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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升级转移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4-15

金融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升级转移分析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5)03-0101-04

  一、金融支持京津冀产业升级转移的功能分析

  产业转移究其本质是企业生产要素在不同区域的流动和优化配置,作为企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资本要素在运转过程中依赖金融的支持和引导。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产业升级转移离不开金融的服务和配合,其作用过程可简单总结为:金融市场的发展影响储蓄和投资量,进而对资金的流量结构产生影响,生产要素的分配结构产生变化,影响资金的存量结构,最终实现产业结构的变化。[1]

  (一)产业升级转移需要配套的金融服务

  1. 转移企业的承接平台和固定资产投资需要金融服务。产业转移是一项大规模的区域间协调发展的壮举,能否实现及时有效对接直接影响整个产业升级转移的效率和进度。为更大范围的实现产业转移的影响力、及时实现产业对接,承接地通常选择投资开发用地规模较大的园区来集中承接转移企业,加之与其配套的城市道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的要求也较高,对资金的需求自然比较庞大。此外,产业转移的过程也是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转移后企业的生产成本得到减少,企业往往借机扩大规模、改造生产线、实现技术升级等,必定伴随着大量的固定资产贷款需求。

  2. 产业升级转移过程中调节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需要金融服务。[2]金融机构处于社会资金筹集和运作的核心环节,有一定的信息资源优势,能够获得相关的转移企业的相对准确的资金流以及信用情况,因此,可以对转移产业进行正确的评估,确定其对资金的实际需求状况,进而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调整或限制,使资金使用效率达到最大化。

  3. 产业升级转移背景下区域企业结算需要金融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产业转移企业对银行的服务需求已经不仅限于单一的结算和信贷类的传统服务,随着京津冀三地交易的频率和金额日益加大,需要更安全、有效的支付结算方式为之服务。在产业升级转移过程中,涉及到转出地和转入地之间的业务往来,需要金融机构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如在支付结算方面采用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等金融工具与之配合。

  (二)产业升级转移依赖适当的金融引导

  1. 承接地差异化的金融政策有助于引导产业升级转移。产业的升级转移重点是不符合北京核心功能定位的产业向河北、天津疏解,作为承接地尤其是河北的金融政策环境和支持力度对相关企业顺利完成转移至关重要,制定差异化的金融服务、优惠政策,如定向服务、贴息、多层次信贷支持等,有助于引导相关企业积极配合产业升级转移。

  2. 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可引导资本要素的转移,推动产业升级转移。资本在各要素转移过程中发挥一定的引导功能,若要实现产业的升级转移,关键是有效完成资本要素的转移,金融机构利用信息优势引导资金流向,促成资本在产业、地区间的转移,由此形成引导、带动效应,加快相关企业的升级转移效率。

  (三)产业升级转移过程需要金融创新与之配合

  1. 产业升级转移需要创新性金融服务。在对外转移的非首都核心功能定位的企业中不乏一些经营时间短、知名度不高、规模较小的企业,这类企业贷款条件难以达到承接地金融机构的要求,同时,转出地与承接地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对津冀两地的金融服务提出新的要求,需要创新性的金融服务来配合,给予一定的信贷支持,如以应收账款、专利商标作抵押担保等灵活有效的信贷担保方式。

  2. 产业升级转移需要创新性金融产品。产业升级转移中新兴产业、创新型企业要求金融机构大胆探索开发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如以企业生命周期为金融产品开发的切入点,将更多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的企业纳入金融服务的范围内,为其打造适合的金融产品;大力发展专利、商标权、版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能力,通过融资租赁、贸易融资公司债等方式,为更多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3. 产业创新需要创新性金融体系。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定位中,科技创新作为北京四中心之一,显然已成为产业创新的重头戏。科技与金融的结合,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科技创新依赖于良好的金融支持。纵观历史,每一次产业革命,尽管都兴起于科技创新,但都是依靠金融创新来促成。金融支持是加快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推进金融体系的创新和探索,有助于实现金融体系对科技创新的有效支持。

  二、国内外金融支持产业升级转移的经验分析

  (一)国外金融支持产业升级转移的经验分析

  国际范围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在二战后颇为频繁,实践表明,很多国家产业的升级转移过程中,金融发挥了灵活且不可或缺的作用。

  1. 金融机构支持产业转移发挥重要作用。日本东京大都市圈形成的过程中,日本银行通过对商业银行的“窗口指导”在控制信用总量的同时,影响贷款的流向,确保重点支持产业的资金需要;政府主导下施行信贷倾斜政策,给转移企业提供充分的资金供给;对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实行利率优惠政策,这些企业可以按最低利率在国家专业银行或金融公司获得贷款。[3]

  2. 政府发挥政策协调作用助力产业转移。波士顿―华盛顿城市群产业一体化发展过程中,政府积极规划和调控,对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并引导金融机构在产业转移过程中对其施行利率优惠政策。[4]

  3. 银政积极对接沟通推动产业转移。德国在鲁尔老工业区产业升级调整过程中,政府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大额经济补贴以及兼并、重组方案;政府引导银行业向转移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倾斜,德意志银行通过地方商业银行放款给中小企业,地方商业银行获得低息的再筹款贷款,承担主要的债务拖欠风险。[3]   (二)国内金融支持产业升级转移的历史经验

