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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社会中我国公共组织伦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4-15

转型社会中我国公共组织伦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5)04-0062-005

  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中国公共组织及其成员的身份和利益的二元多重性以及中国社会近些年来因社会伦理失范导致的频繁发生的各类公共事件,包括塌方式腐败问题、黑作坊事件、刑讯逼供事件、暴力执法事件、天价药费事件、见死不救事件以及时常发生的各种灾害救助、拆迁补偿安置等公共组织未能及时到位尽职事件等,都呼唤不仅急需转换社会治理理念,转换政府职能,加强政府组织的公共服务功能和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作用,还要加强公共组织的伦理建设,提高公共组织成员自觉履职尽责、服务公众的伦理道德水平,使之能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1]

  一、当前我国公共组织伦理的现状与问题

  公共组织伦理作为社会伦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今天社会转型的环境背景下,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失范状态。归结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公共组织伦理的现状

  社会转型时期不仅经济政治领域发生巨大转变,传统文化价值理念不断受到冲击,伦理道德观念也在发生不容忽视的变化。当前我国公共组织伦理缺位在公共组织中主要表现为比较严重的贪污腐败、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现象。一些公共组织成员民本意识、法律意识、平等意识淡漠,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感。个人权势感、优越感和占有欲极度膨胀,有些公共组织部门官员把拥有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特权而不是服务于公众的公共权力。利益主体意识模糊,集体腐败现象较为严重。从社会的现实状况来看,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定位模糊。由于片面地强调个人利益的至上性,而置公共利益于不顾,从而使公共利益面临着个人利益的威胁和挤压,窝案成为现今腐败最主要的形式之一。[2]

  圈子文化流行,潜规则盛行。“圈子文化”是指社会中的“小圈子”,它最突出的特征是圈子内部纯粹利益纽带衍生出来的依附关系。“圈子文化”很大程度上是政治生态、政治文化和社会规则扭曲的反映,是掌控社会资源、裁判社会规则等权力属性伴生出来的集聚效应。与权力相关的圈子不仅有官场内部的组织分化,还包括政商一体的链条化,以及关联职业从业人员之间的小组织,如法官与律师等。圈子利益导向所形成的“潜规则”,已渗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其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不断瓦解规则的约束力和规范性,颠覆了公众的价值认知和判断。

  科层制等级森严,唯上文化风行。科层制以其专业化分工、明确的程序、规章和制度等有效地推进组织的运行。科层制采取按照资历、政绩进行晋升制度,受制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官本位思想影响,会造成组织成员唯上级之命是从,很少自觉地思考上级的命令是否合理合法,甚至即使是滥权的决策,也盲目被动地去执行,这些唯上级之命是从的现象广泛存在。

  (二)公共组织的制度和结构对其成员个人的伦理价值判断带来误导和负面影响

  每一个公共组织成员都隶属于特定的组织,都在公共组织制度和结构这种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和行为,而组织制度和结构主要对组织成员之间、组织成员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起到一种规范和约束作用,因而对组织成员的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产生重大影响和作用。

  为了尽量提高整个组织的工作效率和减少组织内部滋生的腐败,保证组织中的每个成员均能最有效地围绕着组织的目标来行动,公共组织科层制体系依照“专业化”和“分工负责”的原则来进行最可能的组织结构设计;这种“专业化”和“分工负责”的组织特征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分散个体责任”的嫌疑,造成每一个组织成员仅仅关注整个组织活动中只属于自己这份职责的这一小部分,而很难从组织层面上对行动的整体和全局方面作出正确的伦理价值判断。[3]

  因此,公共组织带有科层性质的组织制度和组织结构不仅有阻碍组织本身伦理价值判断的倾向,还有阻碍组织成员个人伦理价值判断的倾向,从而使公共组织伦理几乎处于一种混乱的失范状态之中。

