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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社会性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4-15

转型时期社会性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5)04-0067-005

  “弱势群体”的提法源自于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提出了新思想和新举措,亦有保护弱势群体权利之意。弱势群体大致由失地农民、农村贫困户、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贫民四部分人群组成。伴随着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剧,弱势群体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他们面临着由于制度设计欠妥、资源分配不公、机会获取困难、权益保护不足等多种因素导致的物质匮乏与心态失衡。这些问题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会成为诸多社会问题的重要诱因。[1]

  一、转型时期的弱势群体

  目前,社会各界对弱势群体讨论一直都在“底线公平”这个命题上挣扎,但显然许多地方甚至连最基本的起点上的平等都难以达到。一个国家的强大并不仅仅体现为经济总量的增长,对民生问题的及时关注与妥善解决同样是国家富强的体现与长治久安的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国内学者们普遍认可将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两类。前者主要是由个体的生物性发展引起的,如年老、年幼、残疾等;后者则一般由个人能力不足导致,包括社会结构缺陷和制度安排不周等多重因素。当前,社会性弱势群体已经成为累积社会风险、诱发社会矛盾的主要问题之一,他们在生活上的拮据引发心态上的失衡,进而演变成行为上的“越轨”。

  国外学者的研究同样具有借鉴意义。Coston(2004)从犯罪侵害的可能性角度,发现社会中不同人群遭受犯罪侵害的概率各不相同,一些个人和团体的特点使得他们比其他人更容易受到侵害,如无家可归的妇女、怀孕的吸毒者、HIV病毒携带者等;Andersen(2000)等人研究则论证了弱势者在面临困难时获得援助的可能性低于正常水平,并由此呼吁决策者能够更加关注这部分人群。[2]

  综上所述,国内学者对弱势群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由于社会转型而分离出来的处于社会底层的困难人群,而国外研究则主要集中在医疗卫生、公共安全和种族歧视等领域。尽管研究视角不同,国内外学者在一些方面已经达成共识:首先,承认国家和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形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次,大量弱势群体的存在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风险源;最后,政府应当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作出制度安排。我国弱势群体的绝对数量不容忽视,加之转型时期的诸多体制、机制都处于重大变革之中,为了避免累积更多的社会风险和社会矛盾,有必要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进行探讨,为政府的相关制度安排提供参考。

  (二)弱势群体的脆弱性标准

  一般认为弱势群体就是在社会阶层中处于劣势的人口的集合。我国的弱势群体,主要是指由于社会转型期导致的脆弱群体。众所周知,理想的社会形态是“橄榄型”阶层分布即中产阶级占社会阶层的绝大比重。但我国社会阶层结构从总体上看仍然属于“金字塔”型,处于金字塔底层的人口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空间分布都比其他阶层要广泛的多。尽管贫富差距、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但“穷的越穷、富的越富”显然不是任何一个国家政府能够放任自流的状态。大量困难群体的累积最终会通过社会冲突等激烈的方式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3]

  贫穷者与富有者共存、弱势者与强势者共生,阶层间的社群隔离便由此产生;但是弱势与强势是一组相对的概念,无论是从客观标准还是从主观感受来评判“强弱”都应当具有参照系。单纯的以某一标准(如收入水平)来划分弱势群体显然有失公允,这种“贴标签”的过程反而强化了弱势群体的弱势心态。如大多数低保覆盖人群的社会认同感很低,而流浪、失业人口成为治安案件的主角等。所以,对弱势群体的界定可以从脆弱性评估入手,建立起由自然禀赋、经济能力、权利实现、机会获取、资源占有等多个指标组成的科学评价体系。

  (三)弱势群体的成因

  弱势群体的产生和积累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弱势群体处于社会底层,其现实利益难以受到政策或制度的庇护,相应的社会援助也会在不同环节出现损耗,他们不仅难以分享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红利,甚至会因为改革而受到损害。社会转型期由于制度变革而带来的成本转嫁导致这个群体的弱势地位,使他们在人力资本、社会资本、资金资本、物质资本和自然资本五个方面与其他群体相比较,有着明显的不足或短板。导致弱势群体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是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第一,自然禀赋不足。缺乏基本的生活、生产能力,甚至难以享受到来自家庭的关照,如残疾人、精神病人、鳏寡孤独老人等。第二,经济能力低下。收入水平过低,甚至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完全依靠社会救济维持生存。第三,权利实现困难。承担着社会义务但无法享受对等的权力,如农民工群体,在同工同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随迁子女教育等问题上维权之路依然艰辛漫长。第四,机会获取受限。难以获得平等的教育、就业等机会,常见的制约因素包括性别、户籍、地域等因素。第五,资源占有匮乏。占有的资源极其有限,难以实现相关利益诉求,包括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等多方面内容。[4]

