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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中的矛盾运动与关系建构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2-09

新闻传播中的矛盾运动与关系建构

  新闻传播的目的在于服务社会认知、赢得人心共识[1]。新闻传播的功能就在于围绕这一目的的实现建构起相应的社会关系,使人们通过信息交往获得精神需要的满足,并形成各自社会行为的动机。新闻传播所构建的社会关系不是人类社会关系的全部,而是基于新闻传播中的矛盾运动所形成的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随着社会条件变化所带来的人们需求增长而不断地充实、完善,成为新闻传播矛盾运动中的统一体。

  新闻传播的实质是内容信息的传播,其核心方式在于传播(生产)者借助媒介呈现的社会现实,而最终的传播效果则体现在人们对新闻信息的接受(消费)上。在“信息―生产―消费”构成的新闻传播基本链条中,存在着信息对称与不对称、社会现实与拟态环境、新闻内容生产与消费三对基本矛盾。这三对矛盾的运动促进了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信息共享关系、媒体信任关系和新闻文化关系的建构。

  一、在信息对称与不对称的矛盾运动中建构共享关系

  通过新闻传播的制度构建、组织构建和市场构建,形成和谐的信息共享关系,既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新闻传播的内在指向,构成了新闻传播功能的基础。社会信息共享关系的达成需要解决好信息披露与公众知情、新闻调查与公众监督、传言澄清与公众表达三者的关系。

  (一)信息披露与公众知情

  社会信息对称与不对称的矛盾的焦点在于信息公开,只有将涉及公共生活领域的信息公开披露,才能在源头上释放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需要。新闻媒体是新闻信息的专业采集者、加工者、传播者,其从业人员要从各种常态和突发的事件中,从维护和发展公众利益出发,为人们提供丰富、详实、准确的新闻信息。各类社会组织尤其是政府机构掌握着大量信息内容,可以为新闻传播提供信息素材。从制度的层面对掌握公共信息的社会组织公布信息作出规定,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基本要求,如我国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作出了明确要求,也为新闻媒体的相关采访提供了责任主体。但是,从现实情形看,掌握信息的社会组织总是倾向于披露有利于自身声誉和形象的信息,而对不利于自身利益的信息则不愿意披露或尽可能地少披露,导致与公众信息诉求上的不平衡,甚至产生较为突出的矛盾。从信息交往的功利原则上分析,这种趋利避害的做法深深地植根于信息交往的实践中,是人们普遍存在的自利动机。只有将信息披露作为掌握公共信息机构行为的法定职责,才能形成对信息交往功利自平衡基础上的再平衡,促进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2016年初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到2020年,依法积极稳妥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同时,要求各级政府机构主要负责人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这为进一步解决好信息披露与公众知情的关系,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政策依据和社会示范。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的加大,必将促进其他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提高公众知情的范围和效率。

  (二)新闻调查与公众监督

  从服务人们的社会认知出发,新闻传播过程中需要解决好表象信息与实质信息相一致的问题,通过有深度、有质量、有见地的新闻调查,更好地反映和揭示社会发展的一般特征、普遍规律、趋势走向,服务公众监督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社会信息是作用于人们主观世界的一种精神能量,其流动过程、发展变化和对个体认知产生的作用,与自然界的物质和能量流动及其作用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人们在接受信息的过程中,不是只满足于信息量上的积累,而是在不断地进行着信息的自我逻辑化和结构化,生成观点、强化观念、树立理念,实现自我认知与社会认知的动态性重构。随着人们总体社会认知能力和水平的提升,个体已不再满足于通过新闻媒体仅仅获取表象信息,对实质信息的直接诉求和自我探求都更加迫切。因而,立足于提供实质信息的新闻调查,在社会信息的海量传播中仍然具有“稀缺性”,这也成为新闻媒体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方面。新闻媒体作为新闻生产与传播的专业化机构,既是面向公众的社会信息提供者,也是公众利益的代言者。在现代社会分工与协作不断增强的大格局下,公众对社会运行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新闻媒体去实现的。向社会提供专业的新闻调查产品和服务,满足公众监督需要,不仅是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所在,而且是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不断走向完善的内在要求。同时,随着新闻调查质量的提升,其对社会舆论引导的作用发挥将更加有力有效,有利于形成人民和谐共治的良好社会舆论生态。