  (三)公共组织的权威与社会大众的正当权益出现违背和冲突

  在科层制的组织架构下,公共组织建构了一套以法律形式所规定的严密的合法化权威体系,这种权威发挥效用的最好证明和体现就是其成员对组织的服从和忠诚。它要求组织成员能够辨明自己对上级应该履行什么样的责任以及绝对服从上级的旨意。组织权威虽然给组织成员带来一种归属感、安全感和依赖感,但也使成员个人渐渐与组织融为一体,从而将成员个体的伦理价值判断与对组织这个整体的目标保持一致和不变,从而使组织的整体利益与成员个人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但组织权威会给组织成员带来两种冲突选择:一是成员个人对上级交付的履行职责“与组织权威之间” [4]的对立,二是成员自己对上级的履行职责与其“作为公民的受托人之间”[5]的对立。当两者出现矛盾和对立时,公共组织成员就面临一个伦理选择困境,是依照组织的意愿行为还是站在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做出行为,如果是后者,就意味着对组织的不忠,而将使自己面临诸多的风险,包括遭受来自组织的各种压力、威胁和惩处,甚至被当作叛徒来对待。所以,杰拉尔德?E?蔡登指出:“那些揭露内部丑行的人被认为是叛徒,必须当众受辱。”[6]在此种情形下,组织成员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则会想尽一切办法来应对这种困境,要么违背自己意愿牺牲公众利益而被迫向组织和上级妥协,要么干脆另投其他的组织。但这种成本和代价对于组织成员个人来说是巨大的。因此,在通常情况下,组织成员往往在短时间内就懂得,要想在组织中保持自己的利益和地位或者取得成功,最好的办法就是听从组织安排,“安分守己”,做好自己份内的事,然后慢慢沿着等级制度往上爬。这就为公共组织成员的不道德行为提供可能,直接造成公共组织与社会公众的对立、组织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对立。[7]   (四)组织价值与组织价值观掩盖和压抑个人价值和个人价值观

  组织价值对于组织自身及其组织成员来说,既具有正面的作用,也具有负面的影响,其本身是正面作用和负面影响的统一体。就其正面作用来看,组织价值具有塑造组织成员价值、思想和行为的作用,它通过组织成员的意识、行为、观念等体现出来。对于组织成员来说,组织价值具有绝对的权威性,要求组织成员必须按照组织价值来行事,从而展现组织的风貌,扩大组织的影响力,树立和强化组织的权威。然而,组织价值和组织权威一旦在组织及其组织成员中建立起来,就有可能强迫组织成员努力实现,从而有可能取代组织成员的个人价值,使组织成员的个人价值被掩盖和埋没,使组织价值高高处于个人价值之上;同样,组织价值观也将高于个人价值观。其结果必然导致组织成员只能在现有的组织价值框架内被动遵从和行为,而不能在超越组织价值框架之外,但又被社会所允许和接纳的价值范围内行事。这将与组织成员追求主动、创造、负责、自主等人格的发展背道而驰,必然使成员的人格被压抑和限制。组织成员人格在长期的压制之后,必然造成人格和心灵的扭曲和变形,而诱发组织成员病态人格和行为,使其做出当面应承而背后违背,或疏离逃避、盲目跟从和消极应付的一系列不良行为,而不是积极主动去应对。[8]

  公共组织的制度、结构、权威和价值作为其组成部分,对组织及其成员既有正面的作用,也产生负面的影响。其内在的矛盾对立不仅是组织伦理失范的根源,也是其表现。因此,要查找分析原因,寻找公共组织伦理匡正对策。

  二、我国公共组织伦理失范的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公共组织伦理失范的原因有多种,而主要的因素有:

  (一)伦理道德缺位

  中国社会正处于由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转变过程中,原来适应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伦理道德防线被冲破,新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伦理规范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使得伦理道德对社会成员及公共组织成员的约束处于一种“空场”和“缺位乏力”状态。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在经济活动中,能够调动生产经营者节约成本,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积极性,但是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也催生个体作为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欲望。同时,随着中国市场的开放及国际间资金、产品和服务交流等深化,各种文化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也随之而来。在西方所谓的“民主、自由、平等”的普世价值观以及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下,将有可能使一些个体成员自私自利的贪欲不断膨胀,致使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现象盛行,导致公共组织成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无私奉献、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等道德信念的约束力逐渐弱化。再加上公共组织成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没有达到高薪养廉的程度,难以使其过上“体面”的生活,因而使部分公共组织人员失去忠于职守、廉洁诚信、勤奋工作的动力,由此淡化其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出有损于公众利益的不端行为。[9]