  目前,一部分弱势群体将弱势的境遇归结为自身的原因,包括文化水平、专业技能等与个体人力资本相关的因素,但更多的弱势者则将弱势的原因归咎于体制、机制甚至其他群体。这种将责任归咎于社会的自我判断直接影响着弱势群体的心态与行为,尤其是当弱势者将弱势境遇归因为不稳定的外在因素时,容易引发反社会情绪的积累,从而更容易将社会作为不满情绪的发泄对象。   (四)弱势群体的典型特征

  无论弱势者是由于哪种原因形成的弱势地位,由弱势者组成的群体都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征。第一,弱势群体难以通过个人努力改变弱势境况。这是弱势群体最重要的特征,一个人暂时性的弱势并不能就把其归为弱势群体,所谓“不如意者十有八九”。弱势群体最典型的特征是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且无法通过个人的努力改变这一现状。第二,弱势群体的集聚性。社会分层类似于“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说法,弱势群体在社会结构中处于底层,因为共同的不幸遭遇极易产生共鸣,弱势个体之间“惺惺相惜”,“抱团”现象明显。对其集聚性的另外一个解释是,弱者间的联盟可以形成一股较强的合力,以抵御来自强权的冲击。第三,对社会不满情绪的蔓延性。弱势群体间对于社会运行与制度安排的不满极易形成“羊群效应”。境遇不佳的人们之间常会交流彼此的不幸,对社会的愤懑与哀怨情绪就会因此而得到传播。原本只是个人的不幸,在得到他人口中的验证时,会产生无限的放大作用,原本对某一种现象或者某一事件的不满,最终演变成对整个社会的仇恨。

  二、弱势群体与社会稳定

  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弱势群体俨然成为被“甩出去”的人群。制度与政策的变革带来社会结构的巨变与分化,典型案例如“减员增效”。人员减少给企业带来的或许是劳动力成本的减小,但是给整个社会带来的确实是失业人口的增加。因此,从社会的全局来看,这个“效”实际上是没有增加的,只不过是企业向社会甩包袱,企业向社会转嫁成本。弱势群体无辜地承担了这一成本。整个社会系统是动态均衡的,承担了经济发展之转嫁成本的弱势群体必然会采用相应的方式来改变自身的境遇,这即是弱势群体对社会负的外部效应。

  (一)弱势群体的脆弱性

  转型时期的弱势群体已经远非经济地位低下这一个特征,其弱势地位是多种合力造成的结果,因此,在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时,仅仅关注经济层面的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如前文所述,导致弱势的原因,既有个体内在的因素,更多的是由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等外部原因造成的,外部原因不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且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弱势群体之所以在社会运行过程当中处于弱势,突出体现在弱势群体的脆弱程度之高与抵御风险能力之低。弱势群体的脆弱性评估函数可以表示为:

  y=f(H,S,N,P,F)

  整个社会的平均个人能力边界为图1中实线表示的五边形HNFPS,而长久以来社会转型的成本转嫁导致弱势群体在五个资本方面发育不健全,并且在后期的制度设计中又没有考虑如何完整有效地弥补。这样,弱势群体在人力资本、社会资本、资金资本、物质资本和自然资本五个方面与其他群体相比较,有着明显的不足或短板,其能力边界为图1中所示虚线构成的五边形hnfps。

  风险社会最大的特征是脆弱性,而这个脆弱性正来自于组成社会的个体。民生问题关乎人心向背。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因为体制转轨等原因甩出来的弱势群体,成为整个国家和谐稳定的重大隐患。[5]

