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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以前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社会保障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4-15

清代以前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社会保障研究

  早在秦汉时期长江三角洲地区就具有优良的社会保障传统,但限于资料,难以细述,至少宋代以后有大量记载,社会保障事业兴盛一时。

  宋代号称以文立国,政治举措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宋朝开国丞相赵普宣称自己半部《论语》治天下,所谓“宋之为治,一本仁厚,凡赈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①各类社会保障机构如收养疾病者的安济坊、惠民药局,收养贫病老人的养济院、居养院、广惠院,救助贫苦无依婴孩的举子仓等遍布长江三角后地区。

  北宋时范仲淹奉命到杭州做地方官员,出钱购买了好地千亩,创建了范氏义田,作为族亲经济救济来源。义田由范仲淹与族中长辈管理,制定了管理办法。范仲淹平常就好施,让范氏家族日有食,岁有衣,制定了严格的分配制度,小到日常供给,大到婚配嫁娶的礼金、礼品,即便是娶二房都有救济,并将芝草营巷的祖宅改建成范氏义庄,让那些贫穷的人有房住,并设立了文正书院,这便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社会救济形式。除了济助范氏宗族外,由范仲淹首定的义庄制度中还有一条,规定外姓人氏也在救济帮助的范围之内,“乡里、外姻、亲戚如贫,窘中非次急难或遇年饥不能度日,诸房共相度诣实,即于义田米内量行济助”。②实际上,范义庄的济贫扶困的范围已远远超出范氏宗族。受范氏义庄的影响长江三角洲地区其他家族纷纷效仿范氏家族,本着“敬宗收族”的理念纷纷建立了义庄、义田,对本族内鳏寡孤独废疾实施救济,帮助贫困人们渡过难关。

  景?v元年(1034年),苏州水灾“灾困之氓,其室十万”。知州范仲淹按其“荒歉之岁,日以五升,召民为役,因而赈济”,“募游手疏五河,导积水入海”。③开创了宋代在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工代赈的先例。绍兴二年(1132年),南宋在临安设置养济院,以处鳏寡孤独无依之人。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慈幼机构设置较早,也较为普遍,南宋宁宗时在湖州设立湖州婴儿局,这是长江三角洲地区最早出现的慈幼机构。1211年苏州吴县建广惠坊,额以二百人为率,男子妇人各有位置,而疾病者又别室以居之,夏有汤沐,冬有衾?k,病有药,死有棺。淳?v七年(1247年)十二月宋朝政府拨田五亩建临安府慈幼局,收养遗弃小儿,雇佣贫妇乳养。鼓励民间抱养子女,在领养期间官方月给钱米直至小儿三岁。淳?v九年(1249年)在临安设立施药局,雇请医生,分行巷陌给百姓施药治病,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社会保障机构。施药局只在临安设立,除临安外,外地没有设置,实际上是南宋王朝对当地的一种优惠政策。除了施药局外各地官员还根据当地情况设置安养院,如长江三角洲地区的苏州安养院“在州?Y厅后,旧曰医院,宝庆中改今名。”④是一所为囚犯治病的医疗机构。绍兴二年(1132年)临安府建立养济院,“将街市冻馁之人尽行依法收养”。杭州知州苏轼元佑四年(1089年)在杭州创办了安乐坊是一所收容患病并予以救治的社会保障性机构。南宋时,临安府余杭县安济坊在县城东半里。安济坊的设置对于治愈病患,防范和应对流行病都有一定的作用,它是中国古代疾病防治的有效尝试。嘉定末年,湖州通判袁甫于湖州创办幼儿局。淳佑七年(1247年)创设慈幼局,收养遗弃小儿,雇请贫妇乳养,所全活不可胜数。此后长江三角洲地区掀起了办慈幼局的热潮。

  宋代非常重视仓储建设,不仅有常平仓还有义仓、广惠仓。南宋余杭县常平仓设于县城门外师姑桥。临安府不仅设立常平仓还有平籴仓,平籴仓存米达六十万斛。每岁敛散以平市价,有诗云:“生民全仰食为天,百万人家聚日边,官有积仓平籴价,满城和气乐丰年。”⑤