  (二)特权思想复燃

  在伦理道德“空场”和法律法规制度欠缺的情形下,一部分社会成员和公共组织成员的思想退化,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淡化,再加上封建思想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使得一部分掌握“公权”的组织成员特权思想泛滥,凭借组织赋予的公共权力和相应的经济政治地位及其特殊身份,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享有特权,谋取特殊利益。一些手握重权者,甚至把自己主政的地方变成了自己和亲朋故友谋取私利的经济领域和场所;私欲膨胀、狂妄自大,认为自己公权在手,高人一等,不满足已享有的良好的政治生活待遇,总觉得还应该享受更高、更特殊的待遇。权力上“唯我独尊”。一些单位的一把手变成“一霸手”,听不进别人意见,对权力特别是对人财物等实权十分眷恋,揽权、滥权,不按班子分工,不讲民主集中制,只搞“一言堂”,作风上“简单粗暴”。有的领导干部作风漂浮,不接地气,不愿深入实际调研,下基层走马观花,好大喜功,下指示做决定严重脱离实际,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经济损失。这样就产生了蛮横霸道作风,自命不凡,高高在上,盛气凌人,欺压和愚弄公众,侵犯公共利益,损害了公共组织的形象。[10]

  (三)管理制度缺漏

  社会转型必然引发社会管理制度的转型。原来适应于旧的体制下的社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在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冲击下,难以发挥其约束的功效。而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公共组织成员的管理还停留在一般的要求层面上,缺乏刚性的制度约束和信息化的管理手段。从而出现“制度缺漏”,导致一部分社会成员和公共组织成员钻制度的空子,谋取个人私利。对违反组织伦理规范的行为没有相应的惩罚制裁,使一些人铤而走险,不但违反伦理道德,而且还触犯法律法规,败坏社会风气。要尽快扭转这种局面,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就必须加快制度建设,堵塞漏洞。如新加坡公共组织制度建设就十分齐全周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甚至与养老金挂钩,使得公职人员违反道德和法律的成本巨大,使制度具有真正的威慑力,人人心存敬畏,不敢违背,不能违背,不想违背。

  (四)监督机制缺失

  作为对公共组织主体起约束作用的公共组织伦理规范,其特征就是要求公共组织成员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加强自律,但是,公共组织的自律是不会天然养成的,它不仅需要道德自律、行政伦理教育、道德人格养成和公共组织伦理制度化建设,更需要社会的监督。在我国,虽然有对权力的多种监督形式,但大多只是流于形式而不能真正得力有效和到位。我国存在普遍严重的状况就是对拥有领导权力的上级主管监督力度不足,主要因为权力因素导致监督失控。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归属于政府控制,其很难有效对本地区和本部门做出强有力的监督。同时,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属于没有强制力的社会广泛性监督,特别是手无权力的社会公众相对于拥有特权的公共组织成员来说,完全处于一种弱势地位,没有任何优势来保障其实施监督权。新闻媒体等舆论和社会成员的监督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真正的监督主力。监督不得力也是使公共组织伦理失范的又一个重要原因。[11]   三、我国公共组织伦理失范的匡正对策

  社会转型引发社会伦理和公共组织伦理的失范与转变,由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影响了社会的良性运行,威胁社会的秩序与安全,而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我们应该急需从内部升华及外部控制两个方面着手,匡正失范的公共组织伦理,提高公共组织成员自觉履行职责、服务公众的伦理道德水平。

  (一) 加强公共组织伦理文化建设

  公共组织伦理文化不仅是组织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它由组织伦理物质文化、组织伦理行为文化、组织伦理制度文化和组织伦理精神文化等四个方面组成,具有规范、导向、凝聚、激励、调试和辐射的功能。加强组织伦理文化建设,能更有效地发挥组织伦理文化的功能;同时,也能更有效地提升组织伦理的价值。