  (二)弱势群体的心态失衡

  弱势地位带来的不仅是生活上的困难,更多的是心理上的失衡。弱势群体社会地位低下,是社会缺乏公正的集中体现,心态失衡是弱势群体对生存环境的客观反映。

  第一,不同现状的弱势者心态大不相同。社会性弱势者与生理性弱势者相比,前者更易心态失衡,因为社会性弱势群体成因更加复杂,现状更难改变;同理,家庭型弱势与个体型弱势相比,前者更易心态失衡,因为他们无法获得来自家庭成员之间的帮助。当社会性弱势群体与家庭型弱势群体叠加时,对弱势者造成的心理压力将带来毁灭性的伤害。当前,在快速老龄化和计划生育政策合力作用下,弱势个体向弱势家庭转化。

  第二,相对弱势与绝对弱势。正如相对贫困与绝对贫困一样,弱势群体也有相对弱势和绝对弱势之分。由于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物价水平不尽相同,在落后省份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在发达省份可能已经处于绝对弱势的范围。经济发展不均衡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大规模的人口流动,这个庞大的迁徙队伍从贫困地区流入发达地区,但却因为制度藩篱无法融入当地社会,大量负面情绪的累积最终演化成激进的行为。

  第三,弱势群体亟须改变现状的机会。一方面,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弱势群体的诸多不足使他们常常成为优胜劣汰的牺牲品;另一方面,面对各种附加限制条件的机会时,弱势群体获得机会的能力极其有限。实际上,弱势群体希望改变的现状,仅靠政府救助和财政补偿已然难以为继,他们需要的是包括就业、受教育、社会保障等多种机会的集合。[6]

  (三)弱势心态的“羊群效应”

  弱势群体的心态失衡使他们原有的人生观、价值观被打破,原有的思维方式与行为定式被动摇,进而引发各种有悖常理、有违常规的“非理性”行为。

  第一,弱势心态的固化。一般来说,个体弱势境遇若是短期的或先天的,其心态自我调整的可能性就大;反之,个体的弱势境遇是长期的或后天的,其弱势心态被固化的可能性就大。弱势心态一旦被固化,弱势者将会放弃在现有规则与秩序框架下改变现状的努力,要么自暴自弃,要么违规而为。

  第二,弱势心态的蔓延。当前的社会运行法则通过各种机制形成社群隔离。以房价机制为例,高端住宅小区往往吸引高收入、高学历、高素质业主,保障房小区的居民则多为拆迁户、无业者,甚至“两劳”释放人员等。这种机制使弱势者聚集在一起,有充分的时间、空间交流和宣泄彼此对社会的不满与怨恨。弱势个体之间的相互感染,其弱势心态会快速蔓延,大量的群访事件便由此产生。

  (四)社会风险的传导与扩大

  弱势群体基本生活或生产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且缺乏相应的利益表达通道时,他们内心产生的负面情绪会对社会规则已经形成的均衡产生怀疑和否定,从而试图打破现状、重建秩序,这就是弱势心态给社会带来的负外部性。

  对于个体弱势而言,可能会面临如缺乏必要的谋生手段、求职过程中遇到的挫折、社会参与程度有限等弱势境遇,遭受的挫折频次越高、强度越大,其心态的自我调节机制受损就越重;对于群体弱势来说,挫折感受和悲观情绪很容易在群体内蔓延,这种群体内的自我调节机制一旦遭到重创,其群体行为越轨给整个社会带来的破坏性不言而喻。自我认同的反面是自我否定。群体的自我否定往往以两种形式出现,一是对挫折施加主体的反抗,如对制度的不满会导致对制度的破坏;二是对公共物品的攻击,常常出现在无法对施挫主体反抗的情况下。当上述两种方式都无法实现时,一种更为激进的方式就会产生――群体的自我毁灭,如自残、自杀等。   总体来看,弱势群体对社会造成的负的外部效应可分为显性和隐形两种:显性负外部效应包括如心态失衡等因素导致的违法犯罪、投诉上访等行为影响稳定与和谐,难以融入社会网络等导致的自杀、自残等恶性行为。隐形负外部效应主要指从长期来看,弱势群体集中反映了社会矛盾,积累了大量的对社会不公的抱怨与反抗,有可能成为社会动荡的前兆和导火索。[7]