  (三)传言澄清与公众表达

  媒介的发展使信息的表达方式与结构不断产生新的变化,而个体与媒介的深度融合,使得社会信息源从组织化走向个体化。在开放互通的数字媒介平台上,公众表达方式也从以往借助新闻媒体发声,转向自身直接运用媒介工具发声。这使得大量未经专业机构核实的信息进入到社会信息系统中来,各种传言对新闻传播及社会舆论形成冲击。如果对传言不能及时有效地加以澄清,必然使得社会成员的信息交往质量降低,同时也损害了社会的信任度。澄清传言、明辨是非,既是新闻传播机构的社会职责所在,也是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这一点上,新闻媒体的价值不但没有被各种自媒体和“私媒体”[2]的迅猛发展所削弱,而且由于社会信息系统中大量传言的滋生,变得更加突出和重要。特别是在互联网开放的信息传播环境下,对公众表达权的维护,恰恰需要专业媒体机构的“把关”设置,在倡导个体诚信自律的同时,对虚假和有害信息加以过滤与清除。否则,社会信息交往的对称就会陷入无序的境地。新闻传播是一个向公众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信息过程,也是反映社会意见和公共舆论的过程。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与应用,赋予了社会成员直接参与传播过程的条件,为公众表达提供了便利。但是,这种表达与传播的便利对任何个体和组织来说都不是无节制的,需要遵从社会法律秩序和道德规范。社会信息共享关系本身就建立在法律和道德的基石之上,必须把握好社会成员表达的有序度。   应当看到,社会信息对称与不对称的矛盾运动,不是在单一信息量层面的流动与平衡问题,还要包括信息质层面的提升与供给、信息度层面的把握与控制等相互联系的方面,是社会信息量、质、度三者有机结合的统一体。在现代社会信息交往中,新闻传播将公众参与纳入了整个过程,公众的知情、监督和表达,内在地反映了社会信息运动的量、质、度的要求。只有从社会信息运动相互联系的统一体着眼,才能真正构建社会成员和谐的信息共享关系,促进人的发展与社会文明进步。

  二、在社会现实与拟态环境的矛盾运动中建构信任关系

  在社会现实与拟态环境的矛盾运动中,公众对新闻及其媒体的信任成为决定其走向的主要方面,并从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任延伸出对新闻报道对象的信任、对社会运行规则的信任。因此,在新闻传播中建构公众与媒体的信任关系,是提升和完善新闻传播功能的关键一环。

  (一)公众对媒体机构的信任

  公众对媒体机构的信任诉求实际上包含了对新闻记者的信任诉求和对新闻内容的信任诉求。新闻传播是从国家行为中分工并逐步专业化的过程,成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公众从新闻传播中获取的信息量越来越大,其社会生活对于新闻的依赖也越来越深,新闻成为人们积累间接经验、判断身边事物、形成社会动机的重要源头,维系着社会成员持续社会化的过程。基于新闻真实基础上的媒体信任关系,不仅是社会生活秩序得以稳定的重要前提,源源不断地为人们带来社会认知积累和日常行为导向;而且是保障个体生活质量的必要条件,在扩大人们认知范围的同时,不断促进认知能力和人格追求的自我提升。新闻媒体作为专业化的新闻生产与传播机构,除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外,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的新闻职业操守,成为公众信任的重要依据。新闻记者之所以能够得到比新闻当事人、新闻见证者更加可靠的信任,就在于其职业理想和专业素质能够帮助自己摆脱具体事物上的利益诱惑与偏好,成为客观公正的采访者、记录者、分析者,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可见,公众对于新闻媒体的信任诉求是基于自身社会生活的内在需要,当新闻对社会生活的反映出现不一致的情形时,就会形成媒体信任危机,往往使人们无所适从,进而产生心理焦虑甚至恐慌。因此,维护好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关系是一个社会良性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新闻传播应当致力于自身使命的重要担当。

