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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网络协商民主的对策建议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3-13

完善我国网络协商民主的对策建议

  网络协商民主作为协商民主理论的一种实践形式,对于当代中国的政治现代化进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也面临着协商主体不平等、协商信息真实性欠缺、政府治理两难等困境,需要进一步提升协商主体的平等性,同时提高网民协商能力,加快网络立法,以及转变治理理念,构建更加建制化的协商体制。

  一、增强协商主体的平等性

  协商民主理论的前提之一即是协商主体要在平等、理性的环境中进行协商,协商不受事先权威或强权的控制,因此,在完善网络协商民主中,增加协商主体的平等性是题中之义,这就要求从增加协商主体拥有网络基础设施的能力和增加网络协商主体利用网络资源的能力。

  一方面,要加强网络物质基础设施的供给。数字鸿沟是制约网络协商民主合法性的巨大障碍。我国东部与西部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不同的社会阶层之间,网络分布非常不均。这就造成本就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群体更加远离国家的政治生活,其参与网络协商的热情和渠道受到严重阻碍,也就削弱了政府作为全体公众公共利益的代表性。因此,政府也大力促进网络物质基础设施的铺设,特别是加大对于农村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的网络建设和资源投入,同时政府应借鉴国际经验,拉动社会各界资源对信息产业的投入,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促进网络普及率提高。[1]另一方面,要提高网民的协商能力。在关注加强网络物质基础设施的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上网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政府可以通过夜校或是一些技术培训课程,让更多的人学会接触和使用网络资源的基本能力,使经济地位低下或是教育程度较低的群体学会提取网络信息,使用网络资源,并借助网络资源来表达其利益诉求,以期在国家的公共政治生活中“发声”政府应即通过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使社会弱势群体以较低的成本接触和使用网络资源,另一方面政府也应努力采取措施,切实提高西部偏远地区或是城市弱势群体接触网络资源来提升自身生活状况的能力,从而使网络协商真正成为社会多数人的生活。

  二、加快网络立法

  网络立法是一种权威导向和评价,告诉网民在网络政治参与中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这是对网络政治参与的基本要求。国家制订一部有关互联网的专门法已是当务之急,国家应明确出台法律规范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且保证政府部门快速有效地处理信息反馈和提供服务,以有效促进政府和公众在网络平台上的互动。政府立法要合理遏制虚假、破坏社会稳定信息的传播。网络协商民主避免不了受到网络上传播的虚假、极端信息的影响,因此,为了提高网络协商传达民意的真实性、准确性,政府应借鉴国际经验,利用技术手段的防范作用,遏制非法信息的传播,以防止其对国家安全、社会利益,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建立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阻止各类违法信息的传播。

  同时,政府制定的关于互联网的法律应遵循既能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权利,最大限度发挥网络协商民主对中国政治社会的积极作用,同时又要确保网络公共领域良好的秩序的原则。网络立法应体现二者的协调和平衡,为网络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制保证。

  三、转变政府治理网络的观念

  对于网络协商民主这种内在地包含着去中心化,去权威化倾向的政治行为。但是,随着环境的日益复杂和突发性事件的频繁出现,政府的行政权呈扩张的趋势。网络技术及网络协商民主的出现为政府快速、准确、低成本地解决行政事物提供了便利,网络协商民主为政府信息的传递节省了成本,避免了信息在层级中传递的失真,同时,网络协商民主为政府搜集民意,提高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基础提供了方便。因此,各级政府应认识到网络协商民主的巨大价值,接纳网络以及其他的社会部门形成不同层面的权力中心,通力合作来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形成一种“多中心的治理格局”。[2]政府应以实现社会良好善治为宗旨,逐步通过互联网向民众的、参与导向的电子治理转变,网络协商民主不仅仅是提高政府管理效能的一个工具选择,而且政府应努力促使网络协商民主成为一个聚合公众利益偏好的网络化、数字化的公共协商过程。

  四、推动网络协商民主的建制化

  政府应建立网络舆情预警机制,以期快速对网络环境的变化和网络事件做出回应。政府可以设立信息汇报制度,设置专门的网络调查小组、专题讨论、互动交流等制度,紧密追踪网民关注的和敏感问题,准备把握网络舆论或网民群体对政府行为的期望,从而及时准确地做出回应,以增强网民对政府的认可和政府的公信力。同时对于网络突发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政府要进一步培养专业人员的信息敏锐度和分析研判能力,政府要引入预警系统,及时介入,迅速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把握网民的动向,及时发布准确信息,粉碎谣言,力争把网络突发性或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纳入可控的范围内。

  协商民主是制度化的协商、而不是散漫的、漫无目的的协商。制度化的网络协商也是确保网络协商民主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一环。制度化的网络协商民主一方面能够扩展普通民众的政治参与渠道,表达自身的政治诉求,从而体现民主政治的特征,另一方面能够使得受到多数网民瞩目的网络事件能够得到制度化、规范化的解决,使得被关注群体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近几年,各级政府探索了一系列的制度化的网络协商平台。例如广东省委办公厅召开网友集中反映问题交办会,从“网上听政”向“施政实招”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广东省委有关方面表示,这样的“交办会”今后将固定下来,每年开两次,同时考虑将办理情况通过网络媒体与网友及时沟通。全国范围内已有多个省市的政府下达文件,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解决网友问题,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回复办理网络留言的固定工作机制。就重要议题上举行“电子听证会”,或是设定“网络协商日”,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社会热点问题讨论,从而进一步广开言路、发扬民主,并形成一种基于畅通渠道的良性互动关系,对于政府的治理绩效或是网络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都至关重要。

  五、改善网络协商民主的环境

  政府应加强网络伦理道德建设,尽快在网络公共空间中建立和完善通行的网络伦理道德体系。网络伦理一旦建立,就具有自律的效用,能够促使公民自觉地约束自身的网络行为。另一方面,政府应借助各种手段,例如利用法律法规来奖励自觉遵守网络伦理道德的网民,惩罚恶意传播网络谣言或是其他危害公共利益或是他人利益的网民;利用互联网来引导和传播主流的网络伦理规范,建立和完善网络礼仪和规范,使网络主体提高自身的网络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网络失范行为的发生,引领公民能够积极参与网络政治生活,理性表达权利益诉求。[3]

  网络协商只有在公民积极参与,并且理性宽容地倾听他人的意见和理由的氛围中才能有序的进行。“公民意识和民主素养的缺失使民主政治非常容易地异化为民粹主义。”[4]因此,培育积极的、理性的、宽容的网络协商文化对于网络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因此政府在治理网络协商民主过程中,应着力引起包容、透明、公开的管理方法,着重培养协商网民的政治理性,使他们能正确认知自我的政治权利,政治要求,并能对他人的政治主张采取宽容理性的态度并作出理性的判断,同时政府也应主动接纳网民多元化的政治观点,真诚了解网民的政治意愿和政治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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