化管理技术,有步骤地实现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不断拓展虚拟馆藏资源。”《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有与该条一致的表述。《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三条提出的高等学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第一项即为“建设包括馆藏实体资源和网络虚拟资源在内的文献信息资源”,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馆藏特色及地区或系统文献保障体系建设的分工,开展特色数字资源建设和网络虚拟资源建设,整合实体资源与虚拟资源,形成网上统一的馆藏体系。”

   图书馆虚拟馆藏的内涵还缺少精确定义,但总体而言主要包括两大类:(1)图书馆通过签约付费,可远程登录、在线利用的数据库资源;(2)图书馆根据读者需求及馆藏发展需要,搜索、选择因特网中的信息资源,下载存储到本馆或本地网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提供给用户使用,或者链接到图书馆网页上的网络信息资源[3]。第一种类型的虚拟馆藏在上文中已经讨论过,对于第二种类型的虚拟馆藏资源,主要表现为网络信息资源导航的建设:根据特定目标,对有关网站网页进行搜索收集,对核实后的网址进行合理组织,使之能够提供检索、浏览和链接的信息集合[4]。《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网络条件,积极开展……网上信息资源导引服务……”这种网络信息资源导引服务就是虚拟馆藏建设的体现。

   网络信息资源导航是对网络信息进行有序化的过程,便利用户的资源获取利用。在开展网络信息资源导航建设过程中,主要通过链接方式实现对网络资源的揭示。在建设过程中,图书馆需要注意链接设置方式,一般应指向网络信息所在的页面,避免深度链接产生直接在图书馆网站上展示被链接内容的效果,导致对原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这一点在“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图书馆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的判决中可以得到充分体现。

  2.1.3 自建数字资源

   近些年来,数字资源采购呈现同质化,自建资源成为图书馆重点建设的内容,也是最能体现机构特色的资源[5]。《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十一条提出高等学校图书馆要开展特色数字资源建设。《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提出:“公共图书馆要统一组织、协调、分工、合作,加速馆藏各类联合目录数据库及广西地方特色文献数据库建设,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强化文献信息资源的开发……”《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中心馆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通用数字信息资源库,对数字信息资源与传统载体资源进行整合,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用户提供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区域总馆可以建设具有本区域特色内容的数字信息资源库。区域总馆建设的数字信息资源库应当在中心馆网站建立链接。”

   在《县以上公共图书馆第五次评估定级标准》的评估指标体系中,多处涉及自建数字资源的指标项(见表1),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公共图书馆自建数字资源活动的开展。

  图书馆自建数字资源的主要形式是特色数据库,其建设方式主要包括:原创数字资源建设(如图书馆自制视频资源)、馆藏纸本文献的数字化、网络信息资源的采集等。原创数字资源的著作权主体是图书馆本身,其他两种情况则涉及相对复杂的著作权问题。

   (1)馆藏数字化:将纸质文献数字化,是典型的复制行为。除已过著作权保护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外,图书馆是否可以对馆藏纸本文献进行数字化?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以上法规条文对图书馆开展数字化复制活动的适用目的和客体都进行了严格限制。在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条件下,对馆藏作品进行数字化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有研究者应用美国著作权法中提出的“合理使用四原则”对图书馆自建数据库过程中的数字化行为进行分析,认为图书馆属于公益性机构,为了支持教学研究目的,对已发表作品进行数字化,在不影响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时,属于合理使用,是非侵权行为[6]。这种理解以“教学研究”目的为切入点,力图为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寻找法律依据。

   美国近年的判例反映了拓展数字化复制合理使用范围的趋势。2012年10月,在美国作家协会诉HathiTrust一案中,对图书馆合作建设的机构库HathiTrust未经授权全文扫描仍受著作权保护的图书并提供检索利用的行为,纽约南部地区法院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尽管我承认这些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没有先例的,但我确信它们受到合理使用的保护。我不能想象一个关于合理使用的定义将不包括对作品的转化性(transformative)使用,并且要求我终止这种对科学进步和艺术创造带来无价贡献的行为。”[7]

   2014年6月,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进一步提出,HathiTrust仅对数字化后的文献提供全文检索的利用方式,只是为了定位数字化图书中某一具体单词、短语的位置,并不提供用户浏览其检索图书的任何部分,没有增加流通中任何新的、人类可读的图书复本,不会对作品现在或潜在的市场带来任何危害。至于对作品实施了整体数字化,法官认为多少比例的著作权作品数字化可以被视为合理使用没有绝对的规则,可允许的复制数量可以根据利用的目的和特征而变化,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复制整份作品[8]。

   2015年10月,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美国作家协会诉Google公司一案的判决中裁定,Google未经授权对版权作品的数字化、提供检索功能、展示作品片段,是非侵权的合理使用。这种复制的目的具有高度转化性,文本的公开展示是有限的,并没有构成对原作品市场的显著替代[9]。