  在珠三角地区、长三角地区等的产业结构升级转移过程中,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积极作为,探索有效的金融方式支持产业升级转移。

  1. 政府在金融支持产业转移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各级政府均出台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推动金融支持产业升级转移。如中央政府支持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统一的同业拆解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投融资活动;安徽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辖区内产业转移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出台《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等,为合肥市有效承接产业转移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5]

  2. 金融监管部门在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产业转移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江、浙、沪三地金融监管部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异地贷款、跨区域外汇资金清算等方面积极引导,为转移企业提供便利;金融监管部门引导金融机构为加大对转移产业的投放力度,制定信贷倾斜政策,如广东省商业银行近年不断调整信贷投向,增加对产业转移企业信贷倾斜力度。[6]

  3. 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服务模式和业务创新在产业转移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广东省金融机构推出的保单质押贷款、联合发卡等跨行业、交叉性的金融产品,为企业的跨行、跨地区支付结算提供了便利;皖江示范区内各银行金融机构设立专业小企业专营机构,以此提高转移企业信贷审批效率。[7]

  三、金融支持京津冀产业升级转移的瓶颈

  (一)三地金融服务水平仍存在差距,津冀地区有待提升

  1. 金融服务水平层面,津冀服务水平明显偏低。业内评价地区金融服务水平时,通常用金融相关率(Financial Interrelations Ratio,FIR)作为评价指标。该指标最早由美籍比利时经济学家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Raymond.W.Goldsmith)提出,用以衡量某一地区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水平,以该地区全部金融资产价值与该地区经济活动总量作比,比值越大,代表该地区金融服务水平越高。根据2014年数据测算,北京、天津、河北三地FIR值分别约为7.21、3.05、2.41(2013年分别为6.96、2.87、1.67),全国FIR平均值为3.21(2013年为2.22)。虽然全国及京津冀三地的FIR指标均较上年有所提升,但总体来看,天津、河北的金融服务水平仍远低于北京,尤其是河北,较低的金融服务水平阻碍了北京相关转移产业入驻津冀。

  2. 融资成本层面,津冀两地明显高于北京。对比地区之间融资成本的高低可以用利率下浮占比作为指标,该指标是指利率下浮贷款的规模在地区贷款总额中所占的比值,比值越高,代表融资成本越低。根据2013年人民银行数据测算,京津冀三地的利率下浮贷款占比分别为:北京43.13%,天津10.45%,河北5.11%。可见,北京地区的融资成本要远低于津冀两地。此外,从供需角度看,一个地区的贷款总额与存款总额的比值可作为衡量融资成本高低的另一指标:比值越高,代表该地区对资金的需求越旺盛,融资成本较高;反之,比值越低,代表该地区资金充裕,融资成本较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数据,2014年末,京津冀三地贷存比分别为:北京53.65%,天津93.55%,河北63.01%。可见,河北、天津资金需求旺盛,而北京金融资源较丰富,即津冀的融资成本要高于北京。以上两个指标均显示津冀两地融资成本要高于北京,承接地金融在支撑产业转移上有所制约,不利于引导北京相关企业向津冀两地转移。

  3. 融资模式创新层面,北京新产品应用能力高于河北、天津。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承接地的融资模式创新对于承接转移企业、促进其发展来说迫在眉睫。对比地区融资创新能力,可以用信托、企业债券和股票融资这些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融资方式在社会融资规模的占比来表示,比例越高,代表该地区融资创新能力越强。[8]根据2014年中国银行相关数据测算,这三种融资模式占比情况为:北京地区35.46%,天津地区21.29%,河北地区17.66%,全国平均水平20.78%。可见,河北地区融资创新能力尚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更是远低于北京。融资创新能力偏低,对转移企业在当地拓宽融资渠道产生制约,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相关企业由北京向河北转移的积极性。

  (二)三地存在信息不对称,金融政策缺乏差异性

  1. 异地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转移企业与津冀金融机构合作受限。承接地金融机构缺乏对规模小、处于成长初期的中小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的了解,同时,这类企业融资条件很难达到承接地金融机构的要求,因此获得资金支持较难,不利于企业融资的连续性;产业转移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转出地金融机构失去客户资源,因而转出地金融机构缺乏支持产业转移的积极性。

  2. 三地金融管理部门统筹力度欠缺,支持产业转移的差异性金融政策尚未出台。产业升级转移过程中,津冀作为承接地制定有针对性的金融政策,形成推动产业转移的金融政策梯度对促进加快产业升级转移至关重要。目前,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各地支持产业转移的金融政策较少,缺乏统筹规划,很难自觉统一到支持产业升级转移的国家战略上来,相关产业在转移过程中对承接地产生金融机构新的合作需求,亟需差异化的金融政策配合。