  支持和鼓励公共组织成员的伦理道德行为,促成公共组织与社会公众的平等与协调,不仅要从制度上给予安排,还应该从实际行动上给予支持。对公共组织不支持和打击组织成员主张伦理道德行为的举动给予提醒、批评、警告,甚至相应的惩罚,营造和形成一个弘扬组织伦理、规范组织伦理和实践组织伦理的社会氛围和风气。

  反思传统观念,革新公共组织本位思想,推动公民本位思想和社会民主思想的发展,平衡组织权威与公众权威之间的关系,促成公共组织与社会公众的平等与协调。坚决摒弃政府组织的本位思想,树立完全的公民本位观念。[12]

  (二)加强公共组织伦理自主性建设

  为了制衡唯上文化盛行及特权思想形成,公共组织成员要加强伦理自主性建设。主要是从公共组织伦理的自身发展因素来考量,通过内部升华的方式,以制衡伦理道德缺位及特权思想复燃。通过内部的优化,促进公共组织伦理良性自主运行机制的形成。以伦理的正义感、公正性和服务的原则性去维护公共利益,抵制住上级组织对公共利益违背的行为,是一个下级公共组织及其成员必备的责任和美德。一个具有伦理性质的、道德的公共组织系统,离不开下级公共组织及其组织人员伦理自主性的解放。下级公共组织及组织人员内化积极的组织伦理,会养成保持清廉、公正的品格,对不道德组织环境有敏锐的警觉和判断力,并会对其产生积极的影响。公共组织成员要有修养公共组织伦理的内驱力和严守公共组织伦理的自信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使公共组织伦理自主性取得实效,才能真正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严三实”的目标要求。

  (三)重新设计和建构公共组织体系和伦理规范

  针对组织制度及组织结构的内在逻辑特性所引发的组织伦理失范问题,切实从公共组织伦理执行的外部环境及成效来考量,通过外部控制方式,重新构建公共组织体系和及其伦理规范,完善其监督体系及机制,来确保公共组织伦理执行成效。应该从加强公共组织的人性化内涵和削弱公共组织的制度或结构性要素出发,重新对公共组织体系、制度、结构、伦理和规范进行设计。重视公共组织的改革,强化其独立性和特殊性,对其服务体系进行重新设计和建构。同时,要加强公共组织伦理制度化建设,即一种行为的规范建设。引领积极的体现公平正义的伦理价值观念及具有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价值认同,占据组织成员的主流意识,这样的伦理规范不但具有伦理的引导性,也同样具有监督性和评价性作用。[13]

  在建构伦理规范时,要充分尊重公共组织的人性化内涵,既要肯定人性中道德人的一面,也要承认人性中经济人的一面。这就要求既要加强道德伦理的宣传和教育,强化道德伦理在社会中的引导示范和表率作用,又要加快有关伦理道德法案的制定和实施,从制度层面强化伦理道德的约束功效,从而将内部约束力量与外部约束力量整合在一起,形成一股合力,共同促成公共组织成员良好人格的尽快形成。在制度约束方面,尽量做到制度创新与形势发展同步,使公共组织成员无空可钻,不敢冒然触犯公共组织伦理规范。[14]

  (四)构建完善公共组织伦理的监督体系

  公共组织伦理的监督机制是维护、发展公共组织伦理建设的重要环节。公共组织伦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就必然要依赖于一定的监督机制。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监督体系既是公共组织伦理建设的手段,也是公共组织伦理建设的目的。

  公共组织伦理的监督主体不仅包括垂直领导关系的行政组织,还包括政党组织、权力机关、普通公民和社会团体等,共同构成了一个广泛的社会监督系统。从组织内部来说,要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以及平行监督并重的监督方式;从组织外部来说,要把组织外部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做到互为条件、互相补充、互相协调,形成立体监督系统,特别是要发挥各种现代媒体舆论监督的快捷性、广泛性和权威性。只有通过多形式、多主体参与公共组织伦理监督,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公共组织管理的社会参与属性。置公共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于阳光下,从根本上实现公共组织管理的社会化。从不同角度和方向对行政组织的行为实施监督,使有违反公共组织伦理道德要求倾向的公共组织能够得到这些评价监督主体的及时提醒和反馈,以此保持公共组织行为的伦理性。[15]

转型社会中我国公共组织伦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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