  三、弱势群体社会权利保障的未来之路

  弱势群体社会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要特别注意各方利益协调功能,否则将会出现“为了解决老问题而产生新问题”的局面;保障机制还应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充满刚性的保障机制很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动荡;因而,对弱势群体社会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应当基于其脆弱性评估,注重利益刚性原则和政策的路径依赖,进行顶层设计。

  (一)必须强调政府担当

  如前所述,弱势群体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转型期体制、机制的不健全所导致的城乡间、地域间贫富差距的不断增大。长期以来注重效率、忽视公平的政策导向,使弱势群体承担了改革成本却未能分享到改革红利;而规则的制定者、资源的占有者、机会的获得者等强势群体在发展过程中不但没有担当起“先富带动后富”的作用,反而加剧了社会阶层的分化,使弱势群体的规模不断扩大并陷入“弱者恒弱”的恶性循环,这是不利于社会进步的。社会发展时至今日,文明与发展必须并驾齐驱。因此,应当逐步增加弱势群体社会福利方面的政策倾斜,通过保障其社会权利来弥补以前已经对其造成的伤害,规避以后可能还会对其造成的伤害。完成这一任务,各级政府责无旁贷。因此,关注弱势群体必须强调政府担当,通过顶层设计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保障其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这是社会持续繁荣、经济持续增长之“中国梦”的必然选择。[8]

  (二)促进弱势群体心态的社会融合

  如前所述,个体可以通过需求满足或自我调节等方式实现心态失衡到平衡的转化。然而,弱势群体的心态失衡与其他群体相比有明显的不同,他们即使通过自身的努力也难以改变现状。因此,需要在弱势群体文化与社会主流文化之间架起对接的“桥梁”,以促进弱势群体心态的社会融合。例如鼓励群团组织通过各种弘扬正能量的活动,帮助他们逐渐领会或接受其他群体的意识形态;提供平台增加他们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动机会;着力解决他们在社会参与方面的不足和诉求表达方面的不畅问题,使他们与其他群体达成内在目标一致性而努力,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当社会主流文化用自己的道德与行为模式要求弱势群体时所引起的观念对立和行为越轨。

  (三)着力解决弱势群体的短期困境

  随着社会发展与时代要求的变化,现行的社会救助体系已明显滞后,该体系构建的出发点在于维持被救助人群的基本生存所需,例如城市低保制度、农村低保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特困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临时救济制度、社会互助制度等。然而,通胀是持续存在的、相对的,原有救助体系的实际购买力就下降了。从而,弱势群体的社会权利也未能在该救助体系中得以体现。另一方面,弱势群体面临的短期困境却具有需求刚性,尤其是在面临基本生存需要困境时,这种需求刚性更为明显,如只有食物才能平息饥饿感。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现有研究大多将注意力放在提升弱势群体经济能力上。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需要建立在通过就业实现收入、通过交往实现融入等诸多方面,这些内容是个体生存的基础,无法通过心理疏导或心态调节来予以平息。因此,短期来看,弱势群体衣食住行这些基本需求的基础是最重要的社会权利需求――就业的需求。如何实现弱势群体在社会中人尽其才的使用,充分发掘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本,是解决弱势群体短期困境的重要手段。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应当用足弱势群体的闲暇时间,变弱势群体人力资源为社会所需的人力资本,如通过政府或企业主导举办的短期职业培训,使其有能力在一些社会基础岗位上获得工作机会。

  (四)重视满足弱势群体的长期需求

  弱势群体的长期需求是发展的需求,包括受教育权、文化权利和社会保障权等。弱势群体的长期需要是否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满足,对不平衡状态的强度和持续时间产生直接的影响。尤其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弱势群体的各种正常需要得不到满足的原因。如前文所述,弱势群体中许多基本需要得不到满足的原因正是在于弱势本身,弱势境遇不仅使他们缺少满足需要的能力,也往往在有能力的前提下因社会原因失去机会和条件。社会排斥是弱势群体长期需求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的重要屏障。后者又影响到弱势者对生活质量、社会地位的主观感受,决定他们的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感。因此,在满足弱势群体短期需求的基础之上,应当通过必要的政策手段构建弱势群体长期需求的保障机制,包括开办弱势群体职业培训与再就业辅导、开展弱势群体的职业介绍工作、保障弱势群体子女的基础教育、完善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绿色通道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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