  (三)金融创新存在滞后,金融服务功能有待完善

  1. 受异地贷款制度约束,转移企业的贷款偿还以及进一步融资受影响。为避免风险,各地金融机构均限制分支机构开展异地融资,导致产业升级转移过程中企业偿还转出地原合作机构贷款进度和企业转移进度不相匹配。同时,如果对异地融资实施限制,转移企业与承接地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的短期合作障碍,容易导致企业资金链的断裂,进而影响整个产业升级转移的进程。

  2. 授信评级体系灵活性不足,有待进一步调整。产业升级转移过程中涉及到的企业类型较多,给金融机构为其提供配套服务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企业进入承接地的短时间内现金流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等各项重要指标难以达到评级授信要求,在抵押担保方面,转移企业大都入驻园区,园区土地使用权、所有权都属于政府,企业很难用其抵押办理贷款。新环境下,以往的信贷模式、授信评级体系都需要作出调整以配合入驻企业的发展资金需求。   3. 区域一体化发展日新月异,金融创新能力存在滞后。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三地发展积极,不少新兴产业林立,金融机构的融资服务机制在适应新产业的特点上有待完善,同时对科技创新领域中小企业的扶持未充分考虑其成长性和市场潜力。面对新产业、新特点,金融服务存在滞后,需在提供融资的各个环节上加强创新。

  四、金融支持京津冀产业升级转移的政策建议

  (一)政府层面

  1. 京津冀三地政府应就产业转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协商,结合各地优势出台有利于产业转移升级的规划措施,为金融机构支持产业转移制定配套政策提供依据。津冀地区应加大政策的引导力度,通过贴息等补偿手段加大对转移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9]发挥金融政策在产业升级转移过程中的作用,在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准入政策等方面,对新兴产业、转移产业的金融支持给予倾斜和鼓励。增强金融政策的透明度,以此来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

  2. 产业承接地政府与转出地政府应加强沟通,积极构建合作平台,推动银企对接。政府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转移企业与各金融机构间的信息枢纽,[10]使承接地金融机构能及时充分获取有效的企业信息,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地引导信贷资金的投向。

  (二)金融监管部门层面

  1. 金融管理部门应对商业银行多方位加强指导。加大跨行合作,对于有大额贷款需求的大型优质转移企业,各家银行可开展银团贷款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异地融资产品创新,对下属经营机构加大异地融资授权力度,保障融资客户在产业转移过程中异地银行间的成功交接;[11]对于抵押物不足的企业,采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互保、存货、无形资产等作抵押担保的形式发放贷款;对于采用并购方式转移的企业,加大并购贷款等创新产品服务。

  2. 金融管理部门应鼓励金融机构制定差异化的行业信贷政策。根据三地各自经济发展的状况、特点以及地区的战略定位,制定差异信贷政策;为重大产业转移项目的企业提供专门的客户授信、信贷评审机制,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内部分支单位承认转移企业在原属地的资信评级,避免企业重复评级流程,提高企业融资效率。[12]鼓励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到支持产业升级转移合作中来,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业务、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通过多种举措构建并完善三地之间的金融机构体系,不断提升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能力。

  3. 金融管理部门应完善分类、分地区的融资政策指导方案,加大对金融机构的引导。结合转移产业、新兴产业的不同特点,对不同企业在产业链的重要性、所处周期、前景预测和风险预期,制定各项政策措施,提高企业融资效率,降低市场风险。

  (三)金融机构层面

  1. 建立完善、专业、配套的金融服务体系,对于金融支持京津冀产业升级转移至关重要。尤其是加强支付系统管理与建设,提高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资金运作效率,创造便捷的支付通道,京津冀三地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需求,调整市场营销和服务体系,积极拓展结算、代理、财务咨询、投资管理、委托理财等中间业务,提高转移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2. 金融机构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做出相应划分,加快由单一的贷款支持向综合性的金融服务过渡。综合运用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保函、融资租赁等多种信用方式和信用工具,为不同企业的个性化融资需求提供配套的金融产品。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向企业介绍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等利用金融市场融资的金融产品。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比,门槛相对较低,主要依靠可预期的经济效益、市场前景、资金回报等来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更易于为微小企业、新兴行业以及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资金保障。

  3. 银行业应加大资源配置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信贷规模倾斜力度。建立有效的鼓励约束机制,对产业升级转移涉及的成长性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等增加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在为支持产业升级转移配置经济资本时,应全面控制风险,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合作价值较大的企业的经济资本占用的优惠力度。

  4. 建立有效的社会征信体系,提高商业银行放贷的信心。转移企业进入陌生地区的信用状况不透明,造成企业和商业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得商业银行在贷款方面缺乏对企业的信心。应加快建立有效的信用征信和严格的失信惩罚制度,提高商业银行放贷信心,及时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5. 建立评级授信体系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市场前景以及项目的成长性,避免单一考虑企业的历史数据而忽略行业发展阶段、项目所处产业链环节等重要指标。[13]产业升级转移过程中,在地方政府的信用评级问题上,商业银行应以地方政府的偿债来源偏离政府财富创造能力的距离作为评价政府信用风险等级的标准,综合分析地方政府自身信用、地区金融生态环境、上级政府支持要素等来确定地方政府主体信用等级。

金融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升级转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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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京津冀 京津 协同 转移 升级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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