  (二)公众对报道对象的信任

  在社会现实与媒体报道所构成的拟态环境矛盾运动中,人们对于新闻内容的信任必然延伸到对报道对象的信任,这在很大程度上有效扩大了社会成员的相互信任关系。新闻传播的社会导向作用,就是通过这样的信任桥梁,在社会成员中得以广泛实现。新闻报道对象作为社会现实中的客观存在,是人们关心和潜在的交往对象。由于人们无法通过全部的直接交往达到对如此之广的社会事物的认知,借助于新闻传播来丰富和完善自身的认知积累,就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必然选择。即便是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条件下,人们借助于自身拥有的媒体终端扩大了直接交往对象,但这种交往仍然是建立在数字媒体基础上虚拟存在,与面对面的实际交往所产生的信任还是存在着质的差异。应当看到,基于个体间的数字媒介交往虽然能够起到巨大的信息互补与平衡功能,但其本质是私人交往;虽然这种交往也可以进入公共传播领域,但它不同于新闻传播。新闻传播是基于媒体机构信任基础上的传播,其信任可以向报道对象延伸;而私人交往的传播则不具备新闻信任的前提,是需要人们加以自身分辨和识别的。新闻生产作为反映社会现实的拟态环境,是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劳动,个体可以参与其中,但不能完全替代。社会新闻生产与传播的秩序必须置于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监督之下,否则,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关系就会失去现实依靠,更无法延伸至报道对象。

  (三)公众对社会规则的信任

  从总体上看,新闻媒体反映社会现实凸显的不是社会无序运动,而是彰显社会主流价值、表达人民群众心声、把握发展趋势走向,通过拟态环境反映并维护社会和谐秩序。新闻报道所呈现的一些意外事件,在表面上看是对社会常态的打破,但透过事件现象本身反映出的成因,仍然是体现社会常态的秩序规则或新常态的趋势,其关键在于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一个可以信任的运行规则。作为社会规则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不仅仅要通过理论化的形态存在于人们的认知观念中,而是更多地通过社会成员的行为反映出来,成为个体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参照,作用于人们的情感体验和意志砥砺。新闻传播中所形成的拟态环境是引领社会舆论的主要力量,在“潜舆论、显舆论和行为舆论”[3]构成的舆论系统中,社会规则始终是人们持续关注和表达的主线。通过新闻传播建立起公众的信任链,从媒体信任到报道对象信任,再到社会规则信任,直接作用于社会信任关系体系的建立、巩固与日常维护,成为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依靠。当社会信任因个别个体行为或突发事件,出现危机或遭到破坏,新闻传播所起到的修复作用恰恰在于对社会规则信任的维护,让人们及时感受到社会运行的法治与德治秩序存在,克服心理焦虑、稳定心理预期,进而对社会生活的健康发展和持续改善充满信心。

  新闻传播是构建社会信任关系的常态性力量,公众对媒体及记者的信任是前提,对新闻报道内容和对象的信任是基础,而对社会规则的信任则是根本。在社会现实与拟态环境的矛盾运动中,积极建构信任关系,应当立足于新闻媒体功能的建设与完善,特别是在新媒体环境下,建立健全全媒体、融媒体的运行与管理机制,以媒体信任带动社会成员间的信任和社会规则的信任,更好地实现新闻传播赢得人心共识的目的。

  三、在新闻内容生产与消费的矛盾运动中建构文化关系

  (一)新闻价值与社会价值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价值是新闻的灵魂。新闻传播的价值导向是否与社会主流价值相契合、共鸣,成为新闻传播是否真正履行自身社会责任的根本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2月19日召开的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责和使命是:高举旗帜、引领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联结中外、沟通世界。[4]这48个字的概括,集中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新闻媒体的政治使命与社会担当,体现了新闻生产的社会价值标准。新闻生产作为社会生产的特殊领域,既关系着党和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又关系着社会政治生活的大势与大事;既作用于人们的思想认知和精神追求,又作用于社会风尚与主体自觉;既要用事实说话正视听,又要与世界对话求共识。因而,新闻价值不应是脱离社会基础的专业抽象,而是建立在推动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历史过程中,促进主体精神建构的坐标。新闻生产及其传播源源不断地向社会成员提供评判日常事物的价值标准,帮助人们在完成个体社会化的基础上,形成具有共同指向的新闻文化关系,进而实现社会发展的总体进程。以社会价值的呈现确立新闻生产的指向,以社会效益的实现评价新闻传播的效果,不仅是衡量新闻价值的核心要素,而且是建立和维护和谐社会关系的根本所在。   (二)新闻价值与市场价值