   美国对受著作权保护作品数字化行为更加宽容的态势显示了数字时代合理使用规则的适当延伸,为借助新手段促进知识信息资源更加便利的发现、利用创造了条件。这种动向应引起我国立法、司法界的关注。

   (2)网络资源采集:在数字时代,网络上存在有大量公开信息资源,许多资源的价值也得到了广泛认可。图书馆下载、采集具有价值的网络信息资源,有利于对生命周期短暂的网络信息资源进行保存和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提出:“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循国家制定的标准规范,加强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建设。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需要采集和保存网络信息资源”。《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需要,结合馆藏基础,确定文献信息资源的收藏原则,系统搜集、整理、保护、研究、开发地方文献信息资源和传统文献信息资源,注重网络信息资源的收集和利用,逐步形成馆藏特色。”

   有观点认为下载是明显的复制行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图书馆不能将网上信息下载到本地服务器中[10]。若图书馆未经许可将网络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片段下载到本地,进行编辑整理,建立数据库,实际上是在行使汇编权,将构成对著作权人汇编权的侵犯[11]。根据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律规定,图书馆在采集网络信息资源时,应注意选择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资源、采用“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许可协议的资源等,避免侵权风险。

   为了有效保存网络信息资源,法国、英国、日本、丹麦、芬兰、新西兰等国在立法中(图书馆法、法定呈缴法等),都赋予本国呈缴本图书馆可以不经授权对本国网络信息资源进行采集收割的权利[12],这也成为数字环境下法定呈缴制度实施方式的变化趋势,是国际上数字信息资源保存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如2012年6月,修订后的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公布。新法律授权国立国会图书馆可以主动采集网络出版物资源,也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向国立国会图书馆呈缴网络出版物资料[13]。为了能够更有效地保存国家数字文化遗产,我国的立法需要对这种变化趋势做出及时反应。

  2.2 文献复制与传递服务

  2.2.1 文献复制服务

   在各地方图书馆法规中,虽然术语有差别,大多提到了图书馆提供文献复制服务,如《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提出为读者提供“复印书刊资料”服务;《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中是“复制文献资料”服务;《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中使用了“复印文献信息资源”服务;《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中则是“文献复制”服务。

   复制权是著作权权利体系的基础,著作权人利益的实现在许多情况下都需要借助各类型复制行为的开展。图书馆开展文献复制服务,是否会落入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为图书馆提供的复制权豁免范围非常有限,复制的目的局限在“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包括向读者提供文献复制服务。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图书馆对作品的复制,大都是满足读者需求的复制[14],因此并不适用于该项合理使用要求的情形。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条款还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对于我国图书馆开展的文献复制服务,研究者大多指出,这是应读者个人出于合理使用目的的要求而复制,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但也有学者提出“读者个人的合理使用行为并不能必然推导出图书馆为其复制的行为亦为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条款不可能在主体转换的情形下依然适用”[15]。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调研发现,有93个国家的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图书馆可以为教学或研究目的开展复制的豁免权[16]。我国需要将这种国际上已经比较成熟、普及的条款引入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规定中。   2.2.2 文献传递服务

   为了提升服务效率和资源保障能力,我国图书馆法规中普遍关注了资源共享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中有4条涉及了资源共享内容,将“与其他图书馆及文化教育机构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地方文化发展”作为公共图书馆的基本职能。在12份地方图书馆法规中,除《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外,其他法规的条款中都提到了图书馆资源共享,如《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逐步实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共享。”《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十七条提出“实现全省图书馆资源共享”。《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制度……搞好与其他各类图书馆的协作和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工作,提高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县以上公共图书馆第五次评估定级标准》中也都有类似表述。

   文献传递是图书馆之间开展资源共建共享的主要方式,也是当前许多图书馆广泛开展的业务。《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对“文献传递”的界定是:“图书馆或其他文献收藏机构根据读者要求,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邮递等方式为本地或异地的读者直接提供所需原本文献和复制文献的服务形式”。《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共图书馆之间以及公共图书馆与其他各种类型图书馆之间应当通过馆际互借、通借通还、联合参考咨询、文献传递等形式实现共享资源的联合服务。”《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组建图书馆联盟或者其他方式,加强与学校图书馆、科学与专业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通过馆际互借、文献传递、联合参考咨询、开放数字资源库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与联合服务。”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网络条件,积极开展……网上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

   文献传递服务的实施过程是图书馆对有利用需求的文献制作纸本或数字复制件,通过邮寄、传真或网络传递等方式提供给文献请求馆,以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实现不同图书馆之间的资源共享。而从前文对我国现阶段著作权法中有关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条款来看,还没有涉及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图书馆如果想为文献传递服务找到法律支持,依然只能以“为读者个人学习研究目的”、“为课堂教学或科研目的”的条款作为依据。

   从国际上的著作权立法来看,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中包含了图书馆为文献传递目的而复制作品的合理使用条款(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17],可以为我国著作权法完善提供参考。

  2.3 远程信息服务

   互联网环境为提升图书馆的服务效能创造了更有利条件。图书馆应用技术手段,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使读者足不出户即可获取图书馆丰富的数字信息资源。《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提出“公共图书馆应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技术手段和载体,开展不受时空限制的网上书目检索、参考咨询、文献提供等远程网络信息服务。”《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开展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读者服务工作,提高各种文献的利用率……积极推广纸质文献开架借阅、电子资源上网服务。”《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利用互联网、个人通讯终端等信息技术和载体提供远程网络信息服务……”《省级图书馆评估标准》中,将“数字资源的发布情况”、“可远程访问数字资源占数字资源发布总量的比例”等作为重要的评估指标。

   我国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一项基本著作权权利类型加以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图书馆仅能在馆舍范围内向用户提供数字信息服务,这与以上法规文件中提出的远程信息服务目标还存在着较大差距。

   与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现阶段国际上对图书馆网络传播著作权豁免的要求非常严格。据调研,目前多数国家现行著作权法律均没有专门规定适用主体明确为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一些国家著作权法中对图书馆作为可适用主体而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往往只适用图书馆在馆舍内利用安装在本馆的计算机开展网络信息服务。总体来看,国际上著作权法律对图书馆可适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的规定相当狭窄,甚至是缺失的[18]。这使得图书馆利用各种新媒体提供信息服务的能力受到了极大制约。

   在可预见的未来,这种情形发生变化的难度非常大。在缺少著作权法支持的情况下,图书馆为了实现提供远程服务的目标,需要根据民法领域的约定优先原则,在资源采购过程中,通过合同的条款,解决为用户提供远程服务的问题。

  2.4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租服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此外,“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第四十二条)。

   因此对于图书馆馆藏中的音像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资源类型,如果进行有偿外借,其行为就会受到权利人出租权的控制。我国现阶段的地方图书馆法规中涉及了以上类型馆藏的出租服务。如《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共图书馆为读者收集专题信息,编写参考资料,提供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借阅服务或者进行代查、代译、复印书刊资料等工作时,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文广影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另行规定。”《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都有类似的规定。    虽然从条款内容上看,图书馆提供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租服务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但这种收取服务费的方式也会产生侵犯权利人出租权的风险。

  2.5 翻译服务

   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借阅服务的条款中,也都提到了“代译”服务。这种服务项目的开展会受到作者翻译权的控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图书馆是否为该项合理使用情形的适用主体,还缺少明确界定。

   为用户提供翻译服务是国际图书馆界正在争取的权利豁免内容,国际图联(IFLA)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的《与图书馆和档案馆有关的著作权权限制与例外条约建议稿》中,在争取的图书馆著作权权利豁免类型中,就包括了翻译相关作品和材料的权利[19]。

   从我国图书馆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代译服务并不是图书馆开展的重要服务方式。因此,图书馆法规可以回避该问题,暂不考虑将其纳入法律的规范范围,如2013年制定的《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2015年制定的《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中已没有“代译”服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涉及。

  3 对我国图书馆著作权问题解决策略的思考

  3.1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著作权法中的图书馆条款

   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条款是图书馆业务开展的最可靠依据,对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图书馆作为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而设的公益设施,若离开了对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则其功能的发挥几乎沦为空谈[20]。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中,以图书馆作为适用主体的合理使用条款非常少,导致图书馆开展服务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不确定性,有产生侵权的风险,使图书馆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著作权法通过赋予作者一定范围的专有性权利,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实现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和保障公众获取利用信息权利之间的平衡,最终达到促进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这一点与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目标是一致的。正如哈佛大学图书馆馆长罗伯特?达恩顿教授所指出,图书馆的存在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鼓励求知行为,使人人享有知识[21]。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的知识信息需求,我国需要借鉴国际上图书馆合理使用条款的立法经验,丰富相关内容,将主要的合理使用情形以适当方式纳入到著作权法律体系中。

   此外,除了将合理使用的情形逐条列出,我国还需借鉴美国“要素主义”的合理使用立法模式,以若干标准作为合理使用具体规则缺失时的判断依据,以减轻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带来的影响。图书馆开展的业务活动,如果其行为本身并没有违反著作权法的原则和精神,应给予其更多的法律空间。

   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经常造成法律的缺位,国外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修法速度都大大加快。为了防止和纠正社会博弈在扭曲了的权力结构中形成过于严格的著作权制度,必须保证立法程序的公正性,保障那些权益可能受到立法结果影响的人有充分的机会和有效的途径富有意义地参与立法过程[22]。这也要求图书馆界更积极参与相关立法工作,从图书馆角度,代表社会公众利益,提出合理建议,争取应有权益,为图书馆工作的开展和用户需求的满足创造更有利的法律环境。

  3.2 通过图书馆法条款推动图书馆服务的开展

   图书馆的公共性和知识产权的私有性历来存在着一定冲突,这一点在法律上也有所体现。著作权法是以保护版权所有人利益为核心,而图书馆法则涉及国家对图书馆事业的管理秩序,是发展与保护图书馆事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属行政法范畴。著作权法与图书馆法分别保护作品作者的权利与作品使用者,二者立法目标各异[23]。

   图书馆法的相关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对著作权人私人权利扩张趋势的一种制约,二者在实施过程中就有可能产生冲突的情况。由于法律位阶的不同,《立法法》规定了不同类型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一项基本的冲突解决规则[24]。我国现阶段还缺少国家层面的图书馆法律,现有图书馆法规的法律位阶较低,所以在探讨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解决方面还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图书馆界需要积极推动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实施,为图书馆业务活动的开展提供更有力保障。

   我国图书馆学界专家曾提出,在明确公共图书馆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公共图书馆法要在知识产权方面赋予公共图书馆更多合理使用的权利[25]。但在《公共图书馆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立法进程中,目前形成的共识是,公共文化提供服务过程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不纳入这两部法律规范的范畴,纳入著作权法的框架统筹解决[26]。而现阶段面临的实际情况是,著作权修订过程中,对图书馆界的呼声回应极其有限[27]。

   笔者认为,在现实的立法环境下,可以积极利用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机会,以规定图书馆服务目标、类型的方式,为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解决争取空间。图书馆专门法首先需要规范图书馆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必须实现资源共享和馆际合作,图书馆拥有基于宪法的收集资料和提供资料的自由权利,承担着保障利用者权利实现的义务[28]。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还存在诸多缺失、模糊之处,使图书馆的相关业务活动处于不确定状态。在不产生直接冲突的情况下,图书馆法中确定相关的服务(如文献传递、网络资源采集等)条款,为图书馆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支持,在尊重作者著作权的同时,保证社会信息需求的满足。

  3.3 图书馆界需要采取最有利的著作权管理措施

   图书馆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著作权管理问题。正如肯尼思?D?克鲁斯(Kenneth D. Crews)所提出,图书馆员必须领会作为权利所有人和使用者的权利,识别法律允许的行为,并寻求最能促进作为教师、学习者和信息专家目标的著作权策略,如果我们不能以对我们有利的方式管理著作权,我们就会失去实现我们教育和研究使命的宝贵机会[29]。    为了促进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与服务的高效开展,为用户争取更多权利,在深刻理解著作权法相关规则的基础上,需要积极采取措施使图书馆的业务能够更加顺利开展。如仅提供复印设备,由读者自助完成文献复印过程,图书馆较少直接参与到文献复制活动中,这样可以避免产生复制侵权风险。提供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出借时,不收取费用,避免造成对作者出租权的侵犯。在自建数据库过程中,对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更多地发挥资源揭示、引导功能,避免直接的资源发布、传播行为带来的侵权风险。在资源采购合同谈判过程中,明确图书馆提供服务的范围、方式,争取能够通过在线、移动网络等途径,为用户提供更便利的远程信息服务。

  4 结语

   为保障公众信息获取利用权利的实现,在图书馆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在我国当前的法律环境下,图书馆界一方面需要更加积极地争取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条款中对图书馆的豁免,另一方面可以借助图书馆法的制定契机,为公众争取更多的权利。此外图书馆需要采取积极的著作权管理策略,为各项业务开展和服务目标实现提供必要的保障。

我国图书馆法规条款内容所涉著作权问题研究

论文搜索
关键字:著作权 著作 条款 图书馆 法规 我国
最新图书馆管理论文
图书馆图书资料信息化管理研讨
试论如何加强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与创新
试论高校图书馆动态化管理建设
物联网技术在图书馆管理中的运用探讨
高校图书馆管理人员素质提升影响因素探讨
知识管理与高校图书馆服务创新的构想
新媒体时代公共图书馆信息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试论数字环境中图书馆管理创新策略
高校图书馆书库管理与读者借阅服务探讨
论乡村文化振兴视域下乡镇图书馆的建设
热门图书馆管理论文
浅谈数字图书馆建设
走向公共管理的治理理论
知识经济时代的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创新
网络环境下我国图书馆服务模式的演变
创新:迈进新世纪的图书馆管理
地方高校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若干问题的探析
新公共管理:当代西方公共行政的新趋势
高校图书馆如何为高等函授教育服务
信息资源:特点·价值·机制
浅析高校图书馆的管理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