  对于流民问题宋朝政府也很重视,宋代临安的妙行寺、崇福寺、寿圣接待寺是饥荒时收养流民的地方。圣寿接待寺除了收养流民为流民提供食宿外还以医药济人,多年来救活了无数贫民而远近闻名。建炎二年(1128年)杭州、湖州等地减价出售大米十万斛,救济东北流民。对于贫困无依者,每月支付粥米。政府规定十五岁以下遗弃的流寓儿童,允许长江三角洲地区人家收养,并可以改其姓名。

  对于残疾人社会救济除了设立各种社会性福利机构外,还根据自身情况教其技艺,如田汝成《西湖游览志余》第二十四卷《熙朝乐事》云:“杭州男女瞽目者多学琵琶,唱古今小说、平话以觅衣食,谓之陶真。大抵说宋时事,盖汴京移俗也。”⑥瞿佑《过汴梁诗》有“陌头盲女无仇恨,能拨琵琶说赵家”⑦。陆游诗云:“斜阳古都赵家庄,负鼓盲翁正作场。身后是非谁管得,满村听说蔡中郎。”⑧宋代社会保障机构种类较多,救济范围较广。据马可波罗记载杭州城内社会保障机构相当多,多是王公贵族建立,资金雄厚⑨。例如杭州慈济院,位于杭州西湖藕庄桥,是由僧若志修葺,元末废毁。以苏州为例,南宋时期仅苏州城内就有八所。如下表。

  从表2―1可以看出苏州的社会保障机构大都建立在南宋时期,救济功能主要为:养老、慈幼、治病、安葬等。其社会保障范围涉及生老病死各个方面,惠及广大社会底层百姓。

  虽然元代政府对于社会保障的重视要逊于宋朝,但其社会保障事业并未停歇,仍然处在缓慢的恢复和发展阶段。忽必烈在位时各地设立济众院,养恤鳏寡孤独废疾者。并在法律上专门做了规定,对于老弱病残、穷而无告者,于养济院收养,应收养而不收养,罪其守宰,按治官常纠察之。并有“经略使”之官职,负责救济孤寡。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二十五年(1288年)、二十九年(1292年)长江三角洲地区连续大水,苏、松、嘉、湖农田被淹,百姓流离,至鬻妻女易食。浙西道按察使雷膺请于朝廷,发廪米二十万石赈济。元代在杭州把南宋施药局改为医学提举司,并如都指挥使司,施救对象是普通的城市民众,是一个官办的为普通民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到了明代,明朝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相当重视,明太祖立国之初,就诏令天下置孤老院(后改名为养济院),诏曰“昔吾在民间目击其疾苦,鳏寡孤独,饥食困踣之徒,常自厌生,恨不即死,……吾乱离遭遇此,心常侧然”。要求地方政府“官为存恤”。10并用法律形式加以固定,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大明律》有“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仗六十,所应给官粮而官吏减者以监守自盗论”。由于明朝政府的重视,养济院、惠民药局等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几乎遍布全国各地。就养济院而言长江三角洲地区所在的府、州、县治所在都有,数量不等,如苏州府的吴县、长洲各有一所。长洲宜兴县于洪武、弘治年间各设一所至万历时合二为一。官办的社会保障性机构经费主要由常平仓支付,在社会安定,经济发展较好时候经费还是有保障,一旦出现自然灾害,社会动荡就难以为继。在这种情况下只好依靠社会参与。民间社会保障机构由此兴起。这在经济发达的长江三角洲地区表现得特别明显。个人参与捐谷赈灾、修路建桥为主要内容慈善活动。从万历后期到崇祯年间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武进、无锡、嘉善、太仓、昆山等地先后创立了同善会。据高攀龙在《同善会》序中介绍钱一本在常州武进县创立的同善会每年聚会四次,筹集经费,实施救济,寒者给衣,饥者给食,病者施药,死者给棺。

  总的说来清代以前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社会保障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社会保障措施还不完善,无论其保障内容还是保障得覆盖面都比较狭窄。随着商品经济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情况到了清代才有所改观,民间社会保障措施也更加完备。

清代以前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社会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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