  新闻传播不是无的放矢的信息扩散,而是针对人们社会需要的有效信息供给。新闻价值在表现为社会价值主导的同时,通过新闻产品满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新闻的需求,形成其市场价值。市场价值体现了新闻产品对公众新闻需求的满足程度,是人们在社会信息交往中主动寻求的结果,反映出各类不同社会人群丰富多样的精神需要。在开放的信息环境下,由于社会主体差异性的客观存在,人们对新闻产品的诉求必然存在差异性,通过主体自身的选择性行为获取新闻、接受新闻、传播新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新闻传播的基本生态。新闻产品的市场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众对新闻内容及其传播方式的偏好,影响着新闻社会价值的传播、接受与认同,并通过社会舆论和市场效益反馈到新闻生产中来。在新闻生产参与社会交换的市场环境中,专业化的新闻机构也形成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存在着利益最大化的冲动。从满足公众需求上讲,这种利益冲动虽然能够为提高新闻产品的接受度提供动力,但要防止以市场价值取代或主导新闻价值的倾向。新闻传播的政治属性决定了新闻产品的意识形态功能,也构成了新闻生产追求市场价值的底线。突破社会价值的底线去取悦受众、争夺市场,必然导致新闻传播手段以异化为目的,走入新闻媒体唯收视率、唯发行量、唯点击率和转发量的歧途。因此,新闻生产应当在坚持和维护社会价值的前提下,拓展市场价值,以正确的价值导向引领受众的兴趣导向和审美情趣,形成社会成员之间良性互动、增值互益、守义互利的新闻文化关系。

  (三)新闻价值与个人价值

  在传统媒体环境下,专业新闻机构是新闻产品的生产者,社会个体主要是作为新闻产品的接受者存在,个体对新闻传播的参与方式仅限于向媒体提供新闻线索、作为新闻当事人接受采访以及人际间新闻二次传播,其个人价值只有借助新闻媒体的生产与传播过程方能实现。而新媒体环境赋予了个体面向大众进行信息传播的条件和手段,个人可以将新闻信息直接置于公共信息平台之上付诸传播,以此建立起自己在新闻传播中的地位,个人价值实现有了相对独立的传播通道。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个体在新闻生产与消费中的关系,社会成员不再是单一的新闻产品消费者的角色,而是从新闻的接受对象转变为新闻的传播主体,具有了新闻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双重身份,也使个人价值在新闻生产中凸显出来。媒介与个体的深度融合,不仅极大地拓展了人们的信息交往对象、空间,打破了传统媒体对新闻生产与传播的话语垄断,而且使人们的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基于个体信息发布的私媒体成为新闻传播与公共话语空间的生力军。人们或基于自身利益诉求,或基于社会正义彰显,或作为组织成员树立自身和代言组织形象,频频在网络数字空间平台发声,同时将与其他社会成员间的信息互动过程同步付诸传播。社会个体通过频繁的网上发声与互动,包括对新闻机构的新闻产品进行的评论互动,使其通过成为公众认可的意见领袖,实现个人价值。个人在新闻传播中最重要的价值体现在于设置议程,通过舆论进行社会动员。应当看到,在个体通过对新闻传播的参与使社会成员获得自我效能感的同时,社会价值对个人价值的统领愈加凸显出来。在新闻传播中,面对不同个体多样化的价值诉求,新闻机构在给予关注、理解与包容的同时,进一步增强社会主流价值的引领,就成为构建新闻文化关系的关键着力点。

  在人与媒体日渐融合的时代背景下,新闻生产的理念、方式、手段、机制等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随着形势发展,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必须创新理念、内容、体裁、形式、方法、手段、业态、体制、机制,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5]在新闻生产与消费的矛盾运动中构建新闻文化关系,既要适应对象化、差异化的新闻传播趋势,使新闻产品深入人心;又要注重包容性、统合性的新闻价值引导,使新闻传播凝聚人心。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理论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为14@